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业保险供给策改革的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支持方案建议

2016-08-16 09:55马树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上海保险 2016年7期
关键词:巨灾准备金税收政策

马树强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扩大农业保险供给策改革的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支持方案建议

马树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扩大供给,就是要提高农业保险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这离不开政府扶持。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的深入开展,政府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以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保障农业保险的稳步推进。

一、目前农业保险涉及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涉及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五项:

一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农牧业保险免征增值税。

二是《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是《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保险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据实扣除;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超过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8%。

五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中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二、国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纳税情况

国内经营农业保险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每年需要按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有:2014年延续的财税〔2014〕102号文件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3〕23号文件规定的,计提的巨灾准备金可按不超过当年收入的25%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可按赔付支出的8%以内扣除。

尽管如此,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在遇到年景好的时候仍然需要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但年景不好的时候公司赔付额巨大,还不能将年景好的时候经营结余积累起来用以应对十几年一遇的农业大灾。

三、农业保险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益性。从农业保险的性质上看,农业保险的准公益属性、高风险性和高成本性,决定了其准公益性质。从现行农业保费构成结构看,农民仅承担20%,80%来自国家、省市县财政补贴。如对农业保险的丰年结余进行征税,实际上等于减少了政府补贴给农民的资金,同时也降低了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试想一下,财政给农业保险补贴,却又对巨灾准备金等经营结余征收高比例的所谓“所得税”。这似乎有些矛盾。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取向应是一致的,二者应当是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抵触才对。

四、税收政策支持建议

(一)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加大优惠力度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里面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主要是指种植、饲养、捕捞等,是否可以增加为农、林、牧、渔业项目提供保险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以推动保险公司更好地为广大农户提供保障,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有两方面建议:(1)能否明确将林业保险也纳入该政策范围。虽然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速度和范围不如种植业和养殖保险,但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大的风险保障程度,因此,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计收入的比例是否可以进一步提高,直至取消农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不能实现减免所得税和加大优惠力度,建议修改相关税收政策

1.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养殖业、林业保险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原政策是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建议提高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上限。原政策规定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现行的计提规定上限是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

(3)建议取消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的限制。原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现行的计提规定是只要有财政补贴的农险业务均要计提巨灾准备金。

(4)建议延续政策在2016年及时出台,以便于纳税人在2016年汇算清缴期有准确的政策依据。同时对由于2014年、2015年巨灾政策不一致导致的部分农险公司多缴税款给予抵扣或免除。

提出以上建议,主要是基于农业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体现,提取巨灾准备金是国家完善巨灾风险分散的有效机制,农业保险公司在提取巨灾准备金后,获利空间非常有限,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给公司更大的发展后劲,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发展。同时,通过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更多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广大农户提供广泛的保障渠道。

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修改建议

建议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这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修改,改为“保险公司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的未决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按照正常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方法,存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8%的可能,如果超过部分需要缴纳税款,势必会使保险公司产生故意低估准备金的倾向,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结果不实,加大无力应对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影响保险服务社会的能力,损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五、结语

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税收支持政策的出台,免征或减征农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将会使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使国家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为现代化大农业的提速发展助力。这也是进一步释放农业发展潜力、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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