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艳波 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201107
深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概要
文/张艳波上海众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201107
本文简要介绍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同时介绍了深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最后强调了深基坑施工方案具体实施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旨在为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深基坑;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通常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坑加固、降水、土方工程等内容[1,2]。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考虑到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及环境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规定,针对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文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概述,以资给同行从业者提供必要的参考。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也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工程、支撑拆除等分别进行分包时,则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编制。
上海地区对深基坑工程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沪建交645号文件[5],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基础底板浇筑、拆撑回筑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力求内容完整、全面、技术合理可行,重点突出,编制深度满足基坑安全施工要求,验算依据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同时排版要美观、格式统一,装订成册。具体编制要点详见表1。
根据上海地区经验,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评审主要分三个环节:基坑安全性评审、基坑设计评审和基坑施工评审。本文主要介绍第三个环节:基坑施工评审。主要流程如下:
1.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当基坑安全性、设计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技术评审报告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详勘)、围护支撑施工图、设计评审报告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组织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2.送审:根据上海地区经验,基坑工程施工专项评审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表2所示。
一般按照要求送交资料并被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将安排专家论证、评审会,期间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做好PPT演示文稿。
备注:上表所示资料清单中,基坑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及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进行编制。
3.专家论证、评审会
专家组成员,一般由深基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评审专家,一名为组长。除专家组成员外,各参建单位均应派相应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人员;
(4)基坑监测单位(第三方)项目或技术负责人;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PPT汇报应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汇报时间控制在15~20分钟以内,专家提问时间一般为20~25分钟,一般每位专家会提3~5个问题。
4.技术评审意见回复
一般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出正式评审报告,报告结论必须明确: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在支付评审费后即可取得正式评审报告,评审费一般为2.5W~3W。对于不通过的情形,需按照专家意见对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通过或基本通过的情形,需对评审报告上专家的意见逐条进行回复。
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评审报告上专家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回复的格式可以咨询评审机构,内容需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若对原基坑施工专项方案有较大改动的,则除提交对专家意见逐条回复的文件外,尚需提交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装订成册4套),提交的回复资料需签字盖章。
5.报监备案及审批
一般专家评审机构会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回复资料进行审核、回复,出具审核意见单,施工单位在取得该审核意见单后,应将修改完善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评审报告、专家意见回复资料、审核意见单四项材料报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至此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正式结束。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按照评审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工序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建设、监理单位也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控。
2.基坑监测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监测方案进行坑内外监测,土方开挖、支撑拆除等特殊阶段应加大监测频率,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变形值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案,监测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3.土方开挖应按照设计工况分层、分块分区进行,严禁超挖,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必要时要进行回填,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4.基坑周边一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严禁堆载,基坑四周应设排水沟,防止地面雨水流入基坑,同时土方开挖应避开雨季、冬季施工。
5.地下水位线降至开挖标高下0.5米即可,按需降水,不可过量降水导致较大沉降。
[1]《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文件.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文件.
[5]刘国彬,王卫东.基坑工程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