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娟 朱 彬
浅析《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出台的背景及特点
黄丽娟 朱 彬
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我国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合理用地的重要税收手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于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背景;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合理用地的重要税收手段。随着中央供应侧结构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和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各种各级产业园集聚区的迅速膨胀,存在着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信息的情况,社会各界对耕地占用税的认知不足等现象,这些都使得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难以做到规范化实施,面临各种困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一)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滞后,征收管理工作还没能入家入户。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不到位,不管是在宣传力度、宣传策划及人员组织、有关部门主动协税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有些用地单位和个人甚至政府有关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不交、拒交、欠交耕地占用税现象经常发生,更别提主动申报交纳耕地占用税,所以容易出现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二)建设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异地,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均在异地,造成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给当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缴欠税及强制执行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异地催缴,加大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成本。
(三)各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在中央号召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指导下,各地为促进县域经济快发展,加快城镇现代化进程,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各种招商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扩大招商引资力度,从而导致入驻各工业园、开发区、高新区等企业在以后很长的时间,以各种理由,不交、拖交、欠交耕地占用税,以致造成了部分耕地占用税无法及时清缴,征管工作流于形式,出现了难以解决的拉锯战,税款的申报缴纳在一些企业面前形同虚设。
(四)是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基础模糊,还不能有效依照国家法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我国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税务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的关键所在。但来自政府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资料显示,这方面基础信息工作严重不足,国土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不能及时将资料传送当地同级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造成税收基础信息不畅,情况不准,加上税务机关工作较多,人员经费不能保障,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相互不协调,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耕地占用税税源情况,也不能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明细账,特别是对“未批先用”、“未批先征”等情况,无法掌握。
(五)是耕地占用税征管监督体制未建立,耕地占用税征管刚性显弱。现行耕地占用税条例对申请减免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个别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总不申报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关想采取措施但是缺乏法律支持。而且按规定,不论哪些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应先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些国土管理部门执行不彻底,个别代征税款不能按时缴库,而税务部门对此又缺乏有效制约办法,影响了征管工作的进展。
(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对纳税人认定和申报征收管理进一步作了要求,梳理和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确定原则、临时占地征税、损毁土地征税、不征税范围及管理、纳税地点、申报期限、滞纳金加收、统一申报表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新增了地方政府作为纳税人时的申报纳税主体和预征税款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规定,大大增强了耕地占用税管理的规范性。
(二)《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明确指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利用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这一监管“电子眼”,可以从源头上开展管控,防范逃避税。《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中明确,双方要协作建立健全先征收税款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控管模式,做到“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并探索对未批准占地开展联合执法。
(三)《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强调了税收风险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事中事后管理,梳理了未纳税、延迟纳税、少纳税、未结清税款、退税等诸多风险点,推动税务机关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耕地占用税收流失。
(四)《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还规范了减免退税管理,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减免资料、减免后续管理、减免取消、退税类型等作了要求,并特别新增了复垦认定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要求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的办理手续,切实保护好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着眼于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作,实施信息管税,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执行“不走样”,不仅利于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可以引导整个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耕地的合理保护利用,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信息管理、纳税人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1]《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
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