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
一九三二年的魏玛共和国的政治体系难以维持已然崩溃的局面,部分“有识之士”开始向激进党派寻求危机的解决方案—七月的选举纳粹占据议会大多数席位,这个选举结果似乎应验了两年前希特勒在德国最高法院许下的誓言,“我们的政治运动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国家权力”。施米特同年出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发出纳粹的阴谋可能得逞的警告,他告诫魏玛政府既要防止议会中的多角势力相互抗衡,使得国家统一性无法实现,从而削弱国家力量,又要防止德国右翼势力通过合法途径上台,他在文章的最后反复提醒纳粹将给魏玛带来的浩劫,甚至发出了“真理复仇”的毒誓。但是随着纳粹成功上台,施米特的态度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尤其是一九三四年的“领袖守护宪法”的论断和一九三六年的《德国法学家对犹太幽灵的斗争》使其陷入支持纳粹和反犹的声名不堪的泥沼。一个在一九三二年还守护魏玛共和的人为何会在第二年之后成为纳粹的“桂冠法学家”呢?或许这样的问题存在于每个阅读施米特的学人心中,《施米特的学术遗产》一书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施米特的学术遗产》的选编者为引导读者阅读,在本书的编排上费了心思—本书开篇的第一篇文章《如何看待施米特其人及其作品》中便将读者引入了一个既“熟悉”又极具画面感的开场: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贝尔丁(Helmut Berding)在海涅之家主持了一场关于施米特的讨论,参加者是松特海默尔(Kurt Sontheimer)和陶伯斯(Jacob Taubes),讨论还未开始,贝尔丁就援引了两篇“臭名昭著”的文章—《领袖守护宪法》和《德国法学家对犹太幽灵的斗争》,陶伯斯刚接下话茬,表示自己将施米特视为“一位学识渊博的天主教思想家”,松特海默尔就立即打断了陶伯斯“详尽感人”的告白,一句“施米特是不是一个反犹主义者?”将讨论会逼入了一个死角——只要参与过施米特读书会的研究者,想必都会对此类场景感同身受,也对松特海默尔类似的“箴言”耳熟能详:“我不明白,为什么对施米特作品的研究对于理解人民民主的宪政国家不可或缺,谁真正关切自由的民主,谁便不需要施米特。”
夸里奇并未在文章中直接回答松特海默尔,他提供给我们一条有价值的“线索”—一九四六年夏天,施米特开始有意识将自己的境遇与博丹对比,我们在《从囹圄获救》一文中找到了施米特将自身与博丹对照的这段委屈的文字:“他经常走进他的国家和他那个时代的内政火线,干预危险的局势,往往陷于生命的危险,而且死前不久又在错误的时刻投靠错误的一方,因此他葬送了他毕生工作的实际利益。”夸里奇在努力还原陶伯斯与松特海默尔的对话时,巧妙地将博丹的例子引入讨论,“假设我们的讨论会是在巴黎召开,开会时间回溯到一五九七年,会谈的主题是法国法学家博丹……”夸里奇在文章中分饰两角自问自答:难道博丹不是一个机会主义者吗?难道博丹不是一位敌基督者吗?难道博丹的书没有被列入天主教禁书目录吗?难道博丹没有揭示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利益集团的贵族的王侯共和国吗?难道博丹没有迫害巫师和女巫吗?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博丹要比施米特幸运得多,这些富有争议的政治经历并不影响博丹成为欧洲思想史上最为伟大的人物之一。夸里奇为沉默不语的陶伯斯做了补充:“谁把博丹仅仅视为机会主义者、背叛者、专制主义的宪法破坏者以及女巫迫害者,那么谁便不能做出正确的学术判断。”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逐渐有学者开始严肃对待施米特的作品。施瓦布(George Schwab)在《英语学界施米特研究进展》(《施米特的学术遗产》,143页)中认为,施特劳斯《〈政治的概念〉评注》的英语译本和《例外的挑战:施米特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三六年间政治思想导论》是英语世界施米特研究的重要里程碑。随着在一九七六年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一书英译本问世,“施米特的研究开始有了显著的变化”,尤其是一九八三年本德斯基的《卡尔·施米特:德意志国家的理论家》一书的出版,带动了一批高水平施米特研究者的定期会议,这使得作者认为“现在言及施米特是一个故意信奉邪恶的理论家,研究他著作时不能脱离道德上的强烈反感和精神上的担忧——甚至听起来好笑”。施瓦布的推断或许过于乐观,毕竟夸里奇讲述的海涅之家施米特的讨论会发生在一九八三年,但需要承认的一点事实是,这个 “施米特小众研究社团”开始突破英语研究界的研究维度。
即便是将施米特列入“自由主义敌人”的自由主义者内部,也开始产生了分化—一部分自由主义者将施米特视为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功臣,他们认为,作为自由主义最强大的批评者,施米特的理论反倒有助于反思当代自由民主理论,规避新保守主义技术统治和新法西斯主义者的威权主义的威胁。让人惊讶的是,欧洲的左派也愈加热爱援引施米特的理论,据说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技术主义和议会民主制度的批判便曾取道施米特。肯尼迪(Ellen Kennedy)便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间的诸多矛盾分析,为批判自由民主政体的激进思想提供了分析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重要原理和概念。施米特的理论貌似“左右逢源”,但在学术实践中,左右两派又力图跟他撇清干系。这些带有意识形态的解释既使得施米特的思想有了丰富多彩的呈现,同时也变得面目全非——打着施米特旗号自说自话的大有人在。施米特研究似乎堕入了一个“处境研究”的“罗生门”:施米特基于魏玛共和国的处境写作是一个谜题,而各种不同的施米特的研究者又站在自己的处境研究当时处境中的施米特。
既然是要从魏玛的历史处境研究施米特,《施米特的学术遗产》选编者为我们悉心选取了施米特比较亲密的学生胡贝尔(Ernst Rudolf Huber)教授的两则文章:第一篇文章是胡贝尔关于《魏玛末期联邦危机中的施米特》的报告,第二篇则是由夸里奇主持的关于《就胡贝尔报告的谈话》,两则文章集中讨论施米特在一九三二年的普鲁士诉联邦政府一案的政治实践。胡贝尔认为那年七月二十日的普鲁士事件中施米特受到联邦政府的委托担任首席辩护代理,这件事情对于施米特而言,是其在德国政坛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个事件,同时,也是他对国家政治具有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
经过一九二六至一九二八年短暂的安宁之后,魏玛共和国迎来的是一次次的政府变更、经济萧条和政治暴力,这也直接导致议会连续四年的瘫痪,一九二九年魏玛共和国的经济急转直下,失业人数大增,民众还沉浸在短短几年之前的繁华,如此大的落差加重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反凡尔赛和反共和的思想浪潮开始弥漫整个国家。面对这种情势,施莱歇尔于这一年开始着手一项总统主导国家的计划,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超越党派的总统制政府,从而使国家摆脱议会狭隘的党派利益之争,走向依靠总统权威治国的道路,故而被称作 “交叉阵线计划”,虽然这个计划从表面上看似与施米特的宪法理念不谋而合,但我们从胡贝尔的报告中发现,实际上,施米特一开始便对施莱歇尔的计划“保持怀疑态度”,或许在施米特看来,即便是要联合各党派形成政治统一体,还是应该与纳粹保持一定距离。
一九三二年七月二十日的普鲁士事件的本质就是一场政治斗争。据胡贝尔的报告所述,早在四月二十四日普鲁士普选时联邦总理布吕宁就已经决定,如果不能与普鲁士布劳恩政府达成一致,便动用联邦的力量介入普鲁士,他试图将联邦和普鲁士的关系恢复到俾斯麦时代。巴本接续布吕宁的职位之后,在六月三日的就职声明中明确表达“内部外部的自由之路……通过联合所有热心建设与维护国家的……民族力量”(《施米特的学术遗产》,144页)。这个表态显然是要求在国家遭遇危机之时,各种政治力量应该在该纲领的前提下参与国家重建和维护。但是极右翼势力似乎并不买账——他们通过公开的暴力活动和选举斗争期间的反政府行为,拒绝巴本的联合政党路线。联邦政府的国会“不再能够顺应德国人民的政治意愿”而被解散,从这一天起直至共和国灭亡为止,这个国家由一个“总统制政府”所统治。
普鲁士州作为魏玛重镇,也因为组建新政府、正式上台执政需要在国会中无法占据半数以上席位,使得新政府迟迟无法产生,此时的纳粹党已在普鲁士的选举中赢得了较大的支持力度,巴本为了实现与纳粹党达成联合的目的,扫清普鲁士的布劳恩政府的障碍迫在眉睫。巴本的计划是取消吕宁针对纳粹冲锋队设置的禁令—他明知解除禁令后的纳粹冲锋队依然会扰乱公共秩序,这不过是启动专政条款来控制布劳恩政府的借口罢了。果不其然,普鲁士州的纳粹党冲锋队和共产党工人武装在阿尔托纳发生枪战,共和国政府宣布普鲁士州看守内阁已经丧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控制的理由也变得顺理成章。三天之后,兴登堡再度动用紧急权力,宣布中止普鲁士州国务部的一切职能,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该邦一切事务,并委任帕本总理为普鲁士州“国家专员”,帕本利用总统紧急权力控制普鲁士。普鲁士政府将联邦政府的裁决诉诸魏玛最高宪法法院,其中诉讼的核心问题便是:将普鲁士的统治权移交给联邦特派专员的依据。
这一宪法官司成为德国宪法历史上的一次“世纪审判”。在法庭上,联邦政府除了施米特作为首席辩护代表之外,比尔芬格(Bilfinger)、雅各比(Erwin Jacobi)二人也受到联邦政府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巴登、巴伐利亚两州和普鲁士成为宪法作为这场宪法官司原告,由吉泽(Friedrich Giese)、布莱希特(Arnold Brecht)、安许茨(Gerhard Anschütz)、纳维斯基(Hans Nawiasky)、海勒(Hermann Heller)等德国宪法精英作为辩护代表。
按照施米特的观点,在魏玛共和国的存亡危机之际,依靠总统权威治国,并非要推翻当下的魏玛宪政,也并非只有街头革命才能拯救国家。在《在莱比锡宪法法院审理普鲁士邦起诉共和国政府案时的最后陈辞》中,施米特还是将其早年关于宪法问题的思考通过法庭辩论表达出来,其主张在于:基于《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总统在必要时可以并且必须为维护州的独立行使权限,目前混乱的党派之争是最为严峻的问题,“对于联邦制和各州的独立最大和最严重的危险之一便是,超越各州、组织严密并高度集中的政党占据一个州,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安插到邦政府,进而损害州的独立”。他主张以《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赋予总统权力来维护联邦政府的权威,摆脱议会制的羁绊,恢复魏玛宪政的常态。
宪法法院的最终审判在表面上似乎各打五十大板:一方面,宪法法院在形式上接受了普鲁士邦提出的以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守护者”,否决了联邦政府欲以武力解决危机的决定;另一方面,宪法法院认为总统有权决定普鲁士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是否遭到破坏,而七月二十日总统签署紧急状态法令时,的确处在内战边缘,严重影响到宪法秩序,法院认为总统有权运行使其紧急权,以保证普鲁士邦政府机器正常运转。但在胡贝尔看来,判决的实质结果则是有利于联邦政府,因为判决“为临时政府保留了真正的行政权,而布劳恩政府只是拥有所谓的主权职权,实际上,它除了没有任何实际权力内容的单纯的荣誉作用外,什么都没有”。
话说到这里,有一个声音会责问道:“那么如何回答,一个在一九三二年还在守护魏玛共和的人为何会在下一年之后成为纳粹的‘桂冠法学家呢?”—这个发问几乎成为让当下施米特研究者头疼的“施米特之问”。
实际上,一九三二年七月十日的普鲁士州诉联邦政府一案之后,施米特已被视为“为腓特烈大帝夺取西里西亚张目、为俾斯麦索要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辩护的御用法学家”,作为捍卫魏玛宪政的国家主义者,这个 “御用法学家”的帽子扣在施米特头上并不冤枉,虽然施米特认为只有依靠总统才能抵御破坏魏玛宪政的政党上台,但施米特心目中“引领德国走出危机的领袖”是施莱歇尔,而非希特勒。当他在一九三三年一月底得知施莱歇尔辞职总理的消息,他已经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逐出比赛”,同年四月施米特赶赴科隆大学任教,在公众都认为他的政治生涯即将在象牙塔的讲台上宣告结束时,他却令人意外地收到了纳粹政府成立仪式的邀请,与此同时,巴本要求施米特加入一个委员会,起草一部使得纳粹对政府部门合法化接管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的内容是整合联邦与州之间关系的法律,施米特误以为从事这项工作仍是普鲁士州诉联邦政府一案工作的延续,他未察觉到的是,这部立法成为施米特与纳粹合作的开端。
选编者选择《施米特: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主义者》一文试图将“施米特之问”的答案引向霍布斯,其实不如再次回到《从囹圄获救》,我们将目光稍稍往下看—在施米特将自身与博丹对照之后,他提到了霍布斯,如果说施米特认为他重蹈了博丹政治灾难的覆辙,那么,他对霍布斯的这段描述则可以视为对其为何投靠纳粹的内心独白和忏悔:
霍布斯就这类危险的论题进行思考、讨论,撰写著作,但他总是善于掩护自己,要么在逃亡中,要么悄悄地躲避起来。霍布斯并非实践家和公共生活中的人物,他从不以个人身份抛头露面,一次也没有。即便涉及他个人,他也始终意识到一切法律的基础,这在他看来是保护与服从的关系。这个没有幻想的人在这点上比其他方面更少上当。霍布斯要去的地方是可以指待内战停止和得到有效保护的所在。他可不想跑到他那个时代的掌权者和司法者的刀下。于是,他使自己的观点立于安全之地,并建成了具有最清晰的思想严密性的体系。霍布斯在谨小慎微之中活过了九十高龄,度过了一个独立的精神的一生。
对于当时的施米特而言,纳粹已经牢牢掌控着德国政坛的局势,更加能够说服他的是,当时由于此前软弱的魏玛民主制度给国家带来的内忧外患,人民已经失去再次做出重建魏玛宪政政治决断的能力。对个体而言,作为一个曾经警告纳粹将合法地获得政权,并希望总统兴登堡动用紧急权力阻止纳粹的“前朝御用法学家”,在看到纳粹在大学中实行的残酷清洗之后,开始唤醒施米特发自本能的保护意识。如果说在此时加入纳粹党是对自己的自我保护,那么,在纳粹的“长刀之夜”杀死了施米特心目中的“领袖”施莱歇尔之后,他仍“背信弃义”地为国家使用暴力辩护,我们就可以想象《领袖守护宪法》一文咄咄逼人的气势背后隐藏着的那颗向新政权表达忠心以求自保的灵魂。
霍布斯的启示给施米特带来了晚年的平安—他经受了三次审判而宣告无罪释放,并和霍布斯一样享有了高寿(九十六岁),晚年在普勒滕贝格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思想朝圣者的拜访。他将自己的居所命名为圣·卡西亚诺(San Casciano),这个名字既是向马基雅维里致敬,同时更深层次的意思恐怕是—圣·卡西亚诺死于自己的学生之手,或许他已经预料到他的思想必将被后世众说纷纭,甚至有人会利用他的理论为纳粹招魂。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巨大争议的思想家,我们应该具有理性的阅读态度,如果仅仅基于他的政治实践活动带来的个人灾难,就先入为主地对其学术作品下一个道德判断,放弃对其作品的严肃阅读,“纳粹的桂冠法学家”的标签会使我们错过施米特给我们留下的巨大学术遗产,如何开展施米特问题的严肃研究正是我们打开《施米特的学术遗产》一书的正确方式。
(《施米特的学术遗产》,朱晓峰编,朱晓峰、张洁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二○一五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