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奇 陈楠楠
高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构建
张奇陈楠楠
摘要:高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提高高校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实中,民主监督还存在监督平台缺乏、实效性较差等缺陷。本文从制度平台搭建、监督范围明确、健全监督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主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主监督;制度构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监督权力运行的作用。如何完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
1.提高高校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高校党委和行政在作出决策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执行效率。这体现在民主党派等高校内的主体力量参与高校决策,对高校各种治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加强了高校与其他社会力量的沟通。为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保证了高校作出的各项具体决策为各方所接受,降低了决策执行的阻碍,提高了执行效率。
2.可以调动其他主体力量参与高校治理,提高高校服务社会的水平。高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为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参与高校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与平台。高校民主党派应积极联系学生、无党派知识分子,主动听取其利益诉求和意愿的表达,并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反映给高校。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意愿、意见和建议将及时地集中到高校治理部门,从而推动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3.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要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就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高校应当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高校治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吸取其合理成分并将其转化为决策的一部分,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采取有利措施切实保障民主党派在高校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统一战线才能坚持和发展。
1.监督平台缺乏。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是在高校,没有政协这一监督机制。而高校中常见的监督形式是通报会、座谈会、政协委员信箱等。这些形式都具有非正式性、程序性、随意性等特点,与高校管理者的开明程度有直接关联。
2.监督范围模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监督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只是模糊规定了“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而这些都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操作上的不确定性,而这又决定了民主监督范围的随意性。
3.监督形式、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高校,监督形式基本上均为非正式的,如座谈会举办的时间、参加的人员均具有不确定性。通常事先也不清楚会议的内容,无法给予民主党派成员就会议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现实中,高校管理层只是将有关决策程序性的通报给民主党派,这势必造成民主监督的虚化。当然这也是不尊重民主党派主体性的表现。
4.监督实效较差。民主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的关键在于,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被监督主体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以提意见、出建议、作批评为方式,它是一种柔性的监督,被监督主体并不具有接受的法律义务,其可以视情况,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抉择。也就是说民主监督并不具有“权力性”,而只是一种“权利”。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制约着“监督”功能的发挥。
5.民主党派自身存在的问题。高校民主党派成员虽然具有素质高等特点,但是由于其与被监督主体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如其职称、收入等财产性利益均控制在高校党委和行政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其积极性和效果将大打折扣。
(一)高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构建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民主监督对高校党委和行政的监督也必须遵循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基本原则。
2.监督有效性原则。如上所述,有效性是民主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若民主监督徒具形式,有效性缺乏,这将不利于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因此,制度化建设需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现实生活中,影响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主要有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水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以及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条件等。
(二)高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构建的措施
1.构建制度平台。搭建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是发挥监督功能的前提。教代会作为高校最高权力机关,有权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各项职权。民主党派可以充分利用教代会这一平台,对高校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行使“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2.监督范围明确化。宪法等法律文件对民主监督的范围规定较为模糊、不确定,从而造成高校民主监督的随意性。本文认为应将民主监督的范围明确化。为此,可以将涉及到学生、本校教师切身利益以及高校发展方向等方面规定为监督的客体。具体可以包括招生就业政策拟定、执行、教师职称评聘条件的拟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校园重大设施建设、公开招聘等方面。在明确了范围后,为了保障民主监督的顺利进行,必须确保民主党派有及时获得上述信息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为此,高校应将有关决策草案及时告知民主党派联络员,并给与充分讨论的时间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3.规范监督程序。程序保障了实体的实施。高校党委应明确民主党派提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如若召开会议应在会前将会议的内容提前告知民主党派。另外应当建立民主监督的反馈制度。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选取、办理的进程、结果、决策公开的范围以及形式等内容应当公开。
4.建立民主监督责任保障制度。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落实群众路线,客服领导干部官僚主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本文认为可以接受民主监督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对领导干部考核前,应当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
完善高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领导干部提高政治觉悟,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民主监督的实施。
课题名称:
本文系2014年辽宁省高校统战理论研究课题“高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化研究”(编号2014—GXTZB17)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邓凌.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评估研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张焕金.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功能效果问题探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吴宝志,王远启.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性研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辽宁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