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和策略

2016-08-19 18:18谢康杨楠堃陈原刘意
宏观质量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约束条件演化博弈行业协会

谢康 杨楠堃 陈原 刘意

摘要:文章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条件。研究表明:在现有监管体制下行业协会是否可以发挥作用,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空间以及行业协会能力的大小。当行业协会能力不足时,政府出于风险考虑不会与其合作,行业协会无法参与共治;当行业协会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但政府监管空间过大时,行业协会也难以参与共治。只有当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使得其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收益为正时,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才会真正发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且政府的监管空间越小,行业协会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参与共治就越有可能。基于上述结论,提出改进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业协会;演化博弈;社会共治;约束条件

一、引言

由于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存在资源约束或监管困局(谢康等,2015、2016),既有文献多强调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并认为这是值得学术界关注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李新春、陈斌,2013)。但是,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约束条件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才是有效的,既有研究对此尚未形成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政府与行业协会演化博弈的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在食品安全监管“自上而下”向“上下结合”的社会共治转型过程中,作为连接政府与食品企业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并起到重要的治理功能(郁建兴,2008;刘文萃,2012)。因此,参照日本等国际经验,媒体、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成为一种理论共识(李腾飞、王志刚,2013、2014),认为政府的有效监管和第三方介入均是食品安全有效治理的关键(王永钦等,2014),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在加强食品安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龚强等,2013),基于消费者“用脚投票”及通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构成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李新春、陈斌,2013),且第三方等社会监督具有不受政策性负担影响的优点,可以减缓政府规制俘获问题(龚强等,2015)。

总体来说,行业协会的功能具体可分为两大方面:首先,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服务,这类服务目的在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协调会员企业横向与纵向关系,最终提升专业化程度,维护市场秩序(Sullivan et al.,2006;连洪泉等,2013);其次,行业协会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实施政治游说,通过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产品(Doner和Schneider,2000)。在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合作治理过程中,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干预越小,行业协会自治权越大,其公共产品供给也相应越多(赵永亮、张捷,2009)。与政府合作治理公共事务的合作伙伴的合作能力,构成了网络治理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显著因素(姚引良、刘波,2010)。因此,行业协会参与治理的有效性隐含的前提假设,是市场主体是具备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能力或内部控制能力,形成集体声誉的约束(Tirole,1996;秦江萍,2014)。然而,中国大多数行业协会由于受到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影响,缺乏独立自主的运营空间,普遍不具备社会自组织、社会自我管理和冲突解决的相应机制(郭薇、秦浩,2012;Scott et al.,2014),因此,可能造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风险(Martinez et al.,2007;刘波,2013),进而影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和稳定。目前,中国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食品安全治理中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功能优势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刘文萃,2012)。

在中国行业协会参与治理能力普遍低下的情境下,如何加强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成为中国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制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演化博弈分析,探讨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约束条件。研究表明,在现有监管体制下行业协会是否可以发挥作用,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空间以及行业协会能力的大小。具体有三种情形:其一,当行业协会能力不足时,政府出于风险考虑不会与其合作,行业协会无法参与共治;其二,当行业协会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但政府监管空间过大时,行业协会也难以参与共治。其三,只有当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使得其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收益为正时,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才会真正发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且政府的监管空间越小,行业协会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参与共治就越有可能。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改进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策略建议。

与既有文献侧重强调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重要性及如何参与共治的研究相比,本文对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约束条件进行了具体刻画,梳理出行业协会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两种情形下的约束条件,凸显出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约束条件。与既有文献或者强调政府需向社会让渡监管空间,或强调行业协会自身需提升能力相比,本文将两者结合起来,纳入在统一的博弈分析框架中综合考虑,强调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既需要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也需要行业协会提升能力,由此使研究结果向现实更逼近一步而形成理论创新。

全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建构演化博弈模型,探讨政府的监管空间和行业协会能力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并对演化博弈均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研究参数条件的变化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演化方向的影响;第四部分通过数值分析对模型的稳定均衡状态进行验证,在此基础上对策略进行讨论;第五部分为结论。

二、演化博弈及其稳定性分析

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两种情景,一是在既有小政府大社会的美国式情境下的参与共治,二是在政府监管一元独大,食品市场中众多小企业、生产分散化、流通环节众多复杂,及消费者收入贫富差距大等中国式情境下。前者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社会自组织基础,后者则天然缺乏社会自组织基础。因此,中国情境下考察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约束条件,需要从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演化博弈的视角来观察,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情境的要求。

(一)模型假设与建构

假设1:博弈中存在政府和食品行业协会两类博弈群体,且两类群体中个体均为有限理性人。政府的策略集合为{X1=合作,X2=不合作},行业协会的策略集合为{Y1=合作,Y2=不合作}。

假设2:在政府选择不合作,行业协会也选择不合作的情况下,即博弈的策略集合为{X2,Y2}时,行业协会的初始收益v,政府选择不合作,即单一监管时,初始收益为ω-c,其中c为政府单一监管需要付出的监管成本。

假设3:在政府选择不合作,行业协会选择合作的情况下,即博弈的策略集合为{X1,Y2)时,行业协会由于选择了合作,如日本农协自愿通过对行业内食品企业的标准规范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杨东群,2014),合作过程中需要付出印的合作成本,因此,其收益为v-c0,政府由于选择了不合作,在不考虑合作的溢出效应的情况时,其收益为w-c。

假设4:同理,在政府选择合作、行业协会选择不合作情况下,即博弈的策略集合为{X2,Y1}时,政府由于选择合作,需要付出c。的合作成本,其收益为w-c-c0,此时行业协会的收益为v。

假设5:在政府选择合作,且行业协会也选择合作情况下,即博弈的策略集合为{X1,Y1}时,政府与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这里,我们令w为政府的监管空间。所谓监管空间,是指由个人、组织及事件共同组成的,针对特定公共目标实施一系列监管决策的概念空间(Hacncher和Moran,1989;MacDonald和Richardson,2004;Holden,2014)。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学者们常常利用监管空间来分析监管主体进入或退出现有监管体制等问题(Black,2002)。例如,Nicholls(2010)通过考察2005—2009年期间80家英国注册社会公益企业获取社会监管空间的过程,发现政府的命令式垂直监管模式会抑制公益企业承担监管活动的积极性。这里,我们用面来表示政府的监管空间对行业协会在合作过程中公共服务供给的抑制。w越大,行业协会的实际公共服务供给就越少。因此,行业协会的收益可表示为v-c0+△ζ(1-w)σ。其中,σ为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代表其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共服务供给量。实证研究表明:政府合作伙伴的能力越强,拥有的资源越多,公共服务的供给就越多(王力立,2015)。凿为政府对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激励因子。相应地,政府合作的收益为:w-c-c0+σ(1-w)σ-△ζ(1-w)σ-(1-w)F,其中,ζ为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供给对政府的收益提升。例如,节省政府的执法成本和资源等。但是,市场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后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Martinez et al.,2007)。例如,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也具有普遍私益性,可能会缺乏自律而纵容会员(郭薇,2012)。类似的监管不力事件最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合作(共治)策略的政府将受到更上一级政府的处罚F。因此,我们假设F只有在采取共治策略(合作)的过程中才会出现,政府集权监管时不存在共治(合作)风险。显然,政府的监管空间w越大,共治(合作)风险越小。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见表1。

假设在双方博弈的初始阶段,行业协会选择参与共治(合作)(X1)的比例为x(0≤x≤1),选择不参与共治(不合作)(X2)的比例则为1-x。同样地,地方政府选择共治(Y1)的比例为y(0≤y≤1),选择不共治(Y2)的比例则为1-y。因此,行业协会选择参与共治(合作)的收益u11,选择不参与共治(不合作)的收益u12,以及混合策略的收益u1分别为:

根据Malthusian的动态方程,即策略的增长率等于其适应度减去策略的平均适应度(在这里适应度即为收益,演化时间为t),构造行业协会群体的复制动态方程:同理,构造政府群体的复制动态方程:

由此,我们得到平面N={(x,y)|0≤x,y≤1}上的5个复制动态稳定点:O(0,0)、A(0,1)、B(1,1)、C(1,0)、T(x*,y*)。

(二)演化博弈均衡点的稳定性

复制动态方程求出的稳定点不一定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演化稳定策略(ESS),根据Friedman(1998)提出的方法,微分方程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可以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出,即:

从表3可以看出,情形(2.1)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有5个局部稳定点,其中O(0,0)和B(1,1)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ESS稳定均衡点。在该情形下,由于政府的监管空间较小,且行业协会的能力又较强,因而行业协会有更多的食品安全共治的公共服务供给,使政府和行业协会二者实现社会共治的合作收益均大于合作成本。于是,双方有合作的可能,但也有不合作的可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演化稳定方向取决于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初始状态与鞍点值的大小比较,此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动态演化相位图参见图1。

情形(2.2.1)和情形(2.2.2)的系统均只有4个局部稳定点,其中O(0,0)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ESS稳定均衡点。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政府降低的监管空间较大,使得社会共治双方中的某一方由于合作带来的收益小于其合作的成本,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整个体系均向不合作的状态演化。

同样,情形(2.3)时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有4个局部稳定点,其中0(0,0)为体系的ESS稳定均衡点。在该情形下,由于政府的监管空间过大,使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由于合作带来的收益小于合作的成本,因而多轮博弈后整个体系均向不合作的状态演化。

三、条件变化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演化方向的影响

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命题:

证明:在图5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内由不稳定点A、C与鞍点T连接成的折线,可以看作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收敛于不同状态的临界线,当初始状态在OATC区域内时,社会共治体系将收敛于(0,0)的ESS均衡点;当初始状态在OABC区域内时,共治体系将收敛于(1,1)的ESS均衡点。我们通过分析区域OABC的大小:

四、数值分析与策略讨论

(一)数值分析

为更深入地探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与不合作策略的演化过程,通过各支付参数变化对博弈均衡的影响是一个可以选择的视角。本文借助Matlab 2014a进行数值仿真分析,模拟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的动态演化过程。

根据谢康等(2016)提供的有限理性假设条件下消费者行为与食品企业间的博弈规则,针对情形(2.1)有以下共治体系的参数设定:w=0.5,ζ=0.9,△ζ=0.3,σ=15,c0=1,F=3。在政府不同监管空间w下社会共治体系的动态演化如图7所示。

从图7可以看出,当政府的监管空间较小(w=0.5)时,社会共治体系的演化稳定均衡状态取决于初始状态x*和y*的大小。当x>z*=0.33,3,y>y*=0.44时,共治体系向(1,1)的ESS稳定均衡点演化,政府和行业协会倾向于合作。相反,当z*=0.33,y*=0.44时,共治体系向(0,0)的ESS稳定均衡点演化,政府和行业协会倾向于不合作。

针对情形(2.2)有以下共治体系的参数设定:w=0.75,ζ=0.9,△ζ=0.3,σ=15,c0=1,F=3。这样,情形(2.2)时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动态演化如图8所示。由图8可以看出,当政府的监管空间较大(w=0.75)时,行业协会选择合作的收益小于其选择不合作的收益,社会共治体系向(0,0)点演化,政府和行业协会均选择不合作。

针对情形(2.3)有以下共治体系的参数设定:w=0.9,ζ=0.9,△ζ=0.3,σ=15,c0=1,F=3。这样,情形(2.3)时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动态演化如图9所示。从图9可以看出,当政府的监管空间过大(w=0.9)时,政府和行业协会选择合作的收益均小于其选择不合作的收益,社会共治体系向(0,0)的ESS稳定均衡点演化,博弈双方均选择不合作。并且,情形(2.3)下的社会共治体系向(0,0)演化的速率比情形(2.2)更快。

下面对政府监管空间w对行业协会策略的影响,及行业协会能力σ对政府策略的影响进行仿真分析。

首先,针对政府监管空间w对行业协会策略影响的参数设定如下:ζ=0.9,△ζ=0.3,σ=15,c0=1,F=3。我们以(0.6,0.6)为社会共治体系的初始状态,当政府的监管空间w分别为0.3、0.5、0.6时,行业协会依然选择合作策略。然而,随着w的增大,行业协会收敛于合作策略的速率逐渐放缓。当w达到0.7时,由于政府监管空间较大,行业协会的策略突变为不参与社会共治。其动态演化仿真结果参见图10。

其次,针对行业协会共治参与能力σ对政府策略影响的参数设定如下:w=0.5,ζ=0.9,△ζ=0.3,c0=1,F=3。同样,我们以(0.6,0.6)为社会共治体系的初始状态。当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能力σ取值分别为15、20、40时,政府选择合作策略。并且随着σ的增大,政府收敛于合作策略的速率逐渐增快。当σ降低到5时,由于行业协会的能力不足,政府的策略突变为不合作,见图11。

(二)策略讨论

上述数值分析结果表明,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有序参与社会共治意味着需要有序规则,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不是平均分摊权力和责任,也不是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主体可以无规则或无责任地参与监督,社会共治的制度供给者依然是政府监管机构,但需要政府监管机制与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协同完成制度供给。

因此,结合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与要求,本文认为,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社会共治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供给模式的变化,尤其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监管机构将什么权利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渡”给什么社会主体,这些“受让”的社会主体又如何真正成为有意愿、有能力和有可能承担社会监管责任的主体,是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设计中极为重要的策略设计问题。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我们提炼出在不同阶段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共治的五个策略在不同阶段的主要特征(参见表7)。

诚然,解决实现机制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存在一个渐进的社会共治演化过程,即从初级阶段的社会共治发展到中级阶段的社会共治,再发展到成熟阶段的社会共治。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机制问题的主要特征也会发生变化而各不相同。例如,在缺乏信任或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提高信任的情境中,政府监管部门如何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多主体协同来完成社会共治的制度供给,需要重点探讨。

首先,现有研究多关注对政府和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对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研究相对不足。制度理论强调通过契约、权威等正式制度,及声誉、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等来实现对机会主义的限制。多中心治理理论则强调可以通过社会主体自我激励方式来监督社会公共事务,再通过处罚来形成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威慑。因此,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下,政府监管机构需要将部分制度设计权限授权或让渡给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乃至基层社会自组织等社会主体或个体,规定制度供给者的相应权力,以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殊要求,由拥有信任等社会资本的主体来自发地、随机地负责执行规则或程序,以及对违规者采取分层分类和累进分级处罚,实现对遵守社会承诺的激励和对机会主义的制约。例如,政府监管部门部分授权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代理部分监管职能,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规范,行业组织等第三方可以有自己的检查监督员,自主地选择监督方式,自主决定对何种食品何时进行监督等,既可以缓解监管机构资源不足的困境,又可以提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权威性和成就感。

其次,社会共治的相互监督机制指如何通过多主体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对“搭便车”等行为的限制,以此解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监督企业或政府,又由谁来监督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问题。复杂系统理论强调主体行为中的元胞自动机原理具有自主性和随机性,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通过监督其他主体的行为可以确信大多数主体都是遵守规则的,从而增强社会组织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并降低监督的社会成本。因此,在社会共治模式下,建议政府监管机构推动和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形成相互监督的风气和规则,通过简政放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监督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价、推广有奖举报等方式来激励行业协会形成相互监督行为,使监督行为成为社会组织实施自组织规则、进行自主治理的一种副产品,或者说是实现组织社会责任的一种“顺带完成的工作”,有效降低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社会成本。同时,建议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自行组建独立于政府监管机构之外的各类食品安全行为监督组织或网站,提供营利性或社会援助性质的普遍服务,为从食品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各环节的企业主体或个体提供咨询服务,在咨询服务或普遍服务过程中形成相互监督的社会监督信息披露,从而使相互监督成为社会组织活动的一种副产品。

最后,社会共治的多种利益并存协调机制指社会主体通过建立矛盾或冲突解决机制形成对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如成就感、名誉)的集体行动安排,由此解决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集体行动的机会主义难题,如“大家都管最后都不管”或“有利益都出来管没有利益都不管”等问题。多中心治理理论和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均强调,社会主体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观念和偏好的差异,以及参与监管过程中的低有限理性或非理性行为,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主体在执法资源投放方向和使用方式等问题上存在冲突。如果这些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有可能涌现出无法预计的复杂结果。因此,本文建议,有必要通过包含激励机制的协同契约设计等一系列促进多主体协同的策略,实现不同利益诉求的匹配或融合,使不同利益诉求的多主体参与治理过程中实现不同程度的协同效应。同时,探讨将决策中心下移,或者从小规模协作来逐步实现大规模协作的目标等策略。在社会共治模式中,不存在一个比政府监管机构更加独立的、固定的“公正第三方”来裁决或监督,而是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机构、企业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协同完成对多种利益并存协调机制的制度设计,建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与程序、服从规则的机制与程序等来维护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由于在社会层面建立多种利益协调机制或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困难的,因此,建议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层面的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政府或媒体则扮演社会“公正第三方”角色进行监督,或者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委托研究机构、咨询机构或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行业层面的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五、结论

本文基于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方参与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有重要的价值的理论共识出发,进一步探讨了行业协会参与共治的具体约束条件和情境。研究结果表明:行业协会是否能够有效参与社会共治,取决于政府的监管空间及行业协会参与能力的大小,政府的监管空间越小,双方越倾向合作,或行业协会的能力越强,双方越倾向合作。具体地,当行业协会参与能力弱时,政府出于合作风险考虑不会与其合作;当行业协会具备一定的合作能力,但政府的监管空间过大时,也可能难以形成社会共治;只有当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使得双方的合作收益为正时,才能使政府与行业协会双方的博弈策略向社会共治的方向演化,由此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上述结论表明,类似于企业与消费者协同演化动态能力(肖静华等,2014),政府监管空间与行业协会参与能力之间的博弈也具有协同演化动态特征,行业协会能力的提升可以降低政府合作风险进而促进政府缩小监管空间,而政府适度缩小监管空间时可以通过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参与能力来抵消缩小空间带来的合作风险,进而促使双方的合作向良性方向演化。因此,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本质上是一个步骤中的政府缩小监管空间与行业协会提升参与能力两方面的同步协同过程,需要经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社会共治实现过程。

责任编辑 汪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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