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农村准失独家庭的对策研究

2016-07-23 14:21贺晶晶
2016年23期
关键词:调整机制计划生育

贺晶晶

摘 要: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四十多年来,产生了一大批政策性子女,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单个或两个孩子的家庭都要面临一定的社会风险:例如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出现的农村准失独家庭未受到政策保护;农村偏远地区信息闭塞问题;情感缺失及心理困扰问题;家庭能力弱化导致养老无保障问题等;为解决这一社会现象,需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条例;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具体行动方面要及时沟通,加大宣传;适当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支持等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准失独家庭;家庭能力;调整机制;专业社工

一、引言

计划生育国策是1966年1月28日为解决中国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而专门制定的,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来有计划的控制人口,减轻家庭负担,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取得了无可厚非的瞩目成绩,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其老龄化的弊端也日益明显,虽然做出了一些调整,但始终不能改变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四口之家的核心家庭结构现状。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家庭是构成社会系统稳定的最小单元,每个家庭的和睦,就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推动力,一旦家庭结构突发变故,家庭某一成员遭遇意外事故,家庭内其他成员将面临心理、身体、精神和社交四个方面的困境。近年来大量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甚至于突发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年轻生命丧失的现象也在逐步上升,从而导致许多城市和农村家庭面临失独或者失子的重大变故,并且其中大部分为中老年核心家庭,想要重新生育已经不可能实现,寄希望于计划生育国策照顾又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这样一批不可小觑的边缘弱势家庭又该何去何从呢?

二、相关概念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并且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家庭,核心家庭在城市户口中的多表现为夫妻两人加一个孩子;在农村户口中多表现为夫妻两人加一子一女组成。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者年龄大多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经失去再生育能力。(城镇补贴每人每月270/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170元)

准失独家庭:是指前期由核心家庭组成,后期经过重大变故而失去一个子女的农村家庭,夫妻年龄也大多在50开外,已经丧失了再生育能力。在本文中特指失去儿子的农村家庭。

三、准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困境

(一)新计生条例中政策照顾的缺失

自2015年10月29日,中央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也在相应的作出调整,于2016年元旦全面出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指出,奖励扶助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其中独双女户年满50周岁)。安庆市某村杨氏夫妇现年54岁,都是农民,主要靠男主人在家门口做点石匠活营生。杨氏夫妇47岁时丧子,之后再无生育能力,只剩一个21岁的女儿相伴,之后三年,其女儿远嫁外市,因老年丧子的悲痛和年龄的逐渐增大,杨氏夫妇不太健康的身心早已不能承受工地上的繁重体力活,两人只能在家务农养活自己,偶尔杨某会在家附近做点石匠活营生,近来听说国家对他家里这种情况有照顾政策,便去咨询了一番,却被告知他们已往的家庭成分不是独女或双女户,而是早年被改成了独子,不满足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只有等到年满55周岁后才满足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属于新计生条例政策中未被涉及的服务对象。

(二)信息不畅导致求助无门

准失独家庭是指位于落后山村因意外事故而老年丧子的农村家庭,大部分农村中老年人都是大字不识、大事不知的,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大量外迁等现象越发普遍,村民们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更是知之甚少,除非村委干部们主动走村串门当面解说,否则除了党员和村长等人之外,留守在家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几乎很少主动去村委咨询民生政策,都是被动接受的。杨氏夫妇就是因之前未能及时了解到其家庭成分被改成独子而导致其年满50周岁后,也不能享受相应的扶助政策。而在去年申请低保时,也是因为这一书面证据及其家庭修建小楼房而被拒之门外,失去参评资格。

(三)家庭能力弱化导致养老无保障

众所周知,失独家庭面临的最大经济问题就是养老保障的缺失,而深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的准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就是家庭劳动能力与照顾能力的弱化。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突发意外,再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年丧子家庭的劳动能力越来越弱,只能依靠补偿储蓄或政府救济而活。而与此相伴的是家庭照顾能力的减退,虽说本文中农村准失独家庭还剩一个女儿可以照顾老人,但养儿防老的观念总是让两个老人有苦难言,担心同到城里居住会增加其家庭矛盾。再加上女儿远嫁外地,总有不能及时赶回来的状况,若是将农村老年人送往养老院,在当地人看来也是不孝顺的表现。因此,农村准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四)情感缺失及心理困扰问题

如前所述,准失独家庭符合部分失独家庭的特征,其子也是突遇工伤事故而去世,对农村家庭而言,其家庭结构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家庭关系被颠覆,家庭功能受损。其家庭成员对生命与价值观念产生怀疑:“生命的意义是什么?生活的动力在哪里?”对于老年丧子的农村人来说,不但之前十几年的心血付诸东流了,自己的情感寄托和香火的断灭是最有愧于祖辈的。他们会在悲恸的情感支配下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甚至因严重的心理问题而走向自杀的道路。即使被劝阻后,他们也很难再敞开胸怀的谈论儿女及未来了。

四、应对策略

(一)为解决农村准失独家庭民生问题,需不断完善相应政策条例

政府是民生保障的主心骨,农村准失独家庭问题不单单是一个道德价值问题,已然发展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其数量在不断增长,不同区域的基层干部都有遇到过这类似的问题,却没有及时反馈到新的计生条例中,这无疑是该项政策的一大遗憾之处。而与之相对的低保申请中,简单的以修建楼房而拒绝村民的诉求也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为解决农村准失独家庭民生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出台更具体务实的政策来惠及民生,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双轨平行的评定标准,以避免主观臆断,引发群众不满。

(二)为保障准失独家庭生活质量,应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一个方向,是为了保障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而设立的。直到2008年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扶助对象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此项规定自实施的8年以来未曾做出相应的调整,故本文中的杨氏夫妇因还存有一个女儿而不满足特别扶助制度的资格条件,而对于每人每年3240元(伤残)或4080元(死亡)的扶助金也是从未获得过,并且很有可能在今后的老年生涯中也难以获得。为解决这一社会现象的真实困境,只有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划分明确受助年龄标准,依据现实状况对农村准失独家庭给予适当扶助,才能更好的保障民生,保障农村准失独家庭的社会生活水平及质量。

(三)为避免信息填写错误,应及时沟通、加强宣传服务意识

民生工作繁琐、沉重,各政府部门所需要的一切资料都来源于基层,这也导致了基层干部经常分身无暇,既要办好上级部门交代的事,又要承接好乡间邻里嘱托的情。在本文中杨氏夫妇因家庭成分被误写成了独子而失去受助资格,这是在以前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的农村社会中经常容易出现的,因此,要解决基层工作中的这些本可以避免的失误,就要不断加强各平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利用纸媒和网络平台,全面打开政府——村委——个人的宣传渠道,让民众充分知晓社情,让政府及时掌握民意。

(四)为解决准失独家庭的心理情绪问题,可引进专业社工支持

人是社会中的人,个体的身心健康发展是全人发展的基本条件。莫瑞认为人有两种需要,其中第二需要也是心因性的需要,分为学习任务与操作水平的需要和人际关系的需要。农村准失独家庭除了有家庭结构的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所面临的心理情绪困扰也是急需疏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可根据相关的心理社会知识,将农村准失独家庭问题泛化和外化,从而改变其家庭成员负面的情绪认知。社会工作者甚至可以将准失独家庭以小组或社区的工作方式来分享他们的不幸,诉出他们的苦水,慢慢接触他人,融入社会。在后续工作中亦可以整合多方资源,以促进农村准失独家庭功能的正常化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耀明(2014):“失子之殇: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重建的本土化探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十一辑,第128~147页。

[2] 兰剑、慈勤英(2015):“现代风险社会与‘急难风险的应对——兼论社会救助救急难的常态化机制构建”,《社会工作》第11期,第8~13页。

[3] 周美林、张玉枝(20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口研究》第3期,第106~112页。

[4] 石智雷(2014):“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发展能力的影响极其政策含义”,《公共管理学报》第4期,第83~94页。

[5] 郭熙保、尹娟(2005):“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反思”,《理论与实践》第11期,第68~74页。

[6] 田遇春、刘玲琪(200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机制研究”,《人口学刊》第1期,第29~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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