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商业车险改革的背景与发展方向
孟 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是中国保监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6月起,中国保监会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市地区开展了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
2014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为1.54亿辆,保险行业承保汽车1.38亿辆,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2014年的车险保费收入为5515.93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73.11%,是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的主力险种。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于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车险不单是一个行业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业车险费率条款主要是基于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基本一致,行业沿用至今,调整甚微。这种相对集中统一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问题逐步显现,无论是社会、行业,还是消费者方面,都对这种近乎单一的车险条款体例发出了不同的声音。社会公众和保险行业对车险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期待越来越强烈。
(一)社会有需求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会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仍然处于十年前的水平,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动。市场缺少合理的车险条款费率调整机制,车险价格没有与时俱进的客观反映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实际水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没有发挥其决定性的作用。
(二)行业有追求
近年来,由于车险的条款、费率是统一的,缺少给予保险公司进行车险条款创新的通道,公司无法根据自有条件对客户进行较为明显的差别化管理,其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对监管部门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常常出现市场手续费走高了,呼吁监管部门去治理;渠道价格混乱了,提交监管部门去解决。公司缺少自发改善的动力去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等,也没有在怎样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服务、低廉的价格、满足其真实需求的保险责任上花功夫、下力气。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行业整体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与经济社会快速向前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三)车主有诉求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针对车险的诉求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险条款不合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保单中免赔条款过多等是被消费者最为诟病的问题;二是车险服务水平低,消费者出险后进行车险理赔时,遇到公司以各种理由“拖赔”“惜赔”,车险市场存在较为突出的“理赔难”问题;三是消费者保费负担较重,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由于缺乏市场化的基础,对风险的甄别和差异化管理比较单一,无法达到精细化运作,车险费率一直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商业车险保费仍然比较贵,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2年,以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为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财险行业的资本情况、车险保费收入情况、综合赔付情况以及行业整体经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2015年6月1日,中国保监会在黑龙江、广西、陕西、重庆市、青岛市以及山东其他地区拉开了商业车险改革试点的帷幕。
本轮商业车险改革是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重要开端,通过探索商业车险条款内容的客观性、完备性,初步建立商业车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为下一步扩大行业示范条款种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条款,实现风险单位差异化管理夯实基础,进而推动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增强,逐步实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全面市场化改革。
(一)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更加丰富合理
一是保险金额确定更合理。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可以通过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改进而解决。新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是保障范围更广泛。新条款将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驾驶证失效或审验不合格、未上牌照新车、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损失、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等情形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大幅提高了商业车险风险保障水平。
三是索赔方式更加明确。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该公司向责任方追偿。这将有效解决车主在无法找到责任方而要求理赔时己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困扰,更多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商业车险保障与服务,以创新型条款满足社会公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对创新型条款的投放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与创新保护机制。
(二)车险定价与风险更为匹配
一是按车型确定基准纯风险保费。将原先以车辆市场价为基础的计算方式改为车型定价,使不同车型的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把汽车后市场的维修成本纳入保险体系,进行风险差异区分,市场价等同的车辆中,“零整比”高的品牌车辆厘定的费率相应提高,即出险频率高、维修成本大的车型将匹配更高的基准纯风险保费。
二是保费调整机制更为科学。改革前,商业车险的价格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导致条款设计中部分风险评判因子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形同虚设。改革后,保费调整因子从行业角度实现了简化,与包括出险次数、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系数相挂钩。而从公司自身角度,则可以根据车主的年龄、性别,业务来源渠道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自主系数使用值,进一步提高风险与保费的匹配度,更好地体现消费者保费负担的公平性。
三是发挥交通违法系数的作用,实现“奖优罚劣”。将交通违法系数作为保费计算的客观因子之一,根据车主是否发生违法违章事项进行次年保费浮动,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的车主即可享受保费下降的福利,从而引导车主谨慎驾驶,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包括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以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一)以改革激发行业内在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商业车险改革构建了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通过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挖掘基层保险公司的内在创新管理动力,有力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升级。一是通过改革的逐步深化,促进行业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随着商业车险改革的不断深入,推动公司根据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成本情况和风险定价能力,能够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厘定不同的商业车险费率。二是通过改革督促行业提升自身管控能力。新的商业车险费率体系在无赔款优待、车型定价等方面加大了风险区分度,公司必须在核保控制中引入更多的精算技术和方法,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对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能力与分析监控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开放公司自主申报的创新型条款时,更是要求公司必须以成本控制为根本,实现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特点的车险精细化管理,车险行业整体由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逐步改变。
(二)以改革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随着行业相关数据基础的不断积累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条款费率制定权全部放给车险经营机构,实现全面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
改革本身都是要创造红利,返利于民。商业车险改革的最终效果是要使亿万保险消费者分享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大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服务作用。一是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体系下,“高保低赔”争议彻底被解决,风险保障范围得以拓宽,代位求偿机制得到优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高消费者服务水平,提升了消费者的理赔服务体验。二是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后,众多低风险车主的车险费率必然下降,“奖优罚劣”的相对公平机制有效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三是提升了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汽车产业链中的价值,有力促进汽车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汽车风险评级、安全设计等汽车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以改革提升保险监管能力,落实简政放权
商业车险改革的实质是把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和自我管理的动力。通过改革的渐进与相应条款费率调整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减少政府干预的人为因素,放开前端,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管住后端,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情况的回溯分析机制,有效防范因费率厘定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商业车险改革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做到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
当前,商业车险的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以新老车险条款的顺利衔接、市场平稳过渡为近期主要目标。随着行业相关数据基础的不断积累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实现条款费率制定权全部放给车险经营机构,实现全面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2016年上半年全国剩余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初期阶段工作将全部完成,实现新老车险条款费率的全面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