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结构模式演进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向

2016-08-14 09:45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刘洪深
大众用电 2016年1期
关键词:开放型输配电体制

●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洪深

20世纪90年代,电力市场化改革在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其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开放电网、形成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时至今日,欧美等西方国家已基本上形成了即竞争又兼顾公平的电力体制。而几乎与西方国家同时开启电力改革的中国,则改革仍在继续,改革将何去何从呢?

1 电力体制结构模式的演进

依据电力一体化经营的程度,可以将国内外电力体制演进的历程划分为4种结构模式,即垂直一体化垄断型模式;发电市场开放型模式;输电市场开放型模式;输、配电市场开放型模式等4种结构模式。电力体制4种结构模式的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电力体制4种结构模式

2 目前我国的电力体制结构模式及未来可借鉴的模式

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被视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开端的标志。该方案的重点是启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这表明之前的中国电力体制属于垂直一体化垄断型模式,2002年以后便进入了发电市场开放型模式。10多年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是修修补补,没有再大的动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但是,并未明确提出构建电力体制的输电市场开放型模式或是输、配电市场开放型模式。也即是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不再是基于电网的结构分拆,而是现有模式上的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竞争性电力环节,将电力进一步市场化,还原真实电价,最终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目前,德国和挪威实行的是一种发、输、配、售市场混合开放型模式,这种模式既具备输配电市场开放型模式的优点,又克服了其自身的不足,对现有电力公司的体制也不需要作大的变动,此模式恰恰可供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行借鉴。具体而言,发、输、配、售市场混合开放型模式并不需要对电网公司发、输、配、售电各环节进行强制性拆分,仅需要各环节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分别在市场上参与发、输、配、售各层面市场的竞争。输、配电网络完全开放,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时按照政府或监管机构确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过网服务费,同时输、配电企业仍可以卖者或买者的身份出现在电力市场中。此时输、配电市场向各类用户平等开放,电力用户可任意选择供电商,既可以直接向电厂购电,也可以向任何电商、配电商、零售商购电。

3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

继《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以后,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对外发布了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 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我们再借鉴目前德国和挪威电力体制的发、输、配、售市场混合开放型模式,事实上,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已非常明确。

3.1 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

电力市场建设重在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反映供需变化、实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间传导的价格信号。而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则是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从输配电环节入手,公平开放输配电网,政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输配电成本和价格。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独立的输配电价有助于电网企业更加专注于电网安全运营和输配电优质服务,而真实电价和消费总量由电力市场决定。另外,根据张粒子教授的观点,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是“放开两头”的前提。

3.2 继续扩大竞争领域

在目前的电力体制结构模式中,只是在发电侧引入了竞争机制,即开展竞价上网。而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在加强对电网输配电环节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在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就是要打破目前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单一购售电的局面,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3.3 培育新的市场主体

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放开售电市场,就是要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为电力体制改革培育新的市场主体。而据2015~2020年中国电力配电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电改后的售电主体大概有5类,分别是:不承担电力输配任务的市县级供电公司 (可以重组为独立的售电公司);以五大发电巨头为主的发电企业;与电网有关联的工程建设公司;大型工业园区(组建配售电主体);社会资本组建成的售电企业。新市场主体的加入,有助于电力市场的充分竞争。

3.4 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事实上,2005年国内首家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率先签约,开启了用户与电厂直接见面交易的崭新交易模式。截至2015年,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4个在不同时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而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具体而言,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售电竞争市场的放开都是根据电压等级和用电规模,采取了逐步放开策略。改革初始仅放开大用户的购电选择权,允许其自由选择自己的供电商;进而取消对中型电力用户的购电限制,让他们也可以自由选择购电商;最后对一般用户无论用电量大小均开放购电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建立完整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我国发电侧市场竞争的引入,以及各种售电主体的建立,也可以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

3.5 加大社会资本的引入

“新电改”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作为改革亮点,注册认定将代替行政许可准入。随着售电侧放开,发电企业、供水供热企业、燃气企业、节能服务企业、新能源企业等市场主体将进入售电侧开展业务。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网建设的积极性。

3.6 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能给发电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有助于发电侧竞争。同时,有利于新能源的引入从而降低环境污染。

4 结束语

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打破垄断,发挥市场的作用,最终追求电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然而,电力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各国必须根据本国国情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改革,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到位,完善各类规划协调机制,强化电力统筹规划以及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更需要政府及时立法修法,适应电力发展的现实需要,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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