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冯桂强
贸易中介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冯桂强
摘 要:本文基于2000年~2006年中国海关企业交易数据,分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通过不同出口方式的出口情况,证明了贸易中介在对外出口中的存在,然后分析了贸易中介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给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出口模式 贸易中介
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从产品生产者方面来说,有的企业在产品生产完成之后由其自身直接与国外的消费者进行交易,我们称这种出口方式为直接出口;有的企业通过贸易中介间接地与国外消费者交易,我们称这种出口方式为间接出口;也有一部分企业两种贸易模式兼而有之。而这种帮助部分生产性企业进行出口,自身不涉及任何生产过程的企业,我们称之为贸易中介。目前很多研究都集中于前者,很少会关注那些通过贸易中介进行出口的企业,也很少会关注为这些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贸易中介。
这里我们使用2000年~2006年的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库,以微观企业为基础单位,来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出口情况。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库虽然可以观测到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详细信息,但是不能反应具体企业的个体特征,比如其是否是贸易中介。这里我们引入Ahn Kandwal和Wei(2011)的解决方法,如果在企业的名字里面包含“进出口”、“经贸”、“贸易”、“科贸”、“外经”、“运贸”等具有导向性的语段我们就界定这一企业为贸易中介。另外,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库将企业所有制类型分解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以及其他类型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这里我们采用钱学峰等(2013)的分类标准,将企业类型分成3个大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企业(私营企业)。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1年~2002年,受到中国加入WTO的影响,参与出口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数目都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但是,2002年~2006年,不同所有制参与出口的企业数量的变化趋势并不一样。
1.1 国有企业参与出口贸易的企业数量在不断下降,但是出口额却在不断上升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不管是生产性出口企业还是贸易中介,参与出口的国有企业的数量虽然在逐年减少,但是出口额却在不断的增加,这说明国有企业的相关整合卓有成效。在国有企业当中,贸易中介的企业数量虽然比较少,但是其出口额却始终比生产性企业多。这说明,相比于私营的贸易中介,国有企业具有比较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可以凭借自身强大的实力进入更多的国外市场,并在国外市场建立完善的分销渠道,因此可以有效地促进商品的输出。另外,在国有企业中,通过企业直接出口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通过贸易中介出口的企业,这说明国有企业生产能力在不断的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1.2 私营企业参与出口贸易的企业数量在不断上升,特别是私营企业中贸易中介的数量在迅猛增加
私营企业的这些变化与我们国家相关贸易政策的改变有关。
首先是对直接出口许可条件的放松。在1999年之前,国内的私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出口产品的许可。从1999年开始,如果私营企业满足注册资本高于850万元人民币,并且连续两年的销售收入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和出口额高于100万美元的要求的话,私营企业才可以申请直接出口许可。2001年国家不断放松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从850万元人民币放松到了300万元人民币,而2003年则放松到了50万元人民币。
其次是对设立贸易中介条件的放松。1999年时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前一年的出口需要达到1000万美元,才可以设立一个私营的贸易中介,这个贸易中介企业既可以出口自身的产品,也可以为别的企业出口。2001年这一要求被进一步放松,只要制造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而非制造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就被允许设立一个中间商企业。直接出口许可条件和设立贸易中介条件的放松直接刺激了私营企业参与对外出口的意愿,提高了参与出口贸易的私营企业的数量。
表1 2000年~2006年中国出口情况
1.3 外资企业参与直接出口贸易的数量很多,但是贸易中介很少
这与我们国家对外资企业设立贸易中介有更高的要求有关。2003年之前,外资企业如果想要在中国设立贸易中介,其一方面必须与中国国内的企业合资或者合营,另一方面要满足比较高的财务条件。2003年之后条件有所放松,此时,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可以独资或者合资设立贸易中介企业,并且放松了相关的财务要求。非香港和澳门的外资企业设立贸易中介的要求相对来说就高很多,而且直到2008年所有的限制才被完全取消。
上文的分析证实了贸易中介在对外贸易中的存在,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其在促进出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一,贸易中介可以帮助生产效率相对低下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生产效率较低的企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通过使用贸易中介,一方面可以有效扩大企业的销售收入,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另一方面在提高自身经济效益,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扩展企业规模之后,生产性企业可以慢慢地在国外建立自己的分销渠道,逐渐摆脱对贸易中介的依赖,最终实现自身的完全出口和成长。
第二,贸易中介可以帮助本身有能力但是选择通过中介出口的企业降低出口成本。相比于直接出口企业,贸易中介在出口一种新的产品时可以使用其在国外市场已经建立好的分销渠道,因而不需要另外投入成本建立新的,而且利用其分销渠道,贸易中介可以一次性出口多种产品,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因此,本身有能力出口的企业,选择通过中介出口,可以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利润。
第三,贸易中介可以帮助出口企业进入数量更多、更难进入的国际市场。生产性企业受限于成本等原因,往往都会把产品出口到距离较近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比如韩国、日本以及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但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企业在这些市场遭遇的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对其出口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保持企业的出口增长,我们需要拓展新的国际市场。贸易中介可以降低企业出口对市场规模和政府效率以及市场距离等国家特征的敏感程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进入此类国家市场。
根据统计,在美国贸易中介和批发零售企业的进出口占到了美国进出口总额的24%和11%(Bernard,Jensen,Redding和Schott,2010),其中零售巨头沃尔玛的进口占了美国从中国进口总额的15%(Basker和Van,2011);在意大利,有超过15%的出口者是贸易中介,出口额占意大利总出口额的10%(Bernard,Grazzi,Tomasi,2014);在中国,2005年有将近22%的对外出口是通过贸易中介完成的,而在巴拉圭和马拉维这一比例要超过23%和75%(Ahn,J.,Khandelwal,A.K.,和Wei,S.-J.,2011)。相对来说,我国贸易中介比例还相对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贸易中介在促进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参与度,政府一方面应该大力培育本土的贸易中介,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改善贸易中介的生存环境,提高其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贸易中介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与有出口需求的生产性企业之间的沟通,缓解贸易中介与生产性企业之间的“敲竹杠”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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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b)-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