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照普
几年前南京市政府决战“化工围城”,斥巨资搬迁主城区重点污染企业。地处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伏家场地块的上市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600889.SH,下称“南京化纤”)被迫搬迁。吴旭投入2000多万元与南京化纤关联企业合资兴建的南京东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基公司”)的厂房也一同被收储,随后被拆。他一开始没有得到任何拆迁补偿,这位曾经身家过亿的南京民营企业家,因工厂拆迁变得一贫如洗。
吴旭踏上了信访之路。他说在经历了数百次持续不断地反映和争取后,其诉求引起了江苏省委主要领导和南京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陆续得到批示处理,他也收到了部分补偿款。在不断追索个人拆迁利益的同时,吴旭开始研究拆迁政策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积累了数十万字的学习心得。他发现,在南京化纤、南京化学纤维厂(下称“化纤厂”)及其关联公司的搬迁安置中存在诸多漏洞,缺乏阳光操作,甚至在股权转让中隐藏着令人惊讶的国资流失情况。
投资2000余万合资建厂
拆迁无赔偿上访惊动省市领导
吴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他1997年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创业,2000年左右身家数千万。2001年,他被招商引资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投资办企业,与化纤厂、扬子江实业总公司(燕子矶街道平台公司,下称“扬子公司”)和袁安平分别出资580万、40万、120万、60万创办了东基公司。其中,扬子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120万。吴旭是大股东,占有72.5%的股权。此后,吴旭又投资2000多万元购买设备、建好工厂。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燕子矶街道办出具的公函上看到,2003年—2004年,化纤厂和扬子公司相继退出东基公司经营,吴旭将40万元出资款返还给化纤厂,化纤厂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吴旭。2004年12月18日,燕子矶街道办代表扬子公司与东基公司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东基公司生产基地所在的地价为依据,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吴旭,双方明确约定由扬子公司办理东基公司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在该份《出资转让协议书》上,扬子公司以所持20亩土地作为“转让出资”价款,以土地证面积为准,转让价格以6万元/亩计算,总价款共为120万,签订协议时即支付总价款的90%,即108万,余款待扬子公司为东基公司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后10日内付清。
吴旭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反映,扬子公司在签完协议、拿到108万元转让款后,并未依照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如期履约,在他和东基公司多次催促,还迟迟拖延不予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等用地手续。吴旭还向记者提供了可以佐证其说法的资料。
扬子公司为何迟迟不予办证?记者围绕东基公司所占用的20亩土地深入了解。南京信访局一份有关此事的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9月,南京化纤厂和燕子矶街道办签署232亩用地协议,同年10月26日,由化纤厂主导成立了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玛莎公司”),该公司是由扬子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联合南京化纤下属的中京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国玛莎有限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化纤厂考虑到玛莎公司一家用不完232亩土地,随后引进东基公司和南京泰利斯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泰利斯达”),分别占地20亩和30亩。
“本来燕子矶街道办是准备为东基公司和泰利斯达所占用的两个地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因南京化纤将要搬迁、工业土地上市交易和变现存在巨大的增值空间,起主导作用的化纤厂领导人便不愿意再分割土地了,想方设法要将这个地块办到玛莎公司名下。”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的一份官方文件记载,2007年6月30日,南京国土局与玛莎公司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宁国土资合[2007]353号),出让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事处伏家场地块,实际面积为73142.5平方米,约为109.7亩,土地出让单价为340元/平方米,出让总价为2486.8万。这块土地就囊括东基公司和泰利斯达两地块在内,玛莎公司将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到了自己名下。
吴旭说,2008年八九月份,该地块在南京市土地市场公开挂牌拍卖后,增值六七倍,他却未拿到一分钱的补偿款,后来持续上访,才得到江苏省和南京市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2012年后陆续拿到约2000万元补偿款,但南京国资委和栖霞区政府领导两次协调会均表示,按地权属东基公司重新算账,一直未能落实。
3.7亿政策返还款该归谁?
4万余平米国有土地去了哪里?
2008年,南京化纤根据政府部门规划要求,实施了停产搬迁。同年8月21日,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化纤厂和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南京化纤和化纤厂的控股股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称“轻纺集团”)三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宁地储购协字(2008)第0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化纤厂接受南京化纤和玛莎公司的授权委托签署了该份协议。
根据收储协议规定,收储地块位于栖霞区燕子矶伏家场,总面积为391433.7平米。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该份协议上看到,本次收储涉及到两个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是化纤厂和玛莎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宁栖国用(95)字第0020号和宁栖国用(2007)字第09616号、土地证面积分别为360025.7平米和73142.5平米。
南京化纤董秘陈波告诉记者,第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然所有权人是化纤厂,但实际上该地块的真正主人是南京化纤,化纤厂是替南京化纤代持的。
2008年9月8日,上述收储的伏家场地块在南京市土地市场公开挂牌拍卖,同年9月23日,该地块以13亿元底价成交。
同时根据收储协议,南京化纤、化纤厂和玛莎公司共获得7.8亿土地收储补偿。
南京化纤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于2009年3月28日进行了公告,称该公司获得补偿款4.58 亿元、化纤厂获得1.02 亿元、玛莎公司获得2.2亿元。
该公告甫一出炉,便有中小投资者在网络股吧质疑,“关联方化纤厂没有土地,也分得1亿元补偿款,属于明显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其次,这些中小股东还质疑,“13亿元土地出让金除去计提的1.5亿元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7.8亿搬迁补偿费用后,还剩3.7亿属于谁?该如何分配?现在这笔巨款哪儿去了?”
上述中小投资者的质疑是有政策依据的。据记者了解,2005年,南京市政府出台一份名为《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该份意见经过南京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其中规定,“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变现,一律按计划公开上市交易,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返还企业”。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施国庆教授是一名拆迁和移民政策方面的专家,他曾与团队一起走访调研南京化纤等搬迁企业,撰写出《南京市污染企业搬迁政策分析》,他曾在该文中表示:南京市规定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变现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83%予以返还企业。
另外上述收储协议也约定,“伏家场地块的土地出让总成交金额超过收储土地费用部分,由化纤厂按规定渠道自行向市财政申请。”一位市财政的知情人士称,这里所指的差额部分费用,就是上述3.7亿元政策返还款,该笔费用已经有人向市财政申请。《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南京化纤的公告中也看到,“该土地拍卖价格高于土地收储补偿的部分,可自行按规定渠道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该申请手续正在办理中。”
种种质疑指向3.7亿元政策返还款,这笔巨款按政策规定存在,它是谁向市财政申请的?该笔款项藏身何处?对此,南京化纤董秘陈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南京化纤对此不了解,也没有隐匿此返还款;如果款项真的存在,对上市公司也是个好事,他们会寻找扎实证据去争取。
记者在上述收储协议中了解到,收储所涉及的玛莎公司和化纤厂两地块总面积为433168.2平米,其中收储地块面积为391433.7平米,两者差额为41734.5平米,属于未被收储的国有土地面积,这未被收储的4万余平米土地到哪儿去了?南京化纤董秘陈波说,他们公司36万余平米的国有土地均被收储完毕,这4万余平米的国有土地不在他们公司名下,他也不知道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