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明军 张中伟
摘 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特别是在执纪问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受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制约,效果还需进一步提高。本文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创新方式、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对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监督效能 问题 对策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反腐,持续发力,同时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让全党全国全社会感到了变化,树立了党的权威、赢得了群众信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深化“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特别是在执纪问责方面成效明显,2016年前3个月,全国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551个,处理907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138人。有效强化了“不敢”氛围,营造了正风肃纪的良好氛围。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纪检监察机关主业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监督职能。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在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与现实不符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1.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不够。《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实际运行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存在明显缺陷③,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权受制于同级执行权,这种关系上的依附性导致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纪委监督职能的发挥。
2.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足。有的党员干部不愿意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错误地把接受监督与工作效率放在了对立面,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地监督就是“找麻烦”、“找别扭”,会影响工作效率。有的把自己分管的单位和部门视为自己的“王国”、“领地”,独断专行,凌驾于组织之上,只许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有的即使接受监督,也是一本正经的“装样子”,对存在违纪情况遮遮掩掩、躲躲藏藏,千方百计逃避甚至阻挠监督。
3.监督运行制度化水平不高。近年来,监督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宏观层面、原则指导性的多,从实际操作层面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具体性、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该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有时是依靠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对监督制度的理解,人为因素过多参与监督制度执行过程,导致了监督中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况时有发生。
4.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内部存在结构失衡。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但在主业中更加突出执纪问责。从管理学“控制”的角度看,问责属于事后监督,是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发挥的是对其他干部的反面警示作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更应该充分发挥预防性的事前监督作用,监督党员干部严守党规党纪的行为,把违纪情况遏制在潛伏期、苗头期。
5.监督渠道狭窄方式简单。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渠道还主要停留在传统方式上,主动出击的还比较少,更多是处在被动监督的局面。面对当前“四风”问题、腐败问题呈现出的多元化、隐形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等特点,监督形式还没有随之实现转型升级。对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才刚刚起步,对网络监督的探索还处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督模式。
二、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效能的对策
1.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是分清“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能混淆,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定位,认真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纪委领导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之外的业务工作,切实把精力全部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落实“两个为主”,这是推进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创新的关键所在。⑥落实“两个为主”在查办案件上,坚持上级纪委为主,实现纪委“权威上移”,可以较好地限制同级党委对案件查办的消极因素;在纪委领导提名上坚持以上级为主,可以保障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有利于各级纪委更加大胆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三是落实“两个全覆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拓展了纪检监察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巡视全覆盖,让巡视利剑高悬,让所有权力都受到监督和制约。当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稳步推进,重点还要着眼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⑦和权威性。
2.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操作指南。通过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的监督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督流程、明确监督重点、指明监督渠道等,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进行“标准化”和“明晰化”,为加强监督提供具体抓手,为加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例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但从监督角度看,如何监督这些纪律落实到位,没有再进行细致的规定。为落实《条例》中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的规定,能否建立配套监督制度,详细规定每个环节应该监督什么、采用何种形式监督、具有的监督负责人以及如何确认监督达到了预期效果等。
3.创新监督形式,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一是运用好信息技术。在现有的网络办公平台、审批平台、数据库平台之外对接监督平台,加强对权力运行流程的信息化监督,及时发现关键信息异常变动,第一时间追踪责任人,防范廉政风险。二是运用好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快捷性和隐蔽性,通过设置网络举报平台,打破时间、空间和介质限制,拓展监督渠道。三是监督落实信息公开。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有关单位按照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注重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充分结合起来,编织全方位监督网,实现各种监督力量的有效协同与配合,提高监督效果。五是把握监督重点。监督重点要放在涉及人财物的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对一把手的权力列出清单,给予限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推动纪检工作人员专职化,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纪检工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干部队伍建设上,一方面要实现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实现纪检工作人员专职化、专业化,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加强与相关或相近执法部门的干部交流,如公检法司及政法干部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尽力吸纳其他部门的精英,将公道正派和具有法律特长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纪检部门,从而保持纪检干部队伍的活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此外上级纪检部门要与组织部门联系,不断加大对各级纪检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监督水平和办案能力。这样才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为推动监督绩效提升创造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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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明军(1981—),男,河北经贸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张中伟(1979—),男,河北省纪委研究室主任科员,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50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