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文,钟书华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美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的处置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马晓文,钟书华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本文通过对Stanford、MIT、Harvard等10所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实证分析,以处置权归属的法律背景为切入点,研究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归纳处置权的两种基本归属模式以及三种常见处置方法,最后探讨对中国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的启示,提出在完善法律体系、简化处置程序、配备专业人员、合理分配收入四方面的建议。
美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机制
美国《拜杜法案》颁布后,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大学,并可向产业界转化。自此,美国通过一系列辅助法案、高校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及专门的机构设置,逐步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转移给大学,并使大学和社会都能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相当大的收益。 如今,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从1980年的不足5%上升到了现在的40%以上。面对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亟需提高的现状,研究美国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机制能给中国带来积极启示。本文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2015年对美国大学的排名,在对全美排名前20的大学进行系统研究、仔细甄选的基础上,选择了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加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康奈尔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杜克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共10所研究型大学进行分析,以此了解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处置权归属模式和处置机制。
1.1法律基础
20世纪7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的美国大学出于自身利益和名誉的考虑,避免直接参与专利申请和许可活动,即使是参与其中的大学也只是将专利管理活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或本校附属公司,并从法律上将研究活动与专利管理活动分离。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些大学才开始重新考虑本校的专利政策和程序[1]。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从1970年开始增长,1980年的《拜杜法案》正是通过向大学提供强大的国会支持,放大和加速了这种改变[2]。
以联邦政府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为对象,《拜杜法案》对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做了明确规定,即大学可以在披露科技成果之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选择是否保留所有权,同时规定大学须致力于科技成果的保护和商业化,以及定期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报告。此外,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大学若在转化方面有懈怠或处理不当,政府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行使介入权,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使用[3]。《拜杜法案》实施后,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辅助法案,例如,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旨在加强发明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作。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技术转让工作是研究人员的职责,支持国家实验室与大学、企业联合开展研发,联合研发的企业也共同拥有成果权。如果企业迟迟不能将该成果进行转化,政府就有权将该成果收回并转让给有能力的企业进行产业化[4]。
1.2法律效果
受《拜杜法案》和一系列辅助法案的推动,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加入到专利申请和许可活动中,图1显示了1978—2008年大学专利数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数据库中所占的百分比。可以看出,《拜杜法案》及一系列辅助法案的颁布,使得大学在美国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资料来源:Loet Leydesdorff,Martin Meyer.The decline of university patenting and the end of the Bayh-Dole effect。图1 1978—2008年大学专利数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中所占的百分比
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以170所美国大学为主要受访对象,发布的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在2013年期间,美国共启动了719项新商业产品,成立了818家创业公司,正在执行的专利许可达到5198项,授权了5714项专利,各组数据同比都有所上升[5]。可见,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旧处在持续发展状态。
2.1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模式
二战后的美国受战时经验的影响,开始大幅度增加对不能直接用于商业目的的基础科学研究投入,这一做法使得美国很快便在高端科技领域独占高地。但到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发现大量的科研成果并没有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科研优势也没有转化为市场和经济优势[6]。这一问题较早在斯坦福大学被提出,并且率先开创了“OTL模式”,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成立之初仅有两名员工,如今共有55名员工分别供职于9个不同的部门[7]。技术许可所获总许可收入从20世纪70年代的271.2万美元增长到了21世纪初叶的87752.4万美元。在1970—2010年的40年间,技术许可办公室共接受披露8300项,拥有活跃发明2700项,授权的专利许可多达3000项[8]。自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取得瞩目成果以来,美国其他大学相继效仿,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模式成为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模式。不同大学设立的办公室名称不同(见表1),职能都是管理大学科技成果的专利许可。
表1 各大学内部成果转化办公室名称表
数据来源:根据http://tlo.mit.edu/、http://otd.harvard.edu/、http://otl.stanford.edu/等网站资料整理。
(1)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的组织架构。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大多采取扁平的组织结构,内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例如,哈佛大学的技术发展办公室(OTD)包括:①一名主席,负责哈佛大学所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和商业发展,以及对OTD的管理。②业务拓展部门和技术交易部门,负责发现和拓展潜在许可公司以及专利许可交易的实施。这两个部门是OTD的主要部门,员工数量占总数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③企业联盟部门,负责使现有联盟产生最大化的价值。④知识产权与政策部门,负责追踪哈佛大学专利的发展和专利权利的行使,并保证所有行为符合学校政策的规定。⑤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OTD的日常运作。
OTD的所有部门都由专业人员负责特定领域,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这种组织机构模式做到了成果转化的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并且每名员工都可专注自己的专业领域,从而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的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遵循全负责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每一步负责。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其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的工作流程分为三大过程、八个具体步骤(见图2)。
图2 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工作流程
在前期准备过程中,OTL规定发明人须向其提交一份发明成果披露表。其中要包含发明说明书、发明人、发明的赞助方及相关出版物信息。之后,OTL会对发明进行注册、分配案卷编号并为其指定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将负责关于该案卷编号的所有活动。
中期实施过程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关键,OTL首先会对发明大量制造的可能性、新奇性、潜在应用与可能投入的市场等因素做初步评估,并为发明制定初步的专利许可策略。如发明是很可能被广泛应用的基础性新科学工具,则需制定非排他许可策略。如发明需要公司投入重要资源,就要制定排他许可策略。在此基础上,合作伙伴会决定是否为该发明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的同时允许公司对发明进行评估。如有公司表现出强烈的兴趣,便可开始专利许可谈判。
后期完善过程发生在许可协议生效后,收益分许可收入和股权收入两种,斯坦福大学规定将许可收入在发明人、所在部门和学院间按比例分配,且部门和学院获得的许可收入必须用于研究和教育目的,但没有对股权分配做明确说明。为适应变化着的环境,OTL会对许可关系进行再评估。签署许可协议只是双方长期合作的开始,为使许可关系长期持续下去,OTL会对许可公司进行监督,要求许可公司定期提供金融和发展报告,并适时修正许可协议[9]。
(3)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的优势。美国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关键在于两点优势:①办公室的技术经理人拥有充足的技术知识储备、优越的管理才能、熟知法律条文、还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在专利市场化和专利许可谈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专利许可办公室模式成功的关键力量。②几乎所有的美国大学都出台明文规定,将许可收入在学校、发明人所在学院、所在部门或中心以及发明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种收入分配方式不仅可以通过对发明人的物质激励以及提升发明人在本学院和部门的声望,极大地提高发明人在研发活动中的积极性。还激励发明人不断披露发明成果,并为以后的研发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2.2第三方合作模式
《国家合作研究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颁布后,大学与第三方合作研发的积极性高涨,通常与大学形成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有政府、研究机构、其他大学以及企业。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合作研发,是指大学与第三方通过建立技术联盟、联合实验室或合作研究中心的方式,共享在某领域的先进研究经验,共同开展科研活动。②资助研发,是指第三方通过向大学提供资金资助,支持大学的研发活动。与大学形成资助研究关系的主要是企业,这类研究一般有明确的应用市场,大多是企业专门委托大学为其产品市场化进行的前期基础研究。
几乎所有大学都会建立专门机构对第三方合作模式进行管理。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B)为例,UCB建立了赞助项目办公室(SPO)和产业联盟办公室(IAO)。SPO负责审查和批准所有外部资助提案,对于政府机构、基金会和其他来源资助的项目合同或赠款,SPO要负责合同谈判或接受赠款,此外,SPO还要为校内研发人员提供寻找融资机会所需的资源[10]。IAO专门负责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同谈判和管理,其目的是在大学和企业之间建立创新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IAO要努力简化研究协议谈判和管理的流程。至今为止,UCB的IAO已经与超过800家公司签署了全球范围的合同[11]。
参与合作模式的主体通常会根据实际出资、所有权归属和事前协议等情况分配处置权。具体有三种情况:①如第三方事先签订了要求处置权的协议,则科技成果处置权归第三方所有,但大学通常可以保留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获得非独家许可。②如无特别规定,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归大学所有。大学对科技成果拥有完全处置权,且必须对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负责。③如大学认为放弃处置权更有利于科技成果商业化和增加公共利益,可以选择放弃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权利,得到该项权利的第三方必须致力于科技成果商业化工作。总之,不论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归属何方,必须坚持科技成果商业化,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性质特征,依照参与方共赢、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主要有三种方式。
3.1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是指大学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合作方实施的行为,专利许可包括独家许可和非独家许可两种。起初美国大学专利许可的对象一般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然而以1980年的《拜杜法案》为代表,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小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后,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获得大学专利许可的数量大幅增加。如今,专利许可已成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最常用的方式,其一般工作流程分六个步骤(见图3)。
图3 专利许可工作流程
许可关系确定前,大学会对感兴趣的公司进行严格的考察和筛选,并确定潜在许可公司。之后,学校会为发明制定初步的专利许可策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为该发明申请专利,专利申请通常会被委托给外部的专利代理公司,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对发明进行评估。如有公司表现出强烈的兴趣,便可开始专利许可谈判,许可谈判须遵循双赢的原则。许可协议签订后,大学仍会定期监督许可公司的运行并不断完善许可关系。这样严格的许可程序不仅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还能使科技成果释放最大的价值。
3.2创建创业公司
当大学认为创业公司是实现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最佳途径时,会通过创建一个以科技为基础的创业公司的方式,来实现本校科技成果产权保护和商业化。创建创业公司由大学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发明人共同决定,受五点因素影响:①开发风险,成熟行业的大公司通常都不愿承担未经验证的技术风险。②开发成本与投资回报率,即投资者能否在创业公司中获得所需的回报率。③该技术能衍生出多种产品和服务的潜力,一般来说,很难有公司能仅靠一种产品存活下去。④是否有足够大的竞争优势和目标市场。⑤潜在收入能否足够维持公司的发展。
创建创业公司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查程序。以麻省理工学院(MIT)为例,其创业公司的创建要经过六个步骤(见图4)。
图4 麻省理工学院创建创业公司流程
公司创建过程中,MIT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LO)会尽力为发明人提供所需的信息,包括资金信息、行业信息、融资信息,为创业公司授予专利许可,并帮助创业公司获得风险投资,从而为创业公司顺利发展提供可能[12]。
3.3成果转让
成果转让是指大学将科技成果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转让。成果转让后,大学将不再拥有科技成果的完全所有权,同时也不必为科技成果商业化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工作会在确保转让活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通常大学会在三种情况下选择成果转让:①发明人提出保留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申请,大学批准通过;②大学自身无法将科技成果进行商业化应用,③大学认为外部负责该科技成果商业化能创造更大的公共利益。
以哈佛大学(Harvard)为例,政策规定如发明人要求保留科技成果所有权,OTD可在确保转让行为不会破坏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同意释放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益给发明人,但发明人必须补偿大学在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同时学校有权享有与发明人相同的权益[13]。麻省理工学院(MIT)同样认为,当发明人提出需要大学放弃权利的要求时,大学“靠边站”是提高转化效率、增加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此外,由于美国法律规定,如大学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科技成果商业化,则其发明成果的排他权将被终止,所以大学一般会在期限内将自己无力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成果转让出去。例如MIT规定,对于无法进行商业化应用或没有保留必要的科技成果,TLO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进行科技成果转让,以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14]。
200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特定情形外,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这意味着部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正式归属大学。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归属,现实中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仍需层层行政审批。如今,已有部分省市开始探索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的新思路。例如,东莞市于2015年4月发布的《东莞市委、东莞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15]。在国家不断探索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优化的大背景下,可借鉴美国大学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制度改革。
(1)完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中国虽有法律明确规定大学部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大学,但并没有明确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归属。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探索下放处置权的改革,国家明确相关法律制度将有利于推进处置权改革向纵深发展。此外,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之所以如此顺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中国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一系列辅助法律作为约束,但在大学的专利申请期限以及对于专利许可的有关规定方面还尚不清晰。导致大学在专利申请和许可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因此,还必须通过完善专利立法为科技成果转化奠定坚实基础。
(2) 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程序。中国大部分省市对科技成果转化依然采取层层行政审批制度,耗时一般为两年,无形中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成本。如今,部分省市开始以备案制代替层层行政审批制度,例如,湖北省2014年7月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规定,取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的行政审批,对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的处置只需备案[16]。这种方法有效地简化了多道审批、审核程序,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成本。因此,国家可采取鼓励措施扩大备案制的应用范围,引导各省市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不同程度的备案制改革。
(3)配备专业技术经理人。大学在承担基础研究任务的同时,更应肩负起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如今大部分高校实行的是以科研人员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科研人员在担当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负担起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科研人员的精力,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科研人员的知识主要是其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所需的谈判能力、法律知识和市场运作能力匮乏,会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为克服上述问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转化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科技、商务和法律人才。
(4)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大学在制定收益分配具体政策时,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公平合理、激励多数和可持续的原则,在扣除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将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部门或中心、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学校之间按规定比例合理分配,分配的比例根据学校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应注意的是,对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不应是一次性奖励,应该注意奖励的长久性,即使发明人离开自己的研究岗位,仍应获得利用该科技成果的收益。此外,还要保证发明人所在部门、院系获得的收益真正用于科研和教育活动,以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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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蓉)
The Disposal Mechanis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American Research Universiti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Ma Xiaowen,Zhong Shuhua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This paper selects Stanford,MIT,Harvard and other 7 research univers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s.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se universities,this paper takes the legal basis and legal effect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to research on the promoting effect of law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It summarizes two basic attribution patterns of disposal right and three common disposal methods,and then discusses the enlightenment of disposi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eformation in China.
American research universitie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Disposal mechanism
2015-10-10
马晓文(1992-),女,安徽淮北人,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
G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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