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程
(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一段纠葛
——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引发的认识冲突
周 程
(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摘 要:2015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屠呦呦未被授予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为了加深对此事复杂性的理解,作者基于大量的一手文献,分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获奖经纬、领奖代表问题、奖金分配争议、奖金捐赠未果等四个部分,考察了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处理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荣获 2003 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一事上所产生的认识冲突。随后,进一步对屠呦呦 2012 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提名但在后续评审环节落选一事展开了分析讨论。文章建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着力营造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公平竞争、助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学术环境。
关键词:五二三项目;屠呦呦;青蒿素;科技奖励;玛希隆医学奖
2015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屠呦呦未被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给予的解释是,“屠呦呦先生发明的青蒿素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她获得诺奖也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但是最高科技奖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人推荐她,我们也没有办法。”[1]
的确,国家最高科技奖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制。因此,在有资格推荐2015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上百个单位和专家均未推荐屠呦呦的情况下,屠呦呦自然不可能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问题是:有关单位和专家为何没有推荐屠呦呦?是屠呦呦的科技成就和贡献不够突出?还是国家科技奖评审办法不够合理?
2015年国家科技奖的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2]。此时,屠呦呦尚未获得诺贝尔奖,因此屠呦呦没有获得推荐似不难理解。但是,屠呦呦在2011年就获得了被视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而且2012年还一度获得了国家最高科技奖的提名,只是在后续评审环节落选,为何此后上百个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专家中竟无一家单位或一名专家愿意再度站出来推荐屠呦呦?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屠呦呦“特立独行”的性格惹恼了国内专家,致使专家们都不肯出面推荐。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一是屠呦呦不可能把国内所有专家都得罪了;二是上百个单位和专家不至于都失去了理智和良知。如果是这样,那就得查找评奖规则方面的原因了。
最近几年,国家最高科技奖推荐通知中都会强调:“请注重推荐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2][3]。屠呦呦虽然是中国中医科学院(原名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终身研究员,但因已年满85岁,多数专家恐怕不会将她看成是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在这种情况下,不推荐她也就非常正常了。然而,以同样的准绳去衡量却不难发现,自2000年设立国家最高科技奖以来的 25位获得者平均年龄超过80岁,且85岁的屠呦呦和他们相比并不是年龄最大的。既然如此,将“曾在”一线工作的科学家屠呦呦推荐给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并不违规。但是也能理解的是,屠呦呦2012年曾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推荐并最终落选,故不会有人再度不知趣地推荐她了。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评奖规则发生了细微变化,上述条款被改成了“请注重推荐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4]。“仍在”二字被明确加上之后,专家们就更不方便推荐“曾在”一线工作的老科学家了。如此一来,已退居二线的屠呦呦要想获得 2016年国家最高科技奖就难度更大。即使再次通过推荐关,若有人不想让她获奖,也很容易在后续评审环节以各种理由将她拉下马。譬如说,若有人提出,早在1977年青蒿素项目就已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重大成果奖,1987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又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没必要为一个项目重复授奖,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很难不被评审专家予以附和。
总之,即使是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要获得中国的国家最高科技奖也没那么简单。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为什么不肯顺应主流民意,为屠呦呦“网开一面”,给她一次获中国科技界最高荣誉的机会呢?这一问题,显然不那么容易被回答,国家科技奖励自有其严格的评审流程。不过,对屠呦呦在处理2003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一事上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之间产生的认识冲突进行考察,或许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复杂性的理解。
鉴于中国研制的青蒿素类药物在东南亚乃至全世界治愈了大量的疟疾患者,2003年底,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经过提名与筛选,决定将当年的玛希隆医学奖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5]
众所周知,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联合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和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写的第一篇有关青蒿素结构的论文是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于1977年在《科学通报》上发表的[6]。1979年,中药研究所又联合上述两家研究所以及山东省中西医结合研究院、云南省药物研究所、广州中医学院等单位,以“青蒿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药学通报》上发表了“抗疟新药青蒿素的研究”[7],并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抗疟药青蒿素研究协作组)名义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上刊发了题为“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的英文论文[8]。这些已发表论文的牵头单位均为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而中药研究所青蒿素抗疟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正是屠呦呦[9]。
尽管这一时期,一些学者也开始以个人名义发表一些与青蒿素研究有关的期刊论文,但绝大多数都是用中文写的。唯一一篇个人署名的英文论文是屠呦呦与倪慕云、钟裕容等人于1982年在Planta Medica杂志上发表的“Studies on the chemical constituents of Artemisia annua L. PartⅡ”(青蒿化学成分研究Ⅱ)[10]。不过,在国际学术界产生广泛影响的乃是《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以“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名义刊发的一组英文论文。这组英文论文筛选自1981年 10月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在北京联合召开的“青蒿素专题”国际会议的参会论文,由6篇构成,内容涉及青蒿素的化学结构、青蒿素衍生物的化学与合成、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疟作用与作用机制、代谢与药代动力学、毒性以及临床试验效果等[11][12]。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给“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颁发2003年玛希隆医学奖的决定应该与《中医杂志》英文版上刊发的这组论文有很大的关联。实际上,该基金会在网页上介绍授奖理由时列举的主要是这组英文论文的研究内容[13]。
关于2003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花落“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经纬,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李英最近在饶毅等人主编的《知识分子》中刊文披露到[14]:
“据回忆,2002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突然接到沈家祥院士打来的电话。他说泰国最高医学奖——玛希顿亲王奖正在接受提名,他认为我国的523协作组很符合条件,要我赶快上网找到这个网页上的提名表格,填写好;再请两位院士写推荐信;同时让我联系卫生部作行政上的安排。并说时间很紧,需要立即动手。他的语气那么急促,我只得全力以赴。第二天一上班就开始写稿介绍青蒿素类抗疟药物,并邀请沈家祥和李瑞麟两位院士作为提名人,由我负责把提名表格中所需的材料整理出来。”
“我在出版物一栏里提供了8篇文章,它们都以协作组的名义发表。……同时,我向我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领导报告了这件事,领导很支持。因为表格中需要照片,而 523成员天南地北,也没有现成的照片,所以就在我实验室临时拍了我和我小组成员的一张合影。”找卫生部寻求支持未果,回到上海时,“正好国家科委副部长程津培在上海有机所开会,2002年6月 14日我就托人把我整理好的材料交给了他。他表示支持,并指示奖励办具体负责办理。于是我开始与奖励办的工作人员于光联系。终于在提名截止日(7月中旬)前把完整的提名材料快递给奖励办和泰国,完成了沈家祥院士嘱托的任务。”
“2003年 11月份 Prince Mahidol Award Foundation的秘书长Supat Vannichakarn 用E-mail通知我,他们决定将2003年度的玛希顿亲王奖授予由天津的沈家祥教授提名的‘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也提到他知道青蒿素研究协作组是由大量研究者组成,不知道和谁联系,因为提名表中有我的地址,所以就将我认作主要的联系人,将通知发给了我。……我立即把这个通知转发给奖励办。以后的一些事就由奖励办与泰方直接联系安排了。”
由此可知,李英的确为“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荣获2003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不过,李英2007 年 6月在给屠呦呦的邮件中曾写过这样的一段话:
“2003年,得知青蒿素类抗疟药项目被提名后,在科技部程津培副部长的关心下,国家奖励办的于光和我完成了整个申报过程,还请了沈家祥和李瑞麟院士写了推荐信。我在泰国时,听说你个人也向Prince Mahidol Award Foundation提交了资料。但他们批准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抗疟药研究协作组’,而不是你个人。”①李英. 致屠呦呦的邮件[Z]. 2007年6月24日. 内部影印资料.
就这封邮件来看,李英对填写泰奖申报表日期的回忆有误。她应该是 2003年,而不是 2002年填写泰奖申报表的。实际上,李英曾在上述文章的底稿中写道:“据我回忆,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突然接到沈院士给我电话。”②李英.“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获得2003年度泰国玛希顿亲王奖(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的前前后后[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保管资料.由此可以断定,她2003年填写泰奖申报表的可能性更大。
从上述邮件中还可以看出,李英是在“得知青蒿素类抗疟药项目被提名后”才请两位院士写推荐信,并完成整个申报过程的。而且,她2004 年1月在泰国时,曾听说屠呦呦个人也向玛希隆王子奖基金会提交了资料,只是该奖最终虽然给了青蒿素类抗疟药项目,但没有给个人,而是给了“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
图1 驻泰国使馆科技组致中药研究所函
经核实,屠呦呦在2003年上半年,亦即“非典”肆虐北京之际的确与泰方进行过接触。不过,笔者目前只查阅到两条其与泰国的通联记录:一是 2003年 5月 5日经由 tmseameo@diamond. mahidol.ac.th邮箱传给屠呦呦的一封回复说已收到她提交的有关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研究论文的电子邮件①SEAMEO TROPMED Network.Disk 3334 publish Vol. 35 No. 2 June 2004 Very Urgent[Z], 2003年5月5日. 内部影印资料.;二是2003年6月3日经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转传给中药研究所的一封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科技组索要青蒿素发明人简历及其发明简介的传真件②驻泰国使馆科技组. 致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函.(03)泰科传字第039号,2003年6月3日.。因此,当下很难再现屠呦呦当年申报泰奖的具体过程。
不论具体申报过程如何,可以确证的是,2003年度泰国玛希隆医学奖最终没有授给屠呦呦个人,而是授给了“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至于泰方当时对该研究协作组的认识则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创建于1972年,在此之前曾成功地从1500年前就被用于截疟的中药青蒿中提取出了一种化合物。这种抗疟化合物后被命名为青蒿素。”[5]
2003年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但授奖时不能没有受奖人。经过深入调查之后,2003年11月20日,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Natth Bhamarapravati给屠呦呦传了一份获奖通知。这份通知写道:
“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获得了2003年度的玛希隆王子奖。为了寻找合适的受奖人,我们正在考虑将您作为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但由于中国科学院是该协作组的另一个创建者,我们想知道谁可以代表该组织受奖,或者您也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受奖?玛希隆王子奖基金会的秘书长将会宣布您是该奖的全权受奖人,与此同时,请接受我的祝贺。我们希望您能够在颁奖前将您的协作组研究成果用3到4页A4纸作一介绍。我们期盼您在方便的时候尽可能及早使用电子邮件予以回复。”③Natth Bhamarapravati. 致屠呦呦的电子邮件[Z].2003年11月20日. 内部影印资料.
很明显,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当时只知道屠呦呦有权代表中国中医研究院领奖,但是尚不清楚谁有资格代表中国科学院领奖。尽管申报表中写有中科院李英的联系方式,但是没有任何材料表明李英可以作为中方或者中科院的获奖代表。因此,泰方当时感到非常困惑。这从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秘书长Supat Vannichakarn 于2003年11月写给李英的电子邮件中也可以看得比较清楚[14]。或许是因为先前已对屠呦呦在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研究方面所作的贡献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当时认为让屠呦呦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受奖也未尝不可。
图2 泰方2003年11月传给屠呦呦的获奖通知
泰方正在寻找可代表中科院受奖的合适人选以及有意让屠呦呦作为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的全权代表受奖的消息,当然也传到了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挂靠在科技部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科技部(当时是国家科委)1993年3月曾受理过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周维善学部委员和吴毓林教授(李英的丈夫)通过该所报送的一份意见信。在该意见信中,周维善、吴毓林二人对屠呦呦发明的二[双]氢青蒿素和片剂被评为“1992年中国十大科技成果之一”一事提出了异议,并强调“值此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时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导向性问题,希望科委能对此事组织必要的调查处理。”①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转送周维善、吴毓林关于1992年十大科技成果二氢青蒿素意见信[Z].(93)年有发计字第19号,1993 年3月1日.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等部门非常清楚国内学者对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存有争议,知道如果让屠呦呦全权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赴泰国受奖肯定会遭到非议。
图3 中科院上海有机所(93)有发计字第19号文
问题是,如果让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周维善、吴毓林等人和屠呦呦一起去泰国领奖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因为2003年,尽管科技部科技成果司针对周、吴二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有利于屠呦呦的结论:双氢青蒿素项目“作为一种新药参加评选,从申报条件、程序、审查确认是符合评选规定的”,②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关于“抗疟新药——双氢青蒿素”异议调查的复函[Z].(93)国科成管便字006号,1993年8月27日.但是,屠呦呦认为科技成果司的复函说得仍不够到位。
图4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93)国科成管便字006号文
在1993年11月10日给科技部科技成果司的两位处长的信件中,屠呦呦强调道:“我们与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及有机化学所的协作内容只有一个——即就是解决青蒿素的结构!”①屠呦呦. 致科技成果司邬、武二位处长函[Z]. 1993年11月10日. 内部影印资料.“应该明确的是中药研究所不仅在 1973年创制发明了双氢青蒿素,[还]确定了其化学结构。”①在该信件的末尾处,屠呦呦还感叹道:“作为一线的科研人员深感成果获得后,种种干扰的沉重负荷!有些事表面上是通过组织形式向上反映问题,实质上却起到逐级扩散,竭尽其侵权诬告之能事,影响是恶劣的!对您们肩负科研管理重任的同志,也是不得不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去‘应付’去‘解决’……为了有利于振兴科学事业,使人们能最大限度的集中精力,致力于有价值的事业上去,切盼您们在考虑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措施中,能够充分应用法制加以制约!”①
图5 屠呦呦致科技成果司邬、武二位处长函
鉴于国内学者尚未就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获悉泰方写给中方有关人员的获奖通知内容后,为避免家丑外扬,当然会采取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尽管屠呦呦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马上回复泰方②屠呦呦. 致国务院领导的传真件草稿[Z]. 2007年8月31日. 内部影印资料.,但是这么大的事情不可能是一个人想中止就能中止得了的。
一周后,也就是11月27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于光经由中医药管理局通知中药研究所,尽快把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索要的中英文材料传给泰国驻华使馆的毛女士③屠呦呦. 关于中国获泰国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有关情况[Z]. 具体时间不详. 内部影印资料.。据屠呦呦回忆,毛女士当天接收传真时还告诉她,请她1月份去泰国领奖④屠呦呦. 关于青蒿素获泰国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有关情况[Z]. 具体时间不详. 内部影印资料.。从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秘书长Supat Vannichakarn 12月3日写给李英⑤Supat Vannichakarn. 致李英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3日. 内部影印资料.、12月5日写给于光⑥Supat Vannichakarn. 致于光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5日. 内部影印资料.的电子邮件中可以看出,屠呦呦当时接受了泰方的邀请,同意去泰国参加颁奖典礼。
2003年12月8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于光又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说,材料需要缩写至350余字,并附上中药研究所的所景照和屠呦呦的个人工作照,同时嘱咐材料备齐后及时传给泰国,并抄送奖励办④。可是,进入12月中旬后,形势急转直下。
首先,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于光打电话给中药研究所,要求提供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和科研小组的集体照,并说无需屠呦呦提供个人工作照了。屠呦呦当时就回答说没有所需的集体照,至于研究工作背景资料则于当月底派人送交给了于光。其次,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于光打电话通知屠呦呦,将由屠呦呦去泰国报告青蒿素的提取和双氢青蒿素的合成,由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李英报告蒿甲醚的合成,由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周维善报告青蒿素的结构测定与合成,由广州中医学院的李国桥报告临床疗效研究。屠呦呦当即提出,青蒿素的结构并非以中科院有机化学所为主测定的,而是由中科院生物物理所使用X衍射法最终确定的①屠呦呦. 关于中国获泰国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有关情况[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影印资料.,②屠呦呦. 关于青蒿素获泰国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有关情况[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影印资料.。
不难看出,这一阶段,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沟通不是很顺畅。实际上,屠呦呦当时与泰方的联系也不多,以致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秘书长 Supat Vannichakarn还要通过李英索要屠呦呦的电子邮件地址③Supat Vannichakarn. 致李英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3日. 内部影印资料.,甚至只能拜托李英将一些重要信息转告屠呦呦④Supat Vannichakarn. 致Needleman和李英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10日.内部影印资料.。
2004年1月5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于光打电话给屠呦呦问她去不去泰国,并言明如果去,对方将会送机票,但是该奖是集体奖,不会出现个人名字,而且只安排李英一人全面发言。②很明显,由于屠呦呦未能及时有效地同玛希隆王子基金会进行沟通,此时已被边缘化,以致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泰方与屠呦呦之间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2004年1月6日,屠呦呦发现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邮件中有安排自己与李英一起发言的内容,便将此情况向中药研究所作了汇报。中药研究所决定1月7日派人去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当面禀报,但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于光取得联系后获知,于光因父丧已回长春,因此屠呦呦赴泰手续已来不及办理。于是,中药研究所只好将该邮件转发给时任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主任的陈传宏④Supat Vannichakarn. 致Needleman和李英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10日.内部影印资料.。
图6 泰方2003年12月10日致Needleman和李英的电子邮件
2004年1月20日,屠呦呦携带获奖资料和中药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周兴一起赴科技部向程津培副部长作了汇报,并申明李英的报告内容拜托部长把关,如果她的报告内容有不实之处,中药研究所保留申诉的权利②。程津培热情地接待了屠呦呦和周兴。为此,屠呦呦后来还专门写了一封邮件向其表示感谢。这封邮件的底稿中有这样一句话:“曾请于光商诸评委,既然提出异议,就要求给予时间澄清事实,未果。最后,不得已找的刘燕美付(注:原文为‘付’)主任,留下资料,请他仔细过目,以证实这些都完全是我们做的工作,都是实事求是的。”①屠呦呦. 给科技部程津培副部长的邮件底稿[Z]. 具体时间不详. 内部影印资料.这句话说的是当年为双氢青蒿素报奖的事,但从中可以看出,屠呦呦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于光很早就已相识。
图7 屠呦呦写给程津培副部长的致谢邮件底稿
此后,尽管出国在即,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还是尊重屠呦呦的意愿派于光赴上海同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陈凯先等人一起听取了李英的试讲报告。[14]
2004年1月29日,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亲自率团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活动,陪同人员有: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传宏、国际合作司巡视员李朝晨、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干部于光、以及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教授李英、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所教授吴毓林、许杏祥等[14],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程津培副部长参加泰国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活动[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影印资料.。一个研究协作组获一个影响并不是很大的国际奖,竟然惊动了科技部的一名副部级领导和两名司局级干部,这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十分罕见。
当日下午,泰国国王普密蓬亲自为获奖者颁发了奖章。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陈传宏主任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领奖,并致答谢词。李英虽是该研究协作组中的科学家代表,但她并没有登台领奖。颁给科学家的奖,最终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代领,答谢词也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代致②。这在科技发达国家,简直是不可思议。
图8 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代表中国科学家领奖
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结束后不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给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这份编号为“国科字[2004]19号”文写道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Z]. 国科字[2004]19号, 2004年3月30日.:
“为表彰中国科学家研究开发青蒿素及其衍生药物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于2004年1月29日在曼谷将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奖金5万美元,奖牌一枚。
由于青蒿素类药物研究已有近40年的历程,国内先后有众多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攻关协作。为了尊重历史,充分体现玛希隆医学贡献奖的宗旨,激励为青蒿素研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请将你单位关于玛希隆奖金分配的意见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办。”
图9 国家科技奖励办[2004]19号文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中,玛希隆医学奖受奖对象写成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而且加了引号。其实,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传宏1月29日在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上致谢时也明确提到该奖是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玛希隆医学奖颁奖仪式上的答谢词[Z]. 具体时间不详. 内部影印资料.。
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2003年11月20日写给屠呦呦的邮件中明言该奖的授予对象是:“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②Natth Bhamarapravati. 致屠呦呦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1月20日. 内部影印资料.,而且该基金会的简报也是这么写的[5]。前以述及,这一英文称谓源自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6篇英文论文,这组论文的署名均为“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细究之下,不免让人疑问:为什么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明确说其医学奖是授给中国“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的,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却说是授给“研究协作集体”的呢?为何要刻意将“Group”翻译成“集体”,而不是“组”呢?
在中文语境中,“集体”的概念要比“组”宽泛很多。既然玛希隆医学奖是授给“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那么陈传宏在致谢词中所言的“集中国内数十个单位及1000多位优秀科研人员组成”的创制新型抗疟药物的攻关协作集体就有理由分一杯羹,甚至“由国家科委、卫生部、化工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和中国科学院组成”的全国疟疾防治领导小组都有理由分享荣誉①。因为摇试管的、洗试管的和不碰试管的只是分工不同,大家都为青蒿素类药物的创制作出了贡献。
但是,颁奖机构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认知却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主要由中国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两家机构中的科学家组成。这在该基金会负责人写给屠呦呦以及李英的邮件中说得非常清楚。泰方最初感到困惑的只是屠呦呦可以代表中医研究院,谁可以代表中科院受奖而已[14], ②。
玛希隆医学奖是泰国的基金会颁发的,不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颁发的。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传宏只是代为领奖,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理应尊重泰方的意见。不过,必须承认,没有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努力,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很有可能不会授给中国学者。关于这一点,李英在最近发表的文章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14]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曾要求中方提供研究协作组合影,在屠呦呦说她没有科研小组合影,而且将各路科学家代表集中到一起拍集体照又来不及的情况下,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同意将一张合成出来的集体照提供给了泰方。
图10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获奖者网页
没有料到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宣传网页上公开使用了这张合成的集体照(不过这一照片已经被从网页中删除了)。①玛希隆王子基金会.2003年度医学奖介绍[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影印资料.由于照片中的屠呦呦左手提包,很不自然,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后经调查发现,这张照片中的屠呦呦是由有心人将其一张生活照剪切合成上去的,因为没有屠呦呦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是不可能获得学界广泛承认的。
研究协作集体的“合影”当然不是屠呦呦配合制作出来的,因为她曾要求上级组织彻查此事。②屠呦呦. 致国务院领导的传真件草稿[Z]. 2007年8月31日. 内部影印资料.李英此前表示自己不知情。她曾在上述未刊发的文稿中写道:“2003年在申报泰国奖时仓促间提供的我小组在实验室照片的确不符合历史事实。我以后知道奖励办正设法找有主要专家的集体照替换我提供的那张照片。至于后来提供的是什么照片,我就不知道了。”③李英. “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获得2003年度泰国玛希顿亲王奖(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的前前后后[Z]. 具体时间不详.内部保管资料.但是,她最近在给《知识分子》的文稿中写道:“因这张照片不能代表当年的青蒿素协作组,后由科技部奖励办合成了一张有青蒿素协作组的几个主要成员的集体照替代”。[14]也就是说,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网页上的那张照片是由奖励办合成的。
图11 屠呦呦研究员的生活照
为了争取玛希隆医学奖,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冒着风险合成照片,不得不说他们为国争光的心情异常迫切。但是,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惹来了很多麻烦,以致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至今还在为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如何分配而苦恼。
收到国科字[2004]19号文后,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迅速于2004年4月7日拟就了一封上报给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复函。该函写道①中药研究所. 致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函[Z]. 2004年4月7日. 内部影印资料.:
“我所于2004年4月2日收到‘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经所内有关专家和科管领导认真商议,对‘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如下:
1969年1月,在国内外大量研究寻找新结构类型抗疟新药未果的情况下,中药研究所屠呦呦研究小组应当时‘523’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了国家抗疟中草药研究的军工项目,经用现代科学研究手段,结合中医药传统用药经验,通过非凡努力,组织数百次的筛选,经多年的辛勤钻研,终于发现了高效、速效、低毒、全新结构抗疟新药——青蒿素(获国家发明奖、新药证书),解决了国际上棘手的抗性疟疾治疗问题,并于1986年获得新药审批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新药证书。又经过多年的研究,将1973年发明的双氢青蒿素于1992年开发成为药效提高十倍复燃率降至1.95%的、被当前公认为青蒿素类药物优选的新一代抗疟新药——双氢青蒿素及其片剂(获全国十大科技成就奖)。双氢青蒿素的发明及构效关系的研究为其后全面开展青蒿素衍生物的设计、研究(蒿甲醚、蒿乙醚、蒿脂钠等)奠定了基础。
为激励原始性创新的科学成就,体现尊重原始创新的政策,鼓励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对人类健康作出的突出贡献,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请奖励办公室领导给予考虑。”
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出错,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其中,“协作”一词之后既没有“组”,也没有“集体”。毫无疑问,使用“研究协作组”的称谓对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更为有利。此处,若只是无意出错,就毋庸赘言了;倘若是有意为之,是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药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不要把“组”泛化为“集体”?
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明确提出:“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理由除掉在复函第二段中列举的那些研究贡献之外,就是“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①。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 2003 年11月20日给屠呦呦写的那份通知中,虽然没有明言奖状、证书和$25,000之事,但确实提到将屠呦呦视为全权受奖人以及两个科研机构之一——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一事
②Natth Bhamarapravati. 致屠呦呦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1月20日. 内部影印资料.。而且,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秘书长在2003年12月3日给李英的邮件中也曾写到:“我理解为当屠呦呦代表中医研究院时,你代表中国科学院,是吗?该奖将分开发放给两家机构或者只作为一份奖领取??该奖包含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总额为5万美元的奖金。假如该奖分开发放,你们各自将领取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请建议我该如何处理。”③Supat Vannichakarn. 致李英的电子邮件[Z]. 2003年12月3日. 内部影印资料.
图12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秘书长致李英的电子邮件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确做好了给屠呦呦发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的准备。但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决定出面代表两家机构的科学家领奖,因此该奖没有分开发放。在这种情况下,中药研究所主张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不算过分。问题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代为领奖,并插手奖金分配之后,致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
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认为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中国“研究协作集体”的,因此把很多与《中医杂志》英文版 1982年刊发的“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署名文章关联不大的单位也纳入了奖励范围,譬如广西中医学院、海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在分奖单位不再局限于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的情况下,要满足中药研究所提出的要求,即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已很难做到。因为在很多单位看来,把一半奖金分配给屠呦呦小组,其余的所有单位再分剩下的一半,这与它们各自的贡献不成比例。
如此一来,分配玛希隆医学奖奖金俨然演变成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给国内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制单位论功行赏了。在大家对青蒿素物质的发现和青蒿素药物的发明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对开创性贡献和累积性贡献的理解仍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摆平泰奖奖金分配一事可谓希望渺茫。
见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左右为难,迟迟不推出奖励方案,中药研究所于2005年1月再度致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重申2004年4月7日的复函内容,要求“参照泰国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基金会的本意,对我国科学家给予合理的奖励。”①中药研究所. 致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函[Z]. 2005年1月18日. 内部影印资料.
图13 中药所报送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函件底稿
显然,只要中药研究所仍然坚持“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在已经将“研究协作组”泛化为“研究协作集体”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协商得出一个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结果,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只能选择以拖待变。从这个角度看,李英于2007年发起倡议,号召大家将玛希隆医学奖奖金捐给酉阳县下属中学,兴建一栋“青蒿楼”,无疑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供了一线解决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难题的希望。
2007年5月23日,应重庆市酉阳县政府的邀请,当年曾参与过青蒿素抗疟研究的一批老专家来到酉阳,参加了在这里召开的纪念523项目立项40周年暨“酉阳青蒿”标准研讨会。酉阳被誉为“青蒿之乡”,已故原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魏振兴教授为酉阳青蒿种植和青蒿素生产基地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此,酉阳县在这次会议期间特地为魏振兴立碑塑像、以示纪念。
据李英回忆:“不少523成员聚在一起参加了魏振兴教授的铜像揭幕典礼等活动,也讨论到泰奖的分配问题。在议论过程中我提出捐给酉阳吧,因为酉阳是个贫困县。大家反应很热烈,渐渐地具体到给酉阳的中学建一栋教育楼,辟出一间作为‘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家可以提供一些文章,照片及实物,为中国青蒿素的生产基地添加更多的历史和文化元素。在与酉阳县委书记见面时,就把这个动议提了。当时这位领导很赞同,说‘如造楼经费有短缺的话,我们县里还可以补贴一点’。于是,我回到上海后就写了一份倡议书,附上回执寄给二、三十位老同事,他们都是参与523项目的研究单位中的业务骨干。”[14]
显然,李英写倡议书并非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授意的。她发起倡议的初衷是想为“青蒿之乡”酉阳的教育和科技发展做一件实事、善事,同时也想为久拖不决的奖金分配难题找到解决办法。这也可以从她的倡议书内容中窥出端倪。李英在2007年6月8日成稿的“倡议书”中写道①李英. 倡议书[Z]. 2007年6月8日. 内部影印资料.:
“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
40年前,我们在全国五二三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始了抗疟新药的研究,最终成功研究出青蒿素类抗疟药。这类抗疟药不但治愈了国内大量的疟疾患者,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疟疾病人带去了福音,WHO已将它作为治疗疟疾的一线药物。为此,我们也得到不少奖项。其中有来自泰国的2003年Mahidol亲王医学奖(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科技部领导和我参加了申请到领奖的全过程。
关于这笔奖金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但大多数议论是倾向于捐赠给某个希望工程。最近,我们参加了在重庆酉阳举办的五二三项目四十周年的纪念活动。酉阳产的青蒿素含量高,曾在青蒿素的发现中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也是青蒿素的主要产地。当地政府对青蒿产业非常重视。但酉阳至今还是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我们认为,这笔奖金用到他们那里,也许对促进酉阳教育和科技发展能起到一点作用。目前的具体想法是在当地的中学里建一幢‘青蒿楼’,其中少部分用作‘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部分可用作图书馆或教室,以改善他们的教学条件。据我们对酉阳的了解,用 40万人民币在当地造一幢教育楼看来是可行的,并且也会得到酉阳政府的欢迎和支持。
今天,我郑重的向大家征求对此方案的意见,希望你们能在近期填写附件中的回执表示你的看法,赞成还是反对。我将在对数十个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作统计后,将结果上报科技部奖励办。
如果你们在2007年8月15日还没有回复,我将作同意此项倡议来统计。”
李英倡议将玛希隆医学奖的5万美元奖金全部捐赠给酉阳的中学兴建“青蒿楼”无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体做法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依然没有界定清楚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颁奖性质和颁奖对象。
虽然玛希隆医学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传宏代领,但它并不是颁发给中国政府机构的。而且,其颁发对象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不是“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让“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都来参与讨论这笔奖金的处理方式。
图14 李英起草的将泰奖奖金捐赠给酉阳的倡议书
其次,让有关人员对是否同意捐资兴学公开表态,不免有逼人就范之嫌。
李英作为玛希隆医学奖的受奖人之一,主动提出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奖金捐给酉阳县兴建“青蒿素”无可厚非,但考虑到此前的“困局”,可能并非每一位受奖人都赞同此举。而捐资兴学的倡议给出的选项只有两个:要么赞成,要么反对,沉默不语超过两个月后即被视为同意,这多少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说是道德绑架也未尝不可。
李英的倡议书发出之后,很快就收到了一批回执。其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表示“完全同意”或“非常赞成”。魏振兴身前所在的山东省中医研究院还进一步建议“青蒿楼”的“纪念馆中应将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全体人员名单列出”。[14]也就是说,不仅要列出屠呦呦,而且还应列出其他参与研究的人员名单;既要列出科研人员名单,还应列出管理人员名单。
不过,也有少数人士只表示基本同意。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蔡贤铮、庞学坚还提出,陈列馆应着手收藏1981年前的论文和资料,以便人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和理解青蒿素类抗疟药物的研制历史,并“补充新近出版‘迟到的报告——青蒿素研究纪实’一书中某些方面的不足”①蔡贤铮,庞学坚.回执[Z]. 2007年8月8日. 内部影印资料.。
图15 海南蔡贤铮、庞学坚填写的回执
虽然李英在给中药研究所周钟鸣的邮件中明确表示“你所对青蒿素研究有重要贡献,因此,你所的几位主要研究人员(如屠呦呦、你)的意见是很关键的”②李英. 致周钟鸣函[Z]. 2007年6月. 内部影印资料.,但她并没有如期收到屠呦呦表示赞成的回执,相反却遭到了屠呦呦的质疑。这可以从下面屠呦呦与李英之间的通信记录中③屠呦呦与李英2007年6月24至25日的通信记录[Z]. 内部影印资料.看得非常清楚。
屠呦呦2007年6月24日下午在给李英的邮件中写道:“中药所和奖励办会协商解决此事,你不必费心了。尽管得到你该得到的,青蒿素与蒿甲醚孰重孰轻,你该清楚。青蒿素成果与你无关。”
李英马上进行了回复:
“屠教授:
你可能搞错了。Prince Mahidol Award 2003是授予‘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
2003年,得知青蒿素类抗疟药项目被提名后,在科技部程津培副部长的关心下,国家奖励办的于光和我完成了整个申报过程,还请了沈家祥和李瑞麟院士写了推荐信。我在泰国时,听说你个人也向Prince Mahidol Award Foundation提交了资料。但他们批准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抗疟药研究协作组’,而不是你个人。不过,他们还是邀请您去参加授奖仪式和发表演讲。可惜,不知为何,你没有成行,只好由我一个人作为得奖集体代表作了演讲。以上这些情况我想你不会不知道吧!因此,我认为,我还是可以对泰国奖金的处理提出倡议的。
由于参加青蒿素及其衍生物抗疟药研究的单位和研究人员很多,贡献不一,难于量化分配。加上对于青蒿素的发现也有不同版本(在原五二三办公室老同志编写的‘迟到的报告’中作了详细的历史记录)。
三年多来,对泰国奖金 5万美元拿不出一个分配方案,因此,考虑捐给酉阳,作为献给西部贫困山区人民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份爱心。就目前收到的反馈来看,绝大多数老同志都赞同这项倡仪。你如果认为这笔奖金应为少数人员所得,你也可以给大家发一个倡仪书,附上分配方案,让大家来投票决定。
李英”
针对上述回复,屠呦呦第二天上午在给李英的邮件中写道:“希望你将与泰国奖相关的所有来往信件毫无保留地公开,这样更有说服力。”
李英当即给予了回复:“屠教授,您好!这事请你与奖励办的于光、陈传宏他们联系,你们都在北京,方便一点。李英”。
屠呦呦当天上午又接着写道:“网络很方便,相信最全的版本在你那儿,除非不方便公开。”
李英则马上回复说:“我已经把你的信转给于光了。这事她经手,办得光明磊落。”
由上可知,李英2007年6月8日发出倡议之后不仅未能获得屠呦呦的全力支持,而且还或多或少地加深了彼此之间的误解。
中信技术有限公司青蒿素项目经理刘天伟曾在一篇博文中写道:2004年由“国家奖励办率领的代表团取回的1个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至今还由国家奖励办保管着。据统计,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酉阳的中学,但只有屠呦呦以个人的名义开始要求分 50%以上的奖金,以后又要以她个人的名义捐给酉阳。直到今天,这件好事还未落实。”[15]
据《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0月17日报道:李英曾确认了上述说法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16]
前已述及,关于奖金分配一事,中药研究所的说法是“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并没有说要占 50%以上。不论是要占 50%以上,还是要占分配额度的主体,如果屠呦呦主张要以个人的名义将应属于自己的那份奖金捐给酉阳一事属实,那意味着屠呦呦并非完全不同意李英的捐赠倡议,只是主张要先明确该奖的性质和主要获奖人的贡献罢了。
在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问题久拖未决以及五二三项目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对其指责日见增多的情况下,屠呦呦于2007年夏奋笔起草了一封申诉函。她在函中写道:
“青蒿素的发现及其以后的衍生物研究开发是科研大协作的成果,但也应正确评价原创单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杀原始创新的作用,近来有一本《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由原五二三项目办公室前副(注:原文为‘付’)主任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就是变相否定我所对青蒿素的发现。为此,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也应力求避免在国际上造成我国科技领域管理混乱,不实事求是的不良影响。通过多年来青蒿素的种种困扰,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①屠呦呦. 致国务院领导的传真件草稿[Z]. 2007年8月31日. 内部影印资料.
图16 屠呦呦修改的申诉信底稿
从屠呦呦将“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列作头条诉求可以看出,此时的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关系已经紧张到了何种地步!
这封申诉函有没有送达有关部门,或者送达后得到了怎样的处理已经不得而知。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拖了12年仍拿不出分配方案,这在中国科技发展史上可谓绝无仅有。
2011年9月24日,屠呦呦荣获被称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这是当时中国生物医学界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奖项,因此在中国引起了轰动。彼时,2004年率团赴泰国参加玛希隆医学奖颁奖仪式的程津培院士已于 2008年卸任科技部副部长一职,代理中国科学家领取玛希隆医学奖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传宏已于2010年转任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只有当年全程参加赴泰受奖活动的于光仍留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一些国家科技奖推荐评审联络工作。
尽管屠呦呦的科研成果受到了包括《纽约时报》在内的众多主流媒体的高度评价,但是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譬如有人问到:“是否应该把研发出强有力的抗疟药物——这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一个大规模项目的成果——归功于一个人。”[16]甚至有人直言:拉斯克奖评委会“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把当时由全国 523 办公室领导的数十个课题组都划归屠呦呦领导了”[16]。
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声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为所动,经过考查遴选,决定推荐屠呦呦参加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评审。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2月下旬收到中医药管理局的推荐材料后,随即按照规定程序对屠呦呦的参评材料展开了形式审查和初审。在此期间,一些523项目的参与者坚持认为青蒿素荣誉属于集体,对屠呦呦的科研业绩提出了异议。
于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约请原52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迟到的报告》一书的主编张剑方、屠呦呦参加523项目研究时的早期合作者余亚纲等人进行了面谈,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与此同时,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还聘请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的李连达院士、中科院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吴毓林教授等专家组成了考察小组对屠呦呦的评奖材料进行了审核。考察小组肯定了屠呦呦在发现青蒿素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从专业角度对屠呦呦首创双氢青蒿素一事提出了质疑。结果,屠呦呦未能通过 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从而失去了一次荣获中国科技界最高荣誉的绝佳机会。此后,每年评审时,包括荣获诺贝尔奖的2015年,她都因无单位或个人再次推荐而未能跻身于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行列。
相信仔细阅读过周维善、吴毓林1993年3月通过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报送给科技部(当时是国家科委)的意见信的人大都会认为吴毓林对屠呦呦 1973年首创双氢青蒿素一事的质疑并非出于意气之争。但是,能不能因此认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请吴毓林加入屠呦呦评议小组就是正确之举呢?了解屠呦呦与吴毓林及其夫人李英之间矛盾的人恐怕都会认为当时不请吴毓林可能更合情理。
根据规则,国家科技奖推荐单位最多可以请三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但是不能以学术观点不同、同行竞争等作为申请专家回避的理由。中医药管理局并没有要求吴毓林回避,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吴毓林聘为专家符合规定。只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不请吴毓林,即便最终结果同样是屠呦呦被否,人们的观感可能会更好一些。毕竟评奖贵在公平、公正。
还有,在处理评奖争议的过程中,找有关当事人了解及核实情况是应该的。但是,不少争议涉及面相当广,而且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在短期内弄清事情的原委,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不宜让工作人员直接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更不能有选择性地邀约当事人核实情况。屠呦呦和张剑方之间的积怨相当深,和余亚纲的关系也比较冷淡。他们对屠呦呦的一些做法有意见很正常。对这些老同志的意见,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但是在尊重他们的同时,还应广开言路,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能说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在这些细节问题上处理得无懈可击。如果当时由科学共同体,或者由其他第三方来负责调查处理青蒿素发现争议,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不会弄得如此被动。
在不少人看来,即使没有双氢青蒿素的加持,仅凭发现青蒿素抗疟功效之贡献,屠呦呦就有资格问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处理屠呦呦参评国家最高科技奖问题时,应该考虑得更为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为细致一些,以赢得更多科技工作者的支持,更好地激发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的热情。
对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之间的纠葛展开深入考察后,我们对屠呦呦无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事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看到,中国的一些学者还不知道如何开展公平的科学研究竞争;一些政府部门,包括科技奖励部门还不清楚如何真正有效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学术环境。
国际上,科技奖励很少由政府机构来组织实施。中国的社会团体发育得还不够成熟,因此由政府机构代替社会团体组织实施科技奖励至少在目前有其合理性。但是,像现在这样,不仅在国务院专门设立一个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而且还在多数中央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类似的科技奖励工作机构,是不是有必要?这些政府科技奖励工作机构的设立对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这些政府机构制定的评奖标准和评审程序是不是符合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评审结果是不是获得了科学共同体的广泛认同?究竟应该奖励人,还是应该奖励项目和成果?所有这些,都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从屠呦呦无缘国家最高科技奖这一件事来看,政府的科技奖励工作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而且,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要敢于动真刀,勇于涉深水。如果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不再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进行小修小补,而是从顶层设计开始进行结构性调整,那么在科技界营造出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并非不可能。
2015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我们希望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及各部委、各地区科技奖励部门能够切实转变作风,率先行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努力使科技奖励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假如中国的各级各类科技奖不再含有水分,获奖者享有尊严,落败者感到心服,那么中国的科技创新必将很快迎来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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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969(2016)03-0231-19
DOI:10.3724/SP.J.1224.2016.00231
收稿日期:2016-04-18; 修回日期: 2016-05-22
基金项目:教育部科技管理战略研究课题:高校科技伦理制度研究(2015ZC0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科技软实力对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作用研究(Z151100002615005)
作者简介:周程(1964-),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E-mail: zhoucheng@pku.edu.cn
The Entanglement between Tu Youyou and the National Offic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A Study on Understanding Conflict about the 2003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Zhou Cheng
(Center for 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Tu Youyou, a joint-recipient of the 2015 Nobel Prize in Physiology or Medicine, was not nominated for the State Suprem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of China. This case caused heated discussion in Chinese society. In order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case, based on original documents, the author studied the Understanding Conflict between Tu Youyou and the National Offic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in dealing with the 2003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won by “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he course of winning the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the “represent problem” of awarding the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the bonus distribution dispute on the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and the bonus donation failure of the the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 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 the author discussed Tu Youyou's failure in winning the 2012 State Suprem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after getting nominated, and pointed ou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Chin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ystem and create the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eneficial to fair competition and expedient to talent's standing out.
Keywords:523 Project; Tu Youyou; artemisinin; Science & Technology Awards; 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