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张帆 宋智慧
职业卫生专家访谈录
文|本刊记者 张帆 宋智慧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淘汰落后产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这些为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同时,职业病危害防治也面临着严峻考验。部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责任不清楚甚至清楚了也不落实;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历史沉积的职业病危害远期效应逐渐暴露;仍有部分县区没理顺监管职能,监管力量薄弱。
本期,我们邀请了两位职业卫生领域专家,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张贻瑞,巴陵石化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所长曾富,分析当前职业卫生工作的形势、差距、原因、对策,讲解劳动者的享有基本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以及职业病防治方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记者: 当前我国职业健康形势如何?
张贻瑞:我国职业健康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职业病危害分布范围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行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全国共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大部分是农民工。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目前已经报告117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63634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777173例,现患约55万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53673例,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6325例,慢性职业中毒27348例。2010-2014年,每年报告新发职业病近3万例。我国职业病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90%,主要是煤工尘肺和矽肺。
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我国有近2亿农民工,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容易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尘肺病,正己烷、三氯甲烷、二氯乙烷、镉中毒等群体性职业病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存在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象,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些职业性病损尚未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我国职业病目录尽管多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仍然只有10大类132种,许多职业性病损未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譬如:不良体位引起的职业腰背痛、职业紧张引起的疾病、生物因素引起的医护人员职业损害等。
记者: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哪些差距?
张贻瑞: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但企业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存在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等现象。发达国家制定了并且能够有效执行。例如,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各州的劳工部门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随时向公众发布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信息和建议,以提醒雇主及雇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科研投入不足。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亿元,但我国科研方面的投入还很少,科研还主要停留在国家层面,与发达国家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例如,英国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每年拥有500多项科研项目及大约3400万英镑科研费用。大部分科研工作由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承担,同时鼓励社会上其他科研部门与单位参与。
职业病诊断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究其根源主要是卫生部门不是职业史(劳动关系)认定的职能部门,而实际上却要承担职业病临床诊断之外的归因诊断或责任推定,对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作出判定(相当于工伤认定),所承担的工作与政府赋予的职能不相符合,导致机制不畅。很多国家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职业病诊断由普通医生就可以诊断,由保险公司或管理部门进行认定。例如,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巴西2007年开始执行简化认定程序,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记者:造成我国职业健康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张贻瑞: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职业病防治机制不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经济迅速发展,各地政府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上未预估到后期的影响,多年来职业病危害的累积效应给劳动者损害埋下了伏笔,现在已经到了逐渐爆发的时候。此外,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多部门共同协助参与,安监部门接手监管企业以后还处于体系建设期,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也没有效发挥联动作用,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企业重经济效益,轻防护投入,重“红伤”,轻“白伤”,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除大型企业外,很少有企业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即使监管部门查处了,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低,形成了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恶性循环。
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难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许多中小型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统计签订率不到20%。有的即使签订了,也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目前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企业的参保率较高,但大量的中小私营企业,特别是采矿、建材、制鞋、冶金、石材加工等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大、职业病发病率高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不履行法定责任,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只为部分劳动者投保,没有保障职业病人获得治疗和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差。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为了就业不得不迁就恶劣的工作条件。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从事的就是“苦脏累险”的工作,再加上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企业又不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和培训,劳动者缺乏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大,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经常落空,换了新工作或返乡后出现职业病症状,也不知正确的检查、诊断途径,得不到工伤认定赔偿。
记者: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职业安全卫生权利?
曾富:《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记者: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岗前、岗中和离岗后分别进行体检,请问,在岗中应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检查,是否有硬性规定?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
曾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者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决定。具体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
记者:日常管理中,企业存在着哪些普遍性的问题和难题?
曾富:职业卫生管理还不到位,职业卫生责任制还未得到有效落实。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要求,建立健全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还不够深入,职业健康工作基础仍显薄弱;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置不够规范,管理还不够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不到位,体检异常结果的处理存在较大健康风险;个体防护和应急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员工防护意识和能力还不强。
记者:对此需要做些什么?
曾富:要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安监总局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部署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包括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60项具体内容)组织专家对部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考核,有力促进各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要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网络建设。宜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与专业特点,合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举办职业健康专业培训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
要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行和维护。
要根据法规要求认真开展在役装置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进一步优化调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置,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管理。
要重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对可能与职业有关的异常结果人员应慎重对待,及时复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