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学辩护

2016-07-30 07:25张可沁
读与写·下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功利主义

张可沁

摘要: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是一种带着尊严与快乐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以功利主义的视角来审视安乐死:安乐死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符合普遍福利最大化的道德标准。通过对安乐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管理来促进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乐死的价值。

关键词:安乐死;功利主义;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7-0003-01

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在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下,医生用人为的方法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方法,或医生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治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行为。

20世纪以来,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一直是医学、伦理学、哲学、法学等领域中最具争议的难题。本文将站在功利主义的视角来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辩护,并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相关建议。

1.功利主义对安乐死的伦理辩护

1.1 功利主义的概说。功利主义是一种规范伦理,其实质在于将行为的后果或遵循行为规则的后果能否有助于当事人功利总量的最大化视为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它是否能带来相比较而言的最大的幸福或快乐。如果一个行为所能带来的快乐超过痛苦,则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就是正确的。

1.2 功利主义对无意愿安乐死侵害生命尊严的驳斥。无意愿安乐死的实质是当被实施安乐死者无能力选择死亡还是活下去时对他实施安乐死。无意愿安乐死被限制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安乐死的决定可能存在侵害病人利益或违反病人原本意愿的危险。更进一步说,无意愿安乐死就是无视病人的人格尊严,剥夺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自主权。

但是,其一,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当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时他已丧失对现实情况理性判断与分析的能力,所以此刻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几乎丧失。这种丧失,不是由安乐死带来的,而是又疾病本身所导致的。

我们都知道,"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本质属性而言,人生的意义不只是"活着",人的特质使"尊严"成为人的最高需求。尊严是富有理性的人们独立地选择自己的生活,同时,通过追求自由、创造价值,使其选择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的心理状态和理想后果。"所以当疾病医治无望,生命极度痛苦,人的尊严因疾病折磨而不复存在:退化为动物式的盲目生活状态的时候,人已经丧失了应具有的意义和尊严。

其二,安乐死不仅没有侵害生命的尊严,反而是在生命的尊严遭到打击时对其最后的尊重与维护。

按照密尔的生命质量论的功利主义标准:快乐在质量上有很大区别,精神的快乐要高于肉体的的快感,正所谓宁做一位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做一只快乐的小猪。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我们常常看见病人是面容憔悴、身体羸弱、眼神痛苦、行为失控。对于此刻的他们来说,安乐死让他们不再感受生命最后的痛苦,减少了生命所承受的痛苦的总量,是提高生命质量的好方法。接受安乐死的人们无需在极度痛苦中苟延残喘,而是可以尊严地与世长辞。这正是安乐死给生命所带来的最大尊重。

综上,安乐死不仅没有侵犯生命的尊严,而且还在必要的时候维护了生命的尊严。

1.3 功利主义对安乐死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论证。安乐死行为并不是单一的个人行为,它同样涉及家庭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功利主义的幸福标准也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事件有关系的所有人的幸福。

首先,对于个人来说,安乐死是对个人生命的尊重。安乐死的目的并不是催促人们放弃生命,而是优化死亡,维护死者的尊严。每个人都希望有高质量、有价值的生命。而安乐死就是使病人远离低质量的存活,获得高质量的生命的好办法。

其次,对于病人家属来说,安乐死的施行使患者家属得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安慰。医治一个晚期重症患者需要巨额费用,所以为了给患者治病,一般家庭常常会负债累累甚至倾家荡产;同时,患者亲属由于长期陪护病人,往往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以及长期的精力、体力消耗。而安乐死的施行可以避免患者家属身心不堪重负、走进深渊,是对人生命的亲缘性、社会性的充分考虑。

第三,对于治疗患者的医护人员来说,帮助病人消除病痛、安乐离世也体现了医者之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这样的想法:"安乐死的实施就不再是以治病为中心,而是以满足患者及其家属在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合情合理的需求为中心;不再是以战胜死亡为目的,而是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提高死亡质量的好办法。"

最后,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社会摆脱巨额医疗费负担、合理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在现阶段依然处于紧缺状态,把有限的资源消耗于这一基本没有正效益的群体是一种浪费,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整个人类生存质量的功利原则相违背。

综上,安乐死符合功利主义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安乐死合法化的途径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中,确实面临如何确保病人的自主意志得到尊重,以及防止安乐死被滥用等难题。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立法来限制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并建立一套缜密的程序规则来规范安乐死行为,从而促进安乐死的合法化。

我对安乐死的立法构想是:(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且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这也就要求国家要加大对医疗科技的人力、财力投入,提升国家整体医疗水平,使诊疗结果更加精确。(2)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已经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这也就要求从医工作者对病患的痛苦有深刻的了解与把握,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同时还要制定与实施安乐死相符的病痛标准,使安乐死的实施更加有理有据。(3)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4)自愿安乐死的实施条件是病人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识;无意识安乐死的实施条件是病人在事前曾有过真挚的嘱托和承诺:愿意当自己已经濒临死亡且无可救药的时候选择安乐死。彼特.辛格曾建议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不想被安乐死的人的意愿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5)除了安乐死之外,再无其他方法可供选择来减轻或者消除病人的痛苦。(6)安乐死只能由医生来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医生共同研究同意,并经过主治医生的批准才能进行。(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3.结语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不仅是一句美妙的诗句,也告诉我们死亡并不可怕,面对死亡我们需要冷静思考,面对安乐死我们也要重新审视其价值。安乐死不仅是对传统生死观的超越,是对生命价值观的重新诠释,是对医护人员传统职业伦理的超越,而且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参考文献:

[1] 管事寒.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理由和途径2005

[2] 甘绍平.功利主义的当代价值2010

[3]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2007

[4] 陈雯.安乐死的伦理辩护--功利主义视角2012

[5] 《功利主义》1863

[6] 夏强.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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