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苏
科层行政文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
◎袁苏
科层制度其实就是行政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司法程序和审判的公正性,司法体系应该具备独立与行政管理,但是碍于实际情况和我国特有的国情,现有司法管理与科层管理仍旧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司法体系还难以独立出来。本文对科层行政文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进行了探讨,希望对于我国的司法管理提供一定的作用。
近年来,法学界的学者们对于我国司法管理中的行政化问题产生了兴趣,虽然自过去的十年间,就有对于司法改革的呼声,建议司法应该走向独立化,但科层管理制度是我国司法管理中的重要特色之一。因此,对于我国司法独立这个问题的探究,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考量的方面非常多,如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制管理方面的机制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需具备的条件,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在法官基质中的谱系研究等,尤其是对于两种管理方法的异同点,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否则就无从谈起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司法管理与科层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传统的科层行政机制。法官对于案件履行公正审判的责任,其权利来源是根据司法制度对此的要求与安排,这是法制的传统,也是法制的精神,只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被行使。自现代国家制度诞生起,司法与行政就最为两条并行的线,由各部门和机关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条例和制度,法律不同于行政,但是其最终又无法彻底保妥行政的某些特点。
从理论上讲,法官不应该作为政府工作的工具,为保证最为公正的审判与裁决,法院应该独立于行政。但是在国家的实际运行中,只有各权力部门具备统一的理念,才能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转与稳定,因此,在我国,司法可以称之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具有一定的科层行政特点。这一情况,不仅仅出现于我国的司法管理中,在西方各国也均有表现,这是无法否认的。
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以科层行政官僚制为基础而进行组织并开展运行的。
法院的法官,均由接受过专业的训练与培养的相关法律人才来担任。为保证每位法官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每位法官均有固定的审判法庭,来审理统一性质的案件。同时,法官并不是权力的唯一使用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有合议庭对案情及审判裁决进行评估,方能奏效。
法官内部的等级是由差异的,级别越高,权力越大,通过将法官的等级进行限定,一猜来限制法官的权力。而等级最高的主审法官,需要对下属法官负责,这在一定的程度内截至了主审官的权力。
对于法官的管理具备有例可查的完整的流程与程序,这一系统对于各种情形具有相应的运作规则。
法官的担任者要排除个人主观情感对于审判造成的影响。在我国现有体制情况下,司法管理的行政化程度依旧较高,具体可以表现为法院的人力、资产等具由地方行政进行控制,法院本身不具备独立的财政基金和管理权。法院的办公设施、办案经费、法官的工资福利由当地政拨款数量决定。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具备任命和晋升当地法院法官的权力,法官必须被选任后才能成为法官。这些因素导致了法院的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成为了一种交涉关系,最终使得司法无法独立于行政。
科层管理制度即行政管理制度,二者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司法体系无法完全的独立于行政制度之外。但这并非是一件坏事,科层制对于司法体系行使权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二者并非是完全敌对的,同时也可以做到理性兼容。
在制度制定与施行方面,只有更好的选择,但永远没有最好的选择。因为任何一种选择都不能参考所有人的意见,任何一种选择都会有一定的人群受到伤害。在司法独立问题上也是如此,我们选择在法官问题上适用科层制度,同时也要求司法进行独立审判,这是更好的选择。
首先,法官所具备的独立审判意识指法律规范与司法组织的顺序结构和递进层次,以及表现司法主体对于事实能够进行公证的感知与理解和法律上的专业素质上的认识水平,同时对感知到的法律情况进行多样化的处理,进而上升到对法律本质精神上的认识能力。而科层基质是一种现代诞生的,对于从属进行管理与支配的模式,通过负率关系的承认,使二者之间的从属的关系与义务得到认可。因此,说科层基质是司法管理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也不为过。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融,是经过常年累计的发展与实践得出的理想状态。这一倾向并不局限于司法部门,国家的任一管理部门均存在着此类的特点。
其次,审判的独立性质和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意味着司法与科层制度在思想意识上的联系。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较之其他国家,国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我国的“法制”问题上具备一定的“政治特性”。但是,在进行司法制度的建设时,不能盲目对此种情况进行认同与升华,一定要进行辩证性的思考,法制的建设依旧要坚持法律的精神与内涵。法官职业去人情化现象导致司法专业化与合理性工作二者相结合,同时也导致了普遍的理性化标准及法的科层化管理。
最后,我们无法否认的是,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的理性需求的,只有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司法理性化与官僚化也是现行社会文化的一种反应,代表着一种有系统、有方法的生活态度。
(作者单位:山西中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