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DB36/T 793-2014) (节选)
1.1 资源管理
1.1.1 人力资源管理
a)岗前流程主要包括:
——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由服务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进行系统的岗前教育培训、实习后,参加设区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暂未成立协会的,由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报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审定并颁发全省全行业统一的《江西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在本标准发布之前,已从事母婴生活护理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已服务6个以上新生儿、无客户投诉的,经服务机构和客户证明,可直接申领《江西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证书》。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呼吸道和消化道疾病以及艾滋病、梅毒、性病等传染病者不得上岗。
——服务机构应核实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业资格证、服务技能证、健康证等证明材料。
——服务机构在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时,可安排客户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会面,相互了解详细情况;在客户、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三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还应出示职业资格证、服务技能证、健康证等。
——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在上门服务时,应携带服务机构开具的派工单、身份证、上岗证、服务合同、健康证等证明材料。
b)岗中作业
—— 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不定期回访。回访采取回避制,解决问题用圆桌式,出现问题要逐一解决或者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48小时内电话回访落实情况。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客户投诉情况,服务机构在24小时内必须到达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作业现场处理。一般常规问题应随问随答,较复杂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答复或解决,已经证实的投诉应在48小时内解决或答复。
c)岗后完善
——服务机构应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欠缺进行补漏式培训,不断提高和完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服务技能。
——服务机构应主动为客户提供为期一年的延续免费咨询服务。
——服务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收集客户反映,测定客户满意度,寻找差距,改进服务,提高经营。
1.1.2 财务资源
服务机构应根据发展情况确定资金需求,制定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高效率地筹集与运用资金,保障组织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1.1.3 信息网络资源
服务机构随着业务发展可建立供求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社区居民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的需求变化,为其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信息资源包括服务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社区居民需求信息、服务质量投诉信息等。
1.1.4 行业资源
服务机构应积极加入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信息网络平台,掌握行业政策、服务规范、同行情况、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市场需求、人力成本和行业发展趋势等重要信息,做好经营定位。
1.1.5 文档资源
服务机构应将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和有关材料,如《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登记表》(包括身份证、健康证明、职业资格证、服务技能证等复印件)、《客户资料登记表》、《服务质量回访记录表》、《客户意见反馈表》、《客户投诉处理意见表》、《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合同》等及时分类汇总,整理成规范文档,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各项记录内容要详实,文字应简洁,保管须安全。保存期限应截止到服务合同终止后两年。
a)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资料登记表
所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前都必须填写完整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资料登记表》,并贴上本人照片,交服务机构统一留存。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资料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b)客户资料登记表
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时,都必须填写完整的《客户资料登记表》,交服务机构统一留存。本标准附录B给出了《客户资料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c)服务质量回访记录表
服务机构用于记录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上岗情况的文档。本标准附录C给出了《客户服务质量回访记录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d)客户意见反馈表
服务机构用于记录客户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评价的文档。本标准附录D给出了《客户意见反馈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e)客户投诉处理意见表
服务机构用于记录客户投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或服务机构的文档。本标准附录E给出了《客户投诉处理意见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f)服务合同
在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中,一般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本标准附录F给出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合同》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g)劳动合同
采取员工管理型的服务机构应当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签订劳动合同,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文本采用国家劳动部门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
h)培训合同
服务机构应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开展岗前、岗中培训,并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以确保培训质量,并将课堂讲授与场景实践、经验交流相结合,全面提高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该职业所需的道德规范、法律知识以及服务技能。附录G给出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培训合同》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具体培训内容应包括: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安全服务意识;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必须掌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标准等基本法律法规、行业服务和职业技能标准;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必须掌握的专业生活服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