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2016-08-02 03:31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7期
关键词:整村弱者贫困村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合作论坛

再谈在脱贫攻坚中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内源作用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合作社(合作组织)一直被人们视为一个由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益贫和脱贫的理想载体。

毋庸置疑,合作社“天然地”具有益贫性。(1)合作社运动最初源于一些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的倡导和推动,其初衷和旨趣从根本上说是益贫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2)最初的合作社形式几乎都以互助性合作社为主,以益贫为导向。而共赢型合作社则是在二战以来才逐渐成为主要形式的;(3)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大都强调维护弱者或贫困成员的组织主体地位、自我服务旨趣和民主管理权利。

合作社也是各种经济组织中易为相对贫困人口接受的一种。(1)合作社主要以个人的努力和有组织的合作为基础;(2)合作社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创办资本;(3)合作社是通过在干中学来发展的;(4)合作社强调以自己的力量来经营发展,不依赖于外来援助。

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中,合作社(合作组织)的益贫性及其益贫功能则更为显著。

首先,小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疑是弱者,而弱者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壮大自身力量。因此,从本质上看,农民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通过农民合作社把弱者联合起来,不仅可以让农民避免无序竞争,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自身利益;不仅可以让农民获得出售农产品的直接收益,而且可以让农民通过合作社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产后环节的收益。对于弱者中的弱者——贫困农户而言,正是由于农民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性,通过无偿或低偿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产品、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返还盈余等措施,尤其保护了贫困农民成员的利益,增加了农业收入,起到了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长期以来,政府指导农民、扶持农业的各种政策措施主要通过有关部门来落实,一些指导性政策往往因直接指挥难以完全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一些扶助性政策往往因直接包办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实际作用。例如,在本世纪头十年,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针对当前贫困人口分散化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4.8万个贫困村,将瞄准对象由贫困县下移到贫困村,确定了以贫困村为重点的“整村推进”专项扶贫工作重点。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不仅启动“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寥寥,而且在已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中,实际上推进的却主要是富裕户,其部分扶贫项目也缺乏可持续性。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合作社作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它们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心声,而且可以通过它们及时足额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使它们成为农村政策的有效贯彻者。

可以确认,贫困农户通过合作社实现的互助协作,对于我国扶贫攻坚益处非浅。首先,贫困户之间的合作可以解决分散的贫困农户与大市场及政府政策对接的基础性瓶颈;其次,可以增加贫困农村地区经济制度供给,甚至是推进农村政治民主化进程;另外,更重要的是,贫困农户之间的合作,还使他们获得了平等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的权利,他们可以从自己的自由投票中体会到自身的尊严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逐步增强自信心,激发自身潜能,而这正是可持续反贫困所需要的极为重要的资源。因此,必须在脱贫攻坚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內源作用。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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