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耀华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当今中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状况,村民自治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意识;民主选举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条例,规定了我国在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但是,法律还不是很完善,规定的内容不是很详细,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并不是说有了我国法律的支撑,有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国法律在宏观的层面规定的制度的运行,但对基层组织就如何进行和发展并没有具体的规章和制度。这就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流于形式,村民或城市居民很难自己当家做主。在基层组织的运行中,群众只是进行最基本的选举,而其他“三个民主”得不到落实。
2、村民的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参与意识
一方面群众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素质没能达到基层自治的高度。尤其是在农村,大部分村民并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农村,文化教育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就造成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落后,姓氏民主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制约。一般这些人在基层组织的作用就是人云亦云,盲目的跟着别人,甚至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被选人的工具。群众当家做主的意识不够,在对基层事务的管理上没有主人翁意识。
3、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乡镇与村委会关系不畅
村里面有两套班子:村委会和村党支部。这两套班子的不协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两套班子的对立、矛盾重重,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两者的关系不和。这就导致了村里面,行政权力运行不畅、相互抵触、政令不同,不能够真正的为村民办实事,一些对村民有利的事务不能按时完成。2、两套班子合二为一,即让村支书选上村委会主任,或当选的党员村委会主任当选村支书,村党支部独揽大权,没能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在管理农村事务时,不能按照既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民主的管理,而是大搞“一言堂”。
4、选举问题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一项功能,指的是村委会的成员是由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而出的。而在实践中,候选人的资格并没有特殊的要求。这就给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钻。这些利用自己的资源,或是金钱、或是血缘关系、或是暴力威胁,通过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赢得选举,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担任要职。这些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更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践踏。
5、村务公开问题
政务不透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农民的民主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村民自治的意愿大幅增加。但是很多村庄的村委会和党支部,事前不经过村民的表决,事后不及时通报,导致了农村政务和村务不能及时的被村民知道和理解。在处理关于村务时,有关的进展和结果并没有法定的渠道向村民公布。村民关心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务,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消息,但是一些村委会和党支部不按程序来办事,自己垄断了决策权,这就给村民一种隐瞒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由于村委会和党支部不能将有关的政务及时的公布给村民,村民也就没有办法参与到自治当中,从而使自治制度大打折扣。
二、关于村民自治制度问题的对策
为了保证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就必须加强有关的制度建设。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使得这些制度更合理、更符合农村实际、更有利于保证农民的正当权益。对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要规范民主选举的程序
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一方面要遵守村民民主权利的原则,坚持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要规范选举的程序与步骤:选民登记、初步候选人提名、证书候选人的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公布、投票选举和公布投票结果。另一方面对候选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享有政治权利的成年人都享有直接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为了优化村委会成员队伍,提高村干部的素质,我们有必要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那些能力不足、别有用心、素质不高的村民成为干部。
2、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管理
只有加强立法工作,运用法律将基层群众自治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并辅之以具体的规范,才能切实的保障我国近十亿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立法工作要求我们:完善村民自治在宪法中的地位,明确村民自治的权力;制定一系列的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进行规范性安排,并且完善罢免和任期的规定;完善村民自治地方法规和规章,对于村民自治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有特色的规章制度。
3、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村民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村委会应积极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村民的自治程度,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处理好与农村的关系之前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对于村中的公共事务有自我管理的权利,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自治权。
4、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素质,为村民自治培育合格的主体
首先要加大农村的教育投入,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民主教育,使农民拥有参与民主活动的能力。村委会应在大力开展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建設农村的民主政治文化;进一步促进农村的普法工作,提高法治和民主的宣传力度,培养正确的自治意识;要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力度,提高其依法管理的能力。
5、完善村民民主监督机制
村民民主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村内的重大事务以及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完善村民民主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个方面:(1)听取工作报告:村民委员会应该定期向村民做一个时期的工作报告。通过这一报告,村民能够知道村委会在特定时期内有什么作为,有哪些是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2)民主评议:村民可以通过对干部工作的评议,衡量这一官员是否完成任务,对官员的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极其艰难缓慢的进程,但这一“草根民主”正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不可遏制地蓬勃生长,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颗新星,它的建立和发展必将有力的促进当今中国民主法制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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