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晚期江南乡绅主导下的地方水利纠纷
——以江宁县拦江闸案为视角

2016-07-28 06:33周红冰郭爱民
古今农业 2016年2期

周红冰 郭爱民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民国晚期江南乡绅主导下的地方水利纠纷
——以江宁县拦江闸案为视角

周红冰郭爱民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民国晚期,江南地区的地方水利事务中,乡绅阶层保持着对政府的优势地位。一般的水利纠纷冲突中,乡绅的主张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必须参考的重要意见。江宁县拦江闸案中,地方乡绅制止拆除原有拦江闸的主张,获得了政府的支持,民生公司也放弃了原有的筑坝计划。究其实质,政府在水利建设财力上的弱势、传统农业思维的影响以及乡绅在舆论力量上的优势,三个方面共同作用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拦江闸案;乡绅阶层;舆论力量

民国时期的水利纠纷研究考察中,乡绅的调控力量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国内外学者对乡绅在水利纠纷中地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上。

第一是乡绅在水利纠纷中与政府、民众的互动关系。衷海燕、潘雪梅等学者认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资源纠纷中,“围垦沙田的多是地方上势力雄厚的宗族、乡绅”,沙田水资源争夺中的矛盾演变成了当地宗族之间的矛盾。[1]黄宗智则关注于华北地区农村与长三角地区在水利管理与运作上的不同之处。他认为,“与华北相比,长江三角洲的水利经常涉及国家政权、地方绅士和农民的三角关系。”[2]张家炎认为,江汉平原地区水利纠纷的械斗问题中,绅士和族长是某些小规模的组织人,“较小规模的械斗则由社区领袖如清代民国时期的绅士、族长或民国时期、建国后的乡村干部组织”[3]。

第二是乡绅在水利建设、水利纠纷中力量及地位的变化成因。冯贤亮、林涓等学者认为,进入民国后,乡绅集团在江南水利建设中的地位出现了弱化现象。他们认为,“民国时期,这种公共工程的施展,首先有一个成熟的管理团队,完全由政府组织,成员大多是水利专家,熟谙水文与技术”[4]。冯贤亮也注意到了,乡绅在江南水利纠纷调解和水利建设上不可替代的作用,认为“尽管有时国家权力远远强于地方,但这并不排斥乡绅在地方调控中的应有地位与作用”[5]。

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学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研究多集中在乡绅与政府、民众的三角关系上。从时间跨度上,目前的研究也多集中在民国前中期,对于民国后期水利问题的探讨尚显不足。民国晚期,乡绅如何在水利建设与纠纷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乡绅在民国晚期对于水利事务的控制力是否和之前一样?这一系列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鲜有涉及,这就为我们的探讨留下了宝贵的空间。

一、清代及民国前中期江南地区水利事务中的乡绅力量

乡绅作为古代中国地方统治的重要参与者与维持者,始终扮演着民众与政府沟通中介人的角色。进入清代后,乡绅阶层日益成为维持地方统治的重要辅助力量。特别是在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江南地方受到严重破坏。以苏州府为例,李鸿章等人就曾向清廷描绘过战乱后的景象,“该处百姓被贼残虐,为数百年来所未有,各厅州县田亩抛荒,著名市镇悉成焦土,虽穷乡僻壤,亦复人烟寥落,连阡累陌,一片荆榛,居民间有孑遗,颇连穷困之状”[6]。就是在这种局面下,江南地方州县衙门无力单独重建地方秩序,迫使“政府容许绅士更多地介入地方事务的管理”[7]。同时,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乡绅力量的扩张,使得水利建设及纠纷中的乡绅色彩变得大为浓厚。

总体上来看,水利事务中的乡绅力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第一个方面,乡绅势力的扩张使得原先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地方乡绅组织人力的水利建设模式发生转变。魏丕信就认为,清政府在水利事务领域建立起财政上的干预制度,“最具根本性的则是在18世纪,迅速发展起来一种经常性的(如果说不是制度性的话)财政干预”[8]。然而在太平天国运动结束后,江南地方政府已经无力在水利事务中持续进行大规模的财政干预。以同治年间太仓州的海塘修复工程为例,署理两江总督的张树声、署理江苏巡抚的恩锡就曾就向清廷中央上奏称,“现在坍损情形万分危急,自应赶紧兴工以资捍卫。惟需费太巨,值此司库支绌,委实无从筹措”[9]。

以苏州府为例,自康熙年间起,同治《苏州府志》记载的水利建设项目有52起,其中由政府负责水利经费(以帑银、借帑名义)的有19起,占水利项目总比重的36.5%。康熙至乾隆年间,官费支出的水利项目有17起,占同时期总项目的51.5%。而在清王朝进入衰败期的嘉庆至同治年间,由官费支出的水利建设项目锐减至2起,只占同一时期总项目数的10%。地方政府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出资数量的锐减,使得大量水利项目的维修与建设只得由以乡绅为主导的民间出资。在这种局面下,乡绅在水利事务中的地位越发凸显。

表一苏州官费水利项目表

年号各朝水利项目数官费项目(帑银、借帑)所占比例康熙6350%雍正6583.3%乾隆21942.7%嘉庆200道光10110%咸丰100同治6116.7%总计521936.5%

资料来源: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一《水利三》

由上表可知,从清朝中后期开始,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水利建设情况开始发生转变。面对财政上的压力,江南地方政府不得不让渡出一部分水利事务上的领导权与话语权,以换取民间的财力物力支持。由此,乡绅阶层也获得了水利维护与建设上更多的权力。

第二个方面,乡绅阶层在水利事务的独立程度进一步加深。进入清朝中后期,乡绅阶层在水利事务中不再满足于从属于政府的角色,谋求更高的领导地位。光绪八年(1882年),句容县准备疏浚赤山湖,政府无力承担治水的费用,工程陷于停顿。句容县当地乡绅、候选教谕谭烺向江苏司道衙门上书,声称“惟处时势艰难,库款支绌之际,固不然过废库项,然亦不能迁就藏事,于国计民生两无裨益”[10]。由此可见,在地方政府不愿进行水利维护的时候,地方乡绅阶层会承担向上谏言的任务,强调自身在水利事务中的作用。

进入民国后,这种趋势依然没有改变,乡绅对政府组织的水利事务仍强调自身的独立性,对政府干预水利的举动时常抱有抵制态度。以吴淞江水利协会为例,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由政府组织的吴淞江水利协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大会,原定有关各县的代表一百七十五人,在第一次会议时仅出席一百零九人,“第二次犹少,只有七十八人,且有中途退席者,视重要之大会如儿戏”[11]。江南各县地方势力对吴淞江水利协会的态度直接反映了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在水利事务中作用的弱化。

同时,地方乡绅开始追求水利建设和人员选用上的独立性。以民国初年的太湖水利局总办人选为例。民国初年,江浙两省为统一筹划太湖水利,而联合成立了太湖水利局。太湖水利局成立后,江浙两省的乡绅向政府“指名请派”钱能训担任督办,并认为“政府因而命之,重民事也”[12]。钱能训因故辞职后,会办王清穆继任督办一职。然而王清穆并未得到江浙乡绅的支持,其水利计划也受到地方的阻挠。当地乡绅代表、江浙籍国会议员褚辅成就认为,“王清穆为桑梓肩此重任,于水患若何预防,施工若何次第,自宜征集两省绅耆,及夙有水利经验者详细讨论,继以实测,然后有工程之可言”[12]。江浙水利联合会的会员丁凤元更是指出,“政府选举继任人才,当以民望所归者为宜”[13]。丁凤元口中的“民望”和褚辅成认为需要倚重的“绅耆”,都反映了当时水利建设、纠纷中的现实局面。即进入民国后,江南地区的乡绅阶层对水利事务的干预与独立程度,较之前清,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也正是基于乡绅阶层在清末民初的势力扩张,使得他们在水利事务领域的干预能力进一步强化。到民国中期,乡绅依然是水利事务中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之一。并且,乡绅在水利事务中的强势局面依然存在于民国后期的水利纠纷中,江宁县拦江闸一案便是其中一例。

二、江宁拦江闸案始末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四月二十六日,《救国日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拦河造闸损害农田”的文章。文章中指责江宁县参议院议员张道揆、龙潭乡乡长孙克明等人擅自在便民河上修筑拦河水闸,造成“沿河两岸八万亩之农田,即有全遭淹没之虞”[14]。

该报所报道的拦水闸修筑之争,其实早有争端。民国十年(1921年),江苏省议会议员屠宜厚提议在便民河修筑拦水闸。该计划得到了时任江南水利局总办罗树森的支持。经过勘查,罗树森认为便民河“圩埂单薄,因决定先筑东庄口大闸,防止水流冲刷”[15]。这一时期的东庄口大闸即是后来拦水闸的雏形。

民国十五年(1926年),屠述三等在便民河附近创办中国水泥厂。因为便民河水位季节变化大,导致中国水泥厂“每年冬季平均有两个月水源缺乏”[15]。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承运中国水泥厂物资产品的民生公司,决定在东庄口大闸的基础上修建拦水闸,“筑坝蓄水,以利运输”[15]。该举立即引起了攝山镇乡绅菊浩言等人的反对。菊浩言一度“率众阻止”[15]便民河的筑坝行为。为了平息事端,民生公司邀请菊浩言加入民生公司,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筑坝行为才获得地方上的支持,“坝又复筑”[15]。

拦水闸建成后,中国水泥厂、民生公司和当地乡绅一直相安无事。然而在抗战时期,中国水泥厂由日本方面接管,便民河长期“不加疏浚、河道淤浅”[15]。抗战胜利后,中国水泥厂、民生公司等相继恢复生产。民生公司准备重新设计拦水闸,抬高水位,以方便运输。民生公司成员、江宁县参议员张道揆乃向政府提议,“于拦江闸原址建筑平水闸”[15]。

该举动立即引起了便民河流域的三杨、攝山两乡民众的抵制。三杨乡乡绅陶渊等认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民生公司所建的拦水闸使三杨等乡民众“获无穷之利”[16]。张道揆所提议的在原址基础上重建平水闸的方案,遭到了以三杨乡乡绅陶渊、攝山镇乡绅李福兴等人地联合抵制。陶渊等人认为原拦水闸“在形式上只可修理,不能拆除”[16]。

拦江闸重建与维修之争,事实上是建闸的方式之争。原来在东庄口大闸基础上修建的拦江闸,固然能够提高水位,保证航运运输,但拦江闸高度不高,所能提高的水位有限。因此,中国水泥厂每年只能临时筑坝,提高河流水位。即便是在日本占领期间,这种方式仍在沿用,公司“每年仍需筑坝”[15]。为了解决这种困境,张道揆等所提议的平水闸,就是旨在提高大坝高度,增加蓄水高度。

拦江闸增加蓄水高度,却对沿河两岸的农业生产产生了不良影响。便民河因为长期得不到疏浚,原拦水闸附近的河床淤塞严重。提高拦水闸高度,增加蓄水量,遇到大水洪涝,一旦泄洪不畅,洪水势必会冲击两岸农田。陶渊等人认为拦水闸位于下游,“专供宣泄山洪之孔道,(平水闸)如果一旦筑成,对未来之山洪,势将倒灌入河,两岸农田将不堪设想”[16]。

陶渊等人在向省县主管机关请愿的同时,运用舆论向政府施压。《救国日报》四月二十六日的报道,使主管水利建设的江苏省建设厅不得不迅速向江宁县发函询问。建设厅在向江宁县的回电中强调,“据录该报拦河造闸损害农田一文,查该报所载各节究何实情,仰即详细查明,报候核办为要”[17]。

陶渊等人运用自身在地方上的地位,联合靖安乡农会、攝山镇农会以及靖安乡圩董曹泽民等,“呈请制止拆除东庄口闸,兴修拦江闸”[18]。东庄口大闸本早已被拦江闸取代,而此时陶渊与曹泽民等人则认定东庄口大闸亦在拆除之列,将矛盾进一步扩大化。江宁县政府迫于陶渊等人的压力,已经不能控制局面,只得向省建设厅请命,“饬派水利专家莅县覆勘,以昭慎重,实为公便”[19]。

省建设厅派往江宁县的技术人员在实地考察了拦江闸之后,认为“依据过去建闸历史,(重新建闸)在原则上自无不可”[15]。技术人员并且认为,“如能设计得当,非但对于水泥厂之工作不致因水源缺乏而受影响,即栖霞、三杨、攝山、龙潭、靖安等五乡镇之农田灌溉亦受其利”[15]。为了缓和矛盾、维护当地乡绅民众的利益,技术人员张捷生提议不在原址修建平水闸(平水闸在原有拦江闸下游),并且将新修建的平水闸的坝高“较东庄口闸闸底低一公尺”,并且体谅当地乡绅在请愿书中的顾虑,要求平水闸“冬季蓄水水位,应低于两岸农田半公尺”。[15]

另外,张捷生主张由主持修建平水闸的民生公司划拨一部分资金,补助地方上的水利经费,“以示爱护地方公益之意”[15]。省建设厅的态度如此,使民生公司与张道揆无可奈何,只得与地方乡绅妥协。当年九月,建设厅再次命令江宁县政府,将改正后的平水闸样式图上交备案核准。[20]民生公司再也未向江宁县政府、江苏省建设厅提出抗议,该案终以陶渊为首的江宁五乡镇乡绅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三、乡绅主导水利纠纷的原因分析

在江宁县拦江闸案中,以陶渊为首的地方乡绅实力强大。他们不仅迫使民生公司原地重建平水闸的计划破产,还获得了省建设厅的强力支持。乡绅在水利事务中的强势,是这一时期江南地区水利建设与纠纷中的突出表现。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上。

第一个方面,财政上的压力使政府对水利事务进一步放权。如前文所述,清中后期以来,江南地区由官府直接出资的水利项目日益减少。政府所能维系的水利项目,大多集中在护城河、城中内河的日常维护上。地方州县衙门对大规模的浚河、修圩无能为力。

表二苏州内河维护项目情况表

年号各朝水利项目数日常内城河、护城河维护数所占比例康熙6116.7%雍正600乾隆2129.5%嘉庆2150%道光10333.3%咸丰11100%同治6116.7%总计52917.3%

资料来源: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一《水利三》。同治年间,除日常的护城河、内城河维护外的水利建设项目大幅增加,但其中的官修色彩大为减少。同治《苏州府志》中记载的同治年间苏州府进行的六次水利项目中,只有浚白茆河一项由官府出资(以暂借库银的形式)。其余五项皆是乡绅、民众出资助役完成的。

反之,乡绅在水利方面财政负担逐渐增大。从嘉庆年间起,由乡绅单独出资的水利项目一直占同时期苏州府水利项目数的50%以上。

表三苏州民间出资水利项目情况表

年号各朝水利项目数由民间出资、助役(由乡绅单独出资)所占比例康熙61(0)16.7%(0)雍正60(0)0(0)乾隆214(0)19%(0)嘉庆22(2)100%(100%)道光106(3)60%(50%)咸丰11(1)100%(100%)同治64(2)66.7%(50%)总计5218(8)34.6%(15.4%)

资料来源: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一《水利三》。

民间出资修筑水利项目的趋势在民国晚期依然持续。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原本制定的一系列的国民建设计划,由于“经费用于内战军事,致使发展基层建设的计划大都搁浅”[21]。以江苏水利建设为例,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高淳县在修护疏浚河道时,县政府就曾向省建设厅提议,“根据国民义务劳动、办理浚河工赈”[22]。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溧水县的圩田修筑计划中,省建设厅给予溧水县政府的意见也是,“指导各圩自行摊工修堵”[23]。以江阴县为例,民国三十七年的水利疏浚工程几乎全部由地方负责,政府对水利项目的补助几近于无。

表四民国三十七年江阴县办理疏浚情况表

政府拨款项目地方自筹、征工项目业食佃力项目水利项目数量0111所占计划水利总项目数比例091.7%8.3%

资料来源:根据民国三十七年江阴县办理疏浚河流情形表[24]绘制。

由民间自行进行水利建设,势必会提高乡绅对水利事务的控制程度。而这也正是乡绅阶层能够在水利纠纷中态度强硬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方面,传统农业对工商业的排斥。进入近代后,工商业虽然得到快速发展,然而传统的农本思想依然十分盛行。以六合县的朱家山水道修浚为例,康熙年间,六合朱家山水道的建设引发了当地乡绅的强烈不满。当地的乡绅认为,朱家山水道“是虽名为洩水,有益田亩,其实图通舟楫以利商贾而不知于六合一邑祸害极矣”[25]。当地乡绅将水道修浚视为商贾行商便利,而对农业生产并无好处,所以极力反对。当地州县衙门也禁止朱家山水道的修筑,“严饬寝议,勒石永禁”[25][P28]。直至光绪三年,再次议决开通朱家山水道时,也因为“防军北去而罢”[26]。由此可见,在清代中后期,重农思想仍十分普遍,牺牲农业发展工商业的举动遭到江南地方乡绅的强烈抵制。

而到了民国中后期,这种重农思想依然是国民政府在指导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依据之一。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公布的《水利法》中对民众的用水顺序做出了规定。该法案规定,国民的用水顺序遵循,“一、家用及公共给水,二、农田用水,三、工业用水,四、水运”[27]。由此可知,国民政府依然将农业用水的使用权限置于工商业用水之上。江宁县乡绅、乃至整个江南地区的乡绅势力在维护农业水利的大前提上,与国民政府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因此,当农业用水与工商业用水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会支持农业用水,而不是工商业用水。就拦江闸个案来看,张道揆作为江宁县参议员,应也属于地方乡绅的一员,但其工商业者的身份,使他与主张维护农田水利的地方乡绅阶层显得格格不入。其主张的原地重修平水闸计划,维护的是以中国水泥厂、民生公司为首的工商业群体的利益,而非当地拥有大量土地的乡绅阶层的利益。从历史源流来看,便民河原本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地方上为方便商业航运而新开挖的河道。该河道开通后,“商贾赖焉”[28]。即便如此,当便民河上的筑坝工程可能影响到当地的农田水利时,依然遭到了当地乡绅的极力阻拦。拦江闸案中张道揆计划的失败与其说是乡绅阶层的胜利,不如说是传统农业对近代工商业的胜利。

第三个方面,舆论力量的介入使乡绅对水利纠纷的影响力增大。民国建立后,就有人对水利事务中的舆论现状表示到,“前清官厅专制办理地方公益事宜,人民几无置喙之余地,今幸民国肇造,稍可容纳民意”[29]。而民意的表达方式,则具体表现在媒体舆论力量与地方民众的反应上。

在媒体舆论方面,江宁县拦江闸案爆发后,迫使省建设厅、江宁县政府全面介入此事的直接动因,便是《救国日报》在四月二十六号所刊载的文章。在该报报道此案之前,江苏省建设厅对于此案,还只是命令江宁县政府查明实情,“并绘具该地形势备呈”[30]。然而在《救国日报》报道此事后,江苏省建设厅与江宁县政府为了给社会舆论以交代,不得不派技术人员实地勘察。江宁县政府在给江苏省建设厅的回电中,也不讳言这个目的,声称“以据救国日报四月二十六日刊载有关该闸消息,饬查报核等因,奉此度”[19]。因此,在媒体舆论力量偏向于地方乡绅阶层时,政府就不得不顾忌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在地方民众的反应上,乡绅阶层握有为民众代言的权力。在江宁县拦江闸案中,上书向省建设厅、江宁县政府请愿的民众代表为各乡镇的实权人物。请愿的三人代表中,陶渊名为“乡民代表”、李福兴为“攝山镇农会理事”、曹泽民为“三杨乡圩董”。[17]三人看似是民众代表,但其身份表明,实则是江宁县乡绅阶层的代言人。而这种情况在民国晚期也并不罕见,在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的三墩子港纠纷案中,控告方王伯仁声称代表德字圩全体民众,施行“集团阻止”[31]。王伯仁便是以乡绅的身份假借民意,阻挠疏浚委员会的开河行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丹阳县王元浩侵占河床一案,控告方姜堰乡乡长梅劲,也表示“代表民意,沥陈事实,以请命也”[32]。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乡绅往往在水利纠纷中,将民意作为提起诉讼要求的有力武器。而乡绅一旦将水利事务与民意联系起来,就迫使政府更加慎重对待水利纠纷中乡绅阶层的态度。正如王元浩案中,梅劲所说的那样,“值此复员伊始,首在收复人心”[32]。而乡绅正是借助民意的旗号,取得了对政府舆论上的优势地位。

四、结论

综上所述,至民国后期,乡绅在水利事务中的力量依旧保持了之前的强势地位。并且,乡绅在水利建设、纠纷中的态度仍是民国地方政府所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晚清以来,乡绅们在水利事务领域所确立的优势,使得乡绅阶层在水利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在水利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乡绅们的态度也成为政府所必须参考的重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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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捷生拦江闸案报告[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16] 陶渊请愿书:为呈请制止拆除东庄口石闸兴修拦江闸有勒抑水势畅流阻礙圩田废水以及山洪排洩妨害农利事[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17] 江苏省建设厅复江宁县政府电,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六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18] 张捷生奉令调查事由,附张捷生拦江闸案报告之前,民国三十六年五月三十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19] 江宁县政府呈建设厅电,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十九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20] 建设厅复江宁县政府电,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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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淳县政府呈江苏省建设厅电,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五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31.

[23] 江苏省建设厅复溧水县政府电,民国三十八年元月四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30.

[24] 民国三十七年江阴县办理疏浚河流情形表[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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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上江两县志·卷四·水[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21.

[29] 江浙水利联合会审查员对于太湖局水利工程计划大纲实地调查报告书函,转引自冯贤亮,林涓:民国前期苏南水利的组织规划与实践[J].江苏社会科学,2009.(1):190.

[30] 江苏省建设厅致江宁县政府电,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电[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1.

[31] 王伯仁致江苏省建设厅电,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二日[Z].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 1004-15-2527.

[32] 梅劲上省政府、省建设厅请愿书,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五日[Z] .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04-15-2526.

[作者简介]周红冰,男,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专门史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江南地区水利史;郭爱民,男,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史、区域经济史比较研究。

The Domination of Water Conflicts by the Squire of Jiangnan during the Lat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A Perspective of the Langjiangzha Dam Conflicts

Zhou HongbingGuo Aimin

(Faculty of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7)

Abstract:During the Lat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squire kept the dominant position for the government to decide the water affairs in Jiangnan. The squire’s opinion always became the important suggestion the government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normal water conflicts. Owning to the government’s support in the Langjiangzha dam conflict, the squire succeeded in preventing the dismantle of Lanjiangzha Dam. Meanwhile, Minsheng Company also gave up their original idea of building a dam in this conflict. Three reasons, including the weak financial support of government,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idea and the advantage of the squire in public opinion, worked together leading to such phenomenon.

Key words:Langjiangzha Dam Conflicts, Squire Stratum, Public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