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行为正当性的伦理分析

2016-07-26 07:27伍洪杏
理论探索 2016年4期

伍洪杏

〔摘要〕 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是廉政伦理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赫斯特豪斯关于行为正当性的伦理论证为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阐释提供了逻辑理路,这可从道义论、功利论与德性论三个维度对廉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从道义论看,廉是传统儒家官德的重要范畴,是当代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普遍理性接受的规则,因而廉政行为完全吻合道义论的正当性要求。从功利论看,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体现在廉政行为可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产生、发展及其危害,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廉洁从政能产生一些好的结果,而且能避免因腐败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从德性论看,官德是一种比普通职业道德要求更高的行政道德,廉政行为更多的是一个具有良好德性修养者出于其品格特征而作出的行为选择。

〔关键词〕 廉政行为,廉政伦理,伦理正当性,道义论,功利论,德性论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4-0018-05

廉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伦理诉求。“廉政”具有极强的伦理意蕴,它是“政”的价值目标。廉政伦理是廉政行为形成的基础。廉政伦理与廉政制度从约束功能上看是软与硬的统一,从作用机理看是内与外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廉政伦理”缘起于反腐倡廉进程中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思考。目前关于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廉政伦理的基本内涵等基础性的问题没有系统阐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既是廉政伦理研究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制约廉政伦理研究发展的重要因素。廉政伦理的核心是揭示廉政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指向“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何在”“怎样的廉政建设具有伦理正当性”等问题。廉政伦理研究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与制度伦理强调“善”不同,廉政伦理更多地关注“正当性”即廉政行为的正当性。目前关于行为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从伦理学视角研究行为正当性的学者少之又少,而赫斯特豪斯 ① 就是从伦理学角度研究行为正当性的一个典型代表。赫斯特豪斯认为义务论、功利论与美德论三种规范伦理学,能以相同的逻辑充分说明“行为的正当性”。义务论认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功利主义则强调: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增进了最好的结果。相应地,美德伦理学的说明是: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一位美德行为者在这种情景中采取的一贯行为。” 〔1 〕26-28由于人的行为往往具有某种目的性,也会产生某些特定的结果。因此,关于廉政行为的论述可以围绕“廉政行为动机—廉政行为过程—廉政行为后果”的基本结构展开。从伦理学视角探讨廉政行为,不仅是描述性的,也是评价性的,而更多的是规范性的。我们可以依据赫斯特豪斯论证行为正当性的逻辑理路,设置相应的前置性条件,依次从道义论、功利论和德性论的视角论证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

一、廉政行为正当性的道义论阐释

道义论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三种形态之一,又称为义务论,它是一种要求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道德的判断标准不是依据行为的结果,而是依据行为本身或指导行为的原则,即行为动机的善恶来进行判定。只要行为出自义务心,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2 〕弗兰克纳认为:“道义论清楚地阐明除了依据行为的效果来判断善恶之外,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也可以成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 〔3 〕31尽管对道义论(功利论及德性论)的简明定义都可能面临诸多挑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廉政伦理正当性的理解和评价。

按照赫斯特豪斯的思路,道义论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以下两层:第一,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一个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第二,正当的道德规则(原则)是这样的……。赫斯特豪斯在评论义务论时认为这个填空可以用许多方式来完成。 〔1 〕24

“一种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一行为与某条道德规范一致”把“行为的正当性”和“道德规则”两个概念建立了链接,并清晰地界定了人们只要在道德规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伦理正当性。就廉政行为而言,不管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清正廉洁”都是对从政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廉政行为是在“廉”的德目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实践,因而具有道义论上的伦理正当性。

在传统伦理学史中,“廉”是一个重要概念,也赋予“廉”极为丰富的内涵。以人生而言,“廉”是俭朴不贪,是君子所具有的一种基本道德操守;以为官而言,“廉”是廉洁奉公,是为政者的一种政治品格、政治行为。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正是由于其合乎“廉”的道德规范要求。老子认为“廉”是道德高尚的圣人应该具备的操守。他说:“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利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4 〕284孟子也认同“廉”是一种很高境界的道德操守。齐国将领匡章问孟子:“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 〔5 〕133孟子认为陈仲子不具备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故不是廉士。荀子认为君子都具备廉的德行,并以是否具有“廉耻”之心作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之一。他说:“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 〔6 〕33庄子认为“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 〔7 〕354可见“廉”在庄子看来是一种不乘人之危谋取私利的品德和行为。韩非子的“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 〔8 〕128意思是说具有“廉”品行的人可以为“廉”舍生忘死。墨子的“贫则见廉,富则见义,生则见爱,死则见哀,四行者不可虚假,反之身者也。” 〔9 〕6强调了即使贫苦也要坚守“廉”的节操。汉代刘向的著作中更是多次提到“廉”,他把“廉”看作是君子圣人必备的品质,如“不让以位者,不廉也” 〔10 〕396;“廉而不刿者,君子比仁焉。” 〔11 〕751自秦汉以来,“廉”更多与政治行为联系起来。〔12 〕由此可见,在一个“德治”的传统中国,诸多德目之中,“廉”是一项极受褒扬的道德修养,而廉政行为正是“廉”这种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从当下看来,公务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原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规范是“公”“实”“廉”。第一,“公”即一心为公、公而忘私、公道正派;第二,“实”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做老实人;第三,“廉””即“清正廉洁”。显然,包括“廉”在内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合乎道德的。可见,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廉政行为都是合乎“廉”这一德目规范的,并且是在该道德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廉政实践。这与赫斯特豪斯关于道义论逻辑结构第一层次的论述是吻合的。

而第二层次“这条道德规则是……的规则”是一个有待完整的表述。从伦理史的发展来看,“这一空缺的选项可以是‘上帝给我们制定的,或者‘自然法命令,或者‘普遍的理性接受所需要,或者‘所有理性的人们的选择。” 〔13 〕我们认为:“廉政”这条道德规则是“普遍的理性接受所需要”的规则。古人说“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今有学者把腐败比作癌症,认为如果癌症是目前人类生理躯体的难治之症,那么腐败就是人类社会肌体难治的“政治之癌” 〔14 〕。众所周知,腐败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和人类文明发展的障碍。考察我国历史上每个政权的兴亡更替,就可以看出廉政的重要地位,“官廉则政举,官贪则政危”,“历览前贤兴衰事,成由勤俭败由奢”,历代王朝的更替都逃不出“官腐民反”的轮回,这些警钟至今都振聋发馈。从全球来看,透明国际2011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全球参与考察的183个国家中,腐败比较严重国家和极端腐败国家就有135个,占73.8%,比较廉洁的国家只占7.1%。 〔15 〕由此可见,腐败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廉政是每个国家必须面对的课题。“廉”这条道德规则既不是“上帝赋予”的规则,也不是“自然法命令”的规制,更不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而是“普遍理性接受所需要”的规则。当今社会,每个国家都必须接受并践行“廉”的道德规则,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概莫能外。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廉政行为正当性道义论说明的完整表述:廉政行为符合“廉”的道德规范要求,是在该道德规范指导下的具体行为实践。而“廉”又是一种“普遍理性接受所需要”的道德规则。

二、廉政行为正当性的功利论分析

功利论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又称目的论,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它主张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之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凡是行为的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的利大于弊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2 〕弗兰克纳认为:“功利论明确提出,我们做每一件事情,都要追求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 〔3 〕28 19世纪,英国的伦理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为功利论作了系统的、严格的论证。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区分可以用正当与善何者优先来界定。一般来说,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以善来界定正当的理论是道义论理论,而以善优先于正当,并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理论是功利论理论。尽管功利主义强调善优先于正当,但正当仍然是功利论的重要范畴。根据赫斯特豪斯的分析思路,功利主义起始于对正当性的假设,其逻辑结构为:第一,一个行为在当且仅当它促进最好的结果的时候才是正确的。第二,最好的结果是使快乐得以最大化的结果。〔1 〕24

尽管这条公式使“行动的正当性”概念与“后果”的概念之间建立了链接。但这只是一种形式化的关联。因为在人们没有界定判断结果的好与坏的标准之前,它是无法给人们的行动提供指南的。因而需要作补充规定。〔13 〕由于对腐败的界定人们习惯于从贪污受贿的视角来阐述,因而不少人理解廉洁时也从不腐败来进行界定。因此,我们对廉政行为进行伦理正当性评价时,可以从廉政的正面效应和贪腐的负面影响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廉政是廉洁从政,不贪不腐。廉政建设的本质是反腐败,其目的是减少和消除腐败的产生、发展及其危害。尽管不腐败只是廉政的底线而不是廉政的全部,廉洁从政的效果仍然可以从消除腐败带来的成效中体现出来。廉政的正面效应主要表现在廉者名垂青史,安享晚年。从古到今,廉洁之人大都名垂青史,无论是位高权赫之士,还是儒雅饱学之夫,都被一一传颂。包拯生前立家训刻于石碑上:子孙后代凡做官者若因受贿而被罢官的,生不可回家,死不能葬在家乡坟地;周总理到外国访问,外国首脑赠送的礼物,他都捐送给国家;援藏干部孔繁森做官不为名利,为了替孤儿治病,竟卖血凑齐了医药费。而贪腐只会受世人唾骂,身败名裂,甚至被处以极刑。一个保有廉洁行为的人,对个人而言,不仅可以避免因腐败而打上“贪官”烙印,无法面对亲朋,无法告慰父母妻儿之痛;也能避免因腐败而身陷牢笼失去自由之苦的不良后果,还可以赢得世人的敬重,安享晚年。对社会而言,在社会权力分配中可以更多地考虑社会下层需要,而不是自己攫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样有利于把社会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缓和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也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国家的财产安全,降低社会风险,促进社会整体水平的发展,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而贪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贪腐遗臭万年,基本上都没有好下场。我国史书记载,第一个因为贪污而受到惩罚的官员是羊舌鲋。他当过代理司马、代理司寇的官职,最后因为贪赃枉法,落了个暴尸街头、遗臭万年的下场。因贪腐误国却被敌国诛杀的吴国太宰伯嚭,指鹿为马的赵高被诛杀三族;东汉大贪官窦宪卖官卖爵被汉和帝赐自刎;宋朝大贪官蔡京虽未被明正典刑,却遭受活活饿死的厄运;清代第一贪官和珅在乾隆大丧期间就被嘉庆皇帝诛杀,也成就了“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史学典故。正应了“贪得了一时贪不了一世,再狡猾的贪官也逃不过作恶报应”的谚语。其次,腐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管是贪污国家的钱财,还是收受企业或个人的贿赂,归根结底受损的都是人民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有的贪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践踏民主,压制群众,千方百计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专制,对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极大威胁,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利益。再次,腐败危害社会稳定。由于腐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凝聚力,降低人民群众与政府的信任关系,因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一些重大的人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背后往往都有腐败的影子,而这些因贪腐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往往又激化了社会矛盾,诱发了群体事件。由此可见,廉洁从政对个人、对社会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而贪腐行为不仅可能给自己带来没顶之灾,还带来资源浪费、财产损失与社会风险等不良后果。这也正恰恰从功利论的视角证实了廉政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避免了“恶”的结果,而促进了好的结果。

通过“最好的结果是那些幸福最大化的结果”这一补充命题,将“结果”与“幸福”的概念之间建立了联系。〔13 〕 我们对廉政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应当从社会、人类和后代的利益出发,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评价人们的行为,只有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只有促进整体和长远的幸福快乐的行为才具有伦理正当性。腐败是万恶之源、社会毒瘤,清廉是人民期盼。当前,个别公务员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了贪腐的不归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们对此深恶痛绝。而当人们把对个别腐败官员的痛恨上升为对政府整体的不信任,就阻碍了官民关系的正常发展。可以说腐败已成为阻碍人民快乐幸福的绊脚石。只有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主旨,防范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真正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实现承载人民幸福快乐的“中国梦”。因而从功利论的视角来看,廉政行为的伦理正当性在于其避免了因贪腐行为带来恶的结果的可能,且促成个人的洁身自爱、社会的安定团结等好的结果,而且这种结果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道德标准的。

三、廉政行为正当性的德性论诠释

德性论是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又一种形态,也称品德论,指判断某一行为道德价值的最根本的标准,是人们所应该具备的品格与德性。具体地说,德性论关注什么是道德上的完人,以及如何成为道德上的完人。根据赫斯特豪斯的推理,德性论的逻辑结构也可以表述为两层:第一,一个行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德者在这种情境出于其品格特征总会做出的行动。第二,美德是人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所需的品质特征。〔1 〕26-28赫斯特豪斯认为,这一论断只是其理论的第一个前提,还需第二个前提即“美德是一种……的品质特征”来填充和阐释。〔16 〕这条规定同道义论和功利论的第一条公式类似,属于形式化表述,它将“行动正当性”与“有德者”的概念联系建立起来,但必须进一步说明“有德者”。〔13 〕可见,从德性论视角诠释廉政行为的正当性,关键在于论述廉政行为是具有廉德的从政者,在行政过程中出于其高尚品质而作出的廉政行为选择。

为官之道,德在其首。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不少志士仁人都探索过从政为官之道。有“做官先做人,从政先立德”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品行高尚的人才能为官,才能当好官。“廉”是儒家官德思想的重要内容。廉洁从业是为世人公认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廉洁奉公也是传统廉政文化所倡导的对从政者最基本的德性要求。自古以来,社会贤达和清官廉吏,都推崇“内圣外王”,下功夫“修身齐家”,完善自己的道德品格,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为政者只有先修身以德,才能“安人”“安百姓”。当然,成为一个好人并不意味着就能当一个好官,从“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还需把廉德运用到政治实践中。为政以德,既要有崇公抑私、立公去私的公心,又要有义利面前舍利取义的勇气;既需“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地举贤任能,也需“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地勤政守职;既有为政俭约、节用而爱人的品行,更需有涵养一腔浩然正气的节操。“古人云: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17 〕104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官吏的道德品质,要求官吏清廉。《周礼》云:“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是指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就是说官吏的考核标准应该包括六个“廉”,其中品德的考核项就有廉善、廉敬和廉正。不管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从政者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都非常深远。因而官德是一种比普通职业道德要求更高的行政道德。做人要有人品,做官要有官德,广大公职人员要在广阔的政治实践中把做人与做官结合起来,在做人的过程中提升道德情操、完善自我人格,在做官的过程中提升官德境界、培育行政人格。“当今时代,为官更应有崇高的境界,德性是每一位党员干部提高品性修养的应有境界。” 〔18 〕廉是一种品德,从政人员廉的品德决定廉的行政行为。一个具有良好品德修养的从政人员,能够自觉抗拒“腐败”的诱惑,真心实意为百姓服务,作出公道正派廉洁的行为选择。正是这种基于良好品性而作出的廉政行为选择,赋予“廉政行为”建立在德性论基础之上的伦理正当性。

美德是人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所需的品质特征。这个假定将“美德”和“兴旺繁荣(或美好生活或幸福)”关联起来。〔13 〕在此,着重分析“廉”德与人们幸福生活的关系。廉的本义是廉洁,廉德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廉德的分界线是公私关系。廉与公密不可分,衡量廉洁与否最基本的尺度就是公私关系,公私分明是廉的前提,公私不分则是“廉”的大忌。腐败的经典定义就是以(公)权谋私(利),典型的腐败就表现为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古人云:“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 〔19 〕30廉德是一种内在无私的体现,是执政为民思路的精髓之一。其次,廉德的底线是不腐。“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德倡导做人要清白、做事要干净。倡导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反映了“治国”之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不分职务大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应该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政府机关的权力不分大小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忠诚于人民,绝不容许贪污腐败。再次,廉德的防线是俭。要“杜绝”腐败,就必须在生活上做到简朴。如果在生活上任意浪费,肆意挥霍,以奢侈为荣,怎么能做到面对别人的“行贿”还能够理智地拒绝呢!“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包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内的“四风”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反腐治本之策,集中精力下大力气纠正不正之风。“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防范腐败于未然正是廉德所倡。最后,廉德的“高线”是先苦后乐。廉德并不拒绝享乐,只是这种“享乐”是建立在自己辛勤劳动基础之上的乐趣。古人云:“廉不言贫,勤不言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集中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宗旨。〔20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廉德不仅是执政者保有政权的不二法宝,也是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所需的品性特征。综上所述,廉政行为是具有廉德的从政者,在行政过程中出于其良好品性而作出的一种行为选择,而这种廉德是一种为人们美好幸福生活所需的品性特征。这也赋予廉政行为在德性论基础上的伦理正当性。

随着责任伦理的兴起,责任伦理又给廉政行为正当性辩护增添了新的视角。责任伦理可以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培养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造就勇于负责的品性。责任伦理意识强的人明白什么是正确的行为,能够正确判断行为的价值标准。以责任为核心的行政伦理为我们加强廉政建设提供了新的视野,“不想贪”“不愿贪”“不能贪”是一种出于责任的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伦理更多的是公职人员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伦理。不管基于何种理论,官场清廉是老百姓最大的期许,加强廉政伦理建设,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引领社会公德良俗的形成,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或许这正是我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

注 释:

①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是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领域中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她对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模型的构建,描述美德伦理学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在结构上具有逻辑同构性,说明美德伦理学可以成为同义务论、功利主义互竞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从而为规范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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