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吴亚捷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现状与风险防范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吴亚捷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现代国有企业要想在未来取得长足发展,必须认识到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地位,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提高领导层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内部法律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理 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日益健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离不开法律管理职能。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细胞”,必须依靠“契约规范”,才能在有效的“大市场”环境下进行资源配置,而健全的法律管理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
1.1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是指法律作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调节国有企业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运用法律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以法律保障国有企业依法治企,增强企业活力、完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应变、发展和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国有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发展的目的,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沿着国家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的主要职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法律监管及咨询;代表公司进行民事、经济、行政方面实体性诉讼等。
1.2 国有企业法律管理的功能
企业法律管理主要有预防、宣传教育等职能。
1.2.1 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企业法律管理的核心功能。强化事前防范,将风险遏制在源头,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通过参与公司设立、合并、改制、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等重大经营活动,为公司发展起草法律文书,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使企业经营合法依规,防范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从源头防范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营损失。
1.2.2 宣传教育功能
宣传教育有利于法律贯彻,提高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坚持学法与守法用法相结合,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普法方式,采用动员法律顾问考试,参加法律培训,推出法律专栏等多种形式普法。在企业报刊上开辟法律专栏,以法律问答、法条速递、法律解释的方式,向员工普及经济合同等相关的法律常识,为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基础知识。
随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开展“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等法律工作。2015年初,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印发《法治钢企建设(2015-2019)指导意见》,为钢铁冶金行业企业在企业法治建设方面发展指明方向。在这种大环境下,虽然钢铁冶金行业企业法律管理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面对所处的低迷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有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2.1 风险意识薄弱,项目风险偏高
目前不少国有企业以“营业收益”为主,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经营管理过程风险,缺乏法律监管。
领导层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企业领导对风险意识淡薄,忽视法律管理在经营中的重要性,法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在企业重大决策、执行等方面,缺乏配套制度,经常出现经理班子“一言堂”,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整个过程缺乏专业法律人员的监督。
重大项目论证失严。国有企业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在签订合同前,不重视事前项目调研、风险论证、条款审查,有的甚至违规操作,毫无风险意识,凭借人际关系草率签约,导致合同相关重要权利义务缺失,特别是违约责任、索赔条款残缺,导致后期追责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项目人员法律知识缺失。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基础知识,项目签订和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意识缺乏,合同条款随意性大,缺乏规范性合同文本,不利于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合同履行诸如设备验收、工程验收凭人情签字,存在诸多法律漏洞。
2.2 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有待强化
从企业机构设置来看,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者虽设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但大多隶属于办公室、企业管理部等其他管理部门。在这样的职能管理框架下,直接导致公司经营缺乏法律的监督管理,或者法律部门因受制于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或影响,缺乏独立的职能,无法正常发挥其法律风险防范职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从职能管控方面来看,因法律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加之配套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或虽有规章制度但是分散于其他职能部门,导致法律管理缺乏长效的监管机制,法务人员难以从根本上服务于企业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重大合同签订等重要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缺乏法律监督环节,无形中为企业经营埋下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2.3 法律团队缺乏专职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因法律部门缺乏独立职能,导致企业法律服务人员工作内容杂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法务人员在实践中周旋于法律与非法律事务工作,无法专心处理及应急处置法律事务,导致监管不到位、效率不高。加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多为兼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法律业务水平相对较弱,服务质量不高,无法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的风险,不利于有效处理各类诉讼纠纷。
有效的法律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是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管理结构扁平化,在生产经营中,领导集体决策、管理部门监督、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各层级紧密配合,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离不开企业领导层、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共同配合,将法律管理融入实际经营,有效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经营管理风险,从而实现避免、转移、降低法律风险的目标。
3.1 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夯实内部环境
首先,企业领导层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将其列为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法律风险管理的把关作用,将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其次,管理部门应当拓宽管理思路,创新管理理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工作模式,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单纯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和操作性并重的工作,细化法律管理流程和模式,强化普法宣传,提高法律风险监管效率;最后,应当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加强基层员工法律培训力度,将工作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并重,提高基层员工主动学法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员工的法律综合素质,营造人人学法用法,为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3.2 健全法律管理机构,加强法律管理职能
健全的法律管理机构、规范的法律管理职能促进法律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独立运行的法律事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建立完整的法律管理监督流程。
3.2.1 确立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企业法人负责,参与企业各类经营决策。国有企业应当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发挥其核心价值,运用其专业化知识服务于企业经营。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有效监督,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备,有效实现依法治企,全面提升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2.2 确保法律事务机构独立,组建高素质法律顾问团队
企业法律顾问是落实企业法律管理各项职能的推手,在企业法律管理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设计、监督职能。法律顾问通过运用具体法律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内部配套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企业经营进行法律调查、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示法律风险及提供法律意见,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有效运用法律保障企业良性运行。
3.3 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管理的强化,关键在于夯实内部法律管理体系及流程,并逐步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预警识别机制,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从本质上优化企业法律管理机制,有效避免、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3.1 建章立制,完善法律管理流程
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使依法治企有章可循。须将日常工作纳入动态法律管理流程中,使企业经营处于法律管理监管范围。修订范围包括《法律事务室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法人授权管理》《印章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实现对潜在风险的管理有章可循,保障企业制度的统一性、协调一致性,便于操作性,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运行。
3.3.2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前环风险识别分析、中环风险控制管理、后环风险跟踪监控三个环节。这些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将风险防范贯穿于经营项目的全过程。
(1)风险识别分析
风险识别分析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分析行业环境、法律环境、合作企业的资信经营状况、项目具体情况等外部因素,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然后,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风险源进行分类,提出下一阶段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意见。
(2)风险控制管理
在前期风险识别分析、风险分类、提出总体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律风险,依据不同风险提示信息,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采用针对性手段,争取转移或者降低风险,实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3)风险跟踪监控
基于前两个阶段的风险防范,风险跟踪监控有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偏离轨道的方案进行修正,企业应当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适时修正更新。对有效的方案总结经验,对失效方案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企业健全的法律环境、高素质的法律人员、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建立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及流程,健全完善的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体系,不断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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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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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7(b)-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