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锋
(惠州市惠城区委党史研究室,广东 惠州 516008)
统制与市场:论粤机糖营销模式(1934.12-1936.9)
李向锋
(惠州市惠城区委党史研究室,广东惠州516008)
[摘要]陈济棠主粤时期,粤糖不仅在生产方面由机器生产取代糖寮生产,销售方面同样有自己的特色,主要分为省内﹑省外两个方面:省内严格的统制销售模式是以糖业部、公仓为中心,运销证为枢纽,营运商、分销商、零售商层级包销模式;省外销售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以广西为例的政治统制销售模式;以上海为例的江浙地区采用具有市场性质的商行独家代理销售模式;以山西为例的以物易糖销售模式。
[关键词]陈济棠;统制政策;机糖[1]
一、学术概况
陈济棠主政时期,广东糖业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是当时“内地硕果仅存之制糖界”[2],不仅在生产方面机器生产取代传统“糖寮”生产,而且在粤糖销售方面同样拥有自己的特色。民国初年,邵尧年发表《广东亟宜讲求蔗糖政策论》[3]一方面分析了世界蔗糖业的基本形势,具体提出加快发展广东制糖业的建议,并说明其对广东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以各国发展制糖业的措施和经验,为广东提供借鉴,以无息贷款鼓励新式蔗糖加工企业的建立,实现糖业企业和蔗糖种植的一体化。农学家黄遵庚的《广东农林试验场第三次报告书》[4]将外国的糖业与中国的糖业对比,认为我国糖业落后的原因在于“机械未精,制品未良,生产费未减,不足与外国抗衡”。土壤学家邓植仪安排邵尧年在广东主要的蔗糖产区考察,考察情况《番禺、增城、东莞、中山四县的蔗糖业调查报告》于1925年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发表。在序言中,邓植仪表达了“要发展吾粤农业,蚕桑而外,当以蔗糖为最有希望而易发展” 的观点。他不仅想使广东糖供应国内,而且还要利用广东出口口岸的优势,冲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质量、数量上赶超日据时期台湾的“洋糖”。此时“无息贷款”、“糖业企业与甘蔗种植一体化”、“依靠政府力量”实现制糖业转型等观点在陈济棠兴办糖厂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体现。
20世纪30年代中期,如何复兴广东蔗糖业进入理论与实践并举阶段。如冯锐亲赴菲律宾考察,著有《本省复兴糖业情形》[5]对糖业复兴运动的源起及经过进行论述。《广东糖业复兴之努力》[6]对广东糖业复兴运动内容、政府政策以及糖厂创建情况作出详细介绍,看好机器制糖的前景。《制糖工业报告书》[7]第四章第三节对广东糖厂的设备、技术人才使用、原料运输进行详细的论述。以上研究侧重“广东复兴糖业三年计划”的内容、省营糖厂的机器引进等方面,通过对比新式制糖与桂、闽、川等地生产来揭示粤糖厂的优越性。
建国到改革开放前,多数论述以意识形态、阶级立场为主,缺少客观、理性的分析。如秦钧认为,陈济棠兴办糖厂是“为国外推销残余设备和过剩物资”[8],还有人指出糖厂是勾结美帝国主义的产物[9]。
改革开放后,学术氛围相对宽松。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会见陈济棠儿子陈树柏教授时,说:“令尊治粤八年,确有建树,有些老一辈广东人还怀念他”。[10]自此关于陈济棠主政时期的复兴广东糖业方面的研究逐步展开,呈现复苏、繁荣的态势,主要研究角度分为以下3个类型:
(一)从陈济棠专题人物和广东民国社会经济发展角度研究省营糖厂。相关著作有学者肖自力[11]、钟卓安、凌立坤、凌匡东等有关陈济棠的专著中均指出省营糖厂对人才的重视、生产原料不足、政府走私等问题,无太大新意,机糖销售模式尚未涉及。在民国广东社会经济著作中,有张晓辉的《民国时期广东社会经济史》[12],论述了机糖省内统制销售模式,但是没有细化到糖业部、公仓、营销商、分销商间的层级销售,对省外营销模式尚未论及。丘传英主编的《广州近代经济史》[13]对广州市头、新造糖厂的生产概况进行阐释。学术论文有沙东迅的《试论陈济棠》[14]、《陈济棠治粤八年确有建树》[15]等,在论述陈济棠经济建树方面时,不同程度地对糖厂建设、生产等内容有所涉及,但于糖厂具体的生产管理、机糖省外销售模式的多样性尚未给予重视。
(二)从现代化角度分析制糖业的现代转型。吴建新的《试析近代与近代农业关系》[16]以省营糖厂为例,分析工、农业在现代化转型间的关系,指出农产品加工工业的技术升级对农业的推动作用,远胜于其他行业所起的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新兴产业的制度安排,政府的作用往往是重要的,没有涉及粤机糖销售问题。连浩鋈的《陈济棠主粤时期(1929-1936年) 广州地区的工业发展及其启示》[17]特别指出,陈济棠办糖厂的两个特点,其一,充分地利用当时外国承包商在世界经济不景气下互相割价、争夺市场的有利环境,引进大量廉价机器设备;其二,政府武装走私白糖。文章提及了机糖代理推销,及糖商生产方式的转换,对于省外机糖销售,则指出:“由省营产物经理处负责”,但是对于具体到如何销售问题并没有深入探讨。倪根金等的《新见民国广州区第一蔗糖营造场市头炼制处照片考释》[18]以历史照片为史料对市头糖厂机器生产进行考察,没有涉及销售有关问题。
(三)研究省营糖厂在蔗种引进、甘蔗栽培技术提升过程中的作用。如许喜文、向安强的《民国时期广东甘蔗栽培技术演变的动因及历史作用》[19]、《近代蔗业科技向传统蔗业的渗透——民国时期广东“糖业复兴运动”前后的甘蔗栽培技术》[20]。吴建新的《民国广东的农业与环境》[21]从大型糖厂建立和甘蔗改良的过程两个方面来论述陈济棠主政时期的糖业复兴运动,指出糖厂的建立,催生新的农业科技传播方式,推动旧的糖业购销和资金流动方式发生变化,[22]促进了农场经营的变化和土塘技术的改造,增加了农民收入。[23]
目前,学界对陈济棠主政时期粤糖销售研究侧重于省内统制销售,但是尚未细化分析糖业部、公仓、营运商、分销商这几者间的关系,对于省外销售形式则较少关注。因而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析,以求教于方家。
二、“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
广东制糖历史悠久,早在晋朝就已经掌握了该技术。[24]19世纪初,广东的蔗糖业曾兴旺一时,产糖最盛之地为旧潮州府所属各县,尤以澄海、揭阳、普宁诸县为著,其糖皆由汕头输出。民初,汕头输出糖额高达百万担,后由于“外糖输入日多,土糖不能与竞,生产额日减,蔗田多改为蛹圃”,[25]其原因一方面是传统制糖“素无研究,泥古不化,……辙以水牛为动力,……品质不良”,于是买者愿以高价购净洁之外糖,而“不愿买我国自制之粗糖”。另一方面是我国“关税制度不能自主”,[26]因此广东糖亦萎靡不振。
1932年,牢牢掌握广东军、政、经济大权的陈济棠向西南政务委员会提交的《广东省三年施政计划》中没有发展制糖业内容。[27]后来由农业经济专家、私立岭南大学农学院教授冯锐向陈济棠提出“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对广东糖业发展作出规划。
广东省在制定“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以前,各地均采用“糖寮”制糖。1925年,中山大学农学院在东莞太平调查,“靠山一线村落计有‘糖寮’25座,从业人员500余人,榨期动用耕牛300到400头”。到1934年,有蔗户1103户,全县产糖27万余担。[28]1930年,番禺全县有“糖寮”190余家,年产糖19万担。[29]传统的“糖寮”生产多具临时性,以牛作为动力,使用石碌或硬木做成的轱辘压榨甘蔗提取蔗汁,第二步将蔗汁放入铁锅加温煮稠、除杂、过滤,最后经不同制法产出白砂糖、黄砂糖、片糖等。通常每百斤甘蔗榨汁58-61斤,煮糖仅为7、8斤。[30]“糖寮”生产具有投资少、生产方法简单等优势,但是出汁率低、产糖品质不佳,与洋糖相比没竞争力,销路甚窄。而新式生产与旧式生产的利润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新旧制糖模式对比表[31] 重量单位:担;费用单位:元(粤币)
新式糖厂生产与“糖寮”生产相比,在榨蔗数量、市场价格、白糖质量、利润等方面均占绝对优势。此外还附设酒精厂,可将桔水(其中含糖约50%,有机化学物24%,无机盐碳酸钾10%多)制成酒精,先以2.5:1的比例用水将桔糖水稀释,然后每22加仑稀释后的桔糖水加入4.5磅纯硫酸,将其酸性提高,最后加入一定数量的发酵母使其发酵,制成工业酒精,[32]增加了附加产品,延伸了产业链条,但囿于销路,始终没有形成大规模生产。
(一)“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提出的背景
(1)国际背景
首先,洋糖倾销导致省内制糖业极度萧条。
清末、民初是粤糖辉煌时期,但在20世纪初的20年间,随着洋糖的进入,广东逐渐由糖品输出大省转为进口大省,1923—1936年进口洋糖数量、价值如表2:
表2 广东进口洋糖数量、价值表(1923~1936年)[33] 数量单位:担;价值单位:海关两
1923—1932年,广东省每年平均进口洋糖159.59万担,价值1133.65万海关两,尤其是1928—1930年,每年平均输入洋糖量高达212.00万担,价值1467.54万海关两,为洋糖输粤的“黄金”时期。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部分自主后,进口洋糖数量呈下降态势。1933年,全面实施国定税则时,进口额比上年减少42.72万担,降幅达42.48%,但进口洋糖仍然近58万担,主要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关税自主权的提高在保护国糖、抵制洋糖输入过程中起了巨大作用;其二,国民政府虽然提高了洋糖进口关税,但广东省机制白糖市场需求缺口较大,正常入关之后仍有利可图。
1934-1936年数据显示,洋糖平均每年进口22.94万担,价值85.78万海关两,分别仅为关税自主前十年(1923-1932年)平均数的14.37%和7.56%,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实施糖业统制政策,限制洋糖倾销。1934年5月,全省范围内实施糖业统制政策,颁布《广东糖业营运取缔暂行规则》、《广东省国货推销处糖业部糖品运销规则》、《广东省国货推销处糖业部处罚糖品私运章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限制洋糖在省内自由销售,舶来洋糖必须缴纳糖捐,存贮公仓。1934年征收洋糖捐额高达127%[34],1935年5月,又加倍征收现行舶来洋糖捐。若有瞒报数量者,一经查获,即处以原糖价50%的罚款。[35]其次,省营糖厂产品逐渐占据省内市场,填补原来机糖生产的不足。第三,减少的一部分洋糖由公开入关转为走私入境。据统计,1933-1936年,广东平均每年走私洋糖126.67万担,以1933、1934年为著[36]。
其次,世界经济危机导致国际糖业市场低迷。
20世纪30年代,各国正处于经济危机的水深火热之中,国际糖业市场低迷,原料糖每吨价格曾仅售22美元。[37]机器制造业发达的工业国家,不得不降低价格、交易限制来招揽生意。陈济棠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用低廉的价格取得了较为先进的制糖设备,同时在付款担保、利息方面获得优惠。
(2)国内背景
首先,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权有所提高。
1933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全面实施国定海关进口税则,对保护我国机器制糖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税则规定采用重量制,进口糖一律按当时价格课税50%,精致糖抽税16.32元/担,方糖34元/担,冰糖25.5元/担,白糖进口税达16元之多[38]。关税自主权的提高使洋糖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倾销,对粤糖与洋糖在上海市场的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陈济棠主政地位的巩固。
1929-1932年,陈济棠完成了由军事将领向“南天王”角色的转变。[39]1929年,陈济棠成为编遣区特派员,开始掌控粤省实权。在经历宁粤分裂、西南反蒋等一系列事件后,他趁大批元老、政客离粤之机,对内部权利、地盘进行整合,初步确立“南天王”地位。1931-1932年,采取各种手段将地方权利收归己有、消灭了反对势力,正式确立独裁地位。1932年初,元老派程天固说:“西南政府早已解体,西南政务委员会亦毫无朝气,所有实权均操之于陈济棠一人之手”。[40]1932年夏,陈济棠又把海军和海南收入囊中,自此广东统一,便于动员、组织全省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为“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的实施提供相对稳定的建设环境。
(二)“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主要内容
“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由建设厅和第一集团军总部农垦处共同制定,主要实施程序如下:一、就全省适宜植蔗之地划分为5个蔗糖营造区:1.广州区:番禹、东莞、顺德、南海、珠三角一带;2.惠阳区:惠阳、博罗、海陆丰等地区;3.潮汕区:潮阳、揭阳、惠来等属之;4.徐闻区:徐闻、海康等属之;5.琼崖区:琼崖等县属之。每区各建新式糖厂若干,并附设机构指导农民改良栽植。二、第一年,在广州(设市头、新造糖厂)、惠阳(平潭)、潮汕(曲溪)三区,计划筹建4家糖厂,合计日(24小时)榨蔗54,600担。预计每担机糖成本12元3角,[41]当时市价为24元,得纯利11元7角。以第一年所得利润,作为第二年投资开办徐闻区糖厂之资金。第三年以第二年所得之利,投资琼崖区糖厂。三年计划完成时,全省可建糖厂8所,每日产糖约14,280担,价值343,720元。
三年计划预算如下:(1)蔗糖营造场:第一年,营造场营蔗面积10,500亩,其中番禺区500亩、惠阳区5,000亩、潮汕区5,000亩,总支出61万元,年底结存现金64万元。第二年,增加徐闻区营蔗面积1,000亩、琼崖5,000亩,总面积16,500亩,合计投资100万元。第三年仍照第二年办理。[42]
(2)新式设备费用支付预算:第一年,机器设备费145万(美金),建筑费及其他费用120万(港币);第二年,设备费用145万(美金),建筑费及其他费用100万(港币);第三年,引进机器设备价值211.50万(美金),其他费用150万(港币)。
(3)利益展望:第一年开办糖厂预期利益如下,番禺区每担白糖成本12.20元,售价24元,全年盈利120.96万元。惠阳区每担成本10.20元,售价24元,获利277.76万元。潮汕区获利140.16万元,合计获利538.88万元。[43]
三、统制经济学说与粤糖业统制政策的实施
“统制经济”是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学术界广为流行的一种学说,这个名词虽然出现较晚,但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干预经济的行为却早已存。其思想渊源既是中国古代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也是当时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在中国的一种反映。[44]“复兴广东糖业三年计划”制定实施不久,广东省政府实施糖业统制政策,从生产、法律制度和销售方面对省营糖厂给予保护。
(一)“统制经济”学说
“统制经济”学说在西方国家流行甚早,且已有部分国家开始实施。广义而言,“统制经济”是指国家对经济实施干预,以政治力量组织、统率和指导全国经济,与自由主义的放任经济和自由竞争原则相矛盾;狭义指政府对生产、交易、分配实施有计划的管理和限制。社会主义国家常称之“计划经济”,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命名为“统制经济”。[45]
1929年,经济危机迅速波及整个世界,造成全球性的大恐慌,其爆发是生产与分配不合理、经济缺乏配制和生产过程中的无政府等因素导致。欧美各国为了解除本身的危机,一方面设置关税壁垒,陆续放弃金本位货币制度;另一方面集中全国经济力量,统一生产部门,用计划发挥国家的整体力量。
经济危机时期,与欧美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联计划经济取得了骄人成就。当时,有人曾撰文指出:“在苏俄工业计划没有实现以前,大家都认统制经济为社会主义家一种幻想。……可是自从1928年苏俄实行五年计划以来,成效斐然……。(西方国家)自1929年各国商业恐慌后,继以衰落平疲,工人失业的人数动逾数百万,适巧自由主义最强、资本主义最固的国家,如美、英、德等,失业情形最烈,所有大企业家、银行家目睹惨落情形,都束手无策,反而苏俄不但无失业,并且事浮于人,意大利亦比较平稳。于是欧美各国的政府当局和人民,起初疑恨经济统制的,现在逐渐觉得资本主义国家生产的方法固然是精良,人民生活程度固然是优越,却没有永远维持这种程度的能力”,因此“统制经济亦许是于无法之中的一个救济方法”。[46]
直到30年代初期,在世界经济危机波及中国,日本加速全面侵华的步伐,中国经济日益困窘的大背景下,中国知识分子才认识到“统制经济”实为加强国防经济建设,抵御外来入侵的救国良方。经学术界和工商界介绍、讨论、提倡之后,“统制经济”的口号一时间甚嚣尘上,国内各主要刊物如《东方杂志》、《申报月刊》、《银行周报》、《国际贸易导报》、中国经济学社主办的《经济学季刊》等都大量刊载了各派学者的言论。[47]尽管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应该实施统制经济,但对于统制经济的内容、中国实施统制经济的形式等均有分歧。
1933年9月10日,《大公报》的社论《如何实施统制经济》[48]提出,“统制经济,乃经济政策之一种变革,为政治的经济的问题,而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要实施统制经济,首先做到“绝不空谈,事实环境之所可能者,悉力以赴”,以恢复政府信用;其次要严惩贪污、以权谋私者,避免“以统制经济之名,成掠夺经济之实”。
有学者更进一步提出,“国际贸易统制可分为国营贸易和统制贸易”两种方式,应成立国际贸易统制局,承担国家统制贸易的重大责任,[49]成员涵盖实业、外交、财政、交通、铁道等部门专家、金融界和商界人物。
丁文江认为,中国实行统制经济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要有一个真正统一的政府;第二,要收回租界,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第三,行政制度必须现代化,这其中包括廉洁的官吏、健全的行政组织,以及掌握政权的人要相信科学技术。[50]李权时对其观点加以补充,认为统制经济的内容分为生产经济统制(含农、林、畜牧、工业统制)、消费经济统制(国内外贸易统制、物价统制、货币、金融保险等)、分配经济统制、消费经济统制(含人民衣食住行等方面)。[51]马寅初更认为,统制经济的实施必须公开财政,否则就不能得到国民的信任。[52]不仅学者积极倡导统制经济,诸如卢作孚、章乃器等实业家也不同程度地支持统制经济的实施。[53]
虽然学者们对统制经济的内容、方式有争论,但毫不例外地注重政府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个统一、廉洁政府的作用。
(二)广东糖业统制政策的实施
陈济棠主政时期虽然不完全具备实施糖业统制政策的前提条件,但基本条件已满足——陈济棠“南天王”的地位足以使各种政令、措施贯彻到位。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权的逐步提高,为粤糖统制政策提供有利条件。
1933年,洋糖走私剧烈,香港海关出口统计本年运往澳门洋糖有60万担,其中约59万担为私枭走私入粤。[54]为了应对走私洋糖、保障复兴糖业三年计划顺利进行,广东当局实施糖业统制政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高税收,避免洋糖倾销。征收洋糖税每担16元,另纳七八角捐的“专税”,限制洋糖进口。[55]第二,实施法律保障,取缔民营大型机器糖厂的设立。1934年5月起,省政府先后颁布《广东省民营糖厂监督暂行规程》、《民营糖厂取缔暂行规则》、《糖业营运取缔现行规则》等,规定凡民营糖厂,资本额不得超过5万元,每日产糖量不得超过3吨,非登记不准设立。凡购用外国糖砖、糖浆、粗糖,翻制白糖之糖厂,均不得设立,但并不适用于粤土糖生产,相反政府还进一步将土糖捐税减免。第三,政府采用统制销售模式,保护机糖对省内市场的占有率,设国货推销处糖业部(省营产物经理处)主管糖品运销,由营运商代理机糖销售,实施以糖业部、公仓为中心,以运销证为枢纽,营运商、分销商层级包销。
上海市商会不久即呈请实业部,请求实施统制政策:“外糖势力业已深植市场,而魄力又极雄厚,非国家集中力量,施以有系统之计划、辅导其成,亦恐不易角逐于市场”[56],表示对粤统制机糖产销政策的支持。
有学者认为,陈济棠的糖业统制政策是对私人资本的压制,使民间丧失主动性,竞争消失,于广东经济发展是有害的。[57]但是笔者认为,对粤糖业统制政策的评价应建立在洋糖倾销,而国糖在正常条件下无力与之抗衡的历史背景中,而不应仅仅将注意力集中于“缺乏竞争,对粤经济发展不利”。事实上,陈济棠的糖业统制政策对发展省内机器制糖工业起到的积极作用要远大于其负面影响。
四、粤机糖省内统制层级营销模式
粤糖业统制政策主要分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在生产方面,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营糖厂监督暂行规程》、《民营糖厂取缔暂行规则》、《糖业营运取缔现行规则》等规章制度,规定凡民营糖厂,资本额不得超过50,000元,每日出产糖量不得超过3吨,限制民营企业省营机糖竞争;凡购用外国糖砖、糖浆、粗糖翻制白糖之糖厂,均不得设立。同时对洋糖每担征收16元,另纳七八角捐的“专税”限制。[58]
省内统制营销模式是以糖业部、公仓为中心,以运销证为枢纽,营运商、分销商、零沽店层级包销为主要内容。
广东省国货推销处(后改为省营产物经理处)糖业部统筹规划机糖销售,于各糖市内建公仓(计13处),设主任一名,主管糖品存贮、出仓、营运证发放,监督所在地营运商,调查当地糖业状况及出、入口数量等情况。[59]
全省设10家营运商,每家预先缴纳4万(毫洋)作为保证金,试用期1年,每月必须销糖5000担,若5个月后仍不能完成定额,则取消其代理资格,发还95%的保证金。营运商每次领取机糖,仅需缴纳70%的现金,余款可记账,但总额不得超过1.2万元。[60]糖价由糖业部决定,[61]营运商不得私自变更。营运商可以得到3元5毫/百元的代理佣金,但其中要扣除一部分作缉私费用。如果销售数量超过额定的25%、50%、100%,可以在超过数量内另加奖金2毫5分/每百元、3毫5分/每百元、5毫/每百元。[62]
在糖市之外的市镇,设分销商,缴纳保证金300元,以4个月为试用期,每月最低代理推销机糖100担,每次领取糖品要交现金,给1.5%的佣金。
分销商下设改造店、零沽店等。分销商可向其收取30-50元不等的保证金,但总数不得超过该分销商在省行所存保证金的50%。各零沽店存糖数额不得多于5担,每次售糖最多50斤。改造店存货不得超过30担,存糖2担以下须有殷实保人,2担以上5担以下需有店保或交纳保证金毫银200元,5担以上30担以下者不仅需店铺作保,而且要交纳保证金。[63]
图1 省营机糖统制销售模式示意图
统制销售模式包含两部分:一为营运商在糖市内售糖;一为营运商向糖市外分销商销售。
在糖市内售糖时,营运商、糖业部、公仓间呈“三角形态”:营运商预先估算每次售糖数量和运销地点,向国货推销处糖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糖业部核查批准后,把糖市内机糖运销总证分别发放给营运商与公仓,将营运商所请之糖存贮公仓。营运商向各零售店销售时,由营运商向公仓申领运销证(分证)和附记证,从公仓提取糖品,将加盖图章的附记证贴于糖的包装袋上,交予各零售店买糖人,以备查验,然后根据路途远近,限定将运销证(分证)缴回公仓的期限。若营运商向改造店售糖时,则还需领取糖品改造证,交该店以备日后检查。
待营运商将所申请糖额售完,由公仓将糖市内运销证与运销总证核对无误后,呈缴糖业部注销,完成糖市内销售。若销售额有伸缩时,营运商可向公仓申请变通,在运销总证上注明,报糖业部即可。[64]
营运商在糖市外售糖时,营运商、分销商关系呈“直线形态”:先由营运商向公仓领取糖市外运销证书、提取糖品,交分销商起运,限定缴回运销证的期限。机糖销售为单向流动,严禁逆向回流。[65]分销商于糖市外自行销售时,亦由营运商代领空白运销证,交予分销商。分销商向零售店销糖具体形式与营运商在糖市内销售过程一致。
省内统制销售模式的特点是营运商、分销商等级分明。首先,营运商、分销商产生方式不同。营运商是国货推销处糖业部在糖市内直接认定。[66]分销商则是营运商“为售糖便利”,于糖市外各市镇选定。[67]其次,营运商、分销商售糖流向、付款方式的等级差异性。对于营运商而言,机糖在营运商、糖业部、公仓三者间可以互动,在销售额有伸缩时,营运商可向公仓申请变通,在运销总证上注明,呈糖业部即可。对分销商领取糖品,则严禁“倒逆运销”。[68]付款方面,营运商的糖款可记账,而分销商必须用现金支付,不得赊账。销售商间的等级性不但有效避免了营运商与分销商在销售区域上的竞争,而且提高了省营机糖对省内市场的占有率,使营运商在大城市中建立销售网,各分销商的触角深入经济相对落后的市镇。
为了保证统制销售,省政府采取以下特殊措施:
第一、政府与各级糖商联合查缉私糖。
查缉私糖本为政府行政职能之一,但广东糖业统制政策下,政府不仅要求各级销售商在缉私上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赋予营运商、分销商协助缉私之责。营运商在广州设营运商联合办事处,下设调查股,设主任1人,助理2人,调查员若干,负有“侦查私运、协缉”、分销商缉获私糖转报、会同军警查缉私糖等权利。[69]
第二、政府对营运商等贩卖走私洋糖行为实行“连坐”式处罚。
“连坐”式处罚违规商家的前提是各级销售商互相关联、形成整体,在违规销售行为中构成因果关系。如图1所示,分销商所销机糖、运销证的领取均源自营运商,分销商、零售商店关系与营运商、分销商关系类似。如果营运商违章运销洋糖,则4万元保证金将被没收,取消其代理销售资格。[70]分销商掺杂它糖销售是营运商监管不到位所致,故营运商负完全连带责任, “一并将各关系人扣留,送由缉私总处从严惩罚”[71];零沽店等如出现私运、擅抬价格等情,则该管之分销商分别就“情形轻重受相当之处罚”。[72]
政府与各级糖商联合查缉私糖以及对营运商等贩卖走私洋糖行为实行“连坐”式处罚的措施使各级销售商的利益与缉私效果息息相关,使营运商、分销商、零售店之间形成合力,从而阻断了走私洋糖省内销售渠道。
五、粤机糖省外营销模式
粤机糖省外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上海为例的商行独家代理模式﹑以广西为例的政治统制销售、以山西为例的以物易糖模式。
(一)具有市场性质的商行独家代理销售模式
具有市场性质的商行独家代理销售模式主要存在于以上海为销售中心向外辐射的长三角地区。上海交通便利,又是“商货集散总汇,各省转输要枢”[73],市场广阔,潜力巨大。早在1934年11月,沪糖业公会就派员考察,认为广惠两糖厂“设备完善”,表示“对于此种国产蔗糖运沪尤乐为拥护推销”[74]。
粤糖在兴华行出售前所有关税、保险等费用由糖厂支付,但先由兴华行垫付,随后在货款内扣除。粤糖在沪可自由出仓时,兴华行先支付80%的货款至上海储蓄银行广州分行抵还所代蔗款及其他费用,余下20%在正式出售后13天内付清;若每月月终不能售完,则由兴华行按这个月最后一周荷兰粗砂或白糖等洋糖平均价格结算支付,之后保险等费用均由兴华行支付,盈亏也与粤省无关。
粤糖厂为促进机糖销售,给予兴华行以下优惠措施:首先给每担糖价3%的独家经销酬金,在沪销售各机糖每担退减4角国币;其次若在沪以外各地销售每担再加退浚浦捐5角3分国币以鼓励销售。[75]下面以1935年粗砂糖价格为代表进行分析:
表3 1935年粤糖在沪销售价格一览表[76] 货币单位:国币
由上表可以看出,1935年荷兰24号粗砂糖与广州粗砂糖在可以比较的11个月中,粤糖有7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荷兰24号粗砂糖,其中粤糖、洋糖间差价为1.29元国币。从1935年全年销售价格来分析,最高价格方面,粤糖售价比洋糖售价低0.1元国币;最低价格方面,洋糖售价比粤糖售价低0.45元国币;全年平均售价方面,粤糖价格比洋糖价格低0.38元国币。这显示,1935年,粤糖售价大部分时间都以对洋糖价格保持以0.06-1元国币之间的价格优势。但是5、6、7三个月粤机糖保持售价不变的情况,说明上海粤糖销售价格虽然具备一定的市场性,但这种统制政策下的销售方式在应对风云变幻的市场、供求关系方面反应显然迟钝。就粤、洋糖之间最低销售价格比较而言,洋糖最低价格可以低于16.00元,但粤糖最低价格为16.30元,说明在生产成本方面粤糖并不占优势,而它能够长时间以低于洋糖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原因在于其关税、国货地位的优势。
由于上海的广阔腹地和粤糖的价格优势,粤糖销售量以“长江苏浙一带为最盛”[77]。兴华行获利极大,以至于在续约时甚至要求代理两广地区的粤糖销售[78]。这种销商模式具有产、销、金融三方合作的特点。
广东、上海间机糖销售采用产、销、金融三方合作模式,指粤糖厂、兴华行通过上海汇业储蓄银行广州分行进行记账结算方式。根据粤糖厂与兴华行签订销售协定和支付协定,由兴华行在上海汇业储蓄银行广州分行开一个透支账户,代垫所有保险、蔗款等项费用,并派员常驻广州,掌理有关蔗款单签字、监督粤糖厂将每日之糖存入兴华行指定货栈等事宜,粤糖厂可以凭兴华行派员签字后的蔗款单据在分行支款。[79]粤糖可以在上海自由出售时,则兴华行先支付80%的货款到广州分行透支账户,归还所垫蔗款及其他费用,广州分行每月收取9厘利息(后改为8厘)。[80]
产、销、金融三方合作的销售方式对于粤糖厂而言,不仅使产品有固定销售渠道,更主要的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糖厂在整个销售过程无需支出现款,极少占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使其资金集中于生产方面;对银行而言,为粤省营糖厂垫款投资风险大大降低,垫款周期短,周转灵活。
显然,粤糖销售在沪实行的是统制与市场相结合的商行代理营销模式。一方面,从机糖出厂到进入兴华行在粤所设货栈过程中严格执行统制政策。所运糖品必须携带糖业部颁发的出厂许可证方得以出厂,否则以走私糖论[81];同时对售糖时间加以严格限定,逾期则由商行负责支付剩余机糖货款,完全不计市场销售行为中供求、价格、季节等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粤机糖在沪售价是据荷兰24号粗砂糖市场行情定之,糖价议定权由上海糖业公会、兴华行、粤国货推销处(省营产物经理处)三者共同掌握。如1936年1-5月间,粤机糖销售价格在21.10-21.85元之间浮动[82],说明在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的上海地区,广东省政府调整单一统制销售模式,采取统制与市场相结合的商行代理模式方式来应对洋糖竞争、抢占市场。
(二)政治统制销售模式
粤桂间政治统制销售模式主要实施于为广西中心的西南地区。本部分所引史料以缩微胶卷形式保存,由粤档案馆收藏。[83]1934年7月,广东代表冯锐、陈元瑛与广西代表钟干卿表示,“两广为复兴糖业起见,共愿合作、共愿推销广东省营蔗糖”,首次签订《两广推销蔗糖合约》,主要内容有以下九条:
第一条、本合约签署后,广西省应恭酌广东糖业统制办法,在广西实施糖业统制,严厉禁绝洋糖之私运入口。
第二条、广西省所用之雪白上等蔗糖,由广东国货推销处供给,所需数量由梧州蔗糖公仓主任按市场消费额大小,于一月前通知国货推销处,该处负责给足。
第三条、广东省国货推销处应将广西代销之糖运至梧州蔗糖公仓,交公仓主任贮存,(广西)不负在途中任何损失。
第四条、广东供给之糖应以市面24号雪白上等糖为标准,每担毫银20元(含运费),以100斤为1担。
第五条、广西推销广东省营蔗糖每担提毫银5元,以补助广西发展糖业与缉私费用,此款由广西每月找糖价时扣除。若糖价变动时,则以糖价25%补助广西。
第六条、广西每日代为推销糖斤应以下月终结时为数,清结糖价,由广西省金库担保此项糖款之。
第七条、滇黔需用糖类由广西负责推销。
第八条、一律免税对粤糖。
第九条、广西可视境内远近酌情加价,以不损害粤糖销路为原则。
1935年重新订约时,广西方面提出在原约第九条内容上增加“如广西自制蔗糖可自给时,则广东糖类不便输入广西”,其余按原定内容不变。由此一细微变化可看出,粤桂间政治合作销售模式实现“双赢”,广东方面获得销售利润,而广西方面也依靠高额佣金发展了本省机制糖业。
政治统制销售模式中政治性是指,签约双方是政府行为,在销售过程中具有绝对行政权力,而且在销售问题之外附加一定的政治条件。如:两广机糖推销蔗糖合约》中明确规定,广西应对省内糖业采用与广东对应的统制政策。广西为了发展本省糖业和缉私之需,每销售粤糖一担提取毫银5元,若糖价变动时则以糖价25%提取。统制性是指:糖合约明确规定,粤省所产24号雪白上等白糖以每担(100斤)毫银20元的价格(后改为18元)出售给广西,[84]这种销售模式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特点:
(1)佣金提取高。粤桂间政治统制销售佣金每担毫银5元,若糖价变动时则以糖价25%提取[85],比兴华行(3%)、省内佣金高出许多。
(2)竞争性。广西运用粤糖销售的高佣金发展本省糖业,他们之间理论上(这里假定所得佣金全部用于糖厂建设)存在下列联系:粤糖销量多,则桂方所得佣金高,从而使得广西方面糖业迅速发展,而1935年《新订两广推销蔗糖合约》明确表示“如广西自制蔗糖可以自给时,则广东糖类不便再输入”[86],到1936年广西省建立贵县国营糖厂一家,日产糖420担。全年产糖424700担,仅次于粤、闽、川,位居全国第四[87]。显然在粤桂间在糖业市场方面是一种潜在的竞争关系,广东对桂的机糖市场占有仅仅是临时行为。
(三)以物易糖模式
粤方售糖模式除在市场与统制间作出一定的调整外,还积极开展以物易糖的销售模式。它最早出现在粤晋之间,1936年粤6家机糖厂基本建成榨蔗,其产品除供给省内销售外,势必要寻找省外销路。同时,广东将在不久后开办水电厂、钢铁厂,所需“煤炭、矿产等甚巨”,“环顾国内,山西矿产、工业原料出产尚丰”[88],因而粤晋间采用以矿产、工业原料交换机糖的物物贸易形式。随后,1936年7月24日皖省也仿照晋粤间以物易物形式进行皖粤间米糖换销。[89]
六、机糖销售获利概况解析
1934年12月到1936年9月间,粤糖厂很快成为陈济棠的“摇钱树”。虽然糖厂生产不如“无烟糖”赚钱,但是利润仍然可达50%的利润额。销糖获利区域主要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和广东地区。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浙地区经济发达、市场广阔,因而承担粤机糖70%的销售额。[90]1934年5月,广东实施糖业统制以来,仅无烟糖销售就获利560万元。[91]1935年粤省营蔗糖销售价值居于各种省营工业首位。[92]粤机糖销售利润之大引起军政要员的极大重视,以至于在短短2年时间销售三易其法,由营运商制改为定额招商开投、出价高者为之的运销商制,1936年转为分区招商、直接销售的代理商制。[93]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改变限于营运商产生方式的改变,其以公仓为核心,运销证为枢纽,各级销售商层级包销的销售模式基本得以维持。
政治性垄断销售和以物易糖这两种模式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受交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限制,在以广西为中心的西南地区“虽有销路,然数量不多”[94]。粤晋间以物易糖的销售模式实施时间较短,便由于粤政局的动荡而不了了之。
据报载,粤省营糖厂1935年总利润额达1000万元。[95]由于报载上看不出具体的数字依据,因而下面以1935年的具体产销状况作分析(如下表):
表41935年粤机糖产销概况统计表[96]
厂名白 糖赤 糖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担万元担万元担万元担万元市头115,355.86380.67115,355.86380.67新造46,635130.57846,635130.578顺德268,467.43885.94268,467.43885.94揭阳46,143.25152.2746,143.25152.27合计429,966.421,418.88429,966.421,418.8846,635130.57846,635130.578
如上表所示,仅以上粤省营4厂销售额就达1549.458万元,生产糖每担成本以13-14元计算[97],则以上4家糖厂1935年获利在947.406-990.402万元。加上东莞、惠阳两个日榨蔗能力1000吨的军垦大型糖厂,粤糖厂1935年获利至少应在1300万元以上[98],加上粤每年走私洋糖获利,仅糖一项利润就可达1800万元[99],难怪陈会产生“糖业救国”的理论了。
七、结语
与洋糖相比,成本不占有优势的粤机糖依靠多样化的销售模式、关税的保护,抢占国内市场,获利颇大,出现了短暂繁荣,对抵制洋糖倾销、发展制糖工业具有积极意义,说明在洋货倾销、经济危机的双重压力下,通过统制手段保护“幼小”的民族工业,是必要且有效的。多样化营销模式有效地占有了市场,机糖不仅行销西南,而且在沪与洋糖竞争中,仍占有一席之地。
首先,多样化营销模式保证了市场占有率,机糖获利丰厚,为陈济棠巩固统治、救济农村经济提供财力支持。1935年,省营机糖获利至少1300万元。而1930-1936年,广东省库平均收入为5297.7万元[100],陈济棠兴办糖厂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军费、改善装备。1932年7月,陈济棠表示,“我现在是采取轻机重炮的方针,来装备我们的部队,即增加每一连队的轻机枪数目……但轻机重炮目的的达成,需款不少,现在打算将广东的制糖厂陆续扩充、大量增设。将来广东所产的糖,可以供应全国需要。那时将糖厂和其他新办工厂的盈利所得,来供应改善部队装备所需之款,实属绰绰有余”[101]。因此他将惠阳、东莞糖厂划归第一集团军军垦处直接管辖,机糖丰厚的利润为提升陈济棠军事实力提供财力支持,时人戏称“陈济棠靠糖喂养他的军队”[102]。从这个角度而言,陈济棠糖业统制政策从属于广东的政治局面,服务于他的政治军事需要。同时在其军事实力加强、地位巩固的基础上,着手救济农村经济。1934年5月1日,政府宣布取消“土糖抽捐,舶来糖捐仍旧征收,如所征之数,不及民国二十二年度糖捐收入预算所定之额,准由糖厂溢利下将不足之数补足”。[103]实施糖业复兴等两年来,全省共裁去苛捐杂税300余万元,[104]拨发农村救济款500万元[105]。
其次,省营机糖对抵制洋糖倾销发挥重要作用。就省内抵制洋糖进口的情况来看,1934-1935年,市头、新造糖厂共产糖约10.36万担,全省进口洋糖25.72万担;1935-1936年,4家省营糖厂产糖约29.83万担,本省进口洋糖20.73万担,比上一年进口洋糖数量降低近20个百分点,节约21.62万海关两的进口费用,而机糖70%销往上海,与洋糖争夺市场、抵制洋糖倾销。
最后,粤机糖销售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短期繁荣。省内统制层级销售模式具有较强稳定性,但需要一个强有力政府作后盾,而随着粤政局动荡,省内机糖销售的繁荣局面消逝。从省外三种销售模式分析,广西利用政治垄断销售模式中的高回报率,发展本省机器制糖业,是粤糖销售的“潜在竞争对手”,粤糖在广西的销售渠道终将受阻。粤晋间物物交换模式,缺乏相应史料支持,笔者不便给予评价。从粤沪模式分析,省营机糖在沪销售时,上海方面给予免纳捐税的优惠,但由于陈济棠坚持以“省本位”为指导思想,所以对本省工业有竞争的上海国货,粤方往往征以重税[106]。这种不对等的税收政策最终会影响粤糖在沪销售。[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广东对外经济关系”(06I02)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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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此处为作者著作中的小标题,但是结合标题下面论述内容来看:准确表述应该是“旧的甘蔗购销和资金流动方式发生变化”,并未涉及到省营机糖的销售过程。
[23]新式糖厂的建立是否增加了当时蔗农的收入(蔗农和农民是两个不同概念),文中用新旧甘蔗品种种植之后的利润对比加以论证,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有多少比例的蔗农可以贷款种植这种甘蔗,文中并没有给予说明,单就作者的论据而言不足以说明农民增加了收入。据笔者统计,1935年广东产蔗量完全满足糖厂生产需求,但当年生产情况最好的揭阳糖厂也仅达到设计榨蔗能力的84.68%,其首要原因就是蔗农利益受损,不愿意向糖厂出售甘蔗(李向锋,《广东省营糖厂产销研究》,暨南大学2010年,第36页)。杨霞,《微观1934年—1936年糖业统制下的蔗农生存情况》(《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1期)对蔗农的生存情况作了初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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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表2根据陈达财:《统计汇刊》(广州:民智书局,1934版,表40)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编,《中国旧海关史料》(北京:京华出版社,2003版)中相关内容编制。统计关口为:广州、汕头、江门、拱北、九龙、三水、琼州、北海八个关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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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每10担蔗出糖1担,每1担蔗种运费用合计1元,制造费2元,运费2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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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皖省府推行皖粤米糖换销[N].申报,1936-7-24。
[90]兴华行机糖推销合约.省政府档案,粤档馆藏,2-1-475。
[91]郑则南谈粤省糖业复兴计划[N],申报,1934-10-31。
[92]本年度省营产物畅销[J].新广东月刊,第36期,西南出版物审查许可证号174号,第157页。
[93]转引自连浩鋈.陈济棠主粤时期(1929—1936年) 广州地区的工业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1),第92-93页。
[94]广东农林局长冯锐发表复兴蔗糖事业计划[N].申报,1934-12-2。
[95]省营糖厂利润丰厚[N].广州民国日报,1936-1-17。
[96]表4《1935年粤机糖产销概况统计表》据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广东分会编印,《广东省基本工业、特殊工业、农村副业调查报告书》,(1937年 4月出版,第59页)制定。
[97]详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1965版,第114页,13~14元为粤榨蔗制糖生产成本最高区间。
[98]1935年市头糖厂获利区间为218.18~230.71万元,顺德糖厂获利区间为509.56~536.94万元。本文此处将惠阳、东莞2个设计榨蔗能力1000吨/日的军垦糖厂获利区间定为200万元。
[99]据相关学者研究与报纸上的粗略数字统计,基本上每年走私价值应在500万~600万之间,陈济棠在粤糖厂还未榨蔗前就表示售糖获利560万元。详见《申报》,1934年10月31日。
[100]钟卓安.陈济棠[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第181页。
[101]广东省档案馆编印.陈济棠研究史料[M].1985版,第216页。
[102]广州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南天岁月——陈济棠主粤时期见闻实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版,第230页。
[103]广东省政府秘书处编印.广东省政府公报[R],第259期,1934-5-20,第83~84页。
[104]陈元瑛.广东两年来建设之回顾[M]广州:广东省建设厅印,1935,第85页。
[105]冯锐.《广东复兴糖业经过述略[M]广州:广东省政府第一蔗糖营造场,1934,第9页。
[106]由于粤对沪入境国货征收重税,沪商会派郑泽南来粤商谈有关事宜。详情参阅:《申报》,1934年10月31日;《沪市商会电粤省政府请撤销胶鞋专税》,载《中行月刊》,(1936年)12卷第4期,第162—163页等有关粤高关税事例。
[作者简介]李向锋(1986—),男,历史学硕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党史研究室,主要研究陈济棠主粤时期广东的农村经济与东江文化。
Discussion on theSugarcane Marketing under the State-owned Policy of Guangdo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i Xiangfeng
(Party History Research Centre in District Huicheng,Huizhou,Guangdong 516008)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when Chen Ji-tang governed Guangdong province, sugar was produced more and more by means of machine instead of sugar workshop, and there were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also in sales.There were a lot of studies on the sugarcane marketing, but few of them focused on detailed marketing methods under the control policy of Guangdo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is paper takes the marketing system in Guangxi, Shanghai and Shanxi as examples, and discusses three marketing methods under the control policy of Guangdo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Key words:Chen Ji-tang,The State-owned Policy,Machine-made Sug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