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映昭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 400000)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范映昭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 400000)
个人所得税对于人们来说,关于其切身的利益,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应纳税额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各项费用扣除规定,针对相关的制度问题提出了改善措施与建议,以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持续快速地增长,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收入形式也日趋丰富。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这非常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也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1 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税务机关、自然人(即居民、非居民人)等之间,所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征收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得额,其中的“所得”则主要指纳税人于某一段时期内的所得中,所扣除的必要费用后,剩下的余额。
1.2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所得税税负的多少,将决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利益。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就是将用于最低生活水准的那部分所得从应税所得中剔除,充分体现出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也体现了对中低收入者的一种保护。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重点还是在于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
2.1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指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也就是费用扣除额的多少问题。每个国家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具体国情的不同而不同,国际上存在的通行的征收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的工薪阶层,设立的扣除标准一般会高于当地的贫困线,具体存在下列两种扣除标准:
(1)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即客观标准。例如: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或灾害导致的损失,扣除标准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这种扣除标准看似简单,实际上计算起来比较困难、复杂,不便于征收管理。
(2)统一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预先设定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无需考虑费用是不是实际发生和具体发生额是多少的问题,即预定标准,典型的就是个人生计费用就是按照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这种扣除方法操作简单,利于执行。
2.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不同的扣税对象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不同的方法,主要扣除方法包括:定率、定额和定率与定额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的扣除方法下:
(1)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的月收入减除3500元或4800元后的金额,3500元或4800元都是固定的数额,即定额扣除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取得的总收入减除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这种方法是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的。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四种收入,一般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除20%的费用。
(5)财产转让所得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计算,直接以每次取得的收入确定的包括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
(7)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3 费用扣除方式
2.3.1 分类所得扣除模式
分类所得扣除模式,即是按照其来源不同,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类,而后进行的费用扣除,我国目前即采用这种扣除方法。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根据所得的来源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通常可以体现为对劳务性所得扣除较多而投资性扣除较少,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扣除模式较为复杂,会增加税收成本。
2.3.2 综合所得扣除模式
此种税制模式就是先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汇总起来,然后减除法定免税项目和规定的扣除额后,再根据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额。它的突出特征就是不问税收来源于什么渠道及何种形式,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求和,统一计税,因此,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2.3.3 分类综合所得税扣除模式
即将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相结合起来使用,形成两种税制并存的局面,根据具体收入的形式来确定使用哪种税制,也称为混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就在于根据收入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税制,满足综合税制的适用条件的,可以将其收入综合起来进行费用扣除,适用分类扣除的继续进行单向扣除,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3.1 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所实行的主要是法定减除费用的标准,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是以固定的数额作为扣除标准,并不与物价指数相挂钩。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后,我国的经济水平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中,尤其是近年来的社会经济,不断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而居民的收入也必然随之快速增长。
在这个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并存的现实环境下,静态的、缺乏弹性的费用扣除标准,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愈发沉重。由于费用扣除标准未与经济发展建立起联动关系,而如果依靠频繁地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数进行变动调整,不但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连贯性,其时滞效应也会影响到税制的内在稳定性。
3.2 费用扣除不合理
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个人实际的税负能力:①费用扣除数没有考虑地区差异;②目前以个人为单位的个税费用扣除不能把家庭因素放入考虑的范围。
举例说明:甲和乙两位大学毕业生,甲毕业之后回家乡宿迁工作,就职一家外企,在市区租了一室一厅每月租金500元,每月工资6000元;乙某毕业之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就业,每月6000元在浦东郊区租下一室一厅每月租金1800元。甲乙的收入相同,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甲扣除每月支付的房租500元,还剩5355元。乙某扣除税金和房租之后还剩4055元,不算其他支出,乙某实际所得每月已经比甲某少了1300元,所以不考虑地区差异,不利于税收的公平。
3.3 费用扣除额度不随物价指数进行变动
物价的变动影响着居民的支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没能与物价指数挂钩,税制缺乏弹性。以1978年的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为100,至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为579.1。以1978年居民消费价格为定基,至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978年的5.8倍。但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只从800元提升至3500元4.35倍。物价的上涨与通货膨胀,相当于降低了费用扣除数。费用扣除数应随着物价的波动有所改变。
4.1 细化费用扣除项目
当今,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税前费用扣除准则,纳税人所面临的重担未列入定额扣除的考虑范围内,费用扣除标准应包括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残疾人、无自主生活能力的人、老年人、重病患者的生活费用,费用扣除的范围还应包括:投身于慈善事业的、买了房屋的、有在校学生的家庭费用支出,我们应该要细化费用扣除项目。4.2费用扣除数实行指数化扣除标准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等,都存在相应费用扣除标准,这就导致在存在通胀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不变,但是包含通胀因素的名义收入却要对应更高的税级税率,从而增加了应纳税额,造成了额外的税收负担。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我国每年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化,相应地调整费用扣除数额,以便减少通货膨胀对纳税人个人名义收入增减的影响,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这种将每年的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指数相挂钩的联动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保障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4.3 实施地区差异化纳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是,发达地区的居民收入一般都超过了起征点但是这些地区的居民消费也同样大大超过西部地区。我国目前的“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使物价高、消费高的地区居民的生活实际成本高于费用扣除标准,增加了税收负担。对于物价低、消费低地区的居民,生活的实际成本可能会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对于他们就不会承担个税,这样会使得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居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以上海等地为例,其居民消费性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上海地区居民消费性支出是甘肃、西藏地区的两倍多,而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地区消费差异,只是单纯的通过收入的高低来决定是否纳税,个税征收就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采取地方性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使全国纳税人的税负都相应减少。
图1 2012年部分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往往仅关注个人纳税能力和收入水平,而忽视了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纳税人身上承担巨大社会压力。因此,必须积极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改善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欧阳淑华.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J].港澳经济,2014(32):65~69.
[2]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2(1):82~88.
[3]高亚军.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社会合意性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10):79~86.
P922.22
A
1004-7344(2016)04-0263-02
2016-1-20
范映昭(1975-),男,大学本科,主要从事财会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