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丽 曲国坤 赵艳丽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是制约食品安全治理绩效的关键。在协同理论和食品安全治理内涵的基础上,确定了11项评价指标。运用黑龙江省31个代表性的市、县调研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找出了影响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的公共因子,即利益机制、法律制度、信息系统。提高食品安全治理协同水平须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因子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6-0071-02
关于协同度的计算,曾珍香等(2000)提出基于模糊数学中隶属度的系统协同度模型,她认为,协同本身内涵明确而外延不清,不能简单定义系统的“协同”或“不协同”,协同就是一个“度”的概念。[1]孟庆松和韩文秀(2000)在科技-经济系统协调度模型基础上,给出了复合系统协同度的定量计算模型。[2]现应用因子分析法,分析影响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的变量间相互关系,将原变量进行重新组合成少数独立的新变量,以此来概括影响食品安全治理协同程度的主要因素。
一、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评价指标的选择
评价指标的选择遵守完整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考了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管理指标、GN中国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绩效评价指标、政府公共管理效能评价指标等多个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将设计好的指标体系提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以及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的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评价指标体系由四个一级指标和十一个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是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参与程度,包括政府、消费者与公众、第三部门、企业;二级指标是分项说明,其中政府参与度包括执法、立法、司法三方面四项指标,消费者与公众参与度包括三项指标,第三部门参与度包括二项指标,企业参与度包括二项指标。二级指标的具体解释如下。
(一)政府监管主动性
政府监管主动性反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主要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程度,主要从行政执法方面。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管投入对食品违法经营者形成直接威慑。该指标主要用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经费预算、对经营者每月抽检次数、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具体指标来衡量。
(二)政府执法公正性
政府执法公正性是公众对政府执法公正程度的评价,其本身具有政府失灵的理论基础,若政府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关系不合理,则公正性很难保证。该指标由“食品安全是否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正向指标和“政府是否与食品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联系”负向指标共同决定。
(三)食品安全法规完备性
食品安全法规完备性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主要指立法方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依据,包括各参与主体地位和权利的确定、各参与主体相互关系的协调、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等。
(四)食品安全法规威慑力
食品安全法规威慑力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现实威慑,主要指司法方面。该指标反映了违法者违法成本的大小,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的效率性决定。
(五)消费者维权主动性
消费者维权主动性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程度。消费者直接受不安全食品所害,主动维权是其应有的选择与价值追求,但在维权成本高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怠于维权。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信心。
(六)公众关注度
公众关注度是指公众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关注程度,同时体现了人们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七)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
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指公众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基础,同时又是食品安全治理系统不断减熵的内在动力。该指标不仅决定了消费者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度的大小,同时也反映了食品安全治理系统运行的效率及有序程度。
(八)检测机构的独立性
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行使检验检测职能的程度。检测机构包括政府内检测机构和政府外检测机构,现主要指政府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政府公正执法以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关键。
(九)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情况
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情况是指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程度。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的自律组织,同时又是承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职能的第三部门,其可以从内部和外部共同作用于食品安全治理系统,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特有的独立性——既独立于食品企业,又独立于政府。
(十)经营者自律程度
经营者自律程度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约束自已行为的程度。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完全自律,则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存在,但利益的驱动和食品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完全自律是不可能的。“造假”产生食品行业的外部性,导致多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被动”放弃自律。
(十一)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是指企业参与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程度。可追溯性是农业及食品行业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石,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可以由政府投入,也可以由企业投入,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关键是要由食品企业主动选择加入。该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食品安全治理系统的完善程度。
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实证分析
(一)数据的获得
调查对象是黑龙江省31个有代表性的市、县。鉴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实质上是多元主体的参与程度及其主观认知,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研究内容的模糊性、综合性,来研究选择问卷调查的方式。根据以上11项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评价指标设计调查问卷,每项指标对应一个或几个问题,选项分五个档次,记1~5分,有些指标同时参考客观数据。问卷按相同比例发放给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消费者、公众、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社会组织等食品安全治理主体。为保证所获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对被调查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一是知识水平,二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程度。共发放问卷1600份,收回1480份,数据经标准化处理后得到了可用于进行因子分析的指标值。
(二)SPSS计算过程
1.适用性检验
适用性检验是进行因子分析的前提,即检验该变量指标值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显示,KMO值为0.780,符合因子分析的数据要求,Bartlett检验的P值为0.000,拒绝原假设,即各变量间有较强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2.因子提取
对数据进行因子分析,采用正交旋转法对因子进行转换,得到解释的总方差。原始提取法和旋转提取法都提取了三个公共因子,成份1 的初始特征根为5.104 ,旋转后解释了31.655 %的总方差;成份2的初始特征根为1.384,旋转后解释了26.467%的总方差;成份3的初始特征根为1.132,旋转后解释了11.150%的总方差。三个成份可解释累积69.272%的总方差,因子提取比较成功。
3.因子命名
通过对旋转后的因子载荷分析,可以对三个因子进行命名,因子1和政府监管主动性、政府执法公正性、消费者维权主动性、公众关注度、检测机构独立性、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情况等指标最为相关,这些指标均受利益机制的影响,可命名为利益机制;因子2与食品安全法规完备性、食品安全法规威慑力相关,这些指标反映的是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可命名为法律制度;因子3与获得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性、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最相关,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可命名为信息系统。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过程,由于食品本身的信用品特征,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与食品安全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具有信息的优势,是代理人,食品安全治理主体具有信息的劣势,是委托人。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是设计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激励机制是调整各主体之间错综复杂利益关系,使其坚持食品安全价值取向的利益机制,若利益机制合理,则各治理主体对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大,反之则小。食品安全治理的约束机制是对各主体的外在约束,这一约束来自法律制度,若法律制度有效,则约束机制严格,食品安全治理各主体协同度高,系统运行良好,反之则差。同时,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源,减少信息不对称会减弱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若信息系统畅通,则系统有序度高,各治理主体的协同度高,反之则低。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的高低受制于三个变量,即利益机制、法律制度、信息系统。以上因子分析的结果与理论分析相一致,三个因子的统计意义与实际意义相吻合,命名后的因子可以作为评价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的标准。
4.结果分析
由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可以得出各因子不同指标的权重, 用F1、F2、F3表示三个因子的得分,F表示综合因子得分,表达式如下。
以此对黑龙江省各市、县食品安全治理进行协同度评价,在满分为五分的计算标准下,黑龙江省各市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度评价总体得分不高,食品安全治理整体协同度水平一般。
城市得分偏高,县域得分偏低。这和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执法的正规化、法规的完善程度、人们的维权意识有关。
各市、县的因子得分均为正值,说明各地对食品安全治理均有基本投入,黑龙江省实行食品安全治理有较好的基础条件。
参与文献:
[1] 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2] 孟庆松,韩文秀.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2000(7).
[责任编辑:王功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