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润
摘 要:古罗马法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影响至深,研究它的历史背景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十分必要。同时,研究古罗马法离不开对古希腊文化的比较和分析。本文将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二者进行研究并讨论我国的法文化与之不同的原因。
关键词:古希腊法;古罗马法;礼教
一、古罗马法的自发发展
古罗马由氏族发展起来,后氏族分裂演变为家庭。在早期城邦中,家庭与城邦相互独立,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导致法律治理也是二元的,即家庭社会以习惯即“法”维持秩序,而城邦的治理则依制定的“法律”。二者相互不干预,“法”高于“法律”。可见,在古代罗马的私法实践中就存在朴素的自然法观念,这为罗马法学家接受希腊的自然法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罗马城邦政体最初为王政形式,据《学说汇纂》记载,罗马城建之初,一切由君王统辖。而君王的权威是以削弱贵族势力而来的,这遭到贵族势力的抵制。于是王联合平民对付贵族,矛盾升级。公元前510年,最后一个王塔尔奎尼遭到贵族的驱逐,王政被共和政体取代。但共和制的建立使平民的待遇更差了。随着平民斗争的日益高涨,贵族不得不做出政治上的退让,城邦权力分化。公元前367年设立的裁判官接掌与民事司法有关的职权,裁判官开始相对独立地负责执掌民事法律。这确保了法的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非政治性。
《十二表法》颁布之前,古罗马贵族与平民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这种情况从中间阶层出现后开始改变。由于富裕的平民与贵族的长期交往,贵族和平民均不反对制定统一的法律。由此,《十二表法》就逐渐被制定出来,且又因为贵族不愿与平民共享“神法”而平民也最痛恨贵族自持的宗教优越感,所以《十二表法》就以一种罕见的世俗化的品格面世了。
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播,学习和运用法律不再是祭司贵族的专权,但这不足以使一个法学职业阶层出现。在共和时期,法律是除了军事以外最容易实现人政治野心的捷径。想要入主政界,军队履历、成功的法庭辩护都很重要。对知识分子而言,似乎只有法庭辩护这条路。这就吸引了很多学习、精通法律的人,甚至成了社会的风尚。学习法律的人除了从政以外,还有的从事教授、咨询和著书立说,这就是后来世俗法学家的来源。
古代法都具有属人性,罗马亦如此。那么,罗马如何处理与外来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分了两个阶段:一是《十二表法》的颁布,贵族放弃了法的专属性,与平民法律一体化;二是《卡拉卡拉告示》颁布以授予帝国境内所有居民以罗马市民籍。这两次突破使罗马法发展为帝国统治下的共同法,为罗马法的普适效力奠定了基础。这其中,“衡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衡平”就是那些罗马法中被视为普遍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后来形成衡平规则,与条约一起附着于市民法外构成一套规范体系成为万民法的来源。衡平的实践和万民法的出现,为以后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埋下伏笔。
二、希腊文化与罗马法的联姻
马其顿被打败后,希腊成为罗马行省。希腊文化迅速传入罗马,这一时期被称为希腊化时期。其中斯多葛学派对罗马的影响最大,尤其是罗马的上层社会。原因在于斯多葛主义比较通俗易懂,它所倡导的生活方式与罗马民族的传统较吻合,它倡导的世界国家的主张与当时罗马帝国统一地中海世界的现实相符,迎合了统治者的愿望。梅因进一步指出,“出现于这新希腊学派门徒前列的,一定是罗马法学家。”因为斯多葛学派的核心理论包含一种自然法思想与罗马传统“法”的自然性、不可改变性存在共鸣。法学家作为罗马上层社会传统捍卫者,其保守的作风更易接受其倡导的顺应自然生活的训诫。
必须指出的是,罗马法学家只在形式上学习希腊文化。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最需要的,并不是希腊文化的哲学本质。即借用的是名义而不是本质。自然法思想的引入逐渐改变了罗马法学家对万民法的认识,从蔑视到重视、推崇。到了古典时期,裁判官通过“衡平”的方法创制“诉讼程式”的法律学已经成为发现法的主要手段。
三、关于民法传统的历史基础的读后感
古罗马与古代中国一样都有一套社会规范系统,他们最初的功能也近乎一致,但二者又代表不同的文化,一个发展出了“法制文明”,另一个则形成了“礼教文化”。究其原因,第一,二者的社会结构不同。古罗马从一开始就存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且平民相争的是一种公权力,与贵族之间不共享宗教。第二,古罗马鼓励工商贸易,这种经济结构促成了市民社会的形成,法更易于统治社会;而中国长期抑商的农业经济造成了熟人社会的产生,礼更受统治者青睐。第三,古代中国知识分子形成于体制之内,更热衷于为统治阶层服务,也更倾向于研究伦理、道德。我国古代法家一开始推行严刑峻法,这不仅引起了贵族阶层的抵制,也使得被统治者反感。因此法家推行的法并不受欢迎。,“礼”比法更站得住脚。
但为什么与古罗马社会结构相似的古希腊也没有发展出发达的私法呢?第一,古希腊没有一支世俗法学家队伍。虽古希腊实现了法的公开化和世俗化,但在这过程中,祭司集团的法律权威也被摧毁。第二,古希腊的审判体制与古罗马不同。第三,古希腊人的抽象思维不利于私法的滋生。
在古罗马,世俗法学家从祭司贵族脱胎而出,后随着祭司法学家的世俗化,他们的权威也被世俗法学家继承。而在古希腊,法在世俗化的过程中也摧毁了祭司集团的法律权威,大量法典的颁布使法在形式上实现了公开化和大众化,更主要的是古希腊的审判体制也民众化了。审判对专家集团的依赖被消除,也就扼杀了对诉讼和法进行研习的社会动力。
另外,古代中国和古希腊的社会伦理都较早地实现了“哲理化”,抽象哲理在处理社会问题上的伸缩性和指导性弱化了对具体规则的需求。而古罗马是一个缺乏抽象思维和哲学思想的民族,罗马人比较务实,这就导致了法经验以具体规则的形态大量衍生和积累,却无法升华和简化,并导致了社会对具体规则的依赖。后期希腊文化的引入,罗马人也只是学习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古希腊相较于古罗马而言,反而失去了壮大私法的机会。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赵明:《虚实隐显之间—罗马法与希腊精神》,现代法学,1999(5)。
[3] 武掌华:《希腊辩证法与罗马法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2)。
[4] 杨芳:《论希腊正义精神和罗马法权利观念》,怀化学院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