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豪 韩 琦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法治形成的战争之维:中西中世社会的比较
张智豪韩琦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摘要:近代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这个过程必定伴随着国家自身的调整,即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建构,而进行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扩大战争动员和战略物资筹备的规模,简而言之,战争是西方近代法治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本文将从前现代的中世纪着眼,通过中西社会的比较,浅析法治形成过程中的历史因素特别是战争因素起到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国家;中世纪;战争
(一)欧洲市民社会的建立。
大约从1350年到1600年,被西方历史学者们称作“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被认为是西方从中世纪转向现代文明的过渡时期[1]。文艺复兴时期前的中世纪,是教权与王权激烈斗争的历史阶段,战火弥漫的欧洲,以契约精神重铸自己的社会结构,而近代法治就孕育于此。有两个取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同时发生,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归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另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是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2]。
(二)欧洲军事的商业化。
1600年以前欧洲的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确立都离不开一个重要因素—战争,正是战争的需求导致西方的市民社会建构。当市场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商业行为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在1600年以前的欧洲是难以实现的。教会希望建立一个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的梦想自然是破灭了,分立的世俗政权也都没有能力整合欧洲的社会和市场。于是,商人们面临着这样的局面:“1000年前后的数百年间,由于拉丁基督教世界内巨大的地区性国家组织的弱点,商人需要不时的重新议定保护税。欧洲的商人在一个好战的、暴力事件时起的社会里活动,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吸引和武装足够的追随者来保卫自己;二是向地方统治者一部分货物以求安全通行[3]。”可见,此时欧洲资产阶级的前身已经面临了困境,资本控制了有组织的暴力,从而也为下一步控制政权,建立民族国家(由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做好了准备。
“法律是文明的工具,是有组织的暴力所认可的政治社会的工具,法律被推定为高居整个社会之上,并支持一种全新的社会利益[7]。”这种社会利益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民族国家的利益。所以近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建立本质上是有组织的暴力对资产阶级统治权的认可,也是资产阶级以主权国家的形式进行战争活动的需要。法治秩序从来不是抽象的,这个秩序也必须保证有组织的暴力能够维持并增强自身,乃至投射自身从而也把秩序强加给被投射体之上。也可以说,“法律和(and)秩序是历史的幻象,法律对秩序(versus)才是历史的真实[8]。”
(一)中国的社会状况。
与欧洲的中世纪相对应,威廉·H·麦尼尔将这个时期称为“中国称雄的时代”。相比于西方的动乱与纷争,中国处在一个市场经济持续发展,海外贸易不断拓展的时期。威廉·H·麦尼尔认为1000年前后的几百年间,中国朝着市场调节的方向迅速演变,在世界历史上起到了改变均势的关键作用。“我认为,中国的榜样促使人类对下述问题进行了长达千年的探索:依靠价格以及个人或小团体(合伙经营或商社)的私利观念来大规模协调人们的活动,究竟能够取得什么成果。”
(二)关于中国问题的三个层面的浅析。
自宋代以降,中国的工商业发展迅速,但是中国没有产生出近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没有产生出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笔者从历史层面、文化层面和经济层面来分析。
首先,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间是统一的,每个朝代政权基本上都采用传统的文人士大夫统治方式,通过吸纳民间精英以及本民族的贵族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而没有形成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封建割据局面。
其次,从文化层面来看,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仍然广泛受到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是以儒家学说作为主要的治国理论。欧洲的商人集团不仅成功积累了巨大的资本,而且利用资本渗透政权,依靠雄厚的资本雇佣军队保护商业城市,投机战争或者发动战争,从而完成资本对暴力的驯化,逼迫君主、教会将掌控下的权力让渡为“公共权力”。天主教会建立统一基督教世界的幻想已被宗教改革所排除,这时贸易具有了政治意义,使得以城邦为基本政治模式的早期资本家去寻找另外的有利的保护,这时民族国家便被推上了历史舞台。
最后,正如上文所说,在经济层面上,欧洲成为了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地区,并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但中国在经济上仍然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工商业的发展没有代替小农经济的基础性地位。中国历史上的商人和生产活动、生产者是完全脱离的,商人有了钱,无非是买地和放贷,而这些都破坏生产和国家税收,正因为商人与生产相脱离,所以国家抑商就是自然和必然的。
参考文献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M].吴象婴,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马长山.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2001(6).
[3][美]威廉·H·麦尼尔.竞逐富强:公元1000年以来的技术、军事与社会[M].倪大昕,等,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4][美]约翰·R·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M].寿勉成,上海:商务印书馆,2009.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A].刘宗坤译,[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7][美]彼得·德恩里科.法的门前[M].邓子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王宏哲.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中图分类号:F13/17;E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