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敏
江陵凤凰山8号墓遣册编联小议∗
赵敏敏
湖北江陵凤凰山8号汉墓出土遣册竹简176枚,其中简1~35属随葬衣物登记简,简36~51属车马登记简。本文在整理报告基础上,讨论了衣物简的归属及车马登记简的简序编排问题。根据衣物简出土时自成一堆、无小结简等情况,认为简1~35衣物简不是与简36~175合编一册,而是单独成册下葬的。简36~51车马简包含多枚分两栏书写的简。按照原有竹简编联方案,第二栏内容在记录上显得不规整,空行书写的现象比较多,不太符合竹简书写的一般规律。结合考察简文内容的前后关联性,我们对简36~51的简序编排提出了调整意见。
凤凰山8号汉墓;衣物简;车马简;简序
湖北江陵凤凰山8号汉墓出土竹简176枚,其中完整简165枚,残简11枚,内容为遣册。①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队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第41~70页。竹简出土时已经散乱,金立先生根据简文内容及垒压情况,对竹简进行了编联,并作出释文,公布了部分竹简照片。②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第69~78页。正式出版的8号墓遣册整理报告采用金立先生的简序编排,公布了全部竹简的照片和释文。①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版。整理报告有关竹简的编联、释文及注释大多可信,为学者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便。本文在整理报告的基础上,对其中的衣物简的归属以及车马登记简的简序编排试加讨论。
8号墓遣册全部175枚简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简1~35为衣物简,主要记载禅衣、襦、绔、袍、裙、袜、履等随葬服饰及其数量。需要留意的是整理报告对于这35枚简出土情况的介绍:
这批竹简出土时,自然散落成两堆:衣物简为一堆,其他简为另一堆。从相互垒压的情况观察,原简是卷束在一起的。②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第41~70页。
这一介绍很重要,不过稍显简略。整理者大概还是认为35枚衣物简是和其他简编为一册的。然而,如果衣物简是与其他简卷成一册下葬的话,当编绳腐朽断开造成竹简散落,大概不会出现恰好35枚衣物简散落为一堆,而其他简成一堆的现象。不论35枚衣物简处在一卷中的哪一层,散开后应该都会和其他简或多或少有混杂。因此,如果整理报告所言“衣物简为一堆,其他简为另一堆”不误的话,简1~35衣物简很可能是单独自成一卷,而剩下的简36~175为另一卷。我们注意到,8号墓遣册简中没有针对简1~35衣物简的小结简,而简36~175所记的两类器物分别有小结简,这一差异或许也能说明简1~35衣物简不是与简36~175合编一册的。此外,从目前公布的其他凤凰山汉墓遣册内容看,一般都包含简36~175所记的两类器物,而没有简1~35衣物简所记内容。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遣册简有类似凤凰山8号墓简1~35所记衣物的内容。参看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汉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版。
简89~175,主要记载食器、瓦器及粮食等。简170为这部分的小结简,记:“右方五(谷)、小囊、蓝(盐)芥伤藉(籍)。”
简36~88,主要记载车、船、马、牛及木俑,简88为这部分的小结简,记:“右方偶人藉(籍)·凡卌九。”以下我们讨论简36~88中记录车马及其相关名物的简36~51(以下简称“车马简”)的简序编排问题。
简36~88实际包含不分栏书写与分两栏书写两种形制的简。分两栏书写的简共10枚,全部在简36~51车马简中。具体见表1:
表1
我们认为,按照整理者的编联顺序,表中第二栏的内容在记录上显得不规整,空行书写的现象比较多,不太符合竹简书写的一般规律。从第二栏内容来看,简39“食囊二”与简42“箪一”所记均为盛具,两者有关联;简46“脯一箧”与简50“肉箧一合”亦相关,但以上两组简均未编联在一起,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编联问题。因此,我们尝试对简36~51的简序试加调整,如表2:
表2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简169。简169记“溥土一”,“溥土”亦见于9号墓、168号墓、169号墓竹简,167号竹简作“薄土”。裘锡圭先生已经指出:简文“溥土”“薄土”即《急就篇》“茵茯薄杜鞌镳鐊”的“薄杜”,8号墓简37有“豹首车”,(鞇)与薄土并用,与《急就篇》相合。凤凰山168号墓遣册,该墓陪葬安车、轺车各一乘,遣册与此相应,遣册所记薄土数也是“二”,可证“薄土”就是车中荐。①裘锡圭:《说“薄土”》,《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64~565页。9号墓竹简整理者李家浩先生即将该墓遣册所记“溥土”置于车马简后。②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9页。据此,我们将169号简“溥()土(靯)一”置于简37“豹首车”后。
简序调整后,简39、42~46、50、49这几枚分栏书写简的第二栏相连,所记内容属饮食起居器。
简43、44第二栏依次记“金竟(镜)一”“竟(镜)检(奁)一合”,与简46、50所记“脯一箧”“肉箧一合”的内容相连,这与凤凰山10号墓遣册简13所记“大脯检(奁)一合”、简14所记“(镜)一有检(奁)”相似。③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68页。
简41“小奴竖,从车”、简42“大奴甲,车竖”排在了上述车马简的最末,接下去的简是简58“大婢壬,侍”、简59“大婢畜,侍”。“从车”指跟在车后面的随从。“小奴”指未成年奴仆,④章水根:《江陵凤凰山简牍汉墓集释》,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48页。应非武装保卫人员。章水根先生认为“竖”是奴仆的一种称呼。⑤章水根:《江陵凤凰山简牍汉墓集释》,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49页。可见,“小奴竖从车”以及“大奴甲车竖”应该是属于家内奴仆一类,与简58“大婢壬侍”、简59“大婢畜侍”属性相当。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还可以对公布的其他凤凰山汉墓遣册“车马简”的简序稍作调整,如下所示:
(1)9号墓遣册“车马简”:
简16:□□□□,有盖。
简17:马二匹。
简19:大奴冣(最),御。
简9:大奴众,谒者,持戟。
简10:大奴□,谒者,操戟。
简20:大奴获,马仆,操钩。
(2)167号墓遣册“车马简”:
简1:轺一乘。
简2:骝牡马二匹,齿六岁。
简4:紫盖一。
简3:御者一人。
简5:谒者一人。
(3)168号墓遣册“车马简”:
简1:案(安)车一乘,马四匹,有盖,御一人,大奴。
简2:轺车一乘,盖一,马二匹,御者一人,大奴。
简5:谒者一人,大奴。
简3:从马男子四人,大奴。
(4)169号墓遣册“车马简”:
简1:轺车一乘,有盖,御一人,巾一。
简5:骊牡马二匹。
简54:缟大因(茵)一。
简6:谒者一人。
附记:本文写作过程中承蒙刘国胜老师、高一致师兄、雷海龙师兄、张驰师兄提供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写作得到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楚简与楚文化研究——以名物制度为中心”(项目批准号:13zd00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