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由于A股市场监管不严的原因,监管部门对于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行为通常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至A股市场上最终被抓获的欺诈发行公司数量并不多。
随着6月1日晚间欣泰电气公告的发布,又一家欺诈发行公司浮出了水面。根据当晚欣泰电气发布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拟对欣泰电气罚款832万元;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罚款892万元;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罚款60万元;并对此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虽然这还只是《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欣泰电气有权就此进行申辩,但从《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来看,证监会掌握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犯罪事实堪称是铁证如山,欣泰电气很难抵赖。由于欣泰电气也是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如此一来,细心的投资者就发现了一个奇怪的问题:为什么欺诈发行公司多在创业板上市?
由于A股市场监管不严的原因,监管部门对于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行为失察,以至A股市场上最终被抓获的欺诈发行公司数量并不多。从绿大地到万福生科,再到海联讯,又到欣泰电气,4家公司中,除了绿大地外,其他3家公司都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而且绿大地的上市时间是2007年12月21日,当时创业板还没有推出,否则不排除绿大地也会选择创业板上市的可能。实际上,目前创业板还有一家公司正等待着证监会的处置,它就是金亚科技,这家公司虽然目前还没有涉及到欺诈发行问题,但该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同样非常严重。
为什么创业板成了欺诈发行的重灾区?这确实是监管部门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以本人之见,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新兴产业为主,以高新创为主。这类企业在上市前通常都存在企业成立时间短,或者企业规模不大,因此管理都不是很规范的问题。就这些企业来说,在其申请上市之时,即便其上市的硬性指标达到了上市的要求,就其企业的素质来说,还是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更何况有的公司硬性指标也不符合上市的要求。因此,这样的公司上市,很容易出现造假情况。更何况还有保荐机构当“高参”,这些公司自然也就容易走上欺诈发行的道路。
其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以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为主,这些企业选择欺诈发行也是基于利益的驱使。作为主板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也不乏各种造假行为的出现,但由于主板上市公司多以国有企业为主,而且很多上市公司还是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是央企,就这些企业来说,其造假动力是不足的。因为即便是造假上市,其得利的也是国有股股东,而上市公司的高管们是没有多少实际利益的。而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就不同,一旦企业上市,实际控股股东就会变成亿万富翁、十亿富翁,甚至是数十亿、上百亿富翁。即便是企业高管,也可能成为千万富翁或亿万富翁。因此,面对利益的诱惑,一些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铤而走险是很有可能的。由于中小板也汇聚了大量的民营企业与家族制企业,因此,同样也要防范这类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
其三,《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不力,进一步鼓舞了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样的处罚条款,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对欺诈发行的包庇与纵容。
而《证券法》之所以对欺诈发行行为作出如此宽松的处罚,实际上是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因为目前的《证券法》主要是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的,随后又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而当时并没有创业板,中小板也是于2004年6月刚刚开板不久,所以当时的股市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正如上文提到的,国有企业造假上市动力不足,所以这才有了《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行为如此宽松的处罚规定。
但在中小板推出之后,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铺天盖地而来。如此一来,《证券法》明显就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可以说,《证券法》迟迟没有修改,这就使得民营企业、家族制企业一直都在分享着国有企业的政策红利。于是这就有了民营企业、家庭制企业欺诈发行行为的发生。由于创业板的政策性红利又远远超过中小板,创业板因此也就成了欺诈发行的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