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靳 锦
错误权利要求的特点及避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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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具有地域性和时效性的排他性权利,如果能尽快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自然最好不过。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要求权利的表现形式,因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质量高低也直接影响了此发明能否获得授权以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保护不应超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权利要求就是“保护圈”,专利权在圈内是受到保护的,但是一旦超出“保护圈”,其权利要求就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权利皆有边界,专利权也不例外。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要获得专利保护,所必须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之一,可是因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和专利撰写人撰写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技术等原因,要把一份权利要求书做到完美是不可能的,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就难免存在各种类型的错误:文字性错误、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语言表达存在逻辑问题、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一致等。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错误不仅会影响专利权的稳定,还会在后续的诉争中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于最终被宣告无效。根据权利要求撰写错误的性质不同,本文对权利要求撰写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相应的梳理,总结权利要求撰写不同类型错误各自的特点。
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能够起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具体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技术范围,即专利权所覆盖的那些技术特征。
(一)权利要求撰写的文字错误
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中是专利申请中非常重要的步骤,只有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专利法的有效保护。
由于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的差异性及专利撰写人的水准差异,容易导致权利要求出现文字性的撰写错误。权利要求中文字错误的出现往往也会使专利撰写人的专业水平受到质疑,因为权利要求撰写用词的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会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但在专利申请实践中,由于撰写的缺陷性质和程度的不同,也并非所有的文字性错误都会使专利保护范围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这其中,又分为:
1.明显的文字错误
所谓明显的文字错误,就是指权利要求中的文字错误并不会妨碍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无论任何人在进行阅读时,都不会影响其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的文字性错误。换一种说法,因为撰写人的笔误,将“照相机”写成了“兆相机”,而且专利的申请文件中所使用的都是“兆相机”,但是所有的解释说明都能够对其功用进行单一方向的解释说明,可以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兆相机”技术特征的结构、功能及其用途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错误是上面案例中出现的类型,就不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样的,对于这种明显的文字错误,从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便于公众理解和运用发明创造的角度考虑,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除了上面描述的情形外,当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权利要求撰写错误,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但能够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得到它的正确解释,此类错误不足以使阅读者产生其他的解释,而且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也存在唯一确定的解释,即专利保护范围不会受到影响。
2.歧义性文字错误
所谓歧义性文字错误,就是指会使得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产生理解上分歧的文字错误。同样是权利要求撰写的文字错误,前面所提到的文字错误类型不会影响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文字错误却会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理解上产生不确定。例如,缺少引用基础,进而导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两者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连接关系,最终使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
3.术语使用错误
根据文本解释的原则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时,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应具有相同含义,不同术语具有不同含义;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术语均有其独立意义,不得解释为多余。其理由在于,专利申请的撰写者既然有意选择不同术语或者有意使用该术语,则表示该术语应有其不同含义或者独立含义,除非说明书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相反的指示。当然,上述原则只是一种指引而非一成不变的规则。在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需要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基础进行通常理解。
根据不同撰写人的不同习惯,在表达相同的意思的时候可能会用不同的术语,此时术语就很容易造成误读。这种理解上的不一致,也会使该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受到影响。
从上述事例我们可以知道,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在进行判断时考虑到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不同表述方式做了变通理解。在后期的无效过程中,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影响不大,甚至可以通过补正去更改该类错误。
(二)权利要求书中遗漏说明书中公开的部分技术方案
在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而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一般不能用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三)无法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要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前提条件就是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当权利要求撰写存在错误时,应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等进行分析。如果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具体含义,无法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就很难认定侵权。
(一)错别字、术语和引用错误,需要专利撰写人员的细心与多次检查,在递交材料之前,对专利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通读,检查逻辑连接关系,结合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进行对比,避免该类错误。
(二)针对遗漏技术方案,直接缩小了保护范围,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利益,且在无效阶段中难以密闭,笔者认为,在递交材料前,应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仔细核对,该类错误发生最多的情况在于对实施例中方案的上位的不完全,所以,仔细检查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总结性词语,可以避免上位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小的情况发生。
(三)根据本文对权利要求撰写错误的分析可知,无法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是程度较为严重的一种撰写错误类型。一项专利被认定无法界定专利保护范围,这项专利基本上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错误类型会给客户和代理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其解决方法,我认为应当在案件撰写的初期,申请人与代理人通过多方面的沟通,认真确定最合理的保护范围,并多次论证其保护范围的合理性,同时充分检索相关竞争企业和现有技术、同族专利,以确定最合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