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胜任力反思与制度重构

2016-09-02 05:37:03刘小芳李汝璇冯惠敏
复旦教育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事务胜任

刘小芳,李汝璇,冯惠敏

(1.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专论·

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胜任力反思与制度重构

刘小芳1,李汝璇2,冯惠敏1

(1.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学术民主是现代大学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大学学术制度的法理基础。学术事务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学学术民主制度不仅遵循民主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还要重视制度的胜任力。本文基于大学学术民主制度胜任力,建构以投票人资格制度、决策权力配置制度、决策标准为核心的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它是解决大学学术管理冲突的途径。

大学;学术民主;制度;胜任力

学术民主管理是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的重要保证,与之相应的学术民主制度建设也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日益健全和完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学术民主管理的冲突日益显性化,而且表现在学术事务的各个领域,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学位授予)、“西安某大学国家教学成果奖舞弊案”(学术与教学成果评审)、“湖南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腐败案”(职称评审)、“某院士诈骗研究经费案”(学术项目评审)等。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即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普遍重视学术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过于重视“程序性”,而忽视了学术民主制度的“胜任力”这一“实质性”问题。本文分析我国学术民主管理制度的逻辑起点、运行机制及实践中存在的“正当”与“胜任”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和策略。

一、民主正当: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与问题反思

民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人类社会决策事务中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制度运行的价值基础之一,应该说具有普适性价值。大学中的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奖、科研项目立项与经费评定、学位授予、学科专家建设、学术人员引进等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都应遵循民主原则。

(一)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形成

新中国建立以来,大学学术管理制度围绕着满足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需要并由行政所主导的基础上建立起来[1],学术管理基本采用的是集权模式。在长期“左倾”政治思想影响下,集权式学术管理严重制约了中国大学的学术发展与繁荣。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开始呼吁提倡学术民主、建立学术民主制度[2]。这表达了学术研究者对建立学术民主制度的普遍愿望。学术民主是学术自由实现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促进中国学术发展与繁荣的必要条件。学术民主源自中世纪学术自由的大学传统,又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随着科技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术研究成为社会发展最主要的动力机制。学术活动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已经超出学术研究机构与学术研究人员的范畴,它已经不只是学术研究机构与学术人员自己的事情,还涉及国家政府、社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同时也给学术管理带来复杂性和利益冲突。因此,学术管理事务成为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公共事务。“围绕学术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1]便应运而生,即为学术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原则就是学术民主。学术民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学术事务决策层面的民主参与,二是体现学术界内部的民主,三是通过建立不同价值取向群体间的共同协商机制保障学术民主[1]。这种关于学术民主的核心观点明显受现代民主理论的影响,其要点是“参与决策”与“协商”。它所表达的是关于学术事务的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平等、参与和共识。

与理论和观念的进步相一致,大学学术民主制度也逐步建设、改革与完善起来,而且前者构成了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建设源于1981年颁布的《学位管理条例》(2004年进行了修订),它建构起现行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基本运行模式。在这个运行模式中,学术事务决策主体由三个部分构成——同行专家评议、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学术事务决策的方式是学术投票,基本价值原则是公平和科学,而现实原则是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另外还有保障和救济制度,即复议制度和申诉制度。学位评定相对于其他学术事务决策可能是最复杂的,因此其制度构建过程也比较复杂。《学位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学术事务决策主体的资格、数量和工作方式等。在某种程度上,它具有集权管理模式所没有的优点。因此,关于学位评定三类主体的规定,既能组成一个整体制度,也可以看做是独立的制度。从决策机制的角度看,学术民主管理制度是以学术专业评价为基础的、以“多数决断”或“合议制”的学院式结构为中心的,且更多受到非正式组织影响的专业化社团决策过程。[3]

按照美国学者约翰·W·金登的多源流理论,决策过程由问题源流(problem streams)、政策源流(policy streams)和政治源流(political streams)这三种独立的源流组成。《学位管理条例》的制订与实施可以看做是中国大学学术发展与繁荣这一政治问题的结果。而接下来的关于大学学位授予的司法冲突则导致了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把这个案例看成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问题源流。1996年1月,北京大学学术评定委员会对包括刘燕文在内的29位博士候选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已经获得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以及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为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由于未获得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员的半数票数,北京大学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1999年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大学授予其博士学位。诉讼的核心依据有两点:一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其学位论文的资格与能力,二是学术投票结果的计算方法。在这个案例中,只考虑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投票结果,而没有考虑答辩委员会以及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考虑到学术事务决策是学术权力行使的具体体现,我们将不仅关注学术权力的主体及其资格,还会关注在现实中学术权力在各个主体之间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运行,而且在学校层面学术事务决策权力如何运行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刘燕文案以及其后的一些关于学位争端的司法案例推动了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发展。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建构了解决问题的另一制度框架,即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各个大学先后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的章程、条例、细则,建立起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其宗旨在于“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在“集权-分权”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大学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因此大学学术委员会也分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与学院学术委员会两个层级。在相关章程与制度中,就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数量、工作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形成了我国学术民主的具体规定。学术委员的职能范畴几乎涵盖了学术事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与科研规划、科研立项、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职业专业发展、教育教学与改革规划、学风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等,这些都属于纯粹的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在理论上是对学术民主制度的完善,促使学术民主决策更有效力。

(二)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问题反思

从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形成的特点可以看出,学术民主的实现需要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学术民主实施的程序制度成为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建设的核心。在这方面,中国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已经与国际学术民主制度具有一致性。诚如俞吾金所言,“学术民主在存在着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使决策变得可能;但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基础的决策也可能是错误的。”[4]与许多研究成果陈述“学术民主正当”相对,他提出了“学术民主胜任”的问题。“学术民主正当”不能取代“学术民主胜任”。学术民主是学术管理制度和决策行为的基本价值原则,学术民主胜任则是学术管理制度设计和学术民主决策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要求。我国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存在的“学术民主胜任”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事务决策的程序民主不能保证学术民主的胜任

可以说,程序民主是学术民主的首要要求,学术民主程序是保障学术民主实现的途径和方法。基于《学位管理条例》建立起来的学术民主决策的行为模式,由同行评议-答辩委员会评议-学位委员会表决一系列制度构成;基于《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建立起来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构建了大学内部学术事务民主决策的现实运行机制。两者共同构成大学学术民主决策的模式和运行机制,这是一套学术民主决策的程序。但学术事务与公共事务是有区别的。学术研究的成果应该是专业知识,它建立在学科专业领域发展动态以及通过严格的指导和训练而获得的规范的基础上,不同于关于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根据民主原则,在学术事务决策的模式和运行机制中,每个参与决策的人员都享有一定的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这些成员享有关于学术事务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学术事务决策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与“知识生产、分化和整合的内在逻辑具有耦合性”,因为知识生产和分化逻辑促成了知识内部分化的学科建制格局,而学科建制又进一步推动学术研究人员活动的有组织化、专业化乃至精英化。[5]

学术事务决策的自由裁量不能保证学术民主的胜任。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以及“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案”[6]都直接而又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校学术决策的制度问题。这两个案例呈现的是学术民主决策冲突的最高形式——司法冲突,标志着学术管理中利益冲突的显性化。在刘燕文案中,申诉方称“一个学界泰斗面对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争议时,与北京大学五食堂的师傅并没有什么区别”[6],这是对学术民主决策的“胜任力”提出的质疑。学术民主的胜任要求决策的权威与排他性,因而学术事务决策的评判与审查以同行评审或专业权威所代表的知识为标准。知识是有争议的,对于同行专家或学术权威来说,“他人所承认的知识和技能,与个体的学术威信、精神品质等感召力密切相关,通过人们的信服来实现”[7],个人的学识与学术精神及品格联系在一起,而且这两者需要他人的认同。在学术委员会制度中,通过“学术组织选举”(学院、研究所等)和“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权威)的资质受到质疑。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层级越高,其决策的效力与胜任力越受到质疑。

2.学术事务决策中票决制与学术民主胜任的冲突

学术投票制度是指关于执行学术事务进行投票决策的权力的制度。学术投票制度根源于“学术权利”及其民主形式,其主体是享有学术权利的个人和由享有学术权利的个人集合而成的组织[8]。这个表述还是过于模糊。大学学术事务决策的票决制的法律依据是《学位管理条例》和《高等教育法》,它具有合法性。而其建立的现实依据则在于投票者拥有的学术权威、学术水平与学术品格以及它是否符合“民意”(即是否合理体现个体或全体的利益诉求)[9]。学术事务决策的投票表决制度是学术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学术权力执行的主要方式。学术投票的有效性在于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投票的程序正义;二是投票者的个人资质;三是在当前的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下,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如何配置。

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议题来自大学科学研究与大学运行(如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人才引进等)的现实要求。它由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学术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的原则是多数原则: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一半以上的赞成票,表决即为有效。“按人头论多少,于是它把不平等的强度平等化了”[10]。对于学术民主合理性的强调仍然不能满足对于学术民主的诉求,学术事务的决策不同于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它或许应重视学术民主的胜任力。每个学术委员会委员只能表达三种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果我们把赞成票和反对票看成对学术事务决策的积极态度,那么弃权票则是消极态度。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决策议题是采取积极态度还是消极态度,一般建立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个人的学科专业知识和学术品格的基础上。

一般来说,大学学术事务决策会先建立一个关于决策的标准,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每一套评价指标的组合可以看做是一种决策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一项科研项目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据以上参考标准对科研项目评审书的内容进行自由裁量,通过投票表决产生最终的结果。那么决策的最终结果是通过还是不通过,其依据是学术委员会成员所投的票数多少。每一票都具有相同的效力,说明决策权力的配置在形式上实行平等的原则,即决策权力在来自所在学科专业、相关学科专业与非相关学科专业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之间的配置是相同的。这只是保证了决策的程序正义与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不能保证决策结果的实质有效性。依据各个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一般设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几十名不等。委员中绝大多数来自所在大学的院系,只有少数委员是来自大学外部的知名专家学者。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基本上以学科专业为基础,学术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不能忽视学科分化导致“学科壁垒”的存在,而且学科专业化使得“隔行如隔山”。这种情况下,就某个学术事务的决策议题而言,只有学术委员会的少数成员(来自所在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的委员)才能真正具有对该学术事务议题的决策能力,而多数相关学科和非相关学科的委员不具有对该学术事务议题的决策能力。如果相关学科专业或非相关学科专业的委员对该学术事务议题投赞成票,那么将会降低最终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诚如达尔所说,出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学术良知,在学术事务决策中,某些委员会投弃权票,这是对决策议题的消极态度。很多人认为,在选举过程中,弃权只是对决策议题不表示任何意见,并不是投票人对决策权力的放弃。学术投票权是学术权力的体现,来源于投票人的学术能力。因此,在学术事务决策中,弃权票更多的是表示投票人对于学术决策议题的评价能力不足或者达不到评价学术议题的要求,弃权只能看做是决策者放弃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力。如果弃权票数量过多(超出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一,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决策的最终结果,导致学术事务的决策议题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投票人所投票的影响权重,也就是决策权在不同投票人之间的配置。

3.学术民主决策与机会主义之间的矛盾

学术决策民主是旨在实现有形或无形学术资源的公平和有效配置的群体行为。学术民主制度不仅规制决策者,还影响着被决策者。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关于民主决策制度的理想假设:人们做或不做一件事,取决于他是什么样的人,而非外部情况[11]。在现实中,人们也按照这种思维,把领导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假设为道德高尚的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无疑把决策者或者管理者置于道德风险之中。制度主义理论学派揭示了决策过程中行动者的机会主义可能:在决策之时,利益相关者主动与决策执行者进行交易,或者决策执行者向利益相关者进行主动寻租。

相对于庞大的大学学术人员队伍来说,学术决策权只为少数“学术精英”所拥有,它是一种稀缺资源。大学学术决策是把有形或者无形的学术权利、资源、利益、地位、声誉等在学术人员个体或者群体之间进行配置。学术决策权不仅关系到被决策者的利益,也可以给决策者带来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无论是学术事务的被决策者还是决策者,都存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就可能导致在学术事务决策过程中,决策者与被决策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进行交易或者主动寻租。一直存在的大学学术事务决策中的腐败行为,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这些行为既会导致学术资源和利益的无效配置,也会扰乱学术秩序,导致学术管理制度贬值、学术决策人员形象受损以及决策行为的公信力下降。

二、视角的转换:理论与国外的经验

(一)学术民主的本质

一般认为,民主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它还存在为达成某种政治决定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从古至今,民主表现为多种类型,如直接民主、代议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自治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等。大多数类型的民主模式都主张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使之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即在这些民主理论的主张中,大众拥有就公共议题表达意见的平等权利与自由。然而,这显然不适合学术民主。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存在诸多质疑学术知识的现象,我们常见的还是“沉默的大多数”。因此,学者们把学术民主的核心归结为传统意义上的“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使是涵盖“参与决策”和“协商”的西方最新的民主理论要素,都无法也不能反映学术民主及其制度的本质。学术民主应属于精英民主,其主旨是对民主决策的主体资质要求,假设只有知识精英或专业精英才能更好地完成学术事务的决策。这与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本身的特性密切相关。从西方学术制度形成的过程看,学术民主制度建构的核心是思想与知识的尊严[1]。我们应捍卫研究性知识,这种知识来之不易,需要千锤百炼且壁垒森严,并且它们远离意见与意见之间的碰撞。因此,不能把大众民主的原则简单地应用到学术民主及其制度中。现代学术的特点之一在于其专业性。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增长,科学研究的分工越细致,学科分化程度越高,专业性程度越高,学术事务就具有越强的排他性。在一般意义上,这就对学术事务决策主体专业化水平和决策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从“学术民主正当”到“学术民主胜任”:大学学术民主制度建设的理论转换

民主具有悠久的历史,因为其具有广泛为人所接受的正当性,同时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前进。民主正当性往往成为论证其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甚至在大众的观念中,民主只是个体自主的投票行为。美国法学家、教育家米克尔约翰最早提出“民主正当”与“民主胜任”的思想。他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书中指出,民主并不简单地是将选票投入票箱,真正成熟、健康的民主要求在投票前必须对相关议题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并拥有足够的判断力去做出理性的选择。他提出了民主胜任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决策议题及相关信息的掌握;二是投票者个人的“判断力和理性”[12]。最近,耶鲁大学法学家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C.Post)系统论述了民主正当和民主胜任的理论,更重要的是围绕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区别进行了论述。

学术民主正当是指学术民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基于三点理由:一是大学学术民主是大学的传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更在现代社会成为大学存在的逻辑;二是受政治民主的影响,大学校长、管理者、教授与学术人员重视机构或个人表达意见的自主权,学术民主为学术共同体所广泛接受;三是当代大学学术民主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在中国,学术民主开启“制度化路径”的时间很长,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就是证据。只是受政治优先于法律的观念所长期影响,学术民主一度被忽视了,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重新回到制度规范的路径上来,《学位管理条例》和《高等教育法》成为大学学术民主的法律基础。学术民主胜任是指:基于大众利益以及学术性知识发展的目的,学术事务决策者在自主状态下依据个人的权威、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学术事务的内容(态度、观点与方法等)进行最严格的审查,在此基础上表达个人的专业意见,进而形成团体决策结果。学术民主胜任遵循民主决策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强调决策者的权威、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而对象是学术事务的内容。学术民主是民主话语中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学术民主是典型的精英民主,它属于少数“学术精英”所垄断的权力。精英民主理论不仅把民主视为一种决策原则,更强调决策者自身的资质,只有具有最优秀资质的人才能胜任决策工作。我们可以将这种资质外化为以下关于学术事务决策的客观标准:(1)决策者的学术权威与专业知识水平;(2)基于专业性和排他性的知识领域;(3)必须基于“内容的审查”,对内容或者观点进行最严格的、挑剔和歧视性的审视;(4)学术事务具有公共性,其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学术表达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有关学术民主正当和学术民主胜任的观点归纳如表1所示[7]。

表1 学术民主正当与学术民主胜任

学术民主正当构成了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前提,学术民主胜任构成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实质要求。学术民主正当强调学术民主决策的程序优先,学术民主胜任则要求学术民主决策必须坚持严格的知识和学术标准,基于学术事务内容与观点的严格审查。中国学术民主制度从集权时代走到学术民主的时代,以《学位管理条例》和《高等教育法》为学术民主制度的法律基础,完成一种基于学术民主正当的决策程序性制度建设,但这并不能实现学术事务决策的最终目标,基于学术民主胜任则构成了另一种学术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建设的逻辑路径。当然它的存在并不排斥学术民主正当的价值基础。

三、基于民主胜任的大学学术民主制度重建

大学学术民主决策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管理者和研究者往往基于学术民主正当来设计学术民主的程序制度,以期解决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程序优先具有合理性,但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基于学术民主胜任的学术事务决策制度则构成当代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核心。

(一)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的构成

学术民主决策活动的基础是“认知目的”(个人学术知识和专业能力增强),或者是“伦理道德目的”(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又或者是“公共目的”(公共利益增多、大学组织能力发展)。不管基于何种目的,大学学术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是票决制,即在一定程序下,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学术事务的最终结果。票决机制存在三个争议:一是投票人的资格;二是投票人的来源及决策权力的配置;三是投票的依据,即学术事务议题的判断标准。其实这也是基于学术胜任的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核心要求。

1.投票人的资格

学术事务决策属于典型的精英治理。它不是个人的决定,而是团体的决策,在现实中即是大学学术委员会集体决策。决策的结果来源于对多主体意见的综合。精英是对投票人资格的要求,抽象地说,即为投票人的“判断力”和“理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投票人的学术研究经历;

投票人的学术成就;

投票人的学术地位与权威;

投票人的学术品质。

2.投票人来源与学术民主决策权力的配置

大学学术事务属于公共事务,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与配置。相对全社会而言如此,在大学组织内部也是如此。因此,大学学术事务决策主体基本呈现网络特征:既有来自大学系统外部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也有来自大学系统内部的大学领导及相关管理者、大学教授,甚至包括大学生。来自大学系统外部的决策主体对大学学术事务决策影响的方式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例如,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影响学术事务决策,享有学术事务决策结果的管理权和最终审议权;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影响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来自大学系统内部的决策主体对大学学术事务决策的影响是直接的,有决策资格的主体通过直接投票的方式决定学术事务的决策结果。

由于大学学术事务决策主体是多元的,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也是大学学术民主决策中最核心的问题。基于学术事务的性质不同,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有两种模式:一是“金字塔式”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模式,二是“权力的半径式”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模式。前者主要针对大学学科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与改革、教师聘任等,后者主要针对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评定、科研成果评价等。

大学学科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与改革、教师聘任等大学学术事务,其决策权力配置基本上采取“金字塔”模式。处于“金字塔”底部的大学学生团体享有的决策权力最小,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大学领导及相关管理者享有最大的权力,而大学教授团体则处于中间层次。不同的决策权力表明决策主体对大学学术事务具有不同的影响力。“金字塔式”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的“金字塔”模式

大学科学研究性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的模式是“权力的半径”模式。决策主体被认为享有平等法律地位,但是基于学科专业领域的排他性,他们享有不同的决策权力,如图2所示。

“权力的半径”模式主要针对科学研究的相关事务,处于圆心位置的是科学研究事务的议题。那么在“权力的半径”上,越靠近圆心位置的决策主体享有越大的权力,离圆心越远的位置的决策主体权力越小。而处于圆外的社会公众与非专业人士不得享有决策的权力,基于学术自治原则,甚至不能影响学术事务决策的过程。

3.投票的依据

图2 大学学术事务决策权力配置的“权力的半径”模式

票决是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机制。影响投票人的因素很多,如投票人偏好、利益诉求等。这些因素可能把学术事务引向歧途,最终导致资源浪费,或者带来学术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关于学术事务投票的客观标准。如表1所列举的科研项目立项依据,它由多种指标构成,依据各个指标的权重,判断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准与研究价值。

(二)当代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结构重建

当代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价值基础由学术民主正当和学术民主胜任构成。以学术民主正当为基础,它要求建立学术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度;以学术民主胜任为基础,它要求建立学术民主决策的实质制度。一般来说,学术民主决策制度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也包括大学内部的相关学术管理制度。前者既是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学学术民主决策制度的法律基础、大学学术民主决策行为的依据以及大学学术民主决策投诉与救济的法律依据。

图3 大学学术事务决策的制度结构图

当代大学规模越来越大,学术事务形式也越来越多,学术民主作为大学学术事务决策的主要原则为大学教师、管理者及学生所广泛接受和认同。建构和完善大学学术民主制度,不仅要求它具有合法性,还要具有有效性。因此,基于学术民主正当和学术民主胜任,大学学术民主制度理应包括学术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度,还应包括学术民主决策的实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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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etency of University’s Academic Democracy System:Reflections and Reconstruction

LIU Xiao-fang1,LI Ru-xuan2,FENG Hui-min1
(1.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s,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2.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Law,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Langfang 065000,Hebei,China)

Academic democracy,generally accepted as a principle of modern university,constitutes the legal basis of university academic system.Given that academic affairs have their own particularity,university’s academic democracy not only follows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of democracy,but also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mpetency of system.Based on the competency of university's academic democracy,university’s academic democracy system can be established by centering on voter qualification system,decision-making power configuration system,and decision-making criteria.It is a way of resolving conflicts in the academic governance of university.

University;Academic Democracy;System;Competency

2015-10-21

湖南省“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公立大学合同制治理——现代大学制度过程研究”(xjk0111gd001)

刘小芳,1984年生,女,河南武陟人,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李汝璇,1988年生,女,河北大城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助教;冯惠敏,1965年生,女,湖北浠水人,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教育原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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