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潮++郝晶晶?
摘 要:许多海外综艺节目因其新颖的创意和国内受众较小的接触率成为国内综艺抄袭、模仿的良好选择。国内综艺频频抄袭海外综艺,除了使得海外综艺节目遭受损失,国内正版引进的综艺节目也成为主要的受害者。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对其有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保护并不全面,操作空间狭小,实践中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能够果断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关键词:抄袭;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引进节目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7-0035-03
2014年是电视台引进海外综艺节目井喷的一年。各大卫视播放的综艺节目中,与国外进行版权合作的有63档,其中有32档为2014年新引进节目,引进资金总额高达2亿,一些节目如今依然收视火热。但中国制作方与海外综艺节目制作方签订协议,并且付出金钱代价所获得的“权利”在国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各种山寨节目依然可以顺利地播放,抢占市场份额。我国现行法律对综艺节目的保护陷入瓶颈,急需新的解决思路。
一、我国综艺节目对海外节目的抄袭现状
由于文化的差异性,海外综艺节目的创意对国内受众来说较为新颖;受众对海外综艺的接触率较低,进而对模仿、抄袭的认知度也低。巨大的“投资回报率”使得各大卫视把借鉴模仿的对象从国内转向了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抄袭类型。
1.节目流程抄袭
《看见你的声音》的版权被江苏卫视购买,并于2016年3月27日晚22︰00首播,但在这之前,已经出现了两档山寨产品。爱奇艺自制的纯网综艺节目《偶滴歌神啊》可以说是《看见你的声音》的翻版。
从上述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两档节目存在很高的相似性。然而《偶滴歌神啊》并没有购买《看见你的声音》的版权。另一档北京卫视的综艺节目《歌手是谁》也是同类型节目,其中的假唱环节也与《看见你的声音》如出一辙。
作为第一个在国内推出的辨别音痴与歌神的节目,《偶滴歌神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两季总播放量突破12亿,累计47次登上微博热门话题前十,主话题#偶滴歌神啊#阅读量高达25.2亿。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得电视台不惜向爱奇艺购买版权,深圳卫视于2015年12月27日起播放了《偶滴歌神啊》第一季。
相比而言,较晚播出的正版《看见你的声音》却表现平平,首播收视率0.979%,同时段节目中排名第八,之后的五期收视率也始终在1%左右徘徊,排名均为5名之后。江苏卫视另一档引进综艺《我们相爱吧》,第二季收视率呈现持续上涨趋势,目前最高收视1.844%,同时段排名第2。同为韩国引进综艺,同为周日晚间档,同样的播出平台和宣传方式,两者形成的收视差距,与《看见你的声音》模式被抄袭,观众形成审美疲劳不无关系。
2.节目创意点抄袭
随着真人秀节目的热播,综艺节目固定的流程有所削弱。节目需要的是源源不断的游戏、任务创意。抄袭者往往采用大锅烩的形式,将多个成功的综艺节目的精华汇总起来组成一期看似原创实质上仍然是抄袭的节目。东方卫视《极限挑战》在收视频频创新高的同时也陷入了抄袭门。韩国MBC电视台截图指证《极限挑战》抄袭《无限挑战》。王迅高楼擦玻璃与黄渤送快递的设计源自2014年《无限挑战极限兼职特辑》,黄磊开出租的创意来自2013年《无限挑战帅气的一天特辑》,古装扮相争夺皇位与2013年《无限挑战观相特辑》相雷同。2015年6月30日上午,MBC在北京中央电视台与CCTV1就《无限挑战》中国版的合作签署了正式合约。MBC当天下午发布声明:“今后除了在CCTV1播出的《无限挑战》以外,所有类似节目均与MBC无关,MBC将对任何造成误会或混淆的行为采取果断的法律手段” [1]。
3.场景布置、镜头选取的抄袭
综艺节目抄袭中易被人们忽视的是对场景布置镜头选取的抄袭。这类抄袭往往是在概念抄袭或是环节抄袭的基础上顺带将场景、镜头也一并复制了。《非正式会谈》与《非首脑会谈》的场景布置都是联合国会议的风格。《极限挑战》的抄袭指控中也有镜头选取雷同的内容。湖南卫视《偶像来了》第一期播出后就有网友指出其与韩国综艺《英雄豪杰》在场景布置、镜头选取方面有诸多雷同。两者都选取了俯拍镜头展现迎宾车前的红地毯,拍摄女星脚部镜头,同时切换在监视器前观看的两位男主持人的镜头制造悬念。女星们的见面地点都被安排在了一个破旧的仓库。两者的会场布置十分相似,都为白色的宴会桌椅,桌子前的名牌上写着“自己挑选队伍入座”的要求[2]。
二、抄袭对引进节目形成冲击的原因
我国综艺节目的引进其实只是获得了原制作方的节目制作说明书。欧美节目通常会编制一本制作宝典,其中囊括了节目流程、舞台设计、拍摄方式、剪辑手法等。而韩国节目往往是派一支制作团队参与制作。由于法律的保护还不够完善,综艺节目版权购买者并没有取得排他性的地位。各种山寨节目的存在对引进节目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1.抄袭成本小于版权购买
随着海外引进节目的热播,版权费也跟着水涨船高。2010年《中国达人秀》的版权费用是200万,2012年《中国好声音》为350万,2013年《爸爸去哪儿》则上涨至了1100万,2014年《奔跑吧!兄弟》的已经高达1.8亿人民币。这个费用依然在不断上涨。《中国达人秀》在披露成功秘笈时还着重指出了版权费用低廉的优势,如今这一高昂的前期投入只会成为电视台的负担。没有了巨额的版权费,抄袭节目的制作成本会小地多。
2.抄袭节目早于正版上映
版权合同的签署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2013年广电总局就已下达通知,要求每家卫视每年播出的新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一个。这使得正版授权的节目很有可能在山寨节目播出后推出。2015年3月15日,中国版《花样姐姐》开播,而4月25日抄袭节目板式的《花儿与少年》已经播出第二季了。2015年9月20日《极限挑战》收官,而购买版权的《了不起的挑战》于2015年12月6日才在中央一套播出。
山寨节目的成功无疑给正版节目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首先会混淆受众对正版与盗版的判断。受众们往往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较早播出的盗版节目已经产生一定的受众粘性,所以当出现类似节目的时候,受众们更乐于选择较早的一个版本。前文以《偶滴歌神啊》与《看见你的声音》的对比已对此形成的收视差距进行了论述。
综艺节目的抄袭往往选取节目中观众评价好、收视率高的精华部分进行模仿,而引进综艺节目,特别是播出寿命较长的节目,也只是选取一部分精华进行制作。较晚播出的正版节目很有可能陷入一种难以抉择那些盗版节目已经截取的节目创意点是否还要继续使用的尴尬情况。由于盗版节目的热播,这些环节已经被观众们所熟知,继续使用的节目效果当然会有所下降。《极限挑战》第一季和《了不起的挑战》中都播出了明星打工特辑,但《极限挑战》创下了1.854%的收视新高,同时段收视排名第一,而《了不起的挑战》第二期打工特辑仅收获1.072%的收视,同时段排名第五。之后推出的打工特辑2,收视也仅为1.113%,与《极限挑战》当时的欢迎程度相比相去甚远。
如果不选取,那么经过第一轮的筛选,正版节目只能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节目效果较弱的一批。购买了节目版权却不能呈现原版最好的节目效果,这对于版权购买方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3.抄袭节目更适合于本土化改造
并不是每一个版权引进的节目都能获得成功,对节目进行本土化改造也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对版权引进的节目进行改造会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中国好声音》的宣传总监曾透露,节目在制作过程中的宣传海报、LOGO,现场布置,现场乐队的演奏,甚至导师拿话筒的姿势都要参照版权方的要求[3]。中国制作团队对于节目的把控力是十分弱的。
而相对于本土制作山寨节目,制作方便能自主地对海外节目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更轻松地适应本土化的要求。《花儿与少年2》虽然在节目概念和诸多环节上涉嫌抄袭,但制作手法和宣传方式的改造赋予了它鲜明的湖南卫视特色。考虑到湖南卫视较年轻的收视群体,节目在人物选取上偏年轻化。原版嘉宾平均年龄48岁,《花儿与少年2》嘉宾平均年龄为35岁。《花儿与少年2》的宣传利用了湖南卫视惯用且擅长的微博平台,通过不断地进行微博话题实时互动带动节目人气。截止目前,湖南卫视花儿与少年官方微博拥有64万粉丝,#花儿与少年#微话题拥有62.6亿的阅读量。作为正版,东方卫视花样姐姐官方微博8万的粉丝以及#花样姐姐#8.5亿的阅读量就相形见绌了。在节目环节上《花儿与少年2》加入了许多额外的任务,又增加了穷游之旅的困难度。相比而言,东方卫视《花样姐姐》依照原版将节目的重点放在穷游本身,而经费不足,团员不和这些看点在以娱乐化为重要追求的中国综艺市场是不足以撑过一整季的。《花样姐姐》的摄像、航拍、综合剪辑、字幕组、录音、宣传推广都由韩方制作团队全权负责,所以很难跳出韩国模式的框架。《花样姐姐》的首播收视率为1.1%,而《花儿与少年2》的首播收视率为1.6%,收视的差距显示出韩国模式还是不敌湖南卫视的本土模式。
综上所述,抄袭节目比购买版权成本低,效果好。如果正版的综艺节目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电视台自然不会选择用高成本换取低回报,电视综艺圈的抄袭现象便会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使得国内综艺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创新能力萎缩,也损害了他国节目制作者的利益。
三、我国综艺节目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现今对综艺节目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都有着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保护面临现实的严峻和实践的困难时,显得捉襟见肘。
1.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现状
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而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观之,现在实践中对于综艺节目的保护限制于其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可以独立构成作品的内容的保护。此外,将综艺节目中的名称、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很好地对这些内容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背后所蕴含的节目模式,普遍被认为是思想的范畴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仅仅对其中的舞蹈音乐作品和商标的保护并不能解决本文所指出的问题,目前综艺节目的抄袭很少会涉及这部分的内容,节目制作者有着基本的侵权规避意识,并不会盲目地复制这些内容。
同时,有理论指出综艺节目整体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加以保护,但是这对于实际维权来说并没有多少助益。这里涉及到一个抄袭判断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实践中综艺节目的抄袭并不会完全照搬,而仅仅只会是其中的节目流程、概念、创意点等的雷同。虽然这些对于综艺节目来说反响恶劣,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来整体比对时,两档节目之间部分元素的相似很难被认定为是侵权。这时又会回到前面提到的那个问题: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在很多知识产权法触及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来看,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将综艺节目中的嘉宾选择策略等不易于被从节目本身观察出来的内容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是综艺节目作为一个电视节目,要被完整的呈现在观众面前。其中蕴含的策略,秘密非常容易暴露,或者说,通过一定的思考和演练,很容易被探知和模仿。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综艺节目中重要的内容并不是指这些单个的元素,而是数个元素的组合和应用。通过商业秘密手段来保护,很难达到其所要求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也无法体现元素本身的价值。
另外,还可以将综艺节目当作一个商品来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商业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综艺节目认定为商品也不为不可,节目的抄袭的确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当遇到涉外诉讼的情形时,因为两者之间由于受众不同,通常不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很难企及[4]。
四、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现下我国关于综艺节目的保护非常不充分,处于一种“隔靴搔痒”的状态。由于没有一个完备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笔者认为,若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就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笔者之所以会提到电视节目模板,是因为这是本文探讨综艺节目保护的核心内容所在。电视节目模板是蕴含在节目背后的包括了节目流程、环节设计、应急方案等的一整套节目模式,是一个综艺节目运作的框架,也是体现节目设计的核心内容[5]。这是一个综艺节目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添加的元素会随着每一期节目的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果能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完备的保护,就相当于保住了节目的灵魂,效果显著。
那么电视节目模板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呢?如今之所以没有将其纳入,是因为将电视节目模板被认定为是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但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也是一种表达。思想和表达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有有形的载体,而是是否以一种形式固定下来,不论这个形式为何[6]。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说是一种多个元素的汇编。其中的每一个元素可能仅仅属于思想,但是将其组合在一起,然后以节目的形式固定,并在每一期的内容中表现出来并不断重复,这就形成了一个作品。同时这一期一期节目也体现出了其作为作品的可复制性。换句话来说,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所维护的并不是其中的每一个创意,而是这些创意的编排,这可以类比为一个无形的汇编作品来理解。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一个突破口,在此基础上,有关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会顺畅很多。
本文利用大量实例,概括了目前我国综艺节目对海外节目的抄袭现状,分析了抄袭对引进节目的巨大冲击,从而论证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急迫性。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固定下来的表达,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将是对综艺节目保护的良好开端。
参考文献:
[1] 小易.网易娱乐.韩国媒体批《极限挑战》抄袭韩国综艺:完全复[EB/OL].http://ent.163.com/15/0717/12/AUNN4PRS00031GVS.html#.
[2] 刘玮.凌晨.财经网.《偶像来了》与《英雄豪杰》有多像[EB/OL]. http://money.163.com/15/0807/01/B0CK8UED00253B0H.html.
[3] 马蓉玲.网易娱乐专业解读.《中国达人秀》幕后揭秘[EB/OL]+http://ent.163.com/special/drxmhjm/.
[4] 潘牧西.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5.
[5] 陈舒翼.论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6(1).
[6] 周朕.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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