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仲裁法院"是个啥机构
近日,预计海牙仲裁法院临时仲裁庭,将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再次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5月5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就此事再度表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l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发出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宣称就中菲南海争议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起强制仲裁程序。同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并在后来表明立场:“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之所以不接受此项仲裁,是因为“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5月12日向中外媒体强调,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所以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请求是单方面的。
去年7月,海牙仲裁法庭举行了南海仲裁案听证会,对“菲律宾就南海问题诉中国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菲律宾派出60人代表团赴会,且多为重金聘请的专家;中方的座位上只有空白的纸和水杯,无人赴会。不过最终,这次听证会还是作出了仲裁法庭对该案有管辖权的结论,并准备成立临时仲裁法庭对此案进行仲裁。之所以该案被判有管辖权,是因为菲律宾声称“不要求对双方均主张的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裁定”,主诉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和中国在相关海域的相关执法活动。
对此,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5月5日的外交部发言中称,“这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企图拿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作为诉讼标的,将仲裁事项包装成《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掩盖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企图洗清自己的非法侵占行为,这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衅。”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显然另有所图。”徐宏说,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根本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承认。
海牙仲裁法院确切名称是“常设仲裁法院”(PCA),它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1913年就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而在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ICJ)成立。该法院不仅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将二者混淆。
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区别很大。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常设仲裁法院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原则(2012版)》称,国际事务局承担着秘书处的职能,负责所有法院日常事务,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专业人士组成。而仲裁员的选择来自当事双方从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录中挑选,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来自各个缔约国。
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相比于司法,仲裁赋予了当事方包括指派仲裁员、协商仲裁程序在内的更大自主性,对仲裁结果有更多的可预见性,换言之,更好操纵。
PCA在战后成功仲裁且为双方接受的事例中,知名的包括1984年就美国—加拿大缅因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争端所作仲裁,仲裁结果即“海牙线”被双方认可并因此生效;2002年4月就非洲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所作仲裁,其仲裁结果被埃塞俄比亚接受,但为厄立特里亚拒绝,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年11月就马来西亚—新加坡土地发展非争端所作仲裁等等。
(摘自《看天下》2016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