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克奇
(岭南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48)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延展
○刘克奇
(岭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院, 广东湛江524048)
本文通过论述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伦理学基础及其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影响,分析政治体制从君主强权(主权)到强权公正(民权)再到个人自由(人权)逐步发展的内在逻辑,阐明构建民主体制对于自由与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强调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契约性张力。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主权;民权;人权
霍布斯的伦理学受其自然主义思想影响很大。〔1〕他用“人为”和“自然”的概念来界定两种不同的人类生存状态。“人为状态”是指在社会机构如政府、军队、公安、法院等的束缚和控制下社会所呈现的和平有序状态。〔2〕“自然状态”是指社会机构出现故障,和平条件遭到破坏以后,社会所呈现的战争状态。它被霍布斯描述为人们所面临的“持续的恐惧和暴死的危险”以及“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又短暂”的痛苦而混乱的生命状态。〔3〕这种“战争状态”不仅见诸于历史学意义上的战场,而且表现在“那些想用战斗去争取利益的意志”,即人与人之间无政府状态的明争暗斗的心理。〔4〕
霍布斯从对人性的形而上学分析入手,来解释处于自然状态中战争的根源。首先,霍布斯认为,利己是主导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自私是人类的普遍性和客观趋势。他强调,每个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都总是离不开自己的目的和愿望,尽管有时候确实存在心甘情愿地为他人造福谋利的人以及牺牲自我的人,但是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紧要关头,人们首先会本能地考虑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幸福。 其次,大自然赋予每个人平等的生存能力,并且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希望也是平等的,即每个人都希望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可是,如果两个人同时都渴望得到同样一件不能共享的东西,那么这两人便可能相互为敌。因此,人与人之间如狼似虎、永无休止地争斗的根源在于欲望冲突和利益纠纷,而不在于人类天性邪恶好战。 再次,由于“好”与“坏”的价值判断取决于个人具体的喜好憎恶,发自个人不同的立场、利益及其经验体会,要形成一个共同而客观的善恶观或价值判断标准几无可能,这样一来,谁拥有权力,谁就掌握真理。权力不仅成为获取利益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成为充当判断善恶标准的尺度。结果,不仅每个人获取幸福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他手中掌握的权力的大小,而且要保证将来继续享受现在的幸福生活,也只有尽最大努力获得更多更大的权力。
所以,从人性利己的角度讲,无论是欲望冲突和利益争端的调解,还是价值评判标准的确定,乃至永享幸福的保证,最终都取决于胜王败寇的强力逻辑。结果,争权夺利成为人类的一般倾向和不懈追求,进而成为人类的战争状态的动因。由于战争状态让人人自危,谋求和平便成为人类的普遍愿望。
霍布斯认为,自然的战争状态无法依靠自身来改变,只有依靠人为的社会机构的调整才能创造和平所需的条件。然而,游戏理论里的“囚徒困境”却说明在相互敌对的情况下寻求和平的艰难程度。因为敌对双方的游戏者若要通过谈判谋求和平,只有两种选择:合作与背叛。一旦游戏开始,合作和背叛究竟孰为上策,不难分辨:
如上图所示,我方选择背叛〔(1)和(3)〕要比选择合作〔(2)和(4)〕有利,即我有征服对手而没有被对手征服的可能。当然对手也担心被征服的凄惨结局。所以,谈判双方无论何种选择,我方的抉择都受制于对方的抉择。在此语境里,理性的选择是背叛而非合作,它揭示了在充满敌意的社会里和平难觅的真相,同时也说明从战争到和平的第一步必须是合作,而合作的首要条件便是相互信任。如果没有相互信任,人们的日常生活将会失去安全感,心理上便会互存戒心,相互提防,自然而然地陷入战争状态。因此,战争状态转换为和平状态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把相互怀疑转换为相互信任,这一重大问题的解决,在于寻求一种能够奖励守信合作惩罚背叛欺瞒的政治策略。
“在没有共同权力震慑期间,人所生存的状态就叫战争。”〔5〕因此,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虎狼般的不休争斗是因为没有建立一个作为第三方的让每个人都敬畏的强大的公权。只有强大的公权,才有威慑力去仲裁或调停争斗双方的利害冲突,社会最终才能有秩序。这个强大的公权的拥有者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君主。所以,其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就是个人把追求利益的权力自愿交给君主,君主利用国家机器及其法律制度来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当背叛将要面临来自第三方的强有力的惩罚时,人们的算计策略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结果,守信合作便成为最佳的选择。这种政治策略确实有助于把相互怀疑转换为相互信任,以便促进社会的和平安定。
霍布斯没有从伦理理想或道德追求的角度去勾画一幅个人为他人或集体谋福利的社会蓝图,而是把政治理论建立在符合人性实际的伦理基础之上。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人性的“自私倾向”并不等于人性本身是邪恶的,这是因为,人性除了“自私倾向”以外,还有对社会正义的理想追求。所以,政治理论不能以抑恶为唯一目的,而要在人性的实际和政治理想之间理性地设计未来社会:既要防止乌托邦式的脱离人性实际的政治幻想给社会带来灾难的可能,又能科学地创建以社会正义为核心的政治理想,为政治实践提供精神驱动力和凝聚力。〔6〕然而,由于无力抑制或无法有效防止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或统治集团滥用权力胡作非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隐含着比“囚徒困境”更大的危险,政府内部的利益集团或社会上的邪恶势力可能利用有绝对权威的暴君并与之沆瀣一气,致使大多数平民百姓遭受少数奸邪之徒的肆意蹂躏。这种现象提出了一个新的信任问题:人们不敢信任执掌强大公权的君主,因为君主也是人。罗尔斯强调,社会正义是社会机制的首要品质,不可妥协。〔7〕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凸显出威权没有限制从而缺乏社会正义的缺陷。
列奥·斯特劳斯说,从霍布斯的主权到卢梭的民权只有一步之遥。卢梭没有放弃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框架,但他改变了订立契约的对象,即个人与所有众人而不是君主立约。〔8〕卢梭认为,个人应该把自由交给一切众人,又在一切众人的“公意”允诺下实现自己的自由,政府只是实现“公意”的工具,一旦执政者不能代表“公意”时就可以随时撤换。〔9〕所以,“公意”是新的社会契约的基础。〔10〕可是,从实践层面看,如果执政者不能实现“公意”时,其撤换除了革命别无良途。由于不同的革命家对“公意”有不同的理解,这样,无论是谁,其组建的政府似乎都不能代表民众共同的意志。结果,“公意”成为无休止革命的理由,就像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样,革命一茬接一茬,到了最后,雅各宾派竟然把枪口对准了自己的同志。虽然卢梭的“公意”把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由君权推进到民权,但是他却把民权推向理想的形而上的高峰,变成一个难以实施的抽象概念。
为了让民权落到实处,马克思开辟了一条与卢梭不同的路径。在马克思看来,每个人都是一定阶级的人。资产阶级的民主体制受统治阶级操控,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服务,国家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劳苦大众既不能掌握行政的大权,又无法让自己的呼声传达到权力决策的中心。所以,资产阶级的民主选举只是表面上的一个形式而已,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马克思认为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人民的意志”,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然而,与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相对立,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质疑当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领导由工人变成国家统治阶级以后,是否还能继续代表无产阶级。先看看马克思阅读巴枯宁《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时所加的批注:
“巴枯宁:人民代表和国家领导人的普选权,——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和他们的民主学校的结论。它们是谎言,因为背后隐藏着少数统治者的专制;它们是更为危险的谎言,因为极少数的人却被当作所谓人民的意志的代表。
马克思:在公有制体制下,所谓的人民的意志消失了,目的是为真正的合作意愿让路。
巴枯宁:结果:绝大多数人由极少数有特权的人统治。但马克思主义者说,这极少数人将由工人组成。确实如此,但以前的工人,一旦他们成为人民代表或人民领袖,他们就不再是工人。
马克思:今天的产业主明天当了市政议员,但不会停止他做资产阶级的身份。
巴枯宁:站在政府的高层,他们开始俯视普通世界里的工人。从那一刻起,他们不再代表人民,而只代表他们自己提出对人民管理的要求。谁若怀疑这一点就是对人性的无知。”〔11〕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证实巴枯宁的正确性,马克思确实对人性做了浪漫化的处理。彼得·幸歌指出,当无产阶级革命领袖掌握国家政权后,连最起码的平等问题都难以解决,例如火车卧铺有行政级别的要求;教育文化水平低的劳工阶层无法进入领导集团;更有甚者,如果这种专政演变为斯大林式的国家领导人的专制独裁,那么这种政权代表的就是领袖个人的权力意志,而不是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12〕专制独裁国家政权与个人人权形成严重对立,这一历史教训把政治科学对民权的探索彻底转向对人权的研究。
其实,与霍布斯同时代的洛克早就提出“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以反对霍布斯的君权。洛克认为自由、平等、友善、勤劳、诚信是人类的自然状态,并且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享有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不可代表、不可妥协、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权等。〔13〕正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各种自然权利,人们才通过契约组建国家政府。在与国家政府订立契约时,人们不仅没有放弃而且不容任何强权来肆意侵犯自己的自然权利。洛克修正了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分割了立法、行政、外交三权,使保护人权成为保护民权的基础。这无疑为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国家法律成为民主体制下人们敬畏的第三方或公裁,最终形成对个人自然权力的保护,这也是法律必须永远高于政府权力的根本原因。
然而,有了政府组织形式上的民主不等于有了真正的民主生活。因为只有个人的整体强大,才能抵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侵害,而自由是每个个人强大的前提,是社会活力的源泉,也是民主生活的本质。〔14〕如福柯所言,权力的本质就是权力关系,即权力是在权力的参与者之间展开的一场既相互对抗又相互依附的权力角逐,其实质是强弱力量的不断变化。〔15〕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也不外乎是一对权力关系,因此,一种进步文明的社会体制必须在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保持合理的契约性张力:一方面,国家政府要积极保护个人自由,不让任何强权与暴力任意践踏个人的创造力与能动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个人无论身处何种社会阶层,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在拓展个人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时,不去伤害他人的权益。这种合理的契约性张力通过捍卫人权来彰显社会正义,捍卫社会良知,维护社会健康和谐。
社会进步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争取自由获得解放的历史。在今天这个强调人权的时代,政治文明亟需强化社会契约中个体的人权意识,而不应该不断强调英雄人物的威慑力。必须清醒,在威慑力下,人们敬畏的是强权,而不是法律和正义,因为个体在强权威慑的政治生活中从未经受过自由、平等、民主等文明的洗礼,一旦威慑力消失,社会将会陷入“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的野蛮状态。所以,人权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意识在个体生存意识里的觉醒,捍卫人权就是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人道尊严。
注释:
〔1〕Thomas Hobbes的伦理学思想以及“囚徒困境”的理论和插图均来自伦理学家Derek Browne先生2009年在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哲学系开授的“哲学与人性”中的“霍布斯”一章。
〔2〕文中Thomas Hobbes的引文均出自霍布斯1651年版的《利维坦》的第113-114页,笔者由英语译为汉语。
〔3〕〔4〕〔5〕Thomas Hobbes,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London:Bohn,1839-45,11 vols.Vol.3.pp.113-114.Retrieved on January 16,2014 from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585.
〔6〕Nagel,T.(1991).Equality and Parti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7〕Rawls,J.(1999).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8〕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9〕文中对于卢梭和洛克的评述主要来自邓晓芒、赵林的著作《西方哲学史》以及Samuel Enoch Stumpf与James Fieser的著作《哲学——历史与读物》。
〔10〕Stumpf,S.E.& Fieser,J.(2012).Philosophy:History and Readings.New York:Mc Graw Hill.
〔11〕Marx,K.(2000) Karl Marx Selected Writings (ed.D.McLella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p.608.笔者由英语译为汉语。
〔12〕Singer,P.(2010).Marx.New York:Sterling.
〔13〕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14〕Mill,J.S.(1974).On Liberty.London:Penguin Books.
〔15〕Foucault,M.(1982) The Subject and Power,Critical Inquiry,8 (4),pp.777-795.Retrieved on January 16,2014 from http://links.jstor.org/sici?sici =00931896% 2819 8222%298%3A 4%3 C777% 3ATSAP%3E2.0.CO%3B2-S.
〔责任编辑:嘉耀〕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3B34)的成果之一。
刘鹏飞(1986—),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流派研究;赵海月(1963—),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流派研究、政治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