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研究

2016-08-19 17:59宋秋英王晓朴冉赛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未成年立法

宋秋英 王晓朴 冉赛光

摘 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暴力类事件屡现、纠合性案例激增等不利境况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当今之患、未来之忧,亟待系统化的教育矫治立法加以宏观引导与有效规范。本文在简述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从适用对象、立法原则、执行体系等维度提出基本的立法构想,以期从实务领域真正健全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体系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 违法犯罪 教育矫治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1;D926 文献标识码:A

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对于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向犯罪转化、轻微犯罪向严重犯罪转化的恶性循环,而且对于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教育体系,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现状与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表现有多种形式,有违反《刑法》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违反《刑法》但不受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及实施不良行为的。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不同情况,构建了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多元化的矫治模式。

监禁矫正是指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惩罚和改造那些违反《刑法》而应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即未成年服刑人员),系统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模式。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责以及所内管理与教育规定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些法律规定既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监狱法》等法律,也包括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制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目前,在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体系中,监禁矫正的发展程度最为成熟、系统规模最为庞大、物质设施最为齐全。笔者曾分别选取H省、J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干警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为调查对象,旨在了解其中的教育矫治工作情况以及未成年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治过程中体会的切身感受和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相关调查发现,所内人性化矫治突出,但未成年服刑人员内在教育需求未受重视;教育矫治资源投入日趋增加,但教育矫治预期成效不够显著;教育矫治管理事项不断拓展,但教育矫治内容与方式不完善。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包括未成年服刑人员在内)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系统地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模式。依据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涉及刑罚执行、教育矫治、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工作。当然,处于探索期的社区矫正对于其中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收容教养是指政府依法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收容、教育和挽救的模式。收容教养模式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刑法》的有关规定。1979年的《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17条第4款中继续保留这一规定。之后,有多部法律规定了这种模式。但是,2006年、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删除了这一规定。而2012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38条、第39条中又继续保留这一规定。然而,如今的收容教养存在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程序简单、教养方式异化等很多缺陷。

工读学校是指在工读学校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于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模式。我国工读学校模式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工读学校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招生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阻力,入学新生不断减少,工读学校呈现出萎缩的趋势。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了工读学校的招收对象、教育内容以及教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部在1992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6条中,把工读学校作为“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之一。1999年颁布的以及2012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36条中对工读学校的课程设置、内容以及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工读学校的发展走上了法治化轨道的同时,带有强制教育色彩的工读学校面临更加尴尬的境地。

2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的基本构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受教育权利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始终缺乏一部单独法律法规的支撑,加之目前所内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未成年违法人员的教育矫治处于各自为政、各行其事而缺乏统整与联动的状态,使得问题较多,矛盾也较突出。因此,有必要从应然的角度探讨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的适用对象、立法原则以及执行体系。

2.1适用对象

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的适用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违法犯罪人员。对于这些特殊群体,(下转第172页)(上接第155页)国家应在基本法中明确未成年人本位意识,通过加强相关专业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逐渐形成学校化的专门矫正机构与组织,明确其职责与权利,并统整现有分散式的教育矫治资源,采取分层分级管理和综合处遇的机制,有目的、有计划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由于他们所处的具体矫治环境、所具有的法律身份不同,所接受的教育矫治内容和方式都有差异。但是,总体而言,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促使他们发生积极转变的系统性活动。

2.2立法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教育为主原则、重在矫治原则、宽严相济原则、非监禁化原则、社会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制度的出发点和依据,反映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制度的特点,并应贯穿在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实践的各个方面。

2.3执行体系

在法律执行层面,应探索和构建以中国化的循证矫治理念为先导、以人本化的教育矫治制度为准绳、以最优化的教育矫治资源为保障、以联动化的矫治管理组织为载体、以专业化的矫治师资培训为依托、以系统化的教育矫治项目为支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体系。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矫治不应仅由矫正机构或组织单方面开展,需要以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帮扶、项目资助、服务设施、技术指导为支撑,以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社会爱心人士组成的庞大社会帮教体系为依托,彼此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营造团结友爱、沟通互信、和谐融洽的氛围,致力于引导和帮助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在纠正以往错误思想观念与不良行为习惯的基础上融入主流文化、顺利重返社会。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河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治立法研究”(课题编号2014DF022)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宋秋英;成员:王晓朴、冉赛光、王伟臣。

作者简介:宋秋英(1974-),女,河北保定人,博士学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矫正教育学。王晓朴(1982-),男,河北保定人,博士学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冉赛光(1964-),男,河北保定人,硕士学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参考文献

[1] 高莹.矫正原理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74+281.

[2] 百度百科.社区矫正[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3GIVYbkPs__I6gt9i_HGFGlReD0PGhwSad

E0kBWJCdQ6L0q6OT3fit_feq0qckOfDaZEdCqvsM5k7Q8ueXiibq,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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