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良
学校不得违规罚款
■梁永良
案例:1997年,13岁的郭某自进入小学五年级后,因学习成绩不好,按学校规定多次被处罚款。由于没有及时上交罚款,学校取消了郭某参加考试的资格。没领到考卷的郭某回家一气之下喝了农药。当被发现并被送到县医院时,郭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据了解,学校这一罚款决定是村集体作出的。为了使本村多出几个高分学生,老师和家长共同商定了“分数与金钱挂钩”的办法。这一办法作为制度贴在学校墙上公布实施,直到郭某死后,才被从墙上撕下来。
这是曾经发生在某县的一起真实案件,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村委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那么,学校是否有权制定内部罚款规定呢?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
分析:什么是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是通过强迫违法人缴纳一定数量金钱而使之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处罚形式。对于罚款由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有明确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所谓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行政处罚;而规定是国家机关在上一层次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二者本质上的区别是,设定属于立法,规定属于执法。本案中的村委会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是无权设定罚款这种行政处罚的,也就是说学校设定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
实践中,有许多学校把罚款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对学生、教师的许多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规定。如笔者了解到的,一所中学对教师的诸多行为作出了详细的罚款规定:上课无教案,一次罚款10元;上课铃响没进教室,一次罚款5元;提前下课罚款10元;拖堂3分钟罚款10元;私自调课,一次罚款20元;课堂纪律不好,一次罚款10元;学生听课坐姿不正确、发言不举手,发现三次罚款10元;教室脏乱、黑板没擦净,一次罚款班主任5元;把学生赶出教室罚站,一次罚款30元;上课时接打电话,一次罚款50元;无课教师不在办公室办公,或在办公室闲谈、听音乐,一次罚款10元……对教师违反上述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只可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教师改正,而不能对其进行罚款。如果教师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的,可以用其他形式对其处罚,但也不能用罚款的形式。该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2款规定:“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也不得对其罚款。因此,学校应当对以往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删除有关罚款规定的内容,并将已经罚得款项退还教师、学生。还有些学校,错将赔偿规定为罚款。如一所学校规定,打破教室一块玻璃罚款10元,践踏草坪一次罚款5元等,其实这类罚款应该是一种赔偿。在法理上,赔偿是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是对受害一方的补偿或赔款,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