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新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使用原包装标识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印刷技术·包装装潢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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