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路径、趋势研判及政策建议

2016-08-16 09:55宣华郑晓瑛杨宇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上海保险 2016年7期
关键词:年金养老保险养老

宣华郑晓瑛杨宇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路径、趋势研判及政策建议

宣华郑晓瑛杨宇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对原有计划经济下“一管到底”的养老保障模式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改革。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障的补充形式,发挥着第二支柱作用,存在诸多自身特点,如国家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参与、个人账户管理、市场化投资运作等等。2005年8月,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获得牌照,2006年第一只年金计划开始投资运作,2016年一季度市场规模预计突破万亿元。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正朝着国际通行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迈进。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企业年金为制度并轨及职业年金市场化管理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十三五”期间,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我国养老保障体制和财政负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系统地回顾了企业年金市场过去十年的发展路径,据此研判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路径

企业年金虽然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但是受政策影响较大,政府制度对企业年金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通过对其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重大制度进行回顾,可以明晰行业的发展轨迹。

(一)企业年金的起源

企业年金并不是一个完全新生的事物,它的前身和基础是1991年国家推行的补充养老保险,二者在业务特点、功能定位和保障作用上基本一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以及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即“中国将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文件明确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正式启动。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同年12月,原劳动保障部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号),提出了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政策细则,包括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计发办法、供款方式、享受条件和基金给付、经办机构条件和委托程序、投资规范和基金转移等方面,明确了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险的选择和运行上有更多自主决定的权利,而不再由原劳动保障部经办,从而产生了企业自办和行业经办的管理模式。

(二)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的确立

2000年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该方案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了辽宁省为试点省份。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采取DC型完全积累制,并实行市场化管理,国家对发展企业年金持支持的态度,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共同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已更新,原制度废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等,规定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同时对领取有明确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已更新,原制度废止),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投资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各管理机构具备的条件及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完全分开。这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愿参与、市场管理运营等原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曾用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分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并运营几年来存在的问题并统合考虑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与完善的产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理事会的监管;调整了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收益分配、部分费用收取及列支方式;调整审计和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年金从此朝着更加规范、更加高效、更加稳健的道路不断加速,进入了市场化发展的快车道。

(三)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现状

1.企业年金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

近年来,企业年金市场明确了受托、账管、托管、投管等角色相应的职责,商业机构的加入使专业化程度有了长足提升。人社部不断优化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投资策略、计划管理等,同时结合市场需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从不同层面、不同环节优化了制度体系,维护了市场秩序,培育了合法合规意识,营造了健康自律的市场环境,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表 2007年至2015年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情况

如下表所示,企业年金在过去的十年中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企业年金从2006年下半年才开展市场化投资运作,2007年才开始有完整的、跨年度的统计数据,故历年数据情况从2007年起始),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12.1%和25.8%。

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普及率超过50%。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产在荷兰、瑞士、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超过GDP的100%(如图所示)。反观我国养老金市场,管理资产规模7万亿元(截至2014年,基本养老4.7万亿元、企业年金0.8万亿元、社保基金1.5万亿元),在GDP中占比(2014 年64万亿元)仅为11%,企业年金占比不足1.25%,企业参与度不足1%。据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报告的分报告《现行统账结合模式下隐形债务预测与测算》显示,以2012年为基准,社会统筹账户的隐形债务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的隐形债务为2.6万亿元,合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形债务为86.2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比率为166%,政府未来的潜在财政压力巨大。(见右图)

2.市场机构的管理效能逐步提升

整体而言,企业年金十年来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但是大量市场化专业金融机构的加入,使得行业在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特别是养老金管理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年金属于典型的规模效益型行业,管理链条长,环节多,周期久,运作流程复杂。加上配套税优等政策不充分,使得专营机构盈利周期较长,资本金要求比较高。

2005年8月以来,人社部分三批向35家管理机构授予了58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受托人10家、账户管理人17家、托管人10家、投资管理人21家),市场主体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多个领域,形成了一个各类金融主体全面参与竞争的开放性市场。在此过程中,商业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集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寿和工商银行牵头制定了首个企业年金国家标准《企业年金数据交换规范》,有效提高了同业数据的标准化程度和交互效率。大型金融集团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税优等重要政策方案的拟定与起草,大大提高了顶层设计与市场实践的良性互动。

投资作为养老金管理的生命线,直接体现了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如何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都在不断地研究探索。虽然理论上在信托模式下仅遵循审慎勤勉的原则,但在市场实际竞争中既要重视绝对收益,又要重视相对排名,对金融机构要求较高。从2007年至2015年,企业年金行业年平均回报率(历年收益率几何平均)达到8.09%,显著高于保险资金和同期通货膨胀水平,即便剔除2007年资本市场超高收益的因素,最近5年的收益率也达到了5.48%,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企业年金投资机构也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按照含权组合30%的理论值来计算,可以进入股市的资金超过2000亿元,成为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稳定力量。经过十年的市场化发展,监管机构、企业客户、商业机构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在基金监督、投资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了专业的队伍、专业的系统、专业的标准。

▶图  部分OECD国家及中国养老金情况

二、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未来趋势分析

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改革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生育率和死亡率呈现下降趋势,人口老龄化难以避免。人口抚养比上升,现收现付制养老金体系将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根据人口学家预测,未来中国社会将面临“养老难、娶妻难、招工难”的“三难困境”,这也将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课题。对于即将爆发的人口问题,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明确了“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十三五”规划把改善民生作为首要目标,实现“增长为本”向“民生为本”的转变。社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家庭财富迅速积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给居民养老观念、养老方式带来巨大转变,养老资金财富多样化管理需求应运而生。传统与革新的冲击与融合,揭示出养老金行业潜在的发展大趋势。

(一)受托账管的联系将更加密切

现行企业年金制度架构下分设四种管理角色,其中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联系紧密,与国外完全受托人职能类似。架构的分离设计导致受托人空壳化、运营成本高、效率低、机构间劳动重复、衔接断档。许多年金管理机构现有流程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严格分离设计。随着受托账管合一业务的增加,分离式业务流程造成了岗位设置重复、运营环节繁多、处理效率低下等问题。

市场机构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时效,控制风险”,推行一体化业务运营流程势在必行。总体来看,受托账管一体化运营流程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为避免受托、账管双重受理,业务申请仅需经过一种角色复核、审核即可进行账管业务处理,减少重复审核环节,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二是提高业务申请质量。一体化流程将数据校验前置,客户在提交申请数据时可直接进行逻辑校验,规避因数据错误导致的业务回退,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实现数据共享共用。一体化流程规避同一数据的重复录入,减少数据冗余,实现受托人管理到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去除受托人空壳化。四是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一体化流程改变以往邮件传递数据的模式,实现运营数据的完全不落地运转,规避运营风险。因此,受托账管一体化完善了制度、优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不仅具有现实的创新意义,而且对行业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投资限制将逐步放宽

年金计划直接面对资本市场考验,对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但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困境。因此,这些国家一般使用“数量限制”手段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对企业年金所投资的资产种类和比例均有严格规定。随着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政府开始逐步放松数量限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逐步向“审慎性”管理转变。例如,智利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的历史较为悠久,其资产配置的变化也较大,在1981年至1985年间,几乎全部企业年金基金都投资于固定收入证券,1990年开始投资于股票,1994年开始投资于外国证券,而存款比例从1981年的62%下降到1998年的14%,这反映了引入基金制和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后,养老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了较好的相互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将推动数量限制进一步放宽。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社保基金要“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无疑表明了政府将投资管理放权于市场的态度。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人社部的一系列政策,包括2013年初颁布的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新政策,均旨在逐步降低基金的存款占比,提高成本计价类资产比例,给资金更宽广的投资空间,这些也必然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加稳定的长期资金,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未来逐步拓宽养老资金投资范围将是大势所趋。从国际经验看,养老基金投资属于长线投资,注重价值投资和绝对收益,其投资标的更倾向于低估值蓝筹,对市场中长期估值中枢有维持提振作用。放宽投资让养老金入市有助于改善当前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增加机构投资者比重,提高资本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从而实现养老资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三)行业创新将层出不穷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大力推动各个领域的创新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大数据、互联网+、快速迭代等概念已经对传统金融业的经营理念、风险定价、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客户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在为企业和员工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天然获得较高的客户黏性,也能进一步发掘各种潜在需求。同时,长期管理中业务数据的积淀,有助于进行潜在的需求预测和产品定位决策。

在企业年金行业,个人税优政策将直接促进个人缴费的增长,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的推出打开了年金产品销售的新市场。按照国际发展规律,投资产品标准化到达一定程度后,个人投资选择权的放开将是大势所趋,所有养老产品可能都将要在同一个开放自主的平台上接受选择,甚至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移动终端直接进行投资产品之间的转换操作。互联网的存在消除了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掌握了更多的产品、价格、品牌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客户对投资产品的选择和迁移几乎实时且无成本,市场由厂商主导转变为消费者主导,竞争更为充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作用更为明显。这对产品的目标定位、营销方式、客户体验、投资水平等都提出更高要求。

三、行业发展若干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

健全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目前,我国主要是依据人社部的两个行政命令来指导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但是这类部门出台的法规性质文件立法层次不高,相关法律内容也不够完善,在规范企业年金运行具体规定上还有许多没有妥善解决的问题。全国很多地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极易导致地区间相互盲目攀比、妨碍社会公平,这对企业年金的正常发展非常不利。此外,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依法对日渐扩大的年金市场进行监管,仅能通过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措施进行日常监管。现有的企业年金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均为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且部分制度要求过于粗放相关细节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降低了监管的约束力度。因此,急需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赋予企业年金法律保障,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多层次的立法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能够更好更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支持性举措

为鼓励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有必要根据企业年金的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逐步健全多种支持性举措,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运用金融、税收、审计等手段来优化企业年金管控,并与社会监管、行业监管、司法监管、舆论监管一起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进一步提高企业缴费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从5%提高到人社部规定的企业缴费上限,提高有能力缴费企业的缴费积极性;二是尽快明确103号文各项实施细则,并对各方的职责及操作流程做进一步详细规定,尽可能用通过积极的、正向的个税递延政策鼓励并促进企业与个人缴费的热情;三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建设,使企业年金的投资环境逐步向好,从而保障年金受益人收益最大化,增强企业年金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四是建议在人社部专门成立补充保险司,提高对补充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二支柱的管理与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二支柱的规范、健康发展;五是加强企业年金强制性研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比重,降低基本养老的压力,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企业年金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部门众多,主要包括人社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由于各个部门只是负责企业年金运行中与自身相关的业务内容,如果不同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就不利于从整体出发对企业年金进行全面监管。合理解决类似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在企业年金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各监管部门经过协商共同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人社部负责召开和主持定期会议,出现突发性、严重性、广泛性问题时,人社部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基于此,可以切实提高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与时效性。通过联席会议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共享信息,并且及时交流监督管理的经验。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能有效解决现行制度下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提高了企业年金监管的效率。

(四)健全以法人受托机构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计划是一个牵涉广泛、环节繁多、流程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到报备,从管理机构的甄选到合同的订立,从四方流程的约定到正式运营,从缴费、投资到待遇支付,从日常指令的交互到信息的披露,企业年金计划涉及到多个管理人和众多纷繁复杂的过程。如果缺少相关经验,专业技能和工具的不足,在面临这一系列的工作和环节时就会有一定困难;而法人受托机构在这方面具有先天的专业优势,不但可以游刃有余的完成企业年金计划设立和运营的一系列工作,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多种无偿的增值服务,使企业的年金计划能够高效、顺利建立起来,为企业节省了时间,更节省了精力。在计划运营的过程中,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培训、量身定制的服务手册、多种多样的信息披露等增值服务。因此,应该进一步鼓励和提倡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管理模式,使之成为企业客户的首选。

(五)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企业年金受益人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人等众多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运行、降低委托代理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是企业年金安全运作的信息保障,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控企业年金资产运行的情况,提高监管的效率;信息披露还有利于企业年金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运营机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从长远来看,充分、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也是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的必然需求,对于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的优胜劣汰、健康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年金资产运营管理的各个管理角色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通过自觉以及强制的信息披露及公开透明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达到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努力构建制衡机制的目的。

综上所述,“十三五”期间,在宏观(政府层面、政策驱动)、中观(行业层面、竞争驱动)、微观(客户层面、需求驱动)三个维度驱动力的推动下,企业年金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业态变革。十年商业化发展的积淀也会让整个行业更加趋向于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

为鼓励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相关部门有必要根据企业年金的实际发展情况和需要,逐步健全多种支持性举措,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运用金融、税收、审计等手段来优化企业年金管控,并与社会监管、行业监管、司法监管、舆论监管一起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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