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责任:主体、类型与内容

2016-08-13 07:03梁冬梁坤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类型主体内容

梁冬 梁坤

摘 要:遗产责任早已在国际宪章中浮现,并且遗产旅游发展的内在矛盾也需要遗产责任发挥积极地作用。遗产旅游的利益主体在“利用与保护”、“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中,又是遗产的责任主体。遗产责任中现有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因责任主体的差异,而本身包含了多种形式。同时,即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来保护遗产的价值、责任主体承担什么责任来合理再现遗产是遗产责任内容的两大核心问题。

关键词:遗产责任 主体 类型 内容

一、引言

在关于世界遗产的国际宪章和文献中,经常提及“责任”一词,但是“遗产责任”这一学术概念仅是2014年才由国内学者张朝枝提出。遗产责任在广义上是指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认知、解释与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而狭义仅限于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遗产自身的内涵以及遗产旅游的本质特征让遗产责任的特征得以体现出来,即遗产责任呈现出广泛性、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复杂性等。王彩萍等选择了大理和阳朔两个遗产地,并以遗产责任的一类主体——遗产地旅游小企业对其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发现社会责任各维度责任的履行更多是出于遗产地旅游小企业自利动机,并从他们自身可直接控制和实施的角度来看待社会责任。虽然,国际组织率先在国际宪章与文献中提及“责任”,但是尚未有国外学者涉及遗产责任的研究。总的来看,国内外学术文献对“遗产责任”的研究远远不够。遗产责任的相关问题本身来源于遗产旅游的发展。遗产旅游内在具有政治性,矛盾凸显和激化的根源是遗产管理和利用的权力天平的持续嬗变。遗产旅游的概念性框架以权力分配的不平衡是一切矛盾的根源为出发点,以区分遗产旅游的内在矛盾的不同范畴为目的,将消费和生产两大过程明确区分开来。2000年, Graham、Ashworth、Tunbridge吸收了遗产旅游政治性和矛盾范畴划分的思想,认为同时存在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力地位差异和遗产利用的价值取向差异,是遗产利用的矛盾根源,最终形成了遗产旅游的内生矛盾论(图1)。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

由于之前并未正式界定“遗产责任”也没有其相关内容的研究积累,本文拟对遗产责任的主体、类型与形式、内容作初步研究。

二、遗产责任的主体

现有宪章、法规制度是以遗产管理与保护为主题而形成的框架体系,已有较为完整的遗产管理与保护内容,并在遗产管理与保护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国际宪章、法规和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责任界定与划分作为遗产保护的出发点和参照依据,然而,国际和国家层面的宪章法规中已经浮现出了管理与保护的顶层设计者、规则落实者的“责任”意识,见表1。

遗产责任要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应该扎根于遗产利用与保护的实践中,触及遗产旅游的深层次问题。遗产旅游内生矛盾的利益主体对遗产有多重阐释,尤其在遗产旅游中利益主体由于自身的立场而对遗产利用与保护问题。在遗产的申报和早期利用中,专家和社会精英起到主导作用。政府也在此过程中评估遗产旅游可能带来的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而选择是否积极地参与到遗产的申报、利用与管理。遗产旅游涉及的社区居民在当地旅游供给市场中,逐渐广泛深入地参与其中,由被边缘化的地位而逐渐进入遗产利用的决策过程中。遗产旅游者随着大众消费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遗产的内容体系和再现方式。由遗产旅游的内生矛盾论来看,游客、政府、当地社区、投资者、非政府组织、专家等作为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在“生产与消费”、“保护与利用”等多方面关系上,利益相关者已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应当承担起遗产保护的责任。正是因为权力一直在遗产旅游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权责对等应该作为遗产保护与利用中责任体系建构的基本出发点。其中,处于权力结构中的强势主体通常为政府、社会精英、开发企业、专家、非政府组织等,而弱势群体主要为社区居民、游客等。通过国际宪章和国内政策法规的梳理,遗产责任自身显现出三大层面,即理念层、制度层、操作层。从中可以看出,责任主体在这三大层次的分工相对明晰,并且存在分工重点上的明显差异。

三、遗产责任的类型与形式

从现有的定义来看,遗产责任主要包含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这五种类型责任在遗产利用与保护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法律责任在遗产责任居于核心位置,也是遗产责任得以有序推进和落实的基础和保障。责任主体依据相应的国际宪章与国内政策法规等要求参与遗产保护的制度法规设计、政策制定与落实、具体操作中。例如,《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3)》等国际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7修订)》、《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法律责任由概念性呼吁和要求,逐渐成为针对遗产的专项法律操作规范,形成了国际宪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结合的发展和衍生。

经济责任则是遗产责任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是责任主体承担这类责任的动力所在。责任主体主要通过设立基金、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投入、收入投入等。在《世界遗产公约》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議》就明确提出:“设立一项保护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为了增加可能得到的财政资源,各成员国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会;建立志愿者机构以鼓励国家和地方当局充分利用其保护权力并向它们提供帮助及必要时替它们筹措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要重点向世界文化遗产倾斜;门票收入全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一些经营接待服务的遗产而言,收入可作为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能够长期、持续维持日常的保护工作开展,也是作为对遗产利用后的一种补偿。

道德责任更多地基于道义谴责和同情心呼吁的立场,强调以“正义观”将遗产视作具有独立存在权利的主体。虽然,遗产不具有责任主体那样的生物生命,但是遗产的存在应该得到责任主体的尊重和保护。每个责任主体将道义和同情心作为对待遗产的基本出发点。对道德责任的呼吁长期存在于遗产地的旅游企业、社区居民与游客的利益纠葛中。旅游企业和游客作为外来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其自身承担道德责任的忽视也日益受到利益主体的关注和干涉。在遗产的“生产与消费”、“保护与利用”关系中,利益主体或者说责任主体对待遗产,保持相对一致的立场和观念时,这种生产与消费、保护与利用等种种关系才能处于良性状态,否则都将受到道义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例如水洗三孔、游客在文物上乱写乱图。慈善责任则是社会群体中愿意在遗产利用与管理的利益关系之外而对遗产保护所承担的责任。随着公众对世界遗产保护意识和族群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参与遗产保护的具体活动,例如捐赠、技术共享、媒介教育、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等。尤其是国内,政府也在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遗产保护的捐赠。

四、遗產责任的内容

在遗产旅游的研究中,谁的遗产、象征什么价值、如何再现遗产是其三大核心问题。遗产责任同样需要围绕“象征什么价值”、“如何再现遗产”这两个问题,来展开回答遗产责任所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即遗产责任内容的两大核心问题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来保护遗产的价值,责任主体承担什么责任来合理再现遗产。

第一,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来保护遗产的价值。正是因为各责任主体对遗产价值的阐释不同,在遗产管理与保护的工作体系中处于不同位置,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自身行政区域的遗产保护工作,具体的责任则包括组织编制遗产保护规划、建立相应保护责任的制度、建立保护协调机构、构建专家咨询和社会监督机制、制定与遗产管理保护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调动科研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等。

第二,责任主体承担什么责任来合理再现遗产。世界遗产申报到遗产利用管理中,利益主体或者说责任主体都在为遗产自身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存、复原、修护、展示、教育等遗产再现承担责任。例如,《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要求遗产保护部门无论在国际援助、世界遗产申报、遗产旅游开发、维护维修时,都需要组织展开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并且采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最先进的技术。《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发掘并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依法保护、利用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

五、结语

遗产责任在国际宪章的编撰中就已经开始存在,这体现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的管理与保护存在责任的意识和观念。虽然,遗产责任逐渐在国际宪章、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实地执行中浮现出来,但是当前配套的制度机制和操作规范并不是以责任为核心。随着遗产旅游实践的发展,矛盾根源的日益凸显让遗产责任备受利益主体的关注。利益主体转型为遗产的责任主体,从遗产责任来为遗产利用与保护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法理性。

参考文献:

[1]张朝枝.遗产责任:概念、特征与研究议题[J].旅游学刊,2014,29(11):45-51.

[2]王彩萍,白斌耀,徐红罡.遗产地旅游小企业社会责任对可持续经营的影响[J].旅游学刊,2015,30(9):25-33.

[3]Hall. C. M.Tourism and Polities[M].New York:Wiley,1994:2-54.

[4]Robinson. M.Cultural Conflicts in Tourism: Inevitability and Inequality[A].//: Robinson. M,Boniface. P.Tourism and Cultural Coicts[C].Oxon:CABI,1999.1-32.

[5]胡志毅.国外遗产旅游“内生矛盾论”研究述评[J].旅游学刊,2011,26(9):90-96.

作者简介:梁冬(1988—),男,四川遂宁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梁坤(1988—),男,四川邻水人,硕士,研究方向:旅游产业经济、社区旅游。

※基金项目:西藏大学青年科研培育基金项目“基于遗产责任视角布达拉宫旅游商业化的控制研究”(ZDPJSK1501)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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