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舒卉
卷首语《慈善法》的定位与发展
文|魏舒卉
《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将为引领、促进、规范慈善事业以及形成《慈善法》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慈善法》是公益法
《慈善法》第3条突破了对传统慈善概念的理解,即慈善更为重要的特征是公益性,即促进科、教、文、卫、体育、环境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果将慈善概念划分为公益慈善与私益慈善,前者指增进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慈善活动,后者指仅仅增加特定人利益的慈善活动。通过考察《慈善法》第26条对公开募捐的限制性规定、第101条对没有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募的惩罚性规定以及第101条对社会或单位内部开展互济活动的专项性规定,很明显,《慈善法》只是将前者纳入调整范畴,而后者依旧为民法的调整范围。《慈善法》是爱心法
《慈善法》第3条规定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都属于慈善活动,鼓励人人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有钱捐钱,有力出力;第36条将捐赠财产的外延扩展到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捐赠,皆属于爱心的表达。针对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强行摊派现象,《慈善法》第32条作出了及时回应。
《慈善法》是程序法
首先,《慈善法》不仅列明了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终止条件,第10条与第18条还分别对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与终止程序予以了明确规定。其次,慈善活动的运行程序,对于《慈善法》第3章“慈善募捐”、第4章“慈善捐赠”、第5章“慈善信托”、第6章“慈善财产”、第8章“信息公开”以及第10章“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为配合或辅助相关慈善实体机制的有效实施,慈善程序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为保护相关《慈善法》主体的正当利益,必须重视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设置。《慈善法》第41条、42条、59条分别规定可对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的行为、慈善组织滥用捐赠财产的行为、受益人违反慈善财产使用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第49条还赋予了信托监察人的独立起诉权。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