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女性地位变化对我国女性犯罪的影响
——兼论部分女性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
李晶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近年来我国女性犯罪的绝对值与相对值不断增加,已成为犯罪学领域中不可小觑的重要问题。鉴于多元文化以及女权觉醒,这种增长应属正常;而在当代社会,将女性犯罪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单独加以研究有其必要性。在特定类型的犯罪中,女性的犯罪原因复杂,行之有效的预防手段有待探究。
关键词:女性犯罪;犯罪预防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女性犯罪数量及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80年代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大量机会涌现的同时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此系女性犯罪数量激增的表层原因。其次,经济上的开放同时带来了文化与思想观念上的开放。男女平等与平权的呼求日益壮大,女性的社会地位急剧变化,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开始走出家庭追求自我实现,亦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此为女性犯罪率增长的重要原因。最后,我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的角色定位与西方文化对女性社会角色的解构与重塑存在冲突,女性角色呈现多元化样态,许多女性在这种样态中无所适从或压力巨大,这样一种紧张、焦虑的情绪很容易成为犯罪的诱发原因。笔者以为,文化冲突下女性对自身定位的困惑与激进态度也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增加的原因之一。
通过对以上原因看来,我国目前女性犯罪的增长属正常现象。女性与男性同为人类,亦有生存、发展及享受的需要,在某些犯罪中动机一致,差异仅体现在作案手段上。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的主要角色便是女儿、妻子、母亲,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较少,因此可以说,以往女性犯罪呈现低水平状态只是女性地位普遍较低的一个表征,其本身才是“不正常”现象。我国女性地位尚处于上升时期,是故女性犯罪增加的现象并非是不可容忍的。
女性犯罪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各省市统计为45%至50%,这与财产性犯罪在整体犯罪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状况相当,笔者认为此比例之间系正相关关系。此外,女性犯罪中其他主要类型及所占比例分别是:暴力犯罪、凶杀和伤害占8%至20%,性犯罪和其他犯罪占25%至30%[2]。堕胎、吸毒也占了女性犯罪的很大比例。
另外,女性犯罪集中于青年。如我国某市对255名女性犯罪者进行了统计,犯罪高峰年龄相对集中于26岁以上,其次依次为:19~25岁、16~18岁、14~16岁。[4]当然,在不考虑我国人口整体年龄分布的情况下,简单地计算比例会使结果有失偏颇,比如:青年犯罪居多,是犯罪现状之共性,还是在女性犯罪中更为突出?是与人口年龄分布呈正比的正常现象,还是高于犯罪者与该阶段人口一般比例的特殊现象?不过这些数据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女性犯罪的年龄分布。
违法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我国,除特定罪名(如强奸罪)外,犯罪并非男性的“专利”。那么为何要对女性犯罪进行特别研究?笔者认为目的如下。
第一,如前所述,长久以来,女性的社会角色一直固定在女儿、妻子、母亲上,可以说,女性角色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社会的稳定。虽然从某种角度来看女性的角色类似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但社会却产生了“赖药性”,故而女性犯罪问题显得迫在眉睫。女性犯罪的特殊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其对家庭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成长的危害。可见,女性犯罪对于社会稳定十分不利,应当予以防控。
第二,女性犯罪通常集中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性犯罪。通过对女性此类犯罪的类型化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能够有效减少犯罪总量。而女性在犯罪时表现的特殊手段,比如诈骗的色诱手段等,亦可以成为具体的研究对象,在集中研究与防控之后减少犯罪总量。
第三,研究女性犯罪也应着眼于对女性的保护。女性犯罪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如有些女性杀夫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所致。应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以保护女性的形式预防女性犯罪。
综上,笔者以为,在研究女性犯罪问题时,应当关注女性犯罪的特殊性,如特殊的犯罪原因、特殊的犯罪手段、特殊的犯罪领域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总量及保护女性的目的。
(一)侵犯财产型犯罪。财产性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比例最高的犯罪。女性财产性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原因特殊性较弱,其与男性财产性犯罪的主要区别仅表现在手段,在根源上没有特别之处。宏观方面,应建立健全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微观方面,加强社区预防与警察预防,此外还可以进行情境预防,比如将财产性犯罪多发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加强该类区域的监控管理、在社区及建筑规划上增加“可防御空间”等。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较多,特殊的原因有家庭暴力、生理原因、情感原因等。要预防女性实施此类犯罪,应当从社会预防着手,比如家庭暴力中的女性犯罪往往是因为求助无门,这就需要社区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对妇女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为遭受家暴的女性建立有效的求助途径。另外,许多家庭暴力其实源于不幸的婚姻,也应加强对婚恋自由的宣传力度。最后,社区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小组,定期对女性进行心理辅导,并及时对心理异常的女性提供帮助。
(三)性犯罪。此处讨论的“性犯罪”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性犯罪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情感,还隐藏着传播疾病的危险,因此急需控制。女性实施性犯罪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生存原因及官能享受原因。针对前者,应当建立公平的择业就业制度,加强对卖淫环境的打击力度,并对脱离卖淫组织的女性提供有效保护。而针对后者,应当加强对女性的生理卫生知识及性道德教育,并通过思想文化教育引导女性寻找新的人生价值、建立正确的人生目标,改变这些女性精神空虚的状态。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中外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研究[J]南都学坛,2005年5月.
[2]雍自元.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探究[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 年1月.
[3]张亚飞.从文化变迁看女性犯罪的社会预防[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9月.
[4]王海燕.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现状及趋向[J]政法学刊,2005年2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9-01
作者简介:李晶欣(1992-10),山西万荣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