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经验借鉴的思考

2016-07-29 02:13王美舒

王美舒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经验借鉴的思考

王美舒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宏观审慎监管全球“一体化”暗含着对金融监管权力的加强,以及对金融创新的限制。美国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转向,源于对自由放任主义监管模式的反思,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监管权力扩大和金融创新监管加强,与“一体化”背后的意蕴相吻合。中国金融监管逻辑建立在集体主义与稳定优先的逻辑之上,在金融监管向宏观审慎迈步中,如不考虑中国自身情形,盲目“与国际接轨”,可能导致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市场与政府失衡,与金融监管法治化背道而驰。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全球一体化;多元挑战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革命之后,多元化与一体化成为两个相悖但又共生的世界主题。一方面,互联网突破物理世界的限制,将信息传递的距离和时间缩小缩短,为人们构建了多维度和多层面的生活世界,人们在其中不断挖掘“自我”与实现“自我”[1]3-32。人们不再过多强调共性,而将个性作为生活的主题,文化与制度因此获得了更宽广的展示平台,差异性与多元化凸显,以理解为目标的文化沟通、制度沟通成为这个时代的常态。但另一方面,多元化却时刻面临着一体化的冲击。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自我”挖掘与“自我”实现空间的同时,也通过“脱域机制”将社会关系从地方性的场景中抽离出来,“再嵌入”(disembedding mechanism)到无限延伸的全球时空地带中[2]25。人们所强调的“自我”与“个性”,成为趋同整体一部分的虚假的“自我”与“个性”。多元文化与制度在不同平台进行沟通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臣服于一元文化或制度的困境,作为特定文化的某一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被认为是全球应普遍接受的,得以被复制和推广①作为特定文化的自由市场制度,被认为是全球应普遍接受的,并成为“实现全球民主化与人人享有平等机会的第一步”,并获得诸如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制度化国际机构的支持和鼓励。但从多元角度看,这样的认识和实践是片面且有风险的。例如,在消费文化流行的今天,“穆斯林世界就反对无限制的广告宣传,北美印第安人则强烈反对盎格鲁式的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生活方式”。蒙古实行的草场分配制度,也证明市场并不是稀缺财富分配的唯一形式。转引自张世明:《推参阐述在经济法中的应用:兼论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研究策略》,载于《经济法基础文献会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30页。。这种不考虑多元背景的一体化,时常会演变为傲慢的“民族中心论”(ethnocentric notion),带来国际风险。

具体到金融监管制度,多元化与一体化也是共生但又相悖的两个主题。一方面,一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其金融体系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金融体系结构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3]232,而金融体系结构又与一国的金融发展状况、制度文化有相关关系①实证研究表明,“效率比较优势”在一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拥有高效率金融市场的经济体中,通常更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结构;而在拥有高效率的银行业的经济体中,“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结构更为普遍。此外,随着一国资本账户开放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的规模将显著增大,金融体系结构也更倾向于“市场主导型”。实证研究还表明,在社会信用水平较高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结构更倾向于“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普通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建立“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参见马勇:《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一国的金融体系结构》,载于《财经研究》第38卷第1期,第61页。,多元化的制度造就了多元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全球金融一体化与电子化交互作用,金融创新产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金融危机的国际传导机制也因此加强;各国在加强合作,以应对全球危机的同时,出现了大规模借鉴他国监管制度的情形,各国监管政策逐渐趋同②Philip R.Wood在其《金融法的世界地图》中就曾用破产抵销的可适用性、担保权益的可适用性及其范围,商业信托的可适用性,合同、应收账款和请求权的可转让性,违法资金的可追查性来衡量全球各个国家金融法的立法情况。。某一监管理念由国际领域向各个国家迅速扩散,以及一国监管实践通过国际机构向其他国家扩散的情形在金融监管领域并不鲜见[4]56。

以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的宏观转向为例,巴塞尔委员会在公布《逆周期资本监管》,并对新资本要求、流动性调节、杠杆率以及动态拨备提出多项意见的同时,美国、英国等金融发达国家也迅速出台金融监管新政,以实现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美国连续公布了《金融监管框架现代化蓝图》《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三个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开始实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于2009年9月通过金融监管立法草案,意在建立一个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并重的金融监管体系;英国先后出台了《2009年银行法案》和《金融市场改革白皮书》;日本和加拿大也都在2012年初公布了最新的监管草案,以推行《巴塞尔协议III》中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5]157-171。金融发达国家的宏观审慎监管转向影响了诸多金融欠发达国家,秘鲁于2008年之后开始实行动态拨备制度,印度则开始提高资本充足率[6]139-144。宏观审慎监管一时间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无法绕开的关键词。

一向重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也迅速跟上了各国宏观审慎监管转向的步伐。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随后,各监管机构在各个行业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实践。以银行业为例,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依次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采取了包括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在内的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并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进行改进。银监会还强化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起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以及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监管机构实践相呼应,金融监管研究领域也出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热潮。但不管是对他国理论、经验的介绍,还是对国内监管制度转向的构想,现有研究都急于从仅可作为特殊现象的一国经验跳跃到另一国的独特环境中,在没有理解多元差异的情况下,盲目寻求一体化的可能③实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各国照搬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情形有所警惕,曾强调,作为一种政策规则,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有与本国的国情高度结合,才能有效发挥其逆周期调节功能,《逆周期资本指引》提出的方法论知识作为各国制定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的参考,各国不宜机械地运用该指标来确定逆周期资本,而应根据本国国情设计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将“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变为具有“民族中心论”色彩的盲目一体化过程。本文从现有文献的这一逻辑漏洞出发,离开带有“民族中心论”色彩的盲目一体化过程,回到多元化背景本身,对宏观审慎监管热潮进行思考。

二、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转向的全球潮流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都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即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对金融风险的理解影响着金融监管政策、工具的选择。芝加哥学派创始人奈特首先对“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区分[7]79,马科维茨给出了风险和收益的数理定义,并进一步将金融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8]236。其中,“系统性风险”是指与整个经济体系和市场相关的风险,包括诸如货币政策调整、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变化引起的风险;而“非系统性风险”则是指个别合同违约或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在金融风险理论中,非系统性风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通过分散化的策略可以加以避免。风险分散化的策略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者利用风险互换来实现分担(通常被称为“横向的风险分担”),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不同时期的均衡匹配策略来平滑投资收益和规避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通常被称为“纵向的风险分担”),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不同策略将风险分拆、捆绑、分散和转移,在不同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使得有能力且有意愿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承担更多风险。“风险—投资者”匹配的理想模型让金融风险研究者认为,即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也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扩散,因为风险一开始就通过市场分配给有能力承担损失的投资者。在这个“自我实现”的金融风险理论体系中,所有风险都来源于外部,金融体系内部只要按照模型进行风险分散,就可以防止损失由单个投资者扩大到整个金融市场,同时还能切断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危机之间的联系。

对金融风险及其分散的理想化认识,导致了金融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两种不同的反应。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而言,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在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还可以分散风险。金融工程技术得以广泛运用,与原始现金流多次分割、多次交易的金融合约占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通过金融合约,彼此关联的市场主体①如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会计和审计机构、评级机构、个体投资者等。达成一系列的结构化交易方案。这些基于原始现金流的多层衍生与错综的交易结构相结合,产生了诸多专业金融机构都望而生畏的金融产品——“高盛公司的财务报表只有美林能看懂”[9]98。对金融风险及其分散的理想化认识使得金融监管者在放松金融监管的同时,还一直采取微观审慎监管措施,对系统性风险视而不见。对金融监管者而言,放松金融管制,为金融创新留下更多空间,会帮助解决金融体系中遇到的问题。长期而言,金融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10]。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相互协同的例证,可以从21世纪的生物科技发展,一直回溯到古罗马时代的采矿业兴起。也正因为这种协同关系,金融体系想要对复杂的经济活动作出评估和风险管理,就需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一旦停止,金融服务的质量会随之下降,进而技术进步的步伐放缓,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循着这一逻辑,阻碍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成为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步伐放缓的“罪魁祸首”。面对危机带来的损失和金融创新的代价,金融监管者常在经济繁荣期忘记前者,而为避免后者不断放松金融管制。同时,金融监管者认为,只要保证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在“风险—投资者”匹配的情形下,就可以分化风险,形成稳健的金融体系,从而避免危机的产生。以“风险—投资者”匹配为预设的金融风险理论影响了金融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的行为选择,进而使得现实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全被忽略[8]236。

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伴随着人们对系统性风险的认识从“幕后”走到“台前”。在理论研究中,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常与系统性风险同时被提及。20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就提出应从金融体系的整体来进行监管框架的设计[11]。自1986年始,“宏观审慎监管”在金融文献中广泛出现,但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中系统性风险暴露,“宏观审慎监管”才再一次受到关注。2009年,G20在“伦敦峰会”上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并提出了旨在减少系统性风险的一系列新措施[13]。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新发现,特别是对系统性风险的重新认识,影响到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在原有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除了引入各类系统性风险管理指标外①这些系统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前瞻性拨备制度、强化流动性监管、杠杆率监管指标、保证金和折扣比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场外衍生品监管。例如,在《巴塞尔协议III》颁布了《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建议银行开展覆盖全行范围的各种风险和各个业务领域的压力测试,并使之成为整体治理和风险管理工具的有力补充。《巴塞尔协议III》在继续主张自下而上的微观监管的同时,也提倡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引入了包括计提2.5%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在内的监管指标,并设定100%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率。,还强化、细化原有资本约束指标,并建立了约束银行自营业务的“沃尔克规则”。随着系统性风险走到“台前”,金融监管者不再持有放松管制、放任金融创新的态度,转而通过规则的制定、细化,扩大监管权力的范围来进行监管;同时,金融创新也不再一概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前推力,金融监管机构在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将“有形之手”伸向这一领域。

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体化”是随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暴露而迅速在全球展开。2008年次贷危机前,金融风险理论的“风险—投资者”匹配假设,将系统性风险排除在风险分散模型之外,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和衍生品来分散风险,获得更高杠杆率;“风险—投资者”匹配假设又促使金融监管者放松监管,并坚持微观审慎监管政策,迟迟不进行宏观转向。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过程是对系统性风险再发现的过程,同时也暗含了金融监管权的强化与金融创新的限制这两个趋势。

三、“一体化”模板: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分析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在金融监管领域迅速使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从宏观审慎监管转向前后的金融监管理念和金融监管实践来看,美国金融监管的转向与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进程相吻合,甚至是帮助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推广的模板。历史上看,美国金融监管经历高峰波段后,随后则是长时间的相对不受重视和机构衰落。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让人们认识到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危害,人们对金融监管的兴趣增加,金融管制的诸多制度也同时建立起来[13]198。但随后几十年的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又让研究者和金融监管者转而信任金融市场,对管制的厌恶情绪逐渐增加,迫使已经采取的监管措施不断被放松。当监管放宽与金融市场共同导致的泡沫破裂时,金融监管又一次获得强化,金融监管权得以扩充。宏观审慎监管也正是在这样的时机下被引入到监管制度中[14]。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金融监管的自由放任主义一直影响着美国金融研究和实践[15]153。金融监管领域中,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坚持自由放任思想。从“风险—投资者”匹配的逻辑起点出发,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同研究者的“完全市场假设”:一方面,金融参与者可以在不发生成本的条件下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协商、订立与执行任何复杂的合同,金融法律的完善保障了合同的及时执行,从而避免了大规模金融违约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在完美的金融市场中,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都可获得同样的信息,并凭借相同的金融市场信息进行理智决策,订立合同以规避风险。实现金融领域的“完全市场假设”,需要的是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与合规操作,以减少违约现象;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以使信息传递无障碍。

美国金融监管在这一阶段认为,监管重点应该是个体金融机构,要对金融创新及其带来的风险持容忍态度,并不断放松管制,允许金融市场自我实现“完全市场假设”[16]75-87。在这样的监管逻辑下,金融监管实践呈不断放松状态。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终止了有关银行支付存款利息的限制,并终结了各州有关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取消高利贷法律规定的后续影响是按揭贷款放贷人得以发放次级贷款,收取足够高的利率以弥补未来不可避免要发生的违约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可能产生的成本。在市场开始对解除限制措施作出反应后,就需要扩大监管范围以保护借贷体系的稳健运行,但金融监管者并未扩大监管范围。《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完全取消了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并取消了贷款价值比的法定限制。但在放松存款利率限制的同时,金融监管者没有辅之对存款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1999年格雷姆—里奇—比利雷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允许商业银行重新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以及接纳保险公司为附属机构,但更为宏观的金融监管却没有跟上。2008年金融危机前,放松监管的趋势更为明显。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熟练、正直地运用风险数学模型的能力深信不疑。银行创造、发行大量结构性投资工具,发放上千亿美元的不良次级贷款,并将资金投入他们所描述的安全的风险资产,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却视若罔闻。2001年,次级抵押贷款仅占据所有抵押贷款的7%,截至2005年,次贷余额总和急剧增至1.25万亿美元,次贷占所有新增抵押贷款的20%。面对这一日益凸显的金融风险,即使面对舆论的呼吁①“一些敏锐的记者自2004年就开始报道次级抵押贷款领域的风险借贷操作;已故州长爱德华·格拉姆利克在2000年就警告艾伦·格林斯潘情况正在失控”。参见艾伦·布林德:《当音乐停止之后:金融危机、应对策略与未来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7页。,监管机构也仅以发表声明表达了他们的态度,而没有对次贷采取任何措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美联储、美国财政部金融局、美国储蓄管理局(已取消)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都表示“对衍生品的监管会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阻碍金融创新,引发衍生品交易逃离海外,甚至终结资本主义制度”。在本已宽松的金融监管政策基础上,金融监管机构还试图进一步放松监管,推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在期货领域竖起“监管免入”的牌子[17]。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开始反思自由放任主义下的金融监管。奥巴马曾在其就职演说中提到:“市场在创造财富和传播自由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力量,但这场危机提醒我们,没有严格的监管,市场就会失控。”奥巴马上台后在极短时间内通过了金融危机之后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多德—弗兰克法案》,并通过该法案创设了新的金融监管机构,赋予原有金融监管机构更多权限[19]167。新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以识别、监测和处置美国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行为,维护金融系统安全。同时,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还负责识别包括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机构、投资银行在内的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在系统性风险机构的标准方面(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也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获得更多权力(见表1)[19]。

表1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设计规则制定的条款(按机构划分)

在美国宏观审慎监管转向进程中,我们同样看到了理论与实践对原有金融风险理论的反思,对自由放任主义的监管模式的反思,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监管权力的扩大和金融创新监管的加强。这与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过程有很高的吻合度。受美国金融监管转向影响,世界上诸多国家也走上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道路,美国成为全球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过程中的模板。

四、“多元化”个案:中国与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

中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迅速跟上国际潮流,对宏观审慎监管展开了研究与实践。但不同于国际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中所蕴含的对传统金融风险理论的反思,也不同于金融发达国家在宏观审慎监管转向中所暗含的扩大金融监管权力的尝试,中国宏观审慎监管转向发生在不同于模板国家情形的“多样化”背景下。

我国监管理念受到金融制度发展历史的影响,区别于以“风险—投资者”匹配为逻辑起点的金融风险理论和金融监管理念,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强调集体主义,集体目标优先于个体目标,整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体目标之上还存在一个更大的、更高层次的目标,为了这个更高层次的目标,个人目标应服从于集体目标,并受集体的管理。在金融监管中,这一理念又表现为两层监管理念:其一,金融监管体系是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要为国家战略服务;其二,个体消费者的福利目标要服从于金融体系的整体秩序要求[20]。因此,中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思路是,保证了金融体系的整体秩序,也就保证了消费者个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强调稳定优先,金融监管者在面对稳定与效率的权衡时,赋予稳定更高的权重。为了实现稳定,金融监管自金融市场建立之初就介入到金融活动中,并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覆盖的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的实践落实到所有的金融市场主体及其具体经营行为上,包括对具体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查和批准。为了金融稳定的实现,金融监管机构还对金融创新持谨慎甚至怀疑态度,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创新发展[21]26。

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强调集体主义与金融稳定的金融监管理念反而让我国金融监管具有诸多宏观审慎监管的特征。立法方面,宏观审慎监管要素最早出现在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03年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200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又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正确处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金融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在金融监管业务中,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先于国际趋势,实施了诸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如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了第一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办法》,提出“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路线图。随后银监会又陆续发布关于拨备、流动性、大额风险集中度、公司治理、内控、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一系列的审慎监管规章。与此同时,我国还初步搭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体风险早期预警体系,并于2009年上线了第一版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

金融监管者曾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宏观审慎要素这样评价:“虽然宏观审慎本身是个较新的概念,但其背后的理念和一些具体实践在我国并不陌生,特别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中,我们在从微观着手的同时,也从全局的角度审视问题。在监管政策制定与实践中,既关注单个金融机构和业务的风险与安全,同时也关注系统性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22]我国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对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是最为直接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逻辑起点是集体主义,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是优先考虑的目标。为了维护稳定,金融监管机构有较大权力,对金融创新也持一种质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与前述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所经历的思维与实践转折大相径庭。

于此,宏观审慎监管全球“一体化”在中国遇到了多元挑战。如果忽视监管逻辑的差异,宏观审慎监管给中国带来的,也许不是金融市场领域内的法治进步,而是包括监管权过大、金融创新自由受限在内的法治退步。在素有自由放任传统的美国,金融监管转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结合,是迈向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耦合的第一步;但在行政权力过大、市场自由理念相对薄弱的中国,金融监管向宏观审慎迈进,却可能导致行政权力进一步扩大的后果,本就无法耦合的市场与政府会处于更加失衡的状态。有学者也曾表达了同样的疑虑:“包括金融法在内的法律制度都旨在保护当下的权利和预期权利的实现与安全,以使他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因为这些强力常常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利益为由而试图削弱法律结构的公正性、平民性与完整性……宏观审慎监管就折射了人类对金融安全计划下的自负……在公益的幌子下,民权的空间被一步步地蚕食与侵占……”[23]对于急于通过“与国际接轨”来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中国,在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过程中,如不考虑“一体化”背后的“多元化”背景,就会上错“轨”,最终南辕北辙。

五、结 语

国际层面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法治化,与作为“一体化”模板的美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转向都暗含着对传统“风险—投资者”匹配的金融风险理论的反思,对金融监管中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纠偏,也暗含着金融监管权的扩大,对金融创新的限制,这与我国金融监管中强调集体主义、稳定优先的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力强大、金融创新自由受限的监管实践不相吻合。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一体化”过程中,忽视“多元化”的盲目借鉴与移植,只会陷于不自知的“民族中心论”中,中国必须考虑全球“一体化”背后的多元图景,才能辨别“与国际接轨”之“轨”是否与中国前行的道路相一致,在金融监管制度趋同的全球化大潮中,选择正确的“轨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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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屹立)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16)03-0032-07

[收稿日期]2015-10-22[网络出版时间]2016-06-12 00:33

[作者简介]王美舒,女,山东泰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金融法研究。

Experience Reflection of Legalization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WANG Mei-shu
(Law School,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Global legal convergence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implies the reinforce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power and the restrictio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In the U.S.,theoretical reflection of laissez-faire financial regulation,expans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power and improved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ervision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legal convergence.In China,however,financial regulation builds 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ism and priority of market stability.Ignoring the differences in logic,China may take wrong lessons,and choose irrational road toward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and rule of law in financial markets.

Keywords:legalization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global integration;multivariant challe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