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华中共海城市委党校
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赵兴华
中共海城市委党校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因此现在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对司法保护手段机进行强化、建立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等工作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分析并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中商业秘密已经变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企业对自身的竞争优势进行保护的关键性手段。面对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企业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同时国家也应该不断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工作。
在我国的法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保护力度从弱到强、保护范围由宽到窄的这样一个过程,在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开始积极的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工作。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就是以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主体,采用其他法律法规作为配套的这样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了刑法保护、合同法保护、劳动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行政保护等方式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1]。
1.1过于片面、分散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规定
比如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中只是对动态的技术信息进行了保护,并没有保护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等静态的技术信息;而《劳动法》则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立足于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商业秘密转让中的相关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是对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进行了规范,并没有详细的调整企业和职工的保密关系。
1.2比较混乱的概念和不统一的称谓
目前我国尚没有科学的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定义、财产性质,同时也缺乏对其确认的依据,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1.3不具备程序性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没有对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如果被其他人侵犯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损,并且引发各种纠纷的时候,被侵权人无法确定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1.4不完善的经济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前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商业秘密执法中的临时措施中。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防止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责令停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正要发生的侵权行为。
2.1不断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零散的存在于《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项法律中,但尚未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也较为分散。在新时期要想更好地做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工作,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且在保护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方式和法律构成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保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得到有效的加强和完善[2]。
2.2科学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中应该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使其形成易操作、更加具体的特点,将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各种概念的关系进一步的明确下来。
2.3对审理程序进行合理改进
目前我国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我国必须要在立法中对审理程序进行合理的改进。我国可以对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进行积极的借鉴,比如,很多国家为了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具体的实践中除了实施保密审理之外,还制定了双方证据互不见面的制度,只有聘请的相关专家和合议庭可以进行审理,同时秘密地进行审理的全过程,随后公开宣判。宣判的内容只包括谁胜谁败,并不会对判决的内容进行公开。将秘密章加盖在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质证文件和相关辩论文件中;原、被告双方不能够对任何人泄露相关内容;只可以在律师、当事人、法庭的范围内对相关文件进行使用;审判人员不能够将相关秘密泄露出去;在完成判决之后,密封所有的卷宗,由法院的专门部门对这些卷宗进行妥善保管。
2.4对商业秘密的救济进行完善
通过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对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各种民事责任。为了能够进一步的确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首先,将由于侵权行为而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确定为赔偿额;其次,将由于侵权行为使得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为赔偿额;再次,将不少于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确定为赔偿额;最后,由当事人对赔偿额进行自愿协商。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哪个企业拥有商业秘密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较大优势。然而现在具有越来越多的私自转让、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国应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工作,从而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严志钦,牛铮超.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及保护方式的经济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09)
[2]付国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3 (05)