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支持体系与科技企业发展

2016-07-26 07:27邱兆祥罗满景
理论探索 2016年4期
关键词:科技金融创新驱动

邱兆祥 罗满景

〔摘要〕 科技保险在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科技保险目前还存在着支持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科技保险应契合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从提升专业经营能力,调动保险公司内部资源,深化银保协同合作,完善政府支持管理机制等方面,构建科技保险支持体系,以增强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 科技金融,科技保险,支持体系,创新驱动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4-0094-05

科技保险是保险公司为防范和化解科技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而设计开发的险种及其他支持方式的统称。科技保险契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对于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稳健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科技保险在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科技保险契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金融创新的推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可见,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优化科技保险服务,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科技保险能防范化解科技企业风险

科技保险对于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风险的防范化解方面。具体如下:

1.提供科技保险产品,防范化解科技企业各类风险。科技企业发展需要经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存在差异,需要对外“转嫁”风险,将科技企业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承保科技保险,通过赔偿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损失,从而分散科技企业各类风险,消除科技企业及其管理层、研发人员的后顾之忧。

2.提供风险管理支持与服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除了“转嫁”风险,科技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是防范其自身风险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可发挥其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通过宣导、培训、交流等方式,强化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科技企业对研发项目的风险控制和评估能力,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自身风险管理体系。

(三)科技保险能助推科技企业融资

1.科技保险能起到企业增信效果。融资渠道窄、资金周转难是众多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实践中,科技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但由于科技企业高风险性、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且估值较难等原因,银行贷款这一融资“主渠道”往往并非坦途。因此,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成为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科技保险能对企业起到增信效果,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在科技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偿付义务,分散了银行借贷风险,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2.科技保险能够传递良好信息从而促进投融资支持。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往往缺乏有效的对外信息传递途径,以吸引“性价比高”的投融资。投资者与银行常以科技企业所处行业与可比企业的通常情形作为投资与信贷决策的重要考量,从而将增加发展潜力较大、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行业一般风险与费率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重要考虑,保险公司承保实则向外界展示了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与基础能力,有利于获得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支持。

(四)科技保险能提升科技企业创新与盈利能力

部分科技保险产品能够助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经过对238家科技企业开展问卷调查,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就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创新与盈利能力影响的研究显示,科技保险(财产险)能够直接推动科技企业盈利能力提升。〔1 〕

二、科技保险在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初步明确了科技保险险种,出台了财政金融支持举措,科技保险的规模性与经营成效渐显。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制约了科技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保险的支持体系框架尚未真正建立

1.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科技保险涉及政府机构、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导向,现有做法虽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决定的正确思路,但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挖掘深度”不够,并未统筹建立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形成纳什均衡。

2.现有机制激励效果不尽如人意。科技保险现有机制的激励效果不理想,产品定价较高、补贴落地周期较长、保险产品经营成本较大等因素削弱了科技保险的投保与续保需求。以长沙高新区为例,保费较高、单台成套设备保费相当于该产品成本价格的1/4,成为阻止企业投保的主要原因。在目前审批机制下,从申报到发放的周期可能历时半年至1年,“审批周期长,补贴到位慢”为广大科技企业所诟病,也成为制约投保积极性的主要原因。〔2 〕而较高的赔付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展业与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建立需求导向、因势利导的科技保险支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科技保险信息披露支持机制尚未形成。科技研发具有创新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研发成败关涉科技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将影响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由于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定价、承保和理赔,可能对科技企业产生逆向选择,抑制科技企业投保意愿并增加其投保成本,影响其获得投融资。

(二)科技保险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1.科技保险投保情况不够理想。在经济科技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上海,科技企业投保比例不足15%,近20%的企业认为科技保险的保障作用有限,保险公司则因承担风险较高而缺乏展业动力,造成“供求两不旺”现象。〔3 〕早先对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93%的被调查企业没有投保科技保险,其中57%的企业没有使用科技保险的计划,7%的曾投保科技企业并未选择续保。〔4 〕在长沙市高新区,尽管有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措施,但该区460家高科技企业中,只有12家投保了科技保险,保费收入仅24万多元,而同期湖南省投保企业在全省科技企业的占比不足1%。〔5 〕

2.投保险种集中度较高。不少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主要集中于企业财产险、团队意外健康险等传统产品,对科技企业特殊风险(如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阶段的风险)投保比例较低。

(三)科技保险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存在不足

1.科技保险产品与企业需求存在“错配”现象。一些科技保险险种与传统险种无实质性区别,保险条款设计并未充分考虑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如在长沙市高新区的12家投保企业中,有11家购买的是关键研发人员健康险等人身险。〔6 〕

2.科技保险产品开发力度不足。现有科技保险险种结构不能涵盖科技领域全部风险、科技企业研发经营全部流程节点、科技企业的差异性,以及保险需求的地域差异,保险条款相对单一,创新性与专业性不足。

3.科技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与储备滞后。熟悉专业领域知识、实现主体之间信息对称是保险公司判断承保风险、确认保险事故并进行理赔的重要保障。有关调研报告显示,由于出险查勘与事故认定存在困难,个别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产品研发责任险、项目投资损失险这两款重要的科技保险产品,凸显出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

三、构建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发展支持体系框架的思考

(一)遵循原则

1.需求导向。科技保险关涉政府机构、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方,需要关注各方需求,均衡各方利益,统筹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2.守成创新。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支持体系,理应发挥保险公司的核心作用及其全产业链优势,利用保险公司承保、投资等不同业务板块与专业优势,优化科技保险险种设计与服务,发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与增信功能,建立灵活多样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

3.协同共赢。紧扣科技企业需求,设计完善科技保险相关产品,分担风险,形成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力,实现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协同共赢。

4.检讨完善。科技企业风险管控机制遵循着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风险管控方法与技术-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演进路径。作为企业风险管控重要方式的科技保险,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因此,应及时积累科技保险经营数据,对科技保险支持体系进行实施效果绩效评价测算,分析绩效影响因素,不断完善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支持体系。

(二)支持体系框架设计(见图1)

四、科技保险支持科技企业的具体对策

根据上述体系框架设计,应从科技企业发展的阶段性和实际需求出发,提升保险公司专业能力,调动保险公司内部资源,发挥金融机构协同效应,完善政府支持管理以及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支持体系。具体如下:

(一)提升保险公司专业经营能力

1.推进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发展。一是研究完善科技保险险种和产品组合。根据实践需求,研究委托研发保证保险、科技企业转让技术成果质量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设计涵盖基本险种与其他险种的保险组合产品,并采取多年期、综合定价等方式,增加科技保险产品市场供给。二是完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险。结合2012年专利保险试点以来的经验,完善现有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设计。三是探索建立灵活的保费支付机制。研究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分期缴纳保费的可行性及其风险管控措施;针对科技企业发展周期及特点,探索实施阶梯式保费支付方式,通过“前低后高”的保费支付方式,实现科技企业与保险公司长期共赢。

2.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优势,为科技企业提供指导支持。一是保险公司可通过定期宣导和培训方式,增强企业管理层的风险认识水平和能力,提高管理层重视程度。二是保险公司可通过编制或指导企业编制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为企业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并为保险公司深入了解科技保险风险状况,完善保险产品提供数据支撑。

3.加强对科技保险的基础性研究。一是协调政府机构、保险公司、科研院所、保险中介机构等力量,建立科技保险风险信息数据库,研究科技保险定价方法和定价模型,完善科技保险定价机制。二是收集科技保险风险数据,研究科技保险典型案例、险种开发升级等事项,为科技风险类型化和风险评估提供指导;建立健全科技保险指标分析体系,明确各类指标的具体范围以及和保险需求的关联性。三是研究提高保险产品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匹配性。保险公司通过定期调研走访、提供保险服务等方式,搭建市场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跟踪投保企业及其员工对于科技保险服务的反馈意见,有效掌握企业研发和经营中的风险类型与风险程度,并加强对科技企业终端用户的调研,从而“逆向推算”出科技企业的风险状况和真实保险需求,以增强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如经过研究,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提供了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13类科技保险险种。苏州中银保险推出了商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个贷保、企贷宝等险种,为2700多家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保险服务。〔7 〕

4.提升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K.J.Arrovo指出,创新活动中的保险行为可以提高创新者的参与人数,而保险将风险承担主体从创新者转移至保险公司。〔8 〕但科技研发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风险数据积累不充分,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掌握信息不对称,完善保险公司风险分散机制尤具现实意义。一是保险公司应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对承保风险的识别判断、定性定量分析和应对机制构建,合理量化评估风险并予以持续跟踪,加强风险管控。二是利用保险行业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可通过共保(体)、再保险(尤其是溢额再保险)等方式,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例如,阳光产险等6家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合作组建了全国首个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三是利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借鉴发行巨灾债券等经验,探索科技保险证券化,研究发行科技风险债券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可行性。

5.加强科技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保险涉及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运用,需要运用保险承保、理赔甚至是银行信贷等金融专业知识,需要掌握科技研发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知识,因此,需要培养、储备、引进专业人才,搭建专业团队。

(二)调动保险公司内部资源,形成对科技企业的联动支持

改变投保-理赔的传统二元逻辑,发挥保险公司承保、资金运用等板块功能,推进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的支持深度。

1.探索建立承保与投资的联动机制。允许保险资金对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甚至是高科技产业园区进行投资, 研究将保费支付义务作为可转换债的具体方案,即保险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将保费转化为股权,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对科技企业的战略性投资或财务性投资体系,并可采取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投资等金融产品方式进行投资,扩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渠道,以投资收益对冲科技保险承保风险。

2.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功能。承保科技保险后,应鼓励保险公司在企业研发、经营管理中承担风险管理人角色,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3.创新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方式。允许保险公司和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在企业产品研发取得成功后,共享企业成果转化与发展红利,同时对企业产品研发失败分担损失。

(三)形成保险公司与银行对科技企业的协同支持

科技保险能够起到增信作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协作,从以往以代理关系为主要表现的合作形式向深度融合转化,共同研发和改进保险产品,在合力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协同共赢。

1.完善银保合作的保险产品。完善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评估价值险等险种条款设计,同时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在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保险承保、保险理赔、贷款发放、欠款违约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如人保财险苏州分公司与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合作,为初创期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企业取得信贷。上海市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由上海市科委牵头,中国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各出资5000万元,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50万元~500万元短期贷款,太平洋保险负责提供贷款风险保障,上述单位按比例共同分担企业无法还款的风险。青岛推出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即科技企业将专利权质押,保险公司为业务投保,银行根据担保函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按60%、20%、20%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2.梳理明确相关保险产品的业务流程和关键节点。一是明确和优化上述险种核保、承保、理赔等全部业务流程,明确保险公司与银行对科技企业资信的分别审查义务以及各自审查重点。二是统筹考虑银行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设置水平,合理控制贷款额度上限与贷款期间,合理设置质押率与质押物价值之间的比例,将企业融资成本和金融机构运营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三是明确理赔标准,允许保险公司在对银行(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后,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对科技企业的代位求偿权,并允许保险公司将该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四是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的管控,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3.加快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模型,重点关注科技企业财务资金真实性、现金流稳定性等核心指标。二是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将欠款违约事项纳入征信体系,作为科技企业享受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后续贷款等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政府对科技企业的支持与管理机制

1.健全政府补贴政策。一是构建多层级的政府补贴机制。根据承保风险情况建立相应的补贴机制,实现政府补贴与研发科技的重要性程度、企业研发经营风险程度的正相关关系,与投保企业发展阶段、投保年限的负相关关系,同时应考虑地域差异、险种差异并配置不同的补贴标准。二是进一步精简政府发放补贴的审批流程,降低政府补贴发放周期,细化补贴发放标准和考量因素,加强核查,真正发挥补贴对投保的激励作用,防止发生骗取补贴情形。三是扩宽政府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目前政府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应在总结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科技发展基金,建立科技补贴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扩宽科技补贴资金来源。四是定期评价补贴政策实施效果,适应性完善补贴审批和发放机制。

2.加强对科技企业的管理。一是建立对投保科技企业的持续性信息披露机制,重点关注其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降低保险公司定价与承保、银行贷款时的尽调成本。二是通过互联网、行业组织等方式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科技企业、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政府机构支持服务、科技保险产品、科技企业需求与信用信息等方面的信息积累与共享。三是建立科技、财政、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动态关注和监控科技保险运行态势和相关指标,收集并共享科技保险与科技企业相关信息,协商解决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金融支持方式的协同发展。

3.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建议根据实际适时修订上述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并明确投资条件和相应要求。

参考文献:

〔1〕薛伟贤,刘 倩,刘 骏.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创新盈利能力影响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4).

〔2〕赵 杨,吕文栋.科技保险试点三年来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基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调查分析〔J〕.科学决策,2011(12).

〔3〕王 蕾,顾孟迪.科技创新的保险支持模式——基于上海市的调研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1).

〔4〕彭志文,宋 旺.我国科技保险市场的问题、根源及对策——基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抽样调查的分析〔J〕.保险研究,2010(9).

〔5〕欧阳资生,许晓庆.推进湖南省科技保险发展的策略探讨〔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3(1).

〔6〕曹 娴.科技保险为何难推开〔N〕.湖南日报,2013-09-24.

〔7〕祖兆林.打造科技创新的“避风港”〔N〕.中国保险报,2015-12-01.

〔8〕See Arrovo.K.J..Action of Insurance in Technology Innovation〔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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