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光宇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南岸 40006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诱因及对策探究
候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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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合同争议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和调查的基础上,归纳和分析其中有较高发生几率的合同争议,探究这种争议的作用过程和形成原因,并以管理系统思想为基础,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对策研究;成因分析;合同争议;建设工程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多数具有较长周期,较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特点,由于其受到外界诸多因素的干扰,合同争议时常出现,并且其影响面广、涉案周期长、金额巨大。因此适当、及时的解决合同争议,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经济权益,而且在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标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建筑业在本世纪初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建筑市场凭借着其高利润率和较大规模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但是由于现阶段的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市场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下,无法满足项目管理的各种需求,再加上这其中的从业人员在技能和素质方面也是千差万别,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诸多的问题,而合同争议就是其中之一。
1.1 合同“价款”上的争议
通过整理和分析项目调查资料,我们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存在的合同争议或多或少的与其合同价款存在某种关系,合同价款所表现出来的合同争议主要有两种:①调整争议合同价格,其原因是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暂定价格或固定价格与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的价格波动较大,承包商无法独自承担,因此就会有调整合同单价的需求。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调价条款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它的不公平和不完整性因主要体现在无法有效的涵盖价格风险,因此常常会出现合同争议,更不用说很多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调价条款的规定。②合同价款的支付,包括付款时间、付款额度、付款比例等等,其争议产生的原因就是业主没有按照合同中所规定支付各类款项,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拖欠工程款。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支付款项方面依然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垫资等等,除去上述两种主要的情形之外,还会出现分包商付款争议、结算争议、审计争议等等。
1.2 工期延误上的争议
我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证工期的合理性,不得随意压缩。但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工期目标就决定了其必然会发生工期顺延的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实际施工的合理期限被大大缩短了。从确定工期目标的角度来讲,在建设工程当中时常会存在“政绩工程”的情况,这种情况最大的弊端就是没有充分尊重建设工程的自身规律,在制定工期目标的过程中没有以科学计算为基础。不合理的工期目标是此类争议存在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对工期延误都标明了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实际情况下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了工期延误的发生,业主和承包商同样有责任,引起界定责任的归属是比较复杂的,再加上不规范的建设工程管理,在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的获取相关资料、界定工期责任,这样就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通常情况下是等到完工之后再来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这无疑会增加处理争议的难度。
1.3 质量方面的争议
国家标准规范在指导工程施工所涉及到的质量标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施工质量标准的概率性:站在验收规范的立场上,只要满足质量标准下所要求的目标即可;站在施工整体到局部的立场上,实际情况是局部施工经常会出现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情况,如果这部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囊括进销售的范畴内的话,购买者或使用者常常会因为不合格的质量而要求得到赔偿,这就会引发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质量争议。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领域内的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仍然存在薄弱的环节,尚未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依然很多,随着对这些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不断增加,后期的质量争议也会随之增加。
1.4 业主对于工程施工过多的干扰和介入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业主无法指定在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分包商、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变相指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施工协调和配合的角度来看,施工总承包商无法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施工分包商、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导致在诸多方面例如责任承担、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争议。此外,在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的过程中,业主以及其聘用的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过多的干扰,包括人员组织、机械设备、选择施工方案等等,如果造成了施工无法履行合同中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后果,那么无法确定责任归属,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主要原因。
1.5 沟通文化上的争议
不同的企业,其企业文化和管理特色也不尽相同,甚至会在理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建设工程又需要参建企业的密切配合,因此一旦出现严重的文化冲突,或沟通存在障碍就会导致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合同争议一般情况下是一个管理规范和市场平衡的问题,即承包商、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市场地位的平衡;承包商和业主之间规范的合同管理,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够建立健全争议管理机制,真正的实现预防争议、解决争议的目的。
2.1 平衡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减低争议概率
①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有效的评价和识别工程施工的潜在风险;②根据施工双方所要面临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来划分承包商和业主承担风险的范围;③以所划分的风险范围为基础,确定建设工程中的工期、计价等条款;④承包商承担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实选择承包商的重要考核指标。
2.2 规范合同的履约管理,预防和缩小争议
①在开工之前,应该根据合同编制履约计划,来明确双方的履约进行和履约内容,融合、协调的履约计划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能性。②跟踪评价整个施工合同的履行效果,其目的就是检测在履约的行为和效果之间,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偏差,起到预防争议的作用。
2.3 设计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快速、彻底的消除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完全避免争议存在较大的难度,但是可以尽可能的采取避免或预防争议出现的措施和对策。由于合同争议的形成原因和过程并不尽相同,因此这就要求争议解决机制要实现多层次化,以更好地解决不同类型的合同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引发合同争议。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建设工程可以保质保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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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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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344(2016)12-0241-02
2016-4-9
候光宇(1975-),女,中级,大学专科,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