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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共同主办的“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广州市海珠区召开。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广东、安徽、吉林、山西等地检察院领导与知名专家、学者近60人参加会议。
研讨会上,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首先介绍了该院“柔性执法”的经验。从最初在自侦部门的探索到全院所有执法部门形成工作机制,从开始的实践摸索到联合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开展柔性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还制定了包含67条内容的《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暂行规定》,对柔性执法理念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海珠区检察院“柔性执法”发展经历了从探索到成型再到深化三个阶段。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柔性执法”提出了肯定的看法。他指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根据比例原则,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均可实现某一特定执法目的时,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据了解,自推行柔性执法以来,海珠区检察院执法办案继续保持高质高效,先后办理了职务犯罪案件245件262人,窝串案占比60%以上。2016年5月,该院第五次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专家:柔性执法更加符合人性
广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欧名宇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在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柔性执法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展示检察机关改进司法方式方法的创新举措和责任担当,促进广州模式的形成,确保司法办案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广州市海珠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海洲
海珠区检察院通过主动转变司法理念和办案方式,慎重采取措施,慎重对待涉案企业,既有力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胡卫列
柔性司法这一课题研究,与倡导理性、文明、平和、规范执法是相契合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也曾参与研究,对于学院的教学活动本身是一种探索和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海珠区检察院把法律条文变成实际,改进司法理念,把文明规范落实到了审查批捕、侦查起诉过程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柔性执法是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方式和方法的变革,实际上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人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
柔性执法有利于提升法的社会效力,有利于实现安定、和谐,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
柔性执法是超越规范或建立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之上的,侧重强调人性化的司法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柔性执法的探索起到推进法律完善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领域,可通过柔性执法把法律精神和法律背后的原则加以贯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柔性执法超越了传统的法律价值观,体现了和谐司法理念,选择伤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直接减少了对第三人的伤害,间接实现了社会稳定、关系修复,海珠区检察院这种改革和探索走在了理论的前端。
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中央司改办)处长方炜
海珠区检察院柔性执法的经验,完整地阐释了司法稳定强调的“德主刑辅”,在办案量很大的情况下,投入额外的精力,看似与办案无关,实际上起到了“攻心”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
通过深入了解柔性执法,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柔性执法理念,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谦仰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
柔性执法是现代诉讼文明的直接体现,对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给检察带来的挑战与影响。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
柔性执法的理念为“求真求善”,倡导在执法办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严格司法办案的基础上,运用参与、民主、协商、释法说理等多种手段,减少了对抗和冲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
对于年办自侦案件上百件的基层检察院,还有能力开展柔性执法的探索,理论界开展课题研究非常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