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纠纷的现状与对策

2016-07-15 04:25大田县公安局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陈兴彬
海峡科学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魏某性犯罪

.大田县公安局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王 谨 陈兴彬



法医鉴定纠纷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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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需依靠法医鉴定来为案件定性,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会竭尽所能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容易产生鉴定纠纷。该文首先介绍现阶段法医鉴定纠纷的现状,然后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为基层法医鉴定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提高法医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医鉴定纠纷。

法医鉴定纠纷 现状 对策

法医鉴定大多涉及刑事案件中的人身伤亡、性犯罪问题,工作量大,鉴定技术手段复杂,加之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在实践中容易引发诸多问题,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导致公安信访量明显上升。本文根据笔者的工作体会和经验,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就法医鉴定纠纷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1 法医鉴定纠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涉及非正常死亡的法医鉴定纠纷

涉及非正常死亡的法医鉴定纠纷主要是法医鉴定常识宣传不够,群众认识上有偏差。由于主、客观原因,鉴定人技术水平和经验参差不齐,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而影响了检验意见的科学性,损害了其对案件的证明力,引发鉴定纠纷,甚至造成群众直接上访。一些法医鉴定人员不能从专业角度,不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解释清楚法医检验意见及其科学性,以争取群众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引发鉴定纠纷。

1.2 涉及性犯罪的法医鉴定纠纷

涉及性犯罪的法医鉴定纠纷比较复杂,有的是性交易未付嫖资告其强奸,这相对比较好解决;有的是利益未兑现,这就比较复杂,需要法医认真、细致的勘查现场和对当事人仔细的身体检查,发现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才能完美解决涉及性犯罪的法医鉴定纠纷问题。

1.3 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纠纷

2014年9月19日22时许,魏某施由于与他人二十几万元的债务纠纷,在某县均溪镇建山路被人打伤,要求伤情鉴定。法医检验:①右眉弓处见一长1.2cm缝合创口;②左胸部见5.5cm×1.0cm擦伤;③阅片示:左侧第4前肋骨折,断端移位。9月22日电子鼻咽喉镜检查报告示:“右耳鼓膜见后下方穿孔,大小约一半,呈马蹄形,边缘规则,内耳及周边见充血,少量出血,无脓性分泌物。”诊断意见:右耳鼓膜穿孔。外伤性鼓膜穿孔多位于紧张部前下方,穿孔为中小裂孔,呈不规则形、裂隙状或者放射状,多为间接暴力形成。直接暴力造成的鼓膜穿孔,破口多位于后下方;间接暴力造成的鼓膜穿孔,破口多位于前下方[1]。本案魏某施右耳鼓膜紧张部后下方穿孔、大小约一半、呈马蹄形、边缘规则,均符合直接暴力形成,与外伤性鼓膜穿孔多为间接暴力形成不相符;其右耳鼓膜穿孔于2014年9月22日始发现,与2014年9月19日入院体检情况不相符;综上所述并结合案情,魏某施右耳鼓膜穿孔不予认定。这一鉴定意见一出,就引发魏某施不断前往有关部门上访和控告,最后由县公安局出鉴定费到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与此相同,魏某施方才息访,历时一年零八个月。

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纠纷相较涉及非正常死亡、性犯罪的纠纷更为复杂,主要表现有:法医鉴定错误引发纠纷;法医违法、违规鉴定引起纠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引发纠纷;当事人造作伤不予认定(如本案例)引发纠纷等,处理起来相对复杂得多。

2 法医鉴定纠纷的解决对策

法医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我国法定七种证据之一。由于这种证据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和调查手段获得,可以说,在现代诉讼审理人身伤亡和伤害案件中,如果没有法医鉴定结论的帮助,将寸步难行。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法医鉴定不能保证其本身的客观、公正、科学性,必将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由此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2]。近年来,法医鉴定纠纷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人民群众认为司法不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就公安机关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转变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正确发现和提取现场物证

对于涉及非正常死亡、性犯罪的法医鉴定纠纷,能否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医鉴定意见,很大程度上依赖现场勘查中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正确发现和提取。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重头戏”,凡是人身伤害案件就要涉及到法医鉴定问题,及时鉴定,拍照固定损伤情况和向法医提供真实、可靠、详细的病历材料,关系到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案件处理的结果。

2.2 加强法医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

鉴定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鉴定质量的优劣。因此,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技术精湛、清正廉洁的法医队伍,对正确处理好伤害案件至关重要。

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最大限度避免鉴定错误。定期对鉴定人轮流培训,使鉴定人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的“鉴定会商”制度,从制度上预防鉴定错误,值得推广。

另一方面,建立鉴定人诚信体系。加强对鉴定人的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树立讲诚实、重信誉的形象;向社会公开鉴定程序,普及法医鉴定常识和鉴定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关系鉴定”“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屡次违法、违规鉴定人直接拉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其《鉴定人资格证书》。

2.3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

规范“重新鉴定”救济制度,使鉴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以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技术要质量”的目标。例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每一级重伤、轻伤都给出相应的标准,压缩了鉴定人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科学性。上述魏某施造作伤鉴定纠纷,本可以通过重新鉴定解决问题,但由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魏某施私自到某社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轻伤二级,于是拿着某社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到处上访、控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故规范“重新鉴定”制度十分重要。

此外,还应加强对造作伤、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无理取闹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以切实维护正常的法医鉴定秩序,保证法医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1] 张玲莉.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M]. 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8.

[2] 吴宝琛. 法医学鉴定差错案例分析[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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