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2016-08-02 23:38薛鹏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

薛鹏

摘 要:在经济、科技、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人们对于隐私权和知情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本文通过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关知识,认识到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提出一些方法来协调两者间的冲突。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昌盛,人们的文明程度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对于个人权利的意识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人们开始追逐人格的解放、自我价值的实现,包括关乎自身利益的知情权以及不受打扰的自由和权利。然而在信息时代,为了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人们的信息曝光度比较大,因此人们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充分了解隐私权和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享受知情权,并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1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即我们在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其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日记、照相簿、财产状况、通讯秘密及私生活等。隐私权一词最早出自法学家塞缪尔·沃伦及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中发表的《隐私权》中。综合张新宝先生及王利明先生的总结定义,我们认为隐私权指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知悉、利用甚至公开等的人格权利,在这种权利中,必须是对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及私有领域的支配权利。

(1)隱私权的主体

对于隐私权而言,其主体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我们所享受的隐私权,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利益,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可评估性和不可转移性。

(2)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理解和研究的隐私,和集体收益、共同利益无关,是个人不愿意被别人知道,不想分享的私人信息的集合。

(3)隐私权的性质

隐私权,一方面是自由权的一种,隐私权的保障措施建立在自然人自由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隐私权更是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在二战后,大多数国家在民事法律中都提出了对于人的尊严和隐私的保护,即人格权[1]。

(二)知情权概述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想要对一些信息了解的欲望及实现某些想法付诸行动的行为,最早由美国的新闻编辑肯特·库伯所提出,属于权利主张的法学范畴。在我国,大部分认为知情权是公权利,属于官方权利和大众权利的范畴。当然还有部分人认为除了公权利以外,知情权同时也是私权利。作为公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中一项,个人信息知情权也是民事主体拥有的人格权利的一种,因为知情权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能及时地了解官方和社会的相关信息,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更好地行使自身权利和国家的管理。

(1)知情权的主体

与隐私权不同,对于知情权而言,其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这五种,涵盖了公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充分从法律的视觉中反映了在信息时代人们对于信息的深刻认识和反思。

2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都给人们了解和认识社会提供了机会,然而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对于公民而言,既想要保障自己的私人生活不被打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愿意别人来探究、公开和传播自己的隐私,同时又希望对于国家政策、社会见闻甚至是娱乐信息保留一定的知悉权利,从而满足自己对于知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也就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并重。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的深入必定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而为了保护隐私权,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别人获取信息的知情权,这即是两种权利间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公众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这是从公法的角度出发,主要涉及到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1)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政权的冲突

知政权是享受知情权的主体对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知悉权,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背景资料和活动。我国曾明确提出国内公民和法人等享有知政权,并且国家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参与形式,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对于国家政策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但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政权,势必会侵犯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政府会公开相关工作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如学历背景、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及品行和廉洁作风等资料,不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2)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间的冲突

当今社会公众人物对于我们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以前。科学家、艺术家甚至是体育界和娱乐圈的明星,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一举一动都会引起我们的密切关注和模仿。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或者是提高收视率和关注度,大众媒体经常会通过挖掘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来实现其目的。虽然有一些人会乐见其成,甚至是利用这些机会主动提供信息借机炒作。但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侵犯到了他们的隐私权[2]。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前面主要分析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所存在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其实在我们普通公民中也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总会参与社交活动,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总会有彼此相互知晓的信息,如夫妻之间就拥有相互信息的知情权。而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及商务活动中,也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泄露,如手机号码、银行账号、身份证信息等等,有不法商家会为了盈利而将其卖给别人从而引起个人信息的泄露,使个人经济、精神等受到损失[3]。

3 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方法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间这一对立关系,我们只能尽量通过协调来缓解。

第一,要明确两者间的界限。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我们必须要以尊重人格作为大前提。一方面,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们尊重别人的隐私权,就是要保护人格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隐私权若受到侵犯,需要通过是否尊重他人人格作为依据来判断。

第二,要从立法角度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一些国家,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较为直接和完善,如美国颁布了《隐私权法》,还涉及到家庭教育、财务、金融、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基本是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而未能从立法上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于隐私权的直接保护。

第三,在遇到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要理智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来解决[4]。

4 结语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很难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立刻解决,通过完整、有效的法律监管手段是保证协调该冲突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要从根源上努力,使公民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能较好地保证其隐私权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舒滢滢.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3:27-29.

[2]朱兵强,陈指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J].电子政务.2015,04,65-72.

[3]王学先,关绍静.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06,48-50.

[4]李磊.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3,14,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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