吴元中
大家都知道,所谓“特事特办”,就是在有规则应当遵循的情况下,为了更便捷地实现目的,或者实现按照规则不能实现的目的,有意打破规则、不受规则约束的行为。就其实质,不是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确立和实现目标,而是甩开规则确立目标,并为了实现目标把规则弃之一边。所以,这是一种反规则行为,与规则必须获得普遍服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有约束一切的力量等法治要求背道而驰,与其说是对法治的补充,毋宁说是对法治的破坏。
“特事特办”首先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为法律不能获得普遍遵守撕开口子,致使法治从根基上被松动,先天不牢。不仅如此,特殊人、特殊事不守法还具有示范效应。由于守法是一种负担并会对目的实现造成牵制、妨害,所以,谁都想我行我素、让目的直接实现,不愿意守法、受约束。只要有人不守法而被容许,就会引起别人效仿,走捷径、投机取巧,使得守法成为一种不得不服从的权宜之计。但凡出现执法力量不足,不守法而不受惩罚的机会,法律就无法获得有效遵守。在“特事特办”的土壤里,是无法指望人们自觉守法、培养法律信仰的。
其次,“特事特办”之所以会破坏法治,根本在于,所谓的“特事”并非事情特别,没有现成的规则可遵循,或者适用现行法律会产生明显不公,而是以目标重要、意义重大、当事人情况特殊等理由为借口,不遵守应当遵守的规则。比如,以重点工程为由未批先建、不经环境污染评估就投产、超标准排污不受处罚制止等行为。这显然是破坏法律的行为,“特事特办”人为制造不守法特权,损害法律应被普遍遵守的性质。“特事特办”的本质就是要求特权,不按规则行事。如果真是情况特殊,没有相应法律可遵循,那还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并由此创立新规则,让后来的同样事情都以此为例,“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原则对后来者同样适用,那样才不会破坏法律的普遍性。自认为特殊,不受规则约束和正当程序审查,本身就是耍特权的表现。
最后,明明有规则应当遵守,不遵守还能把事情办成,并使结果合法化或按合法化对待,明显是一种凌驾或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力量在作祟。众所周知,能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力量无他,只有权力。在“特事特办”的背后,通常反映的就是权力的任性。事实上,也只有在权治而非法治之下,“特事特办”才行得通。冲破法律的拘束,凌驾于法律之上,本就是权力的天性,也只有权力有这种能力。没有权力作后盾,即使真的情况特殊,也是“特办”不了的。因此,“特事特办”实际上是权力冲破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是一种典型的权治特征。
相反,在法治之下,什么事都要遵照规则而行,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是没有什么“特事”也不能“特办”的。特殊性必须在服从一般性的前提下显现和存在,不能反过来让一般性服从特殊性,让特殊性破坏一般性。“特事特办”根本颠覆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正常关系,与法律的普遍本性相冲突,而与反一般性的特权和为所欲为、可以任意打破规则的权治相适应。因而,只有在法治被破坏以及恢复法治建设初期法治不完善、法治观念淡薄而权治思想浓厚的历史阶段,才有其滋生和存在的土壤,而在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大势下,已经越来越没有其容身之地了。现在是时候对其全面反思并让其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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